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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研究-以相關補助為討論核心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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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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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 碩 士 論 文. 我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研究 -以相關補助為討論核心 政 治 大 立.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指導教授 王惠玲博士 研究生 蔡寶安撰. 中 華 民 國 九 十 九 年 七 月.

(2)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3)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4)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5) 謝辭 經過將近一年的寫作,論文總算得以完成,在寫作的過程之中,承蒙指導 教授王惠玲老師悉心指導,使我得以在寫作的路上,排除相關的疑惑、迷思, 給予我很多思考的方向,以及作學問的方法。另外也非常感謝口試委員焦興鎧 老師、楊通軒老師對於本篇論文相關疑義之指正、遺漏處之填補、文獻之查 證、論文格式之表達方式等等,提供了相當多寶貴的意見,以及儘量援引最新之 法院判決來作為佐證,使得本論文增色不少。 工作近七年後,以在職生的身分,進入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就讀,對於工 作與學業時常難以兼顧,致常有心生退卻的念頭,好在勞委會的主管、同事怡 珊、時羽、慧淳、志妤、瑛如等同事,給予我不少精神上的鼓勵,也讓我安心 不少。同窗嘉蔚、琪萍、焴麟、煥煒、芷楹、芳純、昀薇、思嫺等,以及眾多 學長如享琦、柏菁,學弟妹如國盛、筱雯的鼓勵及協助,也成為我寫作的動 力,真是感謝他們的一路相挺。.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同時感謝因本篇論文的寫作,以致常被我叼擾的勞委會主管、同事依婷、 憶芬、俊榮、清風等人、勞保局職災保護室、辦事處的長官、各縣市政府社會 局、勞工局或就業服務中心之承辦人員、職災個案管理員、以及受訪的職災勞 工、企業主等,沒有你們的工作經歷、實際個案分享、感想及心得,本篇論文 恐難以如期完成。. er. io. sit. y. Nat. al. v. n. 最後,在本篇論文的寫作中,家中成員從二人增加為三人,我的兒子承翰 出生,讓我憂喜參半,喜的是我要當爸爸了,憂的是論文真的可以完成嗎,內 心真是天人交戰,好在論文每每在他甜蜜的睡覺笑容中、老婆大人的支持,以及 沈重的眼皮下,屢屢挑燈夜戰終於順利完成。. Ch. engchi. i Un. 願以此篇論文,獻給老師、我的家人、朋友、同事等曾經幫助我的人,以 及最疼愛我的父母雙親,謝謝大家!. 寶安 謹誌於 政治大學 勞工研究所 2010 年,夏.

(6)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7) 摘要 從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7 條規定來看,締約國必須確認人人 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尤須確保安全衛生之工作環境,此乃 屬於天賦人權之一種,亦為公約締約國之義務;另我國立法院於 98 年 3 月 31 日三讀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 約施行法」,使該公約條文內化成為我國之法律,因此如何建立一個安全 無虞的職場工作環境尤為重要,就職災的預防、補償及重建,雖有先後 順序之別,然一旦發生職災後,後續之經濟上之補償及重建亦同屬重 要。故本篇論文除討論職業災害補償相關議題外,首要討論的是職業災害. 政 治 大. 勞工保護法之法律上定性為何,此一問題,將會涉及各種法律制度間競合. 立. 問題,故應優先解決之。. ‧ 國. 學. 另深度研究職災勞工申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各項補助、津貼等亦 發現數據背後之意義,另從訴願、行政訴訟之個案研究,以及經由深度訪. ‧. 談職災勞工、雇主及從事輔導職災勞工之各縣市職災個案管理員後,得出. Nat. er. io. sit. y. 下列結論及建議事項:. n. 一、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定位問題、罰鍰制度再思考 a iv 二、各項行政流程簡化 l C n U h 三、行政機關應強化聯繫功能 e n g c h i 四、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各項給付種類、等級應修法增加 五、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未來走向. 關鍵詞:社會安全制度、社會保險、社會津貼、社會救助、職業災害、職業災害補償制度、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生活津貼、補助. I.

(8)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Un. v.

(9) 目. 錄. 摘要 .......................................................... I 目錄 ......................................................... II 圖目次 ........................................................ V 表目次 ....................................................... VI 第一章. 緒綸 .................................................. 1. 第一節. 研究背景及研究目的 ................................ 1. 第二節. 研究方法 .......................................... 4. 第三節. 研究範圍及研究限制 ................................ 5 研究範圍 ...................................... 5. 第二項. 研究限制 ...................................... 6. ‧ 國. 學. 第一項. 第四節. 章節架構 .......................................... 7. ‧. 職業災害補償制度...................................... 9 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理論基礎 ........................ 9. y. sit. 契約上雇主責任(契約責任說) ................. 10 a v. n. 第二項. 民事損害賠償制度(侵權行為責任說) ............ 9. io. 第一項. Nat. 第一節. er. 第二章. 立. 政 治 大. 第三項. i l C n U hengchi 無過失責任職災補償制度(業務危險責任說) ...... 第四項. 社會保險制度之形成 ........................... 12. 第二節. 10. 職業災害之定義 ................................... 15. 第一項. 國際勞工組織 ................................. 15. 第二項. 我國現行法令規定 ............................. 22. 第三項. 學說見解 ..................................... 26. 第四項. 法院見解 ..................................... 27. 第三節 職業災害之類型 ................................... 29 第一項. 有關職業傷害部分 ............................. 29. 第二項. 有關職業病部分 ............................... 31 II.

(10) 第三項 通勤災害 ...................................... 33 第四節. 第一項. 概述 ......................................... 40. 第二項. 我國法規定 ................................... 42. 第五節 第三章. 我國職業災害補償制度 ............................. 40. 小結 ............................................. 56. 我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探討......................... 61. 第一節. 定位問題 ......................................... 62. 第一項. 社會救助法與職災勞工保護法之關連性 ........... 63. 第二項.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職災勞工保護法之關連性 . 72. 政 治 大 經費來源 ......................................... 78 立. 第三項 第二節. 小結 ......................................... 77. 各種補助之要件、給付標準及執行情形 ............... 88. 實證研究 ............................................ 117. ‧. 第四章. ‧ 國. 第四節. 學. 第三節 補助對象 ......................................... 82. 訴願決定之個案研究 .............................. 117. 第二節. 行政訴訟之判決個案研究 .......................... 132. 第三節. 職業災害勞工補助業務之訪談分析 .................. 137. y. sit. n. al. er. io. 第五章. Nat. 第一節. iv. 第一項. n 罹災勞工之觀點 137 C ............................... 第二項. 雇主之觀點 .................................. 142. 第三項. 政府部門之觀點 .............................. 146. hengchi U. 結論及建議 .......................................... 157. 第一節 結論 ............................................ 157 第二節 建議 ............................................ 162 參考文獻 .................................................... 165 附錄 ........................................................ 173 一、訪談紀錄 ............................................ 173 (一)職災勞工部分 .................................... 173. III.

(11) (二)雇主部分 ........................................ 180 (三)行政機關部分 .................................... 187 二、勞保局職災勞工保護室-生活津貼或補助作業流程圖 ...... 212 三、99 年度職災勞工個案主動服務計畫 ..................... 213 四、職災勞工個案管理服務流程圖 .......................... 218.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V. i Un. v.

(12) 圖目次 圖 2-2 職災抵充範圍................................................................................................. 48 圖 3-1 職災勞工保護法之對象................................................................................. 70 圖 3-2 社會安全制度範疇......................................................................................... 72 圖 3-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與職災勞工保護法之關連性................................. 73 圖 3-4 社會救助法、身障者權益保障法與職災勞工保護法關聯性..................... 77 圖 3-5 已加保者與未加保者之態樣......................................................................... 87.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 i Un. v.

