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第一章 緒論
本研究的主要目的在於瞭解成年觀護個案拒酒自我效能與酒駕風險知覺的 情形,並探討此兩者對酒後駕車行為的影響。本章共分研究動機與目的、名詞釋 義二小節。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在現代的華人社會文化裡,仍存在「飲酒有助於交際與健康」的觀念(董時 叡、王淳妍,2004),無論公司尾牙、朋友慶生、同事聚會、私人應酬、甚至接 洽生意,多會以喝酒來助長興致與氣氛(邱立誠,1990),導致啤酒屋、酒吧四 處可見。2002年台灣成為世界貿易組織(WTO)會員後,酒類貨品關稅大幅下降,
同時取消菸酒專賣制度,開放民間業者加入市場,各國酒類大量湧入。街角巷弄 二十四小時營業的7-11、全家便利商店開始兼賣各種酒類之後,已將酒轉型成像 果汁、咖啡、茶一樣的日常生活飲料,垂手可得、隨時可飲。行政院統計2002 年至2008年18歲以上的國人,平均每人每年酒精消費量為3.1公升,相當於1469 罐0.35公升的罐裝台灣啤酒,也就是說平均每人每星期喝掉28罐台灣啤酒(行政 院主計處,2009)。學者調查推估台灣地區18歲以上約有94萬人目前仍有飲酒習 慣(梁振翊、周肇茂、何佩珊、謝天渝、楊奕馨,2004)。再加上酒精濃度超過 標準才處罰的法條規定,使得自認酒量夠好或自信神智清楚控制能力不錯的駕駛 人常會出現酒後開車的情形(王邦安,2008),連帶酒後駕車發生事故的報導也 時有所聞。國內研究發現,在交通事故中,酒後駕車頭部外傷者的死亡率達 10.2%,為一般肇事頭部外傷者死亡率1.4%的7.2倍(李燕鳴、白璐,2000),可 見酒後駕車如果發生事故,傷亡必然慘重。
雖然,1999 年立法院將「酒後駕駛違規行為」納入刑法處罰,訂定第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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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五條之三,酒後駕車以重大違背義務致生交通危害的公共危險罪處罰,寄 望藉此遏阻酒駕違規行為的發生。然而,2001 年屬於當場死亡或 24 小時內死 亡的 A1 類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分析,酒後(醉)駕車排名第三,佔當年度 死亡車禍件數的 13%(內政部警政署,2002)。為了遏阻酒駕違規行為繼續攀 升,當年再次修訂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特別加重「酒後(醉)駕駛」的 交通違規行政罰並增訂肇事後的刑事罰(陶百川、王澤鑑、劉宗榮、葛克昌,
2010)。結果至 2006 年 A1 肇事原因的分析,酒後(醉)駕車的排名卻攀升到 第一名,佔當年度死亡車禍件數的 23.51%(內政部警政署,2008)。2008 年 1 月 2 日立法院更修正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將原條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中之罰金部分提高為「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 罰金」,警政單位也配合實施交通大執法,希望遏止該類案件的不斷發生,2008 年酒後(醉)駕車肇事死亡件數降為 22.05%,但仍排名第一(內政部警政署,
2009)。2009 年 1 月起,警政署再擴大實施「加強取締惡性交通違規專案」,
並規劃辦理「員警道安宣導共識營」、「擴大交通安全宣導專案」,以及成立
「交通安全宣導團」擴大宣導。2010 年酒後(醉)駕車肇事死亡件數再降為 20.22%,但仍維持在第一名,平均每天至少有一件酒駕死亡車禍發生(內政部 警政署,2011),但酒駕致使人受傷或死亡車禍之發生,常連帶的也造成肇事 者及被撞者之完整的家庭破碎,帶來經濟、身心等方面之問題,故如何降低酒 駕及其造成之傷害後果,是很值得探討之主題。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酒後(醉)駕車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值每公 升超過0.55毫克時,除了開罰單之外,還需移送地檢署以違背安全駕駛罪法辦。
從法務部的歷年統計可以發現,警方移送違背安全駕駛罪(即酒後駕車)的案件 逐年增加,從2000年的23044人增加到2008年的58939人,8年間增加了2.6倍;經 法院判決確定有罪人數,也從2000年的18679人增加到2008年的41342人,8年間 增加了2.2倍(法務部,2009);顯示國人酒後駕車的人數不但增加,而且駕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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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飲酒量大到須移送法辦的人數也大幅提升,酒後駕車問題日趨嚴重,已不是修 法重罰與加強取締可以遏止的。
