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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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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建議

本研究根據文獻探討及訪談,歸納研究結果,檢視現行就業安全保障的法規及政策相 關規定,本節就訪談結果及研究結論與實務印證後,提出以下建議:

一、納入就業保險法適用之必要性:

在經濟全球化的影響下傳統的工業關係轉變,勞動保護的去管制化及勞資關係的 彈性化使得勞工在就業市場更顯不利,我國現行的就業保險法的各項給付僅限於非自 願離職者或因為定期契約屆滿後超過 1 個月仍無法就業,且離職前 1 年內契約期間合 計滿 6 個月者,可請領就業保險法失業期間的相關給付,對於自願離職者及初次尋職 者的協助明顯不足甚至可謂無有效作為,因其失業風險的最終結果與非自願離職者並 無太大的差異性,均面臨到經濟及個人專業技能不足的問題,特別是經濟收入的中斷 更是壓力的最大來源,初次尋職者在尋職時因經驗的不足面臨比一般失業者更為困難 的轉銜歷程,由德、日兩國間對於失業者的保障制度得知,係因失業者需要國家適時 適當的給予協助,協助方式、政策採消極性與積極性的就業政策併用,以提供失業期 間的津貼給付,並搭配職業訓練、諮詢及媒合,避免落入貧窮或技能喪失的困境,保 持國家勞工的競爭力,穩定就業市場。

我國雖然在就業服務法的就業促進津貼有列出符合一定條件者可求職交通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及臨時工作津貼等,但與就業保險法所列的給付項目相較下,多有 限制且為補充或救助之性質且協助的對象除了長期失業者外,更多為社會弱勢族群,

對於自願離職者及初次尋職者在失業或求職的初期並無任何的幫助,且臨時工作的提 供也多低技術性的工作,一旦結束補助恐又陷入失業的狀態,無法穩定失業者的就業 或提升累積工作所需的技能,因此在自願離職者與初次職職者在找尋工作期間的風險 與非自願離職者並無不同下,應納入就業保險法的保障適用範圍且有其之必要性,而 非給予補充性質之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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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差異性給予及建構配套措施:

納入就業安全保險的範圍並非是指所有的失業類型均一律相同,仍有些許的差 異,平等不只是均等,應是能包容社會所有的成員避免社會的排除,因此在給付的給 予建議仍需考量自願離職的原因是否有正當性,若未有正當性或者是未達參加保險應 有的期間,則應給予差異性的給付,如暫時封鎖無法申請給付,或限縮給付期間原本 給予 6 個月的給付可調整為 3 個月或依被保險人參加保險的貢獻度給予調整,以及金 額的限制。除了失業給付外需搭配就業促進的配套措施以達到積極就業的目地,如現 行非自願離職者需定期至就業服務站進行失業的認定亦同,配合政府的失業認定審 核、定期的就業諮詢瞭解求職的狀態、視失業者的能力條件安排就業媒合推介合適的 職缺,或安排職業訓練提高技能等,而失業者不可無故拒絕,若拒絕則可取消給付的 請領做為推動失業者再次進入勞動市場的方式。

對於初次尋職者因先前未有就業之情況亦無繳納保險費,但青年為國家未來重要 的勞動力,在適用條件上應較為寬鬆,可給予限縮或差異性給予所得安全的協助,如 求職一段時間後仍無法順利進入勞動市場者,給予短期的求職津貼,並搭配強制性的 職業訓練、諮詢或媒合推介,完整初次尋職者在面臨轉銜困境。

三、提升地方就業服務站之專業能力及建立適當職缺資料庫:

公立業服務機構的服務人員是第一線與失業勞工接觸,服務人員需建立專業能力 才能獲得失業者的信任及肯定,現行服務人員多數為派遣或約聘僱人力,對失業者而 言恐質疑專業性,服務人員可能僅是制式化的完成失業的認定,對於勞工的就業媒合、

職涯規劃分析或諮詢溝通的能力恐待加強,倘擴大給付的對象則將對就服站的人力運 用產生巨大專衝,部份縣市採「預約制」並自求職登記之日起第 15 日內完成失業認定,

預約制雖可一對一的進行深度諮商,但亦可知服務人員的業務相對沉重。

另因就業服務法規定雇主倘欲聘用外籍勞工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辦理招 募,並對於公立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求職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因此公立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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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機構所提供之職缺是否真實反應雇主的用人需求,亦或是僅為了能符合聘用外籍 勞工之規定,恐需於未來加以清查。另提供給付的給予需配合就業促進、推介等活動,

公立業服務機構的專業人力及推介的職缺是勞工能否順利再次就業的重要因素,應予 以強化及扭轉過去負面觀感,可參考德國、日本對於就業服務中心的改造,依失業者 的屬性進行分流服務,並增聘各領域的專業人士協助失業者與初次尋職者的諮詢,以 釐清職涯方向,協助儘快回到勞動市場。

四、建構勞工正確就業意識防止福利依賴:

福利制度應是指非把社會福利限制在社會救助,又一邊指責社會福利造成政府財 政之困難、福利依賴及人民懶惰,而是將社會福利的投資與就業促進、性別平等、國 家發展結合,將個人、家庭、社會及國家產生連結,對於失業的問題應盡可能以職業 訓練提高勞工的人力資本投資來取代金錢的給付,社會福利的制度設計不是只用來保 障最基本的經濟安全而應更高層次的積極勞動市場穩定及勞工的專業能力,因此需建 構勞工及人民對於失業給付的正確意義是為了協助勞工渡過失業的困難及風險,而非 可任意性失業或是怠惰不去找尋工作,政府社會給予失業者的任何協助措施都是救急 而非救窮,亦非為福利的濫用,是協助渡過失業的困境,等待勞動力再次的運用,倘 未來擴大就業保險的給付對象,國家應強化勞工對於失業給付之概念,防止勞工錯誤 的觀念,以利建構更完全整的就業安全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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