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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失業概況及問題分析

第四節 自願離職者與初次尋職者協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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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期間各國給付條件不一,這一條件限制年輕或工作年資不完整之勞工,亦或是 未加保之勞工當遇失業風險只能由勞工自行承擔,而無法透過社會保險的力量分散。

第四節 自願離職者與初次尋職者協助措施

有關於就業安全政策的發展,均有越來越強的預防失業思想,其政策的主要內容,是讓 失業者經過訓練之後能在勞動市場更具競爭力和吸引力,終而能找到待遇不錯的工作,透過

「積極勞動市場政策」,勞工被重新整備而能應付市場競爭,積極勞動政策在 1990 年代初被 提出,主要原因是因為 1980 與 1990 年代初期,幾乎所有 OECD 國家均面臨高失業率的問題,

因此提出「由被動轉為主動的勞動政策」,以相關的社會政策長期策略,積極勞動市場政策是 由「藉由強化勞動市場流動及調適,促進勞工的再開發,使人們及時掌握工作機會,以改善 勞動市場的功能運作,相反的「消極勞動市場政策」主要是以發放失業津貼45

在 2003 年實施了就業保險法整合了就業服務、失業給付與職業訓練三項主要業務,將原 本屬於職訓局就業服務中心、勞工保險局與職業訓練中心之業務集中於各就業服務站,以單 一窗口提供全程服務的方式,辦理民眾申請失業認定、再認定、求職登記、就業諮詢、推介 就業、安排職業訓練及雇主求才等業務46。就業服務是指協助國民就業及雇主徵求員工所提 供的服務47,所涵蓋的範圍甚廣,可在將其細分為「就業諮詢」與「就業推介」兩項。就業 諮詢是指提供選擇職業、轉換或職業訓練之資訊與服務、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或協助工作適應 之專業服務48;就業推介則是指求職求才的登記與開發,篩選出雙方的需求,進行媒合動作 的過程。

本章節將更進一步探討在我國的法令及相關措施對於自願離職者及初次尋職者之協助為 何:

一、初次尋職者的相關協助措施

45 鐘琳惠(2007),從歐盟經驗談台灣青少年就業與失業問題,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安全半年刊 96 年第 1 期。

46 陳彥臻(2012),台灣公立就業服務站三合一就業服務流程及功能之探討,政治大學勞工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38。

47 就業服務法第 2 條第 1 項

48 就業保險法第 12 條第 5 項

(檢自:https://www.npf.org.tw/1/10231,最後瀏覽日期:2019/03/08)

50 勞動部「105 年 15-19 歲青年勞工就業狀況調查」https://statdb.mol.gov.tw/html/svy05/0511menu.htm

51 勞動部統計處,106 年青年(15-29 歲)就業狀況

https://www.mol.gov.tw/media/5759279/%E9%80%9A%E5%A0%B1-106%E5%B9%B4%E9%9D%92%E5%B9%B4-15 -29%E6%AD%B2-%E5%B0%B1%E6%A5%AD%E7%8B%80%E6%B3%8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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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機構與其業務區域內學校應密切聯繫,協助學校辦理職業輔導工作,並協同 推介畢業學生就業或參與職業訓練及就業後轉導工作」,是少數法律有明文規定,其餘 的政策均為行政規則或是地方政府自行規劃的短期計畫,其有關的協助措施或計畫臚 列如下:

(一) 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勞動部 104 年訂定並於同年 7 月生效實施的「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其適用對象為年滿 18 至 29 歲,未在學有就業意願,於推介就業前未曾參加勞工保險,

且經公立就業務服機構諮詢推介就業地點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 30 公里以上的初次尋職 青年;若未就業青年在學期間曾參加勞工保險,且於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前未增再參 加者,視為未曾參加勞工保險,亦可適用補助辦法;跨域就業補助金,包括:(1)求 職交通補助金 1 次核發 500 元,特殊情形最高發給 1,250 元,1 年最高 4 次;(2)搬遷 補