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透過本研究結論,研究團隊提出後續可研究與實務應用方向之建議:
建議一、實際導入本計畫完成規劃之 BIM 圖資交付平台: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地方縣市政府、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中華民國營造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本計畫已於今年完成 BIM 圖資交付平台的規劃,並提出不同方案與推動的 發展藍圖,對於執行的前置作業已大多完成。若能順利執行本計畫規劃的平台發 展與測試,再搭配相關規定的建立與檢討,對於國內目前已經如火如荼展開的 BIM 應用,除能避免以前交付 BIM 圖資再利用可能面臨之問題外,亦可創造未 來應用 BIM 圖資的無限可能。
建議二、建立通用性之 BIM 輔助建造執照審查模式及圖資交付項目:立即可行
之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地方縣市政府、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
由於國內中央與地方層級在 BIM 發展上有不同之目的及需求,儘管內政部 營建署已有建置「建築執照申請書表電子化系統」,該系統主要為申請建築執照 時填具申請書表及建築圖電子化使用,與雙北市政府所提出之建造執照審查系統 有不同之著力點,未來若能透過建築管理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營建署進行統 籌,建立通用性之 BIM 圖資交付系統,除可滿足現有建造執照審查模式及圖資 交付項目之使用外,亦將有助於各縣市政府對於 BIM 既有資訊更廣泛性應用之 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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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期中審查意見回覆對照表
委員意見 研究團隊回覆 國土交通省 i-construction 所提出之 BIM
委員意見 研究團隊回覆
委員意見 研究團隊回覆
附錄二、期末審查意見回覆對照表
委員意見 研究團隊回覆
委員意見 研究團隊回覆 讀,如:圖2-6、圖2-9、圖2-14、圖3-2 及圖3-4。
感謝委員意見,遵照辦理修正。
(二) 第43頁表3-7 中"Elevations"是否為
"立面圖"。
委員意見 研究團隊回覆
PVBLISHED、ARCHIVE。
感謝委員意見,有關本計畫平台技術參
委員意見 研究團隊回覆 規劃以 2D(CAD)及 3D(BIM)同步的方式 進行審查,在 2D 圖面部分主要將 CAD 檔轉成 PDF 檔,透過系統進行上傳作 業,並由機關承辦人員進行審查;3D 模 型部分亦以相同方式進行審查。日本在 BIM 圖資交付平台的系統操作方式,與
委員意見 研究團隊回覆
委員意見 研究團隊回覆
委員意見 研究團隊回覆
委員意見 研究團隊回覆
委員意見 研究團隊回覆 110-113 年的整備期為搭配時期,將發展 藍圖修正為 2 年期之分期規劃,而日後
附錄三、第一次專家諮詢會議
第一次專家諮詢會議_會議紀錄 一、會議時間:108 年 5 月 29 日下午 14:00
二、會議地點:聯合開發大樓 15 樓第四會議室 三、與會人員:(詳簽到表)
四、紀錄:賴姿樺 五、會議紀錄:
(一) 施宣光 教授
1. BIM 圖資交付平台的定位建議儘可能明確的定義,平台的目標、使用者、
情境、流程,所需管理、交換的文件能做清楚的分析。
2. 地方政府可能會有各自的需求,中央政府開發的系統如何才能通用於各個 地方政府的狀況?營建署過去投入很多資源進行 GIS 系統及建築管理圖資 系統的開發,是否在各地方政府能夠有效運用?如果未能有效運用,其原 因為何?為避免重蹈覆轍,建議研究團隊進行了解分析,並提出解決改進 的策略。
3. 香港房屋署日前公佈一份 RFI,關於無紙化建築管理系統的建置需求說明 書,內容非常完整,建議研究團隊可以參考。
4. 建議把計劃的成果能包含需求說明的具體化,可以提供做為各地方政府的 參考、使用。能把需求定義清楚做為將來廠商開發平台時,各地方政府可 以用來規範廠商的交付標準,至於平台架構及技術需求可以交給未來實際 負責的廠商進行研究開發。
5. 目標建議納入智慧城市資訊平台的建構,透過建築管理取得國土空間的大 數據。
(二) 彭瑞章 建築師
1. CAD+BIM 格式的繳交審查於地方政府合作案例,如對比 BIM 法規檢測 操作手冊,(2016.1 月發表)第一版,建議可供參考。
2. 建築執照審查,涉及審查單位很多資料繳交的格式,不僅 IFC、PDF 還包 含電子流程的紀錄;建議除建築管理部分外可擴及都市、交通等規範。
3. BIM 圖資交付方式影響議題涉及改變審查方式,甚至抽查方式及如何應 用將電子審查資訊可靠度與審查內容量化比例,簡化圖資量與標示,來反 映 BIM 的效益。
4. 未來圖資交付與大數據的應用,以新北市 BIM+3D GIS 圖台,即將 IFC、
RVT 等 BIM 模型加上 3D GIS 地理資訊技術,發展出可活化應用的視覺 化資訊為例,建議未來圖資交付整合上能由中央訂定相關資料架構作為發
展智慧城市基礎。
(三) 陳叡澧 建築師
1. 中央政策執行與地方觀念的差異在於全面性與先有後好的不同,資料平台 的內容涉及標準化各區差異化內容,如此先求標準化執行後,再依各區需 求調整,是否較能使民間參考性及能量的整合。
2. 建築設計與施工間的差異性與連貫性如有統一標準是否對圖資交付的統 一制定較有幫助。
3. 圖資平台內容與審查內容的共通性與便利性。
(四) 葉俞杰 組長
1. 建議圖資交付平台的檔案(文件與 BIM),架構可以參考建築管理的各階段 (例如:建照、施工、竣工、使用管理等...)建築管理資訊室可以做生命週 期的串連。
2. P45.看到主要是針對建築證照內的相關數據的萃取,針對文件交付可以再 深入,例如日本案例 P22.中的 BIM 交付的準則式架構,可以讓 BIM+文 件的交付更完整(例如:P46 中的圖文繳交)。
3. 檔案交付問題,在 P41 桃園訪談有提到”檔案法”問題,如何可以讓 BIM 到最後出圖的紙本能一慣的作業模式?