(13) 表目次 表 3-1. 勞保基金職業災害保險補助已加保者之職災補助收支統計表............... 78. 表 3-2. 以政府預算補助未加保勞工之職災補助收支統計表............................... 80. 表 3-3. 未加勞保者之職業災害勞工補助............................................................... 92. 表 3-4.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各等級補助金額........................................................... 93. 表 3-5. 職業疾病生活津貼之件數、金額統計表................................................... 94. 表 3-6.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各等級補助金額........................................................... 95. 表 3-7. 身體障害生活津貼....................................................................................... 96. 表 3-8.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98. 表 3-9. 器具補助....................................................................................................... 99. 立. 政 治 大. 表 3-10 看護補助..................................................................................................... 100. ‧ 國. 學. 表 3-11 死亡家屬補助............................................................................................. 101 表 3-12 勞工保險職業疾病給付............................................................................. 102. ‧. 表 3-13 續保保費之補助......................................................................................... 104. Nat. sit. y. 表 3-14 職災勞工保護法各類型補助件數及金額統計表..................................... 107. er. io. 表 3-15 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事業單位職業災害-失能傷害次數次)統計表... 108. al. iv n C hengchi U 職災勞工保護法、就業保險法之職訓生活津貼比較............................. 111 n. 表 3-16 2002 年~2009 年勞工保險職業災害殘廢(失能)各等級統計表......... 109 表 3-17. 表 3-18 身障者醫療及輔具補助辦法與職災勞工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比較..... 113 表 4-1. 職災勞工保護法之補助、津貼之核付提起訴願案件統計分析表......... 118. 表 4-2. 行政訴訟案件分析統計表......................................................................... 132. 表 5-1. 受訪勞工之背景分析................................................................................. 137. 表 5-2. 受訪雇主之背景分析................................................................................. 142. 表 5-3. 受訪政府部門人員之背景分析................................................................. 146. VI.

(14)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VII. i Un. v.

(15) 第一章. 緒綸. 第一節. 研究背景及研究目的. 1. 依據 2003 年 9 月 22 日蘋果日報 所載,○捷運工程再傳死亡意外, 一對臨時工兄弟,在捷運○線車站工地拆解支架,疑因人為疏失,兩兄 弟遭兩噸重的鋼樑掉落十公尺的地面,弟弟遭鋼樑擊中胸部傷重死亡。 協力廠商○營造公司,公司基於人道考量,已經派人和家屬談善後事 宜,不過因為該工作屬於臨時工,所以並沒有幫他投保勞保,但會給家. 政 治 大 先生,一如往常上工幹活,但只因一個螺絲鬆動,切割鋼筋的刀片竟成 立. 2 屬最高的補償。其次,2004 年 12 月 7 日蘋果日報 載以,鋼筋切割工作鄭. ‧ 國. 學. 了刺穿腸腹的利器,鄭先生太太阿惠說,先生出事後無法工作,光是醫 療耗材,每月也得花上 4、5 千元,而家裡的四個孩子,也籌不出學費,. ‧. 生活陷入困境。再據 2007 年 3 月 7 日蘋果日報 3之報導,工作引發職業傷. y. Nat. 病的勞工,依法可獲得補償,但台大醫院發現高達四成勞工即使被醫師. io. sit. 判定為職業傷害,仍無法請領補償。而台大職業醫學與工業衛生研究所. er. 建議,台灣應比照先進國家,將勞工職業災害補償另外立法規範,並要. n. a. v. l C 求發生職災時,雇主需證明作業環境無缺失才能免責。2010 年 7 月 2 日聯 ni 4. hengchi U. 合電子報 亦報導日前宜蘭一位在漁會加保的漁民,不幸遭倒塌的擋土牆 壓傷身亡,家屬原本以為只能領普通死亡給付,經勞保局宜蘭辦事處主 動訪視,協助家屬申請職災補償金、勞保遺屬年金及職災慰問金等多項. 1.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網址: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71325/IssueID/20030922,上網日期: 2009 年 6 月 2 日。 2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網址: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1433562/IssueID/20041207,上網日 期:2009 年 6 月 3 日。 3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網址: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99701/IssueID/20070307,上網日 期:2009 年 6 月 3 日。 4 資料來源:聯合電子報,網址: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5/5698261.shtml,上網 日期:2010 年 6 月 3 日。 1.

(16) 給付。由於林先生確定屬職災死亡,98 年 3 月時,林太太陸續領了 10 個 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另依職災保護法領取職災勞工死亡家屬補助 10 萬元,加上每月可領勞保遺屬年金,可以維持家中基本開銷,家屬對勞 保局多次派員主動協助申請給付,心中充滿感謝等。 由以上的相關報導即可明瞭,職業災害一旦發生,勞工非死即傷, 後續所衍生的民、刑事問題相當多,同時也會造成雇主與罹災勞工本身 及其家屬未來照護的問題,值得吾人深思。 此外,依據我國行政院主計處之中華民國統計資訊網公布「臺灣地區 5. 歷年人力資源調查重要結果」 ,2002 年度全國總人口為 22,397,000 人,. 政 治 大. 15 歲以上民間人口為 17,387,000 人,勞動力為 9,969,000 人(其中男性. 立. 為 5,896,000 人,女性為 4,074,000 人),到了 2005 年全國總人口數為. ‧ 國. 學. 22,651,000 人 , 15 歲 以 上 民 間 人 口 為 17,949,000 人 , 勞 動 力 為 10,371 ,000 人(其中男性為 6,012,000 人,女性為 4,359,000 人)。而. ‧. 每年的勞工職業災害發生率,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2009 年的國際勞動. sit. y. Nat. 統計的資料顯示,我國全產業勞工災害千人率變化趨勢 6,全體產業的死 亡率在 2001 年為 0.069 人,2002 年為 0.065 人,2003 年為 0.050 人,2004. er. io. 年為 0.044 人,2005 年為 a 0.045 人,2006 年為 0.038 人 ,到了 2009 年. n. iv l C n 而以產業別區分,則 更是降至 0.034 人,近年來呈現逐年下降之趨勢。 hengchi U. 是製造業與營造業發生職業傷害的人數,分佔第一位及第二位。一件職 業災害的發生即代表著一個勞工家庭的破碎,站在政府的角色應係以防 範職業災害的發生為首要目標,加強勞工安全衛生的檢查,以防範於未 然。不過,當不幸的事件發生後,如何保障職災勞工及其家屬生活之必 要維持保障,亦屬於相當重要的課題。 就國外立法例而言,早期美、日、德等國家之職災補償制度,從雇 主過失主義演變為無過失主義責任制,演變之原因,在於遭受職災之勞 5. 資料來源:行政院主計處,http://www.dgbas.gov.tw/mp.asp?mp=1,上網日期:2009 年 8 月 1 日 6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http://statdb.cla.gov.tw/html/nat/9910menu.htm,國際勞 動統計資料,上網日期:2010 年 7 月 1 日。 2.

(17) 工並無法舉證證明雇主有過失,結果還是沒有解決職災勞工生活經濟問 題。因此,國際組織及各個國家認為,為了讓職災勞工及其家屬獲得確 實之生活基本保障,職災補償制度應趨向社會保險化 7。由勞動法領域過 渡到社會法領域,因此整體職災補償制度已有了變化,是以社會保險為 8. 主,雇主責任為輔,甚至有脫離雇主責任而為純社會責任保險之趨勢 。 又鑑於工業發展快速,台灣社會時而發生勞工安全衛生問題且層出 不窮,社會輿論總是對於發生職業災害的勞工及其家屬總是抱以同情及 對弱勢的關懷,而對於雇主則是毫不留情的批判,因此研究職業災害相 關論文與著作很多,此亦表示這個領域有為數不少的學者、專家投注相. 政 治 大 災害或職業病為研究內容,如從職業災害或職業病的認定或流程為探討 立 當多之心力,去研究相關核心議題。經搜集相關論文後發現,有以職業. ‧ 國. 學. 議題;亦有從單一法律規定出發,如從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或勞工保 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五十四條及第六十四條為研究方向。再者,復有. ‧. 以職業災害之補償制度為研究重點,去研究各個補償體系中,如勞動基. y. Nat. 準法、勞工保險條例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及民法,有關法規競合下. er. io. sit. 如何適用法律之研究。. 惟經深入瞭解後,有關 2002 年公布實施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以. n. al. iv. n 其為主要研究內容的論文或著作較少,因此對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實 C hengchi U. 施後,有關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競合問題是否發生微調、適用職業災害 勞工保護法之適用對象,有無掛一漏萬;另關於申請要件及流程部分, 是否一如勞工保險局所立法規劃者並無疏漏,殊值得加以注意。本論文 擬以勞動法學的角度去瞭解職業災害所延伸出來後續的法律問題,對於 職業災害補償之問題,僅選擇我國目前實務上,引發外界討論之爭議問 題研析,而主要研究重點則置於 2002 年我國公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後,相關補助問題之探討,透過立法沿革、法律條文、行政主管機關函. 7. 翁美玲,我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制度之研究,中山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所在職專班碩士論 文,2006 年 7 月,頁 4。 8 黃越欽,《勞動法新論》,修訂三版,台北翰蘆,2006 年,頁 256。 3.

