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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研究方法

第一節 研究對象

本研究需要編製酒後駕車風險知覺問卷以及修訂拒酒自我效能問卷,因此研 究對象分為兩群樣本,一群為預試樣本,另一群為正式樣本。

壹、預試樣本

本研究採便利取樣的方式,分二個階段,請台南地檢署觀護人於指定時間 內,隨機對報到約談的受保護管束人及接受認知輔導教育的緩起訴被告與社會勞 務個案,每一階段各抽取 250 人進行預試問卷施測。在預試問卷施測前一個月,

研究者先對協助施測的觀護人進行問卷施測程序解說與討論,盡量使每位觀護人 施測過程與指導趨於一致。

一、第一階段預試:完成拒酒自我效能問卷的修訂

2010 年 11、12 月進行第一階段預試,於同年 12 月 31 日完成,回收有效問 卷 203 份,回收率 81.2%。其中男性 172 人(佔 84.7%),女性 31 人(佔 15.3%)。

20~29 歲(含)48 人(佔 23.6%),30~39 歲(含)53 人(佔 26.1%),40~49 歲(含)67 人(佔 33%),50 歲(含)以上 35 人(佔 17.2%)。自陳未曾因酒 後駕(騎)車被移送地檢署法辦者 117 人(佔 57.6%),因酒後駕(騎)車被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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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地檢署法辦一次者 59 人(佔 29.1%),因酒後駕(騎)車被移送地檢署法辦 二次以上(含)者 27 人(佔 13.3%)。

二、第二階段預試:完成酒駕風險知覺問卷的編製

2011 年 4 月進行第二階段預試,於同年 4 月 25 日完成,回收有效問卷 206 份,回收率 82.4%。其中男性 194 人(佔 94.2%),女性 12 人(佔 5.8%)。20~29 歲(含)45 人(佔 21.8%),30~39 歲(含)71 人(佔 34.5%),40~49 歲(含)

56 人(佔 27.2%),50 歲(含)以上 34 人(佔 16.5%)。自陳未曾因酒後駕(騎)

車被移送地檢署法辦者 103 人(佔 50%),因酒後駕(騎)車被移送地檢署法辦 一次者 78 人(佔 37.9%),因酒後駕(騎)車被移送地檢署法辦二次以上(含)

者 25 人(佔 12.1%)。

貳、正式樣本

本研究採便利取樣的方式,先以寄發電子郵件與撥打電話方式向各地檢署主 任觀護人(排除台南地檢署) 說明研究目的並徵詢其意願,再請其邀請對本研究 有興趣的觀護同仁協助,以其觀護的個案為研究樣本,隨機對報到約談的受保護 管束人及接受認知輔導教育的緩起訴被告與社會勞務個案進行問卷施測。施測 前,研究者以電子郵件與電話對協助施測的觀護人進行問卷施測程序解說與討 論,盡量使每位觀護人施測過程與指導趨於一致。

2011 年 5 月 1 日開始進行正式樣本施測,於同年月 31 日完成。包括台北、

板橋、士林、桃園、新竹、苗栗、南投、彰化、雲林、嘉義、高雄、屏東、台東、

花蓮、基隆、澎湖等 16 個地檢署,受試者 2249 人。刪除有漏答、一題二答、

答案呈規律現象、或在第一部分猜想次數有題項填答超過 10 等,列為無效問卷,

共 941 份刪去後,回收有效問卷 1308 份,有效回收率 58.2%。其中男性 1167 人(佔 89.2%),女性 141 人(佔 10.8%)。20~29 歲(含)273 人(佔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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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9 歲(含)418 人(佔 32%),40~49 歲(含)367 人(佔 28.1%),50 歲(含)

以上 250 人(佔 19.1%)。自陳未曾因酒後駕(騎)車被移送地檢署法辦者 536 人(佔 41%),因酒後駕(騎)車被移送地檢署法辦一次者 601 人(佔 45.9%),

因酒後駕(騎)車被移送地檢署法辦二次以上(含)者 171 人(佔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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