(五)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譚羽文 股長 1. 交付圖資建議可考量事項:
(1) 圖資需求
A. 政府需求-建築管理不須更動模型 a 3D GIS
b 大數據應用 c 急救災(共用格式)
B. 業主需求維護、未來應再應用或設計變更等 (2) 圖資授權 契約要求(智慧財產權)尚需討論
2. 自行開發平台考量原因:
(1) 考量系統安全性、穩定性、功能上的掌握 (2) 對應資訊安全以及權利關係人個資
3. 對本案系統平台開發建議:
(1) 與原建管系統資料關聯(營建署全國建管系統) (2) 如何處理線上電子簽證(模型權責)
(3) 如何與地方開發系統或文件系統關聯 (4) 模型與圖紙之關係(檔案法相關法令配套) (5) 交付過程是否包含法規自我檢測
附錄四、第二次專家諮詢會議
第二次專家諮詢會議_會議紀錄 一、會議時間:108 年 9 月 25 日下午 14:00
二、會議地點: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簡報室 三、與會人員:(詳簽到表)
四、紀錄:許家瑄 五、會議紀錄:
(一) 中華民國公共工程資訊學會 葉俞杰 組長
1. 檔案儲存需考慮到過程中的檔案儲存的必要性,很多過程中的檔案可能會 造成無效資料的過度膨脹(例如:法規檢討過程中的 IFC 檔)。
2. 有關資訊安全風險的防護,目前公部門的做法可以參考:
2-1 透過專門的資訊管理單位(例如:資訊中心、資訊局等……),
針對伺服器主機的運行。
2-2 透過防火牆、連接埠、國外 IP、主機權限等、防止存取的安 全性。
2-3 透過系統架構上的設計做安全性預防,例如:檔案儲存與系統 分開存放,並做備援機制。
3. 有關檔案或圖資架構可能會因為需求面而有所影響,例如:模型檔案的分 類或分割儲存,可能又會因建築類型有所不同而影響
4. 結構化和非結構化資訊的儲存;文件類的檔案資料和模型資料的區分,而 模型資料中除了模型檔案外還有資料庫類型的檔案需可慮。
(二) 達欣整合科技 王紹宏 協理
1. 建議長期還是有中央層級的平台系統出現。短、中期平台資料需考量可延 伸性與連結(資料庫)。
2. 簽證、核准文件有其法律效力,在現階段 BIM 模型無法訂的位階功能下,
建議 BIM 相關模型檔案與法律文件分開。
3. 考量 CDE 架構下,建議以下列方式:
4. 建議樹狀目錄可更多樣,但對入門、中、高階方案可行,因應目前滿足法 規文件與模型分開,建議同日本的格式。
5. 資料庫與欄位的確認,包含資料規範,如:TW、CoBie 與單位確認共同的 OIR、EIR、AIR,並以此考量資安架構。
(三) 台灣歐特克股份有限公司 田宏鈞
1. 由中央制定架構,地方政府依需求採購低/中/高階平台,平台之間的交流 可行性及檔案資料交換方式,是否須另外的嫁接方式。
2. 檔案的時效性及繳交的規範,不同軟體、檔案相容性(資訊)。
3. 圖資交付平台與專案規定既有平台的定位、重複作業的減少?平台間資料
3. 圖資交付平台與專案規定既有平台的定位、重複作業的減少?平台間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