(18) 釋、綜合訴願、行政訴訟等相關資料,交互研讀後,試圖整合提出問題 之解決方案與建議,以作為日後其他研究者的參考資料,並提供社會大眾 或相關單位參酌。. 第二節. 研究方法. 一、以文獻探討為主軸: 由於我國職業災害救濟制度係以外國法為繼受,有關職業災害的補 償制度,是否會連帶影響到補助業務有關其申請資格、申請要件的規. 治 政 大 度及有關補助業務問題,深入搜集相關書籍、期刊論文、政府機構的統 立 計數據、研討會報告及碩士論文等相關資料進行研究,同時為了瞭解我 定,以瞭解我國制度的主要問題所在。再者,針對我國職業災害補償制. ‧ 國. 學. 國實務的走向,乃擷取有關訴願、行政訴訟之判決作為驗證,明瞭實務. ‧. 與理論是否有扞格之處,經整理相關的文獻後,再去訪問相關從業人員 等之意見,作為深入研究的基礎。. y. Nat. sit. 二、深度訪談為輔助方法:. a. er. io. 以訪談縣市政府勞政單位、社政單位等相關部門有關其業務上接觸. n. v l 罹災勞工或其家屬的協助經驗,從第一線的人員開始,循線而上,從根 ni 本瞭解問題的所在。. Ch. engchi U. 又中央主管機關勞工保險局對於行政業務的執行方面,即對於罹災 勞工及其家屬就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中有關補助申請案,是否於法令面 已盡可能的宣導,使勞工廣為周知、申請流程上是否仍有疏漏或者未盡 事宜。再者,勞工保險局針對實際個案核發相關補助上,是否有遭遇困 難或者情理上應予補助而無法給予補助的難題,透過深度的訪談,以期 使能夠去挖掘問題,瞭解我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中於實際個案補助 時,是否會有相關的行政流程的不完善或缺失。 此外,亦試圖以全方位的角度去檢討我國職業災害勞工之補助業 務,藉由訪談罹災勞工及其家屬、雇主及政府機關的承辦人員等,以瞭解 4.

(19) 勞工於申請勞工保險局等機關之相關補助時,遭遇何種困難及適用對象 是否合法及合理,以作為將來修法時之參考。同時亦瞭解雇主於處理職 業災害勞工的態度如何,以及政府機關的承辦人員於承辦案件時所遭遇的 困境為何,一方面期使建構我國職業災害中補助業務的合理性與全面性, 以使罹災勞工獲得完整的保障。另一方面,能協助政府部門能去瞭解我 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中有關補助業務之問題所在,統合相關行政部門 的資源,提昇行政效率,使勞工能夠獲得全面性的保護。. 第三節. 研究範圍及研究限制. 第一項. 研究範圍.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一、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章之適用對象研究. 關於對象部分,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雖係擴大未加入勞工保險之勞. ‧. 工給予補助,惟該項法律相關適用對象、補助要件及內容是否妥適?例. sit. y. Nat. 如:第六條規定,於未適用勞動基準法的行業或勞工於執行職務發生職 業災害是否有其適用?上下班途中發生職業災害是否亦有職業災害勞工. er. io. 保護法之適用?另外,針對第八條規定之各項補助,有無再行檢討之必 a. n. iv l C n 要?又實際辦理職災勞工補助業務的勞工保險局,其作業流程為何,是 hengchi U 否便利於職災勞工的請領,其流程是否有改進的必要?且訴願機關與行 政法院於辦理相關業務時,是否會有實務與法令不符合之處,得作為將 來修法之參考?又站在職災勞工的角度,現行法制是否足夠,仍有再行 研究之必要。. 二、同法第二章之補助問題研究 2002 年我國公布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後,其內容總計分為七章,計 四十一個條文,各章節依序分為第一章總則、第二章經費來源、用途、 管理及監督、第三章職業疾病認定及鑑定、第四章促進就業、第五章其. 5.

(20) 他保障、第六章罰則及第七章附則。本論文主要研究重點則集中在第二 章經費來源、用途、管理及監督章節,即相關補助問題之探討。又該章 第十條之加強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之重建,與本論文研究重點 無涉,故不予討論。. 三、週邊法律制度之聯結關係 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較為相關之法律,例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 障法及社會救助法,前者主要問題在於如發生職災勞工審定成殘時或因 其他災害致殘時,於適用該權益保障法,是否會有所不同;後者則為當. 政 治 大 象,而三者之間發生競合時,其先後順序為何,故一併加以探討。 立.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補助不足時,是否會成為社會救助法之救助對. ‧ 國. 學. 第二項. 研究限制. ‧. 本研究之主題係集中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相關補助業務制度. sit. y. Nat. 面,研究方法以文獻探討分析為主,另輔以深入訪談。本文試圖經由搜 集有關職業災害補償制度相關資料,期能對我國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現. er. io. 況與相關問題,提出解決之道。惟研究限制方面主要有下述幾點: a. n. iv l C n 1.有關深度訪談政府機關部分:主要係訪談台灣地區各縣市機關之勞工 hengchi U 行政職災個案管理員、社會行政部門,惟有可能因為都會地區及非都. 會地區發生之職業災害類型、勞工工作屬性與其家庭背景因素可能是 不同;再者,因各縣市政府承辦人員介入處理的模式及補助方式不 同,進而影響到分析結果,此為限制之一。 2.另深度訪談雇主、罹災勞工及其家屬:由於找尋雇主、罹災勞工及其家 屬係以個案訪談的方式進行,可能會因個案不同、勞工認知不同,使 結論造成某程度上之誤差,此為限制之二。. 6.

(21) 第四節. 章節架構. 本研究係從職業災害的定義出發,先行探討職業災害補償制度的起 源,藉以瞭解職災補償的精神及立法理由為何,進入職災補償各種類型 後,明瞭有那幾種類型、應區分那些類型及差異性為何,以及應以那一 種方式作為補償方法,作為立論基礎,並進而探討我國職災補償制度是 以那一種方式達成所欲保護之目的。由以上探討後,進入本章論文主要 重點,即以相關補助為核心作研究,進而分析我國現行制度之缺失、理 論與實務是否生有扞格,並提出改進及建議。全文分為五章,各章內容 重點分述如下:.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第一章:緒論,旨在說明本篇論文欲探討之問題所在,先行陳述研究背 景和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範圍及研究限制,作一說明。. ‧. 第二章:職業災害補償制度,本章主要在於探討職業災害的定義、補償. y. Nat. 制度的起源、各種補償制度的類型及我國職災補償制度。. er. io. sit. 第三章:我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探討,第一節在於該保護法之立法 背景及沿革為何,藉以明瞭我國職災勞工保護法係在那種因素. n. al. iv. n 下產生及其經費來源為何,此項探討有利於後續之研究,更將 C hengchi U. 接近立法者的立法目的。第二節針對預算來源,先行研究。第三 節針對補助對象作研究,並先行確認應適用職業災害勞工保護 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護法、社會救助法或者三者併行。其 次,有關加入與未加入勞工保險者,其適用職災勞工保護法 時,是否會有所不同及差異何在。第四節對於補助要件、內容探 討,即有關法定之補助內容計有八種,該八種補助要件、內容及 實際補助情形為何、針對細項內容,逐一探討。第五節針對本章 下一小結。 第四章:實證研究,以訴願管轄機關之訴願決定及司法機關之判決問題研. 7.

(22) 析,係從訴願、行政訴訟的角度切入,研析我國實務對於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的相關問題何在,進而瞭解我國該項法律是否 有相關缺失等問題。 此外,全面性的檢討我國職業災害勞工之補助業務,有關職 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規範目的係協助罹災勞工及其家屬,使其 不因事故發生後,生活陷入愁雲慘霧之下,故有必要針對渠等 人員進行深度訪談,以瞭解是否確實有協助他們,解決相關問 題,而事業單位在公司、工廠內如發生職業災害時,其態度為 何?又對於罹災勞工有無加入勞工保險,或者給予勞基法上之補. 政 治 大 後,政府相關部門審核給予補助的實際經驗又是為何?以上三項 立 償,此乃涉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之補助範圍及金額的多寡。最. ‧ 國. 學. 觀點,均是驗證我國執行該項法律的成效,實有研究之必要。 第五章:建議與結論,本章係針對我國現行制度分析,並提出研究發現. ‧. 及結論。.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8. i Un. v.

