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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實證研究

第三節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業務之訪談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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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條規定,以實際從事勞動的雇主身分別加入勞保,即因而受到保險之保 障。然此一保障是否足夠,仍有疑義。故而學者一再論述之職災勞工保護 法係屬補充相關勞動法令不足之觀點,從上述案例來看,無法彰顯其補充 性之特質。職災勞工保護法將第六條未加保勞工因職災生有死亡、失能之 保護對象,僅受限於受僱勞工似失之過窄。而第二個案例係未加保勞工之 雇主處以受補助同額罰鍰,立法者不採用代位求償方式,而是用行政罰鍰 手段,雖然可以節省相關的行政成本,但兩者究屬性質不同,在立法政策 上應有詳加說明之必要性存在。

第三節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業務之訪談分析

為瞭解我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實際運作情形,本文作者試圖從罹 災勞工、事業單位及行政機關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辦事處 及縣市政府關於職掌職災之個案管理員等相關人員進行面談或者電話訪 談,以期許大抵瞭解各面向的觀點,例如:對於職保法此項法令是否熟悉、

如何運作及實際效果為何,作一分析比較。

第一項 罹災勞工之觀點

經決定以深度訪談的方法,對於大型企業、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無 一定雇主及自營作業者的勞工各 1 位,計有 5 位,詳細如表 5-1,訪談紀 錄如後附。

表 5-1

編號 任職企業 受訪人

1 A股份有限公司 a 君

2 B有限公司 b 君

3 C商號 c 君

4 無一定雇主 d 君

2009 年 12 月,頁 39。網址:http://www.dgbas.gov.tw/public/Attachment/022210581671.pdf,

上網日期:2010 年 5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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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幫我們營造人員買了團體保險…。」(a君受訪者)

「我們公司大約 40、50 人左右…,因此我的薪水有很大的一部份是 來自業績奬金,要很拚,一個月才有四萬多元,否則就只能領底薪 2 萬元了。一到公司人事小姐就跟我相關資料加入勞工保險了。」

(b 君受訪者)

「…店內員工只有 3 個人,連同老板及老板娘,一共 5 個人。我在店 內上班已經 1 年多了,主要是負責做包子、饅頭、麵條及炸油條等 等之類的工作,…,因為不是強制納保的單位,老板只建議我們可 以加入 餐飲 工會 ,那 如果有 加入 者, 會補 助給我 們一 些勞保 費……。」(c 君受訪者)

二、針對未加保勞工申請死亡、殘廢補助的要件限制過嚴

發生職業災害的勞工未加保,除了企業勞工人數為 5 人以下者,

雇主可以「合法的」不為其加入勞工保險外,其餘大多是企業違法在 先,又如因為在承包工地的情形下,一時尚無法釐清誰是終局應負責 之人,最常見者大多是工地間工程層層轉包,雖勞動基準法第六十二 條已有明文規定事業單位招人承攬,如有再承攬時,承攬人或中間承 攬,就各該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均應與最後承攬人,連帶負職業 災害補償責任,然實際上大家相互推諉責任,拒不負責,亦所在多有。

再來,就是未加保勞工要申請殘廢補助必須限制殘等為第 1 等級至第 10 等級,即非死即重殘才能申請,對於雖不符合殘等要件,然事實上 對有需求的勞工而言,顯然限制過嚴。

「…不過那名臨時工就沒有我幸運了,因為倒下來的時候,他比較接 近停放機器的地方,被很多的飲料架推掉後,手被當時運轉的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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捲進去,嚴重的粉碎性骨折,好像是左手掌一部分被裁肢了…。」

「…另外那名臨時工,就沒有這麼好了,因為他不是公司的正式員 工,之後就被辭退了,也沒有保勞保,並沒有拿到相關的給付,只 有那慰問金 1 萬元…。什麼給付及補助好像都沒有拿到,而且公司 主張他是臨時人員來支援的…。」(b 君受訪者)

「…我是有請醫師開診斷證明書,想申請職災保護法上規定津貼補 助,但是勞保局說並不符合職災的殘等,只認定是 8 等殘,不在 規定的 7 等殘之內,所以也沒有任何的補助。難道要叫我再把食 指切斷,再去申請…。」(c 君受訪者)

三、針對已加保勞工申請勞保給付後,勞保局未能及時提供相關協助,均 由勞工事後提出申請,並不妥適

依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要件而言,都是 請領職業疾病(第 1 等級至第 15 等級)、職業傷害(第 1 等級至第 7 等級)給付後具有後續之請領生活津貼之資格;而第四款之身體遺存 障害,必須使用輔助器具,勞工保險局於申請人申請給付時,均有資 料可以知悉及評估,在行政作業上,或許可以思考由勞工保險局主動 通知被保險人或者協助其申請,應而不再只是被動接受申請案而已。

「…勞保局是不是可以在我們發生職災時,主動寄資料跟我們,讓我們 可以運用,如果好一點的話,可不可以領勞保給付時將我們的資料,

直接通知可以申請相關生活津貼,那是不是更便民一些…。」(a 君受 訪者)

