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第二節 建議
依據本研究的研究結果,提出以下建議:
壹、為減少酒後駕車行為的發生,需加強拒酒自我效能的訓練。
根據研究結果,酒後駕車次數與拒酒自我效能有顯著的負相關,其中與「社 交壓力」拒酒自我效能的相關程度最高,同時「社交壓力」拒酒自我效能對酒後 駕車次數的個別預測力也最高。因此,為減少酒後駕車次數的發生率,可從拒酒 自我效能方面著手,尤其要加強「社交壓力」方面的拒酒自我效能,如此面對華 人社會常見的各種敬酒、勸酒情境時,才能夠控制飲酒,進而減少酒後駕車行為 的發生。以研究者從事觀護輔導實務工作的經驗,認為可以從幾個小地方著手降 低飲酒的「社交壓力」與增加自我效能:
1、 不主動敬酒、不參與勸酒。國人社交飲酒經常出現「禮上往來」與「面子問 題」,造成敬酒、勸酒不斷循環,唯有不主動敬酒、不參與勸酒,才能打破 這種社交飲酒循環,減少社交壓力。
2、 善用「好朋友不相害」的酒國文化,建立飲酒界限。「好朋友不相害」是國 人飲酒文化所建立的好規矩,通常是用來勸酒的,同樣也可以用來停止對方 勸酒。當選擇停止喝酒時,使用各種理由再加上「好朋友不相害」,實務經 驗上都很有效果。
3、 找適當的朋友坐陪。社交飲酒常會遇到無法抵擋的敬酒勸酒壓力,如果有適 當的朋友坐陪,通常都能適時提供協助,增加拒酒效能或分擔飲酒壓力。
貳、除了「加強取締與嚴刑峻罰」之外,應該要有其他配套措施才有可能降低酒 後駕車行為的發生。
根據研究結果,酒駕風險知覺的「被取締風險」與酒後駕車次數並沒有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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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關聯性,同時「被取締風險」對酒後駕車次數的預測力非常小,個別解釋變異 量僅有0.4%;再加上許多駕駛人是為了交通的便利性而酒後駕車(王邦安,
2008),並未考量被取締的風險。加強取締與嚴刑峻罰,實際上對預防發生酒後 駕車行為的效果非常有限。因此,除了「加強取締與嚴刑峻罰」之外,應該要有 其他配套措施才有可能降低酒後駕車行為的發生。本研究發現酒駕風險知覺中
「安全抵達」最能預測酒駕行為,「安全抵達」風險知覺越高,酒後駕車次數越 少。因此,培養駕駛人建立飲酒量與酒後行為的自我監測能力,了解自己喝多少 酒之後會有甚麼樣的行為表現,進行酒精控制及適時調整「安全抵達」的風險知 覺,降低「過度誇大的自信」,有可能可以控制酒後駕車行為的產生。培養駕駛 人建立酒量與酒後行為的自我監測能力,可以先從飲酒量如何影響行為表現的教 育訓練著手,讓飲酒者清楚自己身體對各種飲酒量的反應,從而建立較正確的自 我監測能力並減少誇大的自信。
參、應加強推動「共乘或替代駕駛」的觀念與政策。
根據研究發現,酒駕被取締風險知覺可以正向預測酒後駕車次數,即酒駕被 取締風險知覺越高者,預測其酒後駕車的次數也越多,出現此預測模式,研究者 認為被取締風險知覺越高者,為了交通的便利性,思考會較偏向於「會不會被取 締到」而設想如何繞道而行、喝解酒液、干擾酒測等「安全抵達」的風險,而不 是一開始就思考「要不要酒駕」。因此,針對交通的便利性,聚會餐飲時,推動 共乘、替代駕駛的觀念,直接取代「會不會被取締到」的風險思考,即可有效降 低酒後駕車行為的發生。
肆、對因酒駕被移送法辦二次以上者,進行酒癮篩檢,篩檢出酒癮者,轉介醫療 單位進行治療。
本研究發現,有二次被移送法辦經歷的受試者,其「被取締風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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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達」、「風險總分」等風險知覺均比沒有被移送法辦經歷者、有一次被移送法 辦經歷者來得高;但拒酒自我效能,包括「情境因素」、「紓解情緒」、「社交 壓力」均比沒有被移送法辦經歷者、有一次被移送法辦經歷者來得低,尤其是「情 境因素」拒酒自我效能有顯著的差距。也就是說,有二次被移送法辦經歷的受試 者面對各種有機會飲酒的情境,就比較想要喝酒,此種情形似乎類似酒癮者。因 此,對於有二次被移送法辦經歷的成年觀護個案,應特別加強拒酒自我效能的輔 導,同時進行酒癮篩檢,篩檢出酒癮者,將其轉介醫療單位接受酒癮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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