(23) 第二章. 職業災害補償制度. 第一節. 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理論基礎. 自十八世紀工業革命之後,大量機械的產生,伴隨工廠制度的興起, 從傳統的人工邁向了以機器為主,甚至機器取代手工,由以往單純人員的 傷亡,經由機器化的加工及化學製程的快速發展,使得勞工於工作場所因 工作發生災害的機率增加及複雜化 9,然而人的生命具有不可替代性及回 復性,一經發生災害,縱然在醫學上得以完全治癒,然日後的復健、後遺 症的發生,勞動力的減弱以及心裡的創傷,其損失應如何估計?況且勞工. 政 治 大. 既然在工作場所發生災害,其損失應由何人負責?有無過失相抵的問題?. 立. 此經依循職業災害補償理論發展的軌跡,應可窺之全貌為何,茲說明如下:. 學. ‧ 國. 有關受僱員工之傷害賠償制度自十九世紀後半期以來為一般國家所承 認,而大陸法系與美法系之間雖然對於職災補償制度或有差異,然鮮有不. ‧. 10. 承認僱用人之賠償義務,而有關賠償義務之發生,有如下之不同學說 :. io. sit. y. Nat. al. er. 民事損害賠償制度(侵權行為責任說). n. 第一項. i Un. Ch. v. 十八、十九世紀係現代侵權行為法形確立的時期,因受個人自由主義 engchi 11 思想之影響,所以法、奧、德及瑞等國均採過失責任主義 。當然有關於. 侵權行為法上的歸責原則,要提出來的是過失責任,自十八世紀以來,過 失責任成為各國侵權行為法的歸責原則,而過失責任原則對於侵權行為法 的發展,除擴大了侵權行為法的適用範圍,亦打破了結果責任對侵權行為. 9.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國立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主辦,職業災害補償制度比較研究,1992 年 5 月,頁 1。 10 史尚寬,勞動法原論,正大印書館,1934 年上海初版,1978 年臺北重刊,頁 400-401。王嘉琪、 鄭雅文、王榮德、郭育良,職災補償制度的發展與台灣制度現況,台灣衛誌,2009 年第 28 期, 頁 3-4。黃琴雀,台灣職業災害補償制度之沿革與展望,2009 年職業災害與勞工重建服務暨第 9 屆職能治療學術研討會,北區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資源中心、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職能治療 學系主辦,2009 年 4 月 16 日~18 日,頁 3。 11 王澤鑑,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三冊),三民書局,2004 年 10 月出版,頁 255。 9.

(24) 類型的限制。再者,因十九世紀以來,工業技藝的進步快速,人與人間的 商業交易熱絡,損害發生的機率必將成長。因此,在結果責任之下,亦即 有結果的發生,意味著勢必有人必須對此一結果負責的情況下,行為人必 將動軏得咎,故而依據過失責任之原則下,如行為人若已盡到相當之注 12. 意,即可不必負責,此舉乃有助於經濟活動的活動 。 又關於受僱勞工之所以得向僱用人請求損害賠償之緣由,實繫於其所 13 受之傷害,係因為僱用人之故意或過失之侵權行為所造成。 因此既為故. 意或過失所致,如因為不可抗力如天災、事變所生之侵權責任,僱用人自 無庸負損害賠償責任。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受僱勞工欲使僱用人負責,. 政 治 大 須舉證所生之費用,而放棄舉證,故常使受僱勞工喪失其權利救濟,致權 立 必須舉證其有故意或過失,然因為舉證上之實際困難或者因為無法負擔必. ‧ 國. 第二項. 學. 益受損。. 契約上雇主責任(契約責任說). ‧ sit. y. Nat. 依據此說,僱用人對於受僱員工之義務,除了支付其應得之工資外, 尚有為其謀求安全之義務,因此就其受僱期間,僱用人必須保障其人身安. er. io. 全,故如有人身安全之事故發生時,乃推定係基於僱用人的義務之違反, a. n. iv l C n 並無庸證明僱用人之過失,即得請求損害賠償,惟僱用人可以自行舉證推 hengchi U 翻,該事故之發生,係基於因為不可抗力、受僱勞工本身之過失或者顯非 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者,始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亦即舉證責任倒置於僱 用人身上。又此說亦認為亦得預先以契約預先免除該項責任,故此說乃不 足以保護受僱者。. 第三項. 14. 無過失責任職業災害補償制度(業務危險責任說). 侵權行為法上的歸責原則,除過失原則外,尚有無過失責任,亦即侵 12. 王澤濫,侵權行為法,三民書局,1998 年 12 月 3 刷,頁 15-16。 林豐賓、劉邦棟著,勞動基準法論,三民書局,2010 年 5 月修訂 5 版,頁 245-246。 14 史尚寬,前揭文,頁 402。 13. 10.

(25) 權行為的成立,乃不以行為人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為成立的要件,德國法 上亦稱為危險責任。其意義係指乃以特定危險的實現為歸責理由。因此要 說明的是,有關此一業務危險責任,其出發點並不是對不法行為之制裁。 實乃因為在於「不幸損害」的合理分配緣由,茲因現代科技的日新月異, 如:航空器、核子設施、新式商品,對於身處當代的人必有一定程度的貢 獻度,然又有一定的危險性,如全予以禁止,勢必對當時社會造成巨大衝 擊,故僅能在當時的科技水準下容忍一定危險的範圍內,准其繼續使用, 始符合最大的利益,因此業務危險責任,亦稱作無過失責任。再者,因為 各企業勞工對於勞工災害賠償事件又因為認知上的不同,亦多滋生爭論,. 政 治 大 十九世紀中葉以後,社會主義思想發達,工會運動興起,各國政府為 立. 雖不以雇主對其職業災害的發生有無過失,均必須負賠償責任。. ‧ 國. 學. 保護勞工,對於原先所採取之侵權行為責任,乃進行制度性的改革,除一 方面改進侵權行為法外,另一方面係創設勞災補償制度,而其中又以德、. y. Nat. 明如下: 15. ‧. 英二國法制之發展最具創設性及模式性,亦為世界大多數國家所採行,說. er. io. sit. 德國於 1872 年制定國家責任法(Reichhaftpflichtgesetz) ,並於該 法第二條明定無論雇主本身有無過失,對於其所僱用之監督及領班人員之. n. al. iv. n 過失,致勞工遭受損害者,在一定金額內,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然該法實 C hengchi U. 施後,由於勞工仍必須證明相關人員之過失,故不足以保護其權益,因此 有建議修改法律,使雇主負推定過失責任或危險責任,並規定強制責任保 險。因為當時執政的宰相俾斯麥認為要全面保障勞工權益,必須全面性實 施傷 害保 險制 度, 故於 1884 年 7 月 6 日制 定「 勞工 傷害 保險 法」 (Knfallversicherungesetz) ,乃為社會保險的先驅。1911 年德國政府復 將 該 保 險 法 , 與. 1883. 年 制 定 之 「 疾 病 保 險 法 」. ( Krankenversicherungsgesetz ), 及 1899 年 的 「 殘 廢 老 年 保 險 法 」 (Invaliditats-und Alterversicherungsgesetz)合併,成為一部全新. 15. 王澤鑑,前揭文,頁 26-28。 11.