「…至於你說的職保法的死亡補助,沒有去申請,根本沒有人告訴我們 啊,那裡會知道政府會有補助…。」(d 君受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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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職災勞工保護法區別加保勞工及未加保勞工,就相關津貼的給付設定 不同年限,似有待商確

職災勞工保護法就一般學者看法係認為其係補充性法律,乃在於 補充勞工保險法律之不足,至於未加保者更是認定類似於社會救助的性 質,雖本文作者對此一說法存疑,已如第三章第一節所述,然如基於一 般看法,在給付年限,分為加保者給付年限可以到第 5 年,而未加者給 付年限僅為給付到第 3 年,不是未加保者更應該受到保護,相關津貼的 給付設定不是更應該是比加保者更久才對,因為未加保者受到不利益的 對待,實更有加以保護之必要,故應有加以討論修正之空間。

「…至於勞保局的補助,因為我先生是很嚴重的第一等殘,有拿到一筆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按月給 6 仟元、看護補助按月給 8 千元,以及器具 補助 1 萬元…。」「…我相信很多發生職災的勞工朋友,一定不知道有 這項的補助,尤其當他沒有勞保時,他根本不會想到勞保局有什麼可 以服務的,所以一定要大力推一下。另外,只補助 3 年真的太短了,

雖然短期之內,可以救急,但是 3 年之後,要如何呢,我自己也不知 道,希望能夠延長一些…。」(e 君受訪者)

五、職業勞工保護法等相關法令,應有再行宣導之必要性

雖然政府在法令的宣導方面,盡可能的利用各種管道及文宣加以 宣導,但是在效果方面,似乎不彰。可能是因為常常僅是教條式的散 布、問答式的刻板印刷品,實難以引起共鳴;另外,當然會因為勞工 在社經地位方面,常是比較低階的,對於文宣品,實在是興趣不太大,

可能要改變宣傳手法,例如:融入地方戲曲、情境式的說明等,也不 用說理太多,只要能運用簡單、易懂的文字、圖片或是歌曲,可能效 果會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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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職災勞工保護法,好像宣傳的不夠,要不是因為這次的事件,

我還不知道這個法令的規定…。」(a 君受訪者)

「…其實我對於職災勞工保護法並不是很清楚,只約略知道勞保局有此 項補助,怎樣的條件才能申請,不太知道。當然能拿到是最好的,不 過聽說要件很嚴格,要什麼終身不能從事工作,才有生活津貼的補助 及看護補助…。」(b 君受訪者)

「…職保法規定太嚴了,根本不符需求,建議能放寬規定…。」(c 君 受訪者)

「…至於你說的職保法的死亡補助,沒有去申請,根本沒有人告訴我們 啊,那裡會知道政府會有補助…。」(d 君受訪者)

「…幫助很大,可以減輕我們負擔,否則真不知道要如何渡過這個難 關。不過,在我先生發生職災之前,我們真的不知道有此項的補助服 務,那是之後問在勞保局工作的親朋好友,才知道的…。」(e 君受 訪者)

第二項 雇主之觀點

在本節是從雇主的觀點,去了解企業內如有發生職災的勞工,企業是 如何處理此類型的案件,其重視的程度為何,深度訪談的對象分為大型企 業、中型企業、微型企業雇主各 1 位,總計 3 位。詳細如表 5-2,訪談紀 錄如後附。

表 5-2

編號 受訪企業 受訪人

1 F股份有限公司 f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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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G有限公司 g 君

3 H商號 h 君

資料來源:受訪雇主之背景分析,作者自行整理

經訪談企業後,發現的問題點或心得如下:

一、雇主主觀上態度,會影響職業災害勞工補償的後續問題

企業負責人的態度、行事風格及企業文化,是會影響公司各部門 對於職災勞工的補償問題,例如: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補償、勞工 保險條例的勞保給付及職災勞工保護法上的各項津貼的申請。

「發生職災時,公司會協助申請職災門診單、住院申請書、傷給給付及 失能給付、職保法上的生活津貼、看護補助等各類型的保險或津貼等 等,若是當人沒有特別要求,我們不會介入申請。」(f 君受訪者)

「如果最終結果,勞保局認為是職業災害,我們便會更改一開始的決 定,變更為職業災害,其實就公司的立場來看,並不會占員工的便宜,

因為有時候在職業災害,尤其是職業病的認定,自身能力真的無法從 事專業的鑑定,就會全部聽從勞保局的判斷,因為我們會覺得與其跟 勞工爭執,倒不如聽從第三人即勞保局的判定,減少公司的勞資爭 議,其實可以維護公司的外在形象外,也可以使內部員工對公司有一 定的向心力」(g 君受訪者)

「就是送醫治療,再包一個紅包給他壓壓驚。之後好了,再請他回公司 上班,繼續之前的工作,如果真的無法勝任的話,我們會請他離職,

以免妨礙公司業務的運作,一般而言,都會自動請辭比較多」(h 君 受訪者)

‧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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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業組織分工越細,越能提早發現職災問題的所在,並給予勞工協助 企業規模越大分工越精細,會設立專責單位來控管,例如: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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