自2002年2月起,檢察官對案件輕微且有悔意的酒後(醉)駕車被告給予緩 起訴處分,透過要求回饋社會的方式,珍惜自新機會與尊重他人生命,人數從2002 年的1018人增加到2008年的15183人,6年間增加了14.9倍(法務部,2009)。在 緩起訴期間,檢察官同時命要求酒駕緩起訴被告參加認知輔導教育以改善酒駕習 慣的命令也急速增加,2008年較2007年成長303.2%(法務部,2009)。顯示面對 酒駕問題,檢察官認為除了重罰與宣導之外,還需要其他更積極的策略介入。這 些被要求參加認知輔導教育的緩起訴被告,立刻成為觀護人的輔導個案,這些人 數佔了觀護人所有輔導個案量的38%(法務部,2010),衝擊整個觀護人的輔導 作為與品質。
地檢署觀護人面對這群人數眾多的酒駕緩起訴被告,在執行認知輔導教育方 面,多以生命教育與法律案例講解為主要內容。然而,從法務部 2009 年出版的 違背安全駕駛行為態樣調查報告裡,發現有 77.1%的酒後(醉)駕車者知道「酒 精濃度測試值超過 0.55mg/L,就要移送法辦」,可見即使有法律認知,仍無法 阻止酒後駕車的行為;該項調查同時也發現再犯者佔 30.2%。這些現象是否意味 著觀護人最常用的生命教育輔導策略效果並不理想,需要進行檢討與調整?還是 需要再增加某些方面的輔導策略?本研究即想透過針對不同酒駕法辦次數的成 年觀護個案,進行影響其酒駕行為因素的探討,找出能有效預測酒駕行為的關鍵 因素,讓觀護人能夠針對不同法辦次數的緩起訴酒駕被告進行評估,預測其再犯 機率,並規畫較有效的輔導策略,以免其再犯,減少酒駕肇事的發生。
從國內學者的研究發現:警察加強取締,提高酒後駕車被取締的機率與風 險,對駕駛人實際酒後駕車行為的影響,尚未有一致明確的結論(王邦安,2008;
鍾文獻,2009)。也就是說,藉由外在(警察)的操作(加強取締),並不一定能 影響酒駕行為的發生。因此,本研究想從另一個面向,藉由探討駕駛人內在主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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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酒駕風險知覺與拒酒自我效能來瞭解其對酒駕行為的關聯性,以做為擬訂酒駕 行為輔導策略的參考。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
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處以罰鍰。」的旨意,只要駕駛人酒精濃 度未超過規定標準即容許其開車上路。換句話說,法律規定是允許駕駛人喝酒但 不能過量。由此推論,飲酒量的控制是避免違法酒後駕車的主要關鍵之一,飲酒 量的控制要如何達到呢?多數學者研究發現拒酒自我效能會影響飲酒頻率與飲 酒量(Hasking & Oei, 2002, 2007;Holloway,Watson, Arthur, Starr, McFadyen, &
McIntosh, 2007;Oei & Burrow, 2000;Oei, Hasking, & Phillips, 2007),因此瞭解 及增強駕駛人的拒酒自我效能,將能協助駕駛人控制飲酒頻率與酒量,減少因過 量飲酒而違規開車的次數。另外,有學者認為個人對酒後駕車發生事故與被取締 的風險知覺評估是影響其是否酒後駕車的重要因素(汪明生、黃國良、郭文俊,
2005;葉寶文、傅祖壇,2006,2007;Waller, 2000);同時,又有學者研究發現 被取締經歷與風險知覺有關,有被取締經驗的駕駛人,其風險知覺比沒有被取締 經驗的駕駛人低(汪進財、鍾易詩、蕭力文,2009;林柏丞,1996;陳彥合,2003;
Marchetti, Morandi, Lombardo, Berzolari, Brunco, & Marinoni, 2009);然而,在酒 後駕車被取締處罰的程度上,可分為較輕的違規行為「罰錢了事」,與較重的違 法行為「移送法辦,甚至有可能被關」;至今雖未見有學者探討此不同嚴重程度 的被取締處罰經歷對風險知覺的影響,但一般多認為:若經歷過較嚴重的移送法 辦結果,可能會提升酒駕風險知覺,日後也可能較少酒駕,故有 2001 年修法增 加「移送法辦」的重罰策略,成效卻並不顯著。如果能夠透過實際的調查研究,
瞭解不同酒駕被移送法辦次數的駕駛人,其酒駕風險知覺的評估對決定是否酒後 駕車的影響與關聯性,將能協助相關輔導人員開展不同的輔導策略。因此,本研 究想要瞭解不同酒駕被移送法辦次數背景的成年觀護個案,其拒酒自我效能、酒 駕風險知覺與酒後駕車行為的關聯性,做為觀護人與相關人員擬訂酒後駕車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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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員輔導策略的參考,以提高輔導效能。
綜合以上所述,本研究目的有:
一、瞭解成年觀護個案的酒駕風險知覺、拒酒自我效能與酒後駕車行為的關聯性。
二、瞭解成年觀護個案的酒駕風險知覺與拒酒自我效能對酒後駕車行為的預測 性。
三、比較不同酒駕被移送法辦次數的成年觀護個案,其在酒駕風險知覺,拒酒自 我效能及酒後駕車行為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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