(26) 的法典即國家保險條例(Reichversicherungsordung,簡稱:RVO)。 而英國政府於 1880 年制定雇主責任法(Employer’s Liability Act) ,而且多次地修改工廠法(Factories Act),以加重雇主的責任。另 外,英國政府於 1897 年實施勞工職業災害補償法(The Workmen’s Compensation Act),首度對雇主的責任,採行無過失責任制度,然為免 實施初期,影響層面過大,乃僅適用於特定行業,例如:鐵路、工廠、礦 場、採石場、機械工程或超過三十公尺之建築。經過一段時期的過渡後, 乃於 1906 年,修改該部法律,擴大適用至大多數基於勞務或學徒契約而 工作的人。之後於 1942 年 Beveridge 氏提出社會保險改革建議報告書中,. 政 治 大 年 , 英 國 政 府 乃立 制 定 社 會 保 險 ( 即 勞 動 災 害 ) 法 ( National. 認為勞工補償制度仍有許多缺失,認為其改為社會保險制度較好,故於 1946. ‧ 國. 第四項. 學. insurance(Industrial Injuries) Act,1946) ,實施迄今。. 社會保險制度之形成. ‧ sit. y. Nat. 有關無過失責任,雖得以擴大對於勞工的保護,但仍因為賠償標準不 一及雇主財力的問題,而改採以強制保險方式處理,將其視作企業的生產. er. io. 成本之一。又因為職業災害保險為社會保險制度中最普遍實施的勞工福利 a. n. iv l C n 措施,藉社會保險將危險集中移轉於某一組織(通常屬於政府機構)藉以 hengchi U. 16 替代原有雇主的補償責任 。而且一般底層的勞工長期曝露在不確定之勞動. 市場風險,發生職災機率通常是比較高的,所以一旦發生職業災害,同時也會 拉大了貧富的差距 17,以下乃以經濟上及法律上的觀點,來說明職業災害保 18 險的必要性 :. 16. Robert I. Mehr and E.Cammack, “Principles of Insurance”7th Ed., Richard D.Irwin Inc, 1980,p.p.463-464. 17 Struggle for Justice: Workers’ compensation systems in the Asia Pacific Region, Asia Monitor Resource Centre Ltd, 2005,p.27. 18 柯木興,社會保險,中國社會保險學會,1987 年 9 月修訂版,頁 252-256。蕭雅方,我國職業 災害保險法律規範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6 年,頁 9-11。陳彥良,論 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2007 年,頁 36-38。鄭庚申,職業 災害預防、補償與救濟制度之研究,國立中正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2005 年,頁 20-22。 George E.Rejda: SOCIAL INSURANCE AND ECONOMIC SECURITY, Prentice-Hall, Inc, Chapter12, 1994. p.310-312. 12.

(27) 第一款. 職業風險理論(Occupational RISK theory). 此一理論係認為每一個企業應負擔職業災害費用,應將其視作生產成 本的一部分,也就是將該項費用反應在商品價格之上,簡言之,雇主將所 有可能的費用轉嫁給消費者。另外基於無過失責任(No-fault approach) 的理由,為使勞工於遭受職業災害時,能受到一個良好的保護機制,雇主 因此負有賠償責任。不過此理論仍有些缺失,即第一勞工不用負擔任何職 業災害費用,並非完全正確。因為職業災害保險的保險費乃是依據各企業 給付薪資來計算,其經濟上效果與社會保險中的保險稅費(payroll tax) 相似。長期來看,大多數的保險費仍由勞工來負擔,也就是企業藉著減緩. 政 治 大 者一較高下,如以轉嫁至消費者身上,勢必商品優勢會弱化,因此雇主只 立 勞工薪資的方式,企圖轉嫁給受僱勞工,因為在競爭市場上,為了與競爭. ‧ 國. 最低社會成本理論(Least Social Cost Theory). ‧. 第二款. 學. 好反應在勞工的薪資上面,藉以調整工資來轉嫁至勞工身上。. y. Nat. 此說認為職業災害保險可使社會上因職業災害所導致的經濟損失減. er. io. sit. 少至最低限度,一般企業之職業災害保費之負擔,採用經驗費率之計算, 調整雇主應負擔的保險費,即可滅少職業災害發生的激勵因子,誘使雇主. n. al. iv. n 提出此一理論時認為, 做好防止災害的措施。 又學者E.H.Downey,在 1924 C 19. hengchi U. 決定賠償給付的指導原則乃係以最少的成本,因為他認為社會上的大多數 雇主會將賠償費用併入其商品或者服務的價格之中。但是同時也發現到, 在工業中因為職業災害導致傷殘乃是一件不可避免的事,因此將所有職業 災害費用於平均分攤,視作生產的直接費用,是最方便有效果的。此法為 保障最廣,而負擔的費用最少,也是職業災害費用中最公平的分配方法。. 19. 翁美玲,我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制度之研究,國立中山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所碩士論文, 2005 年,頁 24。. 13.

(28) 第三款. 社會調和理論(Social Compromise Theory). 此說乃是認為職業災害保險可以調和折衷雇主與勞工之間的相互損 失及利益,也就是透過職業災害保險的給付功能,以保險制度的確定、較 少的給付,來換取勞工原有的訴訟權能,而勞工或雇主也因此可以節省勞 力、時間及費用在訴訟上,藉以建立勞資的和諧關係,顯然,職業災害保 險替代雇主責任時,已具有社會調和的功能,使勞資雙方對於補償標準能 透過保險的方式來處理,以期建立一個比透過訴訟獲得更合理而公平的保 險給付方式。. 政 治 大 此說指勞工在執行職務導致災害發生,乃是基於雇主對於勞工因工作 立. 第四款. 身分確定理論(The Status Theory). ‧ 國. 學. 引起受傷的原因,具有密切的關係,因此勞工具有請求賠償的資格,此一 責任的基礎乃是假如勞工在工作過程中所引起的災害,雇主均必須負責,. ‧. 此乃是基於身分上的確認,勞工以提供勞務藉以獲得工資,如同雇主經營. y. Nat. 企業,以謀求利潤一般。又對於受傷勞工的賠償標準如何劃定,亦有二種. er. io. sit. 看法,第一種看法為所得能力理論(the earning capacity theory):乃 認為職業災害保險有義務對受傷勞工發給醫療服務及所得損失的現金給. n. al. iv. n 付,透過復健工作,使勞工儘量恢復其工作能力。其理論的基礎,乃是將 C hengchi U. 職業災害賠償視作一種收入(所得)保險(income insurance),目前各 國大都依照此一方式來訂定賠償的標準。第二種看法則是身體完整理論 (the whole man theory):也就是說對於受傷勞工不但必須考慮勞工所 得能力的減少問題,也要兼顧勞工因為職業災害結果導致其身體完整 (whole man)的損傷程度為何,亦即以勞工的身體有受到損害為賠償標 準的依據。. 14.

(29) 第二節. 職業災害之定義. 有關我國涉及職業災害的法律,計有工廠法、勞工保險條例、該條例 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勞工安全 衛生法、勞動基準法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然究其內容,僅有在勞工 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設有職業災害之定義性規定:「本法所稱職業災 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 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 廢或死亡。」,然有關職業災害的定義究否應以勞工安全衛生法定義之範. 政 治 大 發生者,仍屬職業災害的範圍,甚或為了保障未加入勞工保險者之勞 立. 圍為限,還是如同勞工保險條例、勞動基準法所稱應擴充至上下班期間. ‧ 國. 學. 工,對於該等勞工仍屬職業災害者,而給予相關補助,以維持其經濟上 的需要。因此為瞭解相關疑義,故應先行探討作為國際勞動基準之國際. ‧. 20 勞工組織公約(Conventions)及建議書(Recommendations) 之相關規. sit. io. al. er. 國際勞工組織. n. 第一項. y. Nat. 範為何,以作為正本清源及研究之開端,經整理分析如下:. Ch. engchi. i Un. v. 國際勞工組織(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 ,以下簡稱國 21 勞組織 )誕生於第一次世界大戰結束後,於 1919 年 4 月經巴黎和會通. 過,納入國際勞工組織憲章之中;又首屆會議於 1919 年 10 月 29 日在華 盛頓召開,大會代表由每一會員國的兩位政府代表、一位勞工代表及一 位雇主代表組成。我國雖為國勞組織的創始會員國,並自 1944 年起,以. 20. 見成之約、辛炳隆、張玉燕、潘世偉及王方編著: 「一般所稱的國際勞動基準,係指國際勞工組 織所通過的公約及建議書。一般而言,公約具有法律性質,於會員國政府批准之後即具有法律效 力。建議書僅具有建議性質,無須經過會員國政府批准,會員國政府可隨時採用做為勞工立法與 政之參考。」,勞動政策與勞工行政,國立空中大學出版,2005 年 8 月初版 3 刷,頁 53。 21 http://www.ilo.org/global/About_the_ILO/Origins_and_history/lang--en/index.htm,上 網日期:2009 年 7 月 31 日。 15.

(30) 重要會員國地位成為常任理事國,並先後批准國勞組織公約計十八種。22然 於 1971 年 10 月 25 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 2758 號決議案,由中華人民共和 國取代我國會籍,而國勞組織亦於同年 11 月 16 日集會討會中國代表權問 題,結果仍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我國會籍,我國於是宣佈退出國際勞 工組織。因此,我國目前已非國際勞工組織的成員,本無庸遵守該組織自 我國退出後 23所公布之公約及建議書,然作為國際社會成員的一份子,於 自身的要求上,亦宜加以遵守。 依據憲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 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再. 政 治 大 所稱之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約之國際書面協 立.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 1993 年 12 月 24 日釋字第三二九號解釋文所載: 「憲法. ‧ 國. 學. 定,包括用條約或公約之名稱,或用協定等名稱而其內容直接涉及國家 重要事項或人民之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稱為條約. ‧. 或公約或用協定等名稱而附有批准條款者,當然應送立法院審議,其餘. y. Nat. 國際書面協定,除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其內容與國. er. io. sit. 內法律相同者外,亦應送立法院審議。」據此,條約本身並非國內法之直 接淵源,依一般而言,條約批准須經我國立法院之審議,並經公布始生效. n. al. iv. n 力 。條約既經公布,其有與國內法牴觸者,而國內法縱未為適當之修正 C 24. hengchi U. 或對牴觸部份未經宣佈失效,依據我國憲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中華 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 約及聯合國憲章…。」故原則上亦應優先適用條約之有關規定 25。以下介 22. 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勞雇組織基金會,國際勞工組織要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財團法人台灣國 際勞雇組織基金會發行,2006 年 10 月,頁 1。 23 黃越欽謂: 「雖然目前我國已退出國際勞工組織,但當年曾批准之國際勞工組織所通過之國際公 約,對我我發生效力,而應依立法程序完成立法之義務並不當然消失。」 ,翰蘆圖書出版,2006 年 9 月修訂 3 版,頁 32。 24 參照 1992 年 2 月 19 日公布之條約及協定處理準則第九條規定:「條約案經簽署後,主辦機關 應於 30 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但條約案未具有條約或公約名稱,且未定有批准條 款,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第十條規定程序辦理。一、經法律授權簽訂者。二、事先經立法 院同意簽訂者。三、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 25. 參照法務部 77 年 11 月 19 日(77)法參字第 20108 號函:「要旨:條約具有國內法之效力,依 16.

(31) 紹各相關公約、建議書內容,以明瞭國勞組織公布相關職業災害之規範為 何:. 第1款. 社會安全最低標準公約(第一0二號公約). 有關社會安全最低標準公約. 26. ,係國際勞工組織大會經國際勞工局理. 事會召集,於 1952 年 6 月 4 在日內瓦舉行之第三十五屆,於 1952 年 6 月 28 日通過,其中關於第陸章職業傷害給付第三十二條規定,本事故範圍 應包括下因就業而罹致之災害或一般規定疾病: (1)罹患疾病。. 政 治 大 (3)全部喪失收入能力或局部喪失收入能力超過一規定程度,似有永久性 立 (2)依國家之法律或規章之規定,因罹患疾病不能工作並且收入中斷者。. ‧ 國. 學. 者,或相當喪失智能者。. (4)因獨負家庭生計者死亡,致寡婦或兒童失去支持者;如屬一寡婦,依. ‧. 照國家法律或規章之規定,其給付之權利得假定以不能自給為條件。. y. Nat. io. sit. 關於收入保障建議書(第六十七號建議書). er. 第2款. 關於收入保障建議書係 1944 年國際勞工組織於第二十六屆大會通. n. al. Ch. engchi. i Un. v. 憲法及若干立法例判定,條約與法律有所抵觸時,宜以條約優先適用。」 26. http://www.ilo.org/ilolex/english/convdisp1.htm,上網日期:2009 年 7 月 31 日。. Article 32 of Social Security Minimum Standards Convention,1952 The contingencies covered shall include the following where due to accident or a prescribed disease resulting from employment: (a) a morbid condition; (b) incapacity for work resulting from such a condition and involving suspension of earnings, as defined by national laws or regulations; (c) total loss of earning capacity or partial loss thereof in excess of a prescribed degree, likely to be permanent, or corresponding loss of faculty; and (d) the loss of support suffered by the widow or child as the result of the death of the breadwinner; in the case of a widow, the right to benefit may be made conditional on her being presumed, in accordance with national laws or regulations, to be incapable of self-support.. 17.

(32) 過,該建議書主要係在保障因無能力工作(包括老年)或因無能力獲得報 酬之工作,或因家長死亡,應將其收入恢復至一合理水準以減輕匱乏並 防止貧困,其相關機制應建立在於強迫保險的基礎上,如未經強迫保險 予予以保險者,需要救濟之人應由社會救濟給予之。第二章社會保險所 包括意外事故,其中有關第六點載明凡因職業關係而致喪失工作能力及 死亡者均應予以賠償;且第十六點內容,凡應予職業賠償之意外遭遇,乃 指由於職業所致之外傷或疾病,並非出於患者自己之故意或過,因而暫 時或永久殘廢致死亡等情形而言。 27 (1)由職業所致之傷害,應包括往來於就業場所途中所發生之意外。. 政 治 大 (3)凡被認為從事某種職業所常患之疾病,或祗因某種職業所用之材料而 立. (2)在給付職業賠償時,上述各項須依以下各款所示之相當限制辦理。. ‧ 國. 學. 致有中毒之虞,則從事於此種職業而遭此種疾病之人,即應被為由於職 業所致而須予賠償。. ‧. (4)凡被認為職業所致之疾病,應列舉並應隨時以簡單之方法加以修正。. n. al. er. io. sit. y. Nat. 27. Ch. i Un. v. http://www.ilo.org/ilolex/english/convdisp1.htm,上網日期:2009 年 8 月 1 日。. engchi. Article 6 of Income Security Recommendation, 1944. Compensation should be provided in cases of incapacity for work and of death resulting from employment. Article 16 of Income Security Recommendation, 1944 The contingency for which compensation for an employment injury should be paid is traumatic injury or disease resulting from employment and not brought about deliberately or by the serious and wilful misconduct of the victim which results in temporary or permanent incapacity or death. (1) Injuries resulting from employment should be deemed to include accidents occurring on the way to or from the place of employment. (2) Where compensation for an employment injury is payable, the foregoing provisions should be subject to appropriate modifications as indicated in the following paragraphs. (3) Any disease which occurs frequently only to persons employed in certain occupations or is a poisoning caused by a substance used in certain occupations, should, if the person suffering from such a disease was engaged in such an occupation, be presumed to be of occupational origin and give rise to compensation.。 18.

(33) 第3款. 工人職業疾病賠償公約(第四十二號公約). 28. 本公約 係於 1934 年國際勞工組織第十八屆大會通過,其內容大抵為 只要是因為職業疾病而致殘廢之工人,或因此而致死亡之工人家屬,應給 予賠償費。而且此項賠償率不得較法定職業災害之賠償率為低。而且在該 公約第二條並臚列十種相關疾病及毒害,而且要求各會員國必須承認該等 疾病及毒害為職業疾病。. 第4款. 職業傷害給付公約(第一二一號公約). 1964 年 6 月份在日內瓦舉行第四十八屆會議經決議採納本屆會議議事. 政 治 大 日通過,在該公約的第六條規定,係在闡明何謂因職業傷害造成之意外事 立. 日程第五項列有關職意外意故與職業疾病之各項建議,於 1964 年 7 月 8. ‧. 28. ‧ 國. (1)病態情況. 學. 故 29:. y. Nat. http://www.ilo.org/ilolex/english/convdisp1.htm,上網日期:2009 年 8 月 1 日。. sit. Article 1 of Workmen's Compensation (Occupational Diseases) Convention. n. al. er. io. 1. Each Member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sation which ratifies this Convention undertakes to provide that compensation shall be payable to workmen incapacitated by occupational diseases, or, in case of death from such diseases, to their dependan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general principles of the national legislation relating to compensation for industrial accidents. 29. Ch. engchi. i Un. v. http://www.ilo.org/ilolex/english/convdisp1.htm,上網日期:2009 年 8 月 4 日。. Article 6 of Employment Injury Benefits Conventions,1964: The contingencies covered shall include the following where due to an employment injury: (a) a morbid condition; (b) incapacity for work resulting from such a condition and involving suspension of earnings, as defined by national legislation; (c) total loss of earning capacity or partial loss thereof in excess of a prescribed degree, likely to be permanent, or corresponding loss of faculty; and (d) the loss of support suffered as the result of the death of the breadwinner by prescribed categories of beneficiaries.. 19.

(34) (2)如國家法律所示,由此類情況造成之失去工作能力及所得中止。 (3)完全失去所得能力,或部分失去所得能力,但已超過規定程度,也許 會成為永久失去所得能力,或相當於失去工作能力。 (4)因維持家計者之死亡而使受益人失去生活支持。 又在其第七條第二項規定,上下班途中意外事故被視為職業災害事故 之情形 30:即通勤災害的勞工已受到其他至少相當於該公約規定之補償標 準之社會保險所保障時,則通勤災害可以不列入職業災害之中。. 第5款. 職業傷害給付建議書(第一二一號建議書). 政 治 大 7 月 8 日通過,於該建議書第五點規定,論述有關職業災害之發生情形如 立. 該號建議書係在補充 1964 年職業傷害給付公約之不足,並於 1964 年. ‧ 國. 30. 學. 下 31:. http://www.ilo.org/ilolex/english/convdisp1.htm,上網日期:2009 年 8 月 4 日。. ‧. Article 7 of Employment Injury Benefits Conventions,1964:. n. al. er. io. sit. y. Nat. 1. Each Member shall prescribe a definition of "industrial accident", including the conditions under which a commuting accident is considered to be an industrial accident, and shall specify the terms of such definition in its reports upon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Convention submitted under Article 22 of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 2. Where commuting accidents are covered by social security schemes other than employment injury schemes, and these schemes provide in respect of commuting accidents benefits which, when taken together, are at least equivalent to those required under this Convention, it shall not be necessary to make provision for commuting accidents in the definition of "industrial accident".. 31. Ch. engchi. i Un. v. http://www.ilo.org/ilolex/english/recdisp1.htm,上網日期:2009 年 8 月 4 日。. 5. Each Member should, under prescribed conditions, treat the following as industrial accidents: (a) accidents, regardless of their cause, sustained during working hours at or near the place of work or at any place where the worker would not have been except for his employment; (b) accidents sustained within reasonable periods before and after working hours in connection with transporting, cleaning, preparing, securing, conserving, storing and packing work tools or clothes; (c) accidents sustained while on the direct way between the place of work and-20.

(35) 各會員國應依照規定條件下將下列各類情況作為職業意外事故: (1)只要是在工作時間內,在工作場所或其附近地方,或在除了工作時, 就勞工所去之場所發生意外事故,不論其起因為何。 (2)在工作時間前後之合理期間,如運送、清除、準備、固定、保存、儲 存及包紮有關工具與工作服時發生外事故。 (3)工作地點與下列地點之間發生之意外事故: A.受僱員工之主要或次要住所。 B.受僱員工通常用餐之地點。 C.受僱員工通常領取其薪酬之地點。. 政 治 大 危險物質或情況而起之疾病就是職業疾病。除非能提出相反證據,否則就 立 另外第六點內容為應依規定條件下,如因暴露在工作過程、商業或職業中. ‧ 國. 學. 應認定此類疾病為職業病。 A.受僱員工已有一段時間之暴露。. er. io. sit. y. Nat. 症狀。. ‧. B.有關受僱員工在結束有關前述暴露之工作後,身上已出現此類疾病之. n. al. i n C U h e n gresidence; (i) the employee's principal or secondary c h i or. v. (ii) the place where the employee usually takes his meals; or (iii) the place where he usually receives his remuneration. 6. Each Member should, under prescribed conditions, regard diseases known to arise out of the exposure to substances or dangerous conditions in processes, trades or occupations as occupational diseases. (2) Unless proof to the contrary is brought, there should be a presumption of the occupational origin of such diseases where the employee— (a) was exposed for at least a specified period; and (b) has developed symptoms of the disease within a specified period following termination of the last employment involving exposure.. 21.

(36) 第二項. 我國現行法令規定. 我國涉及保護勞工之職業災害的法律範疇,計有民法、工廠法、勞動 基準法、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勞工保險之範疇,計有勞工保險條例、該 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而屬於 社會保險或者社會津貼之範疇者,計有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試摘要敘述 如下: 一、保護勞工法律之範疇 1.民法 民法第四百八十三條之一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其生命、身體、健. 政 治 大. 康有受危害之虞者,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第四百八十七. 立. 條之一規定:「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 ‧ 國. 學. 得向僱用人請求賠償。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 對於該應負責者,有求償權。」因此受僱人如於雇主之指揮監督下服勞務,. ‧. 致生損害者,僱用人自應對受僱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本條規定雖未專門針. Nat. sit. y. 對職業災害為之,然此屬於一通則性規定,應有其適用之。另外,多數學. er. io. 者似均認為該條文要求「受僱人本身必須無可歸責之事由」始得向僱用人. n. 32 al 求償之,因為條文設計上並非全然採取「無過失責任主義」 。 iv. Ch. n engchi U. 2.工廠法 依據民國 1929 年 12 月 30 日公布之工廠法第一條規定:「凡用發動 機器之工廠,均適用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凡依法未能參加勞工保 險之工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殘廢或死亡者,工廠應參照勞工保險條 例有關規定,給予補助費或撫卹費;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第七十條規 定:「工廠違反…第四十五條…規定者,其負責人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 以下罰金。」上開規定,係適用工廠法之工人,因限於「執行職務」而致. 32. 楊通軒,第八章職業災害之賠償與補償,勞動基準法釋義-施行二十年之回顧與展望,新學林 出版,2009 年 9 月,頁 526-527。 22.

(37) 傷病、殘廢或死亡者,始生補償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如工廠違反者,依 法乃科予該工廠負責人刑事罰金,藉以刑事不法的手段,達成嚇阻的目 的,以完成工廠負責人給付職災補償之最終目的。. 3.勞動基準法 按民國 1984 年 7 月 30 日公布之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規定:「勞工 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 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 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至於同法第六十二條至第六十三條. 政 治 大 定義為何,法並未明文。至於是否應該引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 立 規定,則在規定承攬人之相關當事人之連帶補償責任,惟對於職業災害的. ‧ 國. 學. 的定義,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民國 1989 年 12 月 1 日所召開會議結論: 乃認勞工保險條例與勞工安全衛生法對於職業災害的認定應為一致,其認. ‧. 定應依勞安法第二條職業災害之定義為準,一俟認定,勞工即可依勞保條. y. Nat. 例相關規定要求給付勞工保險職業傷害給付及要求雇主依勞動基準法予. er. io. sit. 以職業災害補償 33。然在司法實務與學者間,尚有不同看法,有採同義說 及不同義說的見解,關於此點,本文將於第三項說明。. n. al. 4.勞工安全衛生法. Ch. engchi. i Un. v. 依民國 1974 年 4 月 16 日公布之勞工安全衛生法,依該法第二條第四 款規定:「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 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 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則有很明確的規定職業災害的定義為 何,然勞工安全衛生法之職業災害定義,究與其他法規範之職業災害的定 義,究有無不同,實有詳加探究之必要。. 33. 楊通軒,第八章職業災害之賠償與補償,前揭文,頁 529-530。 23.

(38) 二、社會保險法制之範疇 1.勞工保險條例 依勞工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規 定,對於職業災害的種類,分為職業傷害、職業病及普通傷害、普通疾病。 惟對於何謂職業傷害或職業病之定義,仍未有母法明文規定。至於勞工保 險局在實務上如何運作,是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授權 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加以規範。. 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政 治 大 致傷病審查準則係由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依 立 而依據民國 1968 年 6 月 21 日公布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 ‧ 國. 學. 該審查準則第三條規定:「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 害。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適用職業範圍從事工作,而. ‧. 罹患表列疾病者,為職業病。」;另於第四條以下規定,分門別類依各種. y. Nat. 情況視為職業傷害或職業病。. er. io. sit. 不過有疑問的是,以此一傷病審查準則第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來 作為職業災害、職業病的定義,是否妥適,誠有疑義。. n. al. iv. n 因為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規定:「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 C hengchi U. 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 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 者。」同法第六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 因此上開審查準則雖係由勞工保險條例概括授權訂定,乃具有行政程序 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法規命令性質),惟依據大法官會議解釋第三六七 號之解釋理由書所載:「若法律僅概括授權行政機關訂定施行細則者,該 管行政機關於符合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規定之限度內,自亦得就執行 法律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之事項以施行細則定之,惟其內容不能牴觸母 法或對人民之自由權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行政機關在施行細則之外,. 24.

(39) 為執行法律依職權發布之命令,尤應遵守上述原則。」因此,此一重要性 的定義,算是上開解釋理由書所稱之「執行法律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之 事項」,而得由施行細則加以規定,實屬令人可疑,尤其當行政程序法於 民國 2001 年 1 月 1 日施行後,此一問題尤為重要,因為依據行政程序法 第四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已將我國法 學上遵循之依法行政原則明文化、條文化 34。因此,本文作者認為應將職 業災害及職業病的定義,從審查準則中提昇其法律位階,以符合依法行政 原則之要求。. 政 治 大 依據民國 2002 年 4 月 28 日施行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一條規定:「為保 立. 三、社會保險及社會津貼範疇. ‧ 國. 學. 障職業災害勞工之權益,加強職業災害之預防,促進就業安全及經濟發展,爰 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而關於職業災害的定義,. ‧. 母法之中並未明文規定,該法卻係在於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 sit. y. Nat. 定:「勞保局受理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一項及. io. er. 第二十條之補助申請時,勞工職業災害之認定,準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 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及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增列之勞. n. al. Ch. i Un. v. 工保險職業病種類之規定。」不過,本文作者認為有疑義者,如上所陳之法律保. engchi. 留原則之問題。再者,既然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細則第十條有明文準用勞工 保險條例有關規定,依法應加以遵循,然仔細論究,因勞工保險條例係因被保險 人於繳交保險費後,基於被保險人之地位,因發生保險事故所致,而享有之保險 利益。而職業災害勞工保險法係在於補充勞工保險範圍之不足處,復對於未能參 加或依法不能參加勞工保險者,所給予之一種經濟上之補助方案,兩者之法律上 性質、目的顯屬不同,是否應一體適用,容有討論空間。 34. 吳庚謂: 「依法行政原則,乃支配法治國家立法權與行政關係之基本原則,亦為一切行政行為必 須遵循之首要原則…,法律優越原則謂行政行為或其他一切行政活動,均不得與法律相牴觸…。 此處所謂法律係指形式意義之法 侓而言,亦即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註八:則依法行政 在概念上將從他律而變質為自律,並且將法律與位階較低的規範混淆不清……,依法行政之法或 法律優越原則中之法律,在概念上有不能不解釋形式意義之法律的原因存…。」 ,行政法之理論 與實用(實訂十版),三民書局,2007 年 9 月增訂 10 版,頁 83-84。 25.

(40) 第三項. 學說見解. 有關職業災害又稱作為勞動災害,係屬於職場中之意外災害之一種, 有關職業災害的定義,正由於職業災害之相關規定係分散於各項法規定 中,並無一部統一之成文法典。在我國的勞動基準法中是沒有明文定義 35, 僅有在勞工安全衛生法中有明文規定何謂職業災害。因此大多數的學者. 36. 從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本法所稱職業災害,謂勞工就業 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 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來論述 職業災害的定義。 惟另有一派學者. 37. 政 治 大. 認為職業災害的定義,會因為各種法律之立法理. 立. 由、所要求規範對象的不同、規範目的不同致產生職業災害的定義產生位. ‧ 國. 學. 移現象,所以認為職業災害的定義,是無法共通使用的。因為從制度面觀 之,勞基法的職災補償,應係職業災害發生後的一種事後救濟制度,而勞. ‧ y. Nat. 35. sit. n. al. er. io. 董泰琪謂: 「勞動基準法為何沒有就職業災 害加以定義?這個問題相當明確。當初政府遷台 時,曾想要訂立勞動法典,但是因為退出聯合國時,因勞動法典牽涉過廣遂暫時擱置。民國六十 二年淡水的某電子公司發生了六名女工因職業病而死亡的事件,所以在不到一年的時間,通過了 労工安全衛生法。但在立法院審議勞工安衛生法時有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草擬勞動基準法送 審,此由勞基法第八條規定,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 福利設施,其有關安 垐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該條建立了勞基法與勞工安全衛 生法二者的密切關係,勞工安全衛生應屬於勞動基準的一環,所以勞基法是母法,安衛法是子法。 當時認為安衛法已有職業災害的規定,故在勞基法中就不再加以規定…」 ,王惠玲、石發基、邱 駿彥、董泰琪等,雇主應就通勤災害負擔職業補償責任嗎,企業法律講座,月旦法學雜誌第 41 期,1998 年,頁 70。 36 林豐賓、劉邦棟著,勞動基準法論,三民書局,2010 年 5 月修訂 5 版,頁 238-242。林豐賓, 勞工安全衛生法,三民書局,2006 年 10 月,頁 358。楊通軒,當事人違法或過失時職業災害責 任之探討-最高法院 82 年度台上字第 1472 號民事判決評釋,我國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實務研討會 會議實錄,行政院勞委會,1998 年 2 月 19 日。蔡烱燉,第三人違法或過失時職業災害補償責任 之探討,我國職業災害補償制度實務研討會會議實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998 年 2 月 19 日。 林振賢,勞基法的理論與實務,捷太出版社,2001 年 9 月初版,頁 415-416。黃裕峰,職業災 害勞工請求權之適用關係,國立台北大學法學系研究所碩士論文,2002 年,頁 10。陳聰富,損 害賠償補償制度三層結構與職業災害補償,勞工行政第 148 期,2000 年 8 月 15 日,頁 29。鄭渼 蓁: 「5.由上可知,依勞工安全衛生法之立法目的與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之立法目的相比較,以及 法院實務見解以觀,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所謂之職業災害,應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 條第 4 項 之規定應屬無疑。」,論勞勳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之職業災害,萬國法律,第 144 期,2005 年 12 月,頁 86。陳聰富,損害賠償補償制度三層結構與職業災害補償,勞工行政第 148 期,2000 年 8 月 15 日,29。 37 李洙德,通勤災害-兼評台灣高等法院 86 年度勞上字第 36 號判決,司法周刊,第 887 期,1998 年 7 月 22 日,第 2 版。. Ch. engchi. 26. i Un. v.

(41) 工安全衛生法,應課予雇主有關公法上的作為或不作為義務,屬於事前預 防機制,兩者不應混淆。故有關勞基法中的職業災害的定義,不應採用勞 安法的職災定義,反而應使用同屬救濟體制的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較妥。 不過,從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來看,亦未有職業傷害或職業病之 定義說明,僅能從該條第二項規定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 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來作說明,該準則第二條即明載,有關被保險人 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之審查,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辦理。因此從 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職業傷害及同條第二項、第十九條規定因執行職務而罹 患中央主管機關依據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第八類第二項規定增列之職. 政 治 大 定,經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疾病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執行職務所致者, 立 業病種類或有害物質所致之疾病者,為職業病,以及同準則第二十條規. ‧ 國. 學. 為職業病,即前者只要公告為職業病者,則可認定個案是否為公告之疾 病。而後者,雖未經公告為職業病,必須以個案審查,經過鑑定方式,始. ‧. 得認定為職業病。另第四條至第十七條則明列何種情形,視為職業傷害;. sit. y. Nat. 及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即明列何種情形,視為職業病。. er. io. 第四項 法院見解. al. n. iv n C 至於我國法院對於職業災害的定義方面,因勞動基準法未有明文定 hengchi U. 義,多採用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第四項規定,首見於臺灣高等法院暨所 屬法院 9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19 號略以: 「乙說: (二)按職業. 災害,係勞工於執行業務上之工作時,因工作的意外 事故,而致工人發 生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的災害。惟勞動基準法就「職業災害」並未加 以定義,一般均比照勞工安衛生法第二條第四款對於職業災害定義之規 定,即勞工就業場所之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粉 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為 職業災害。……。」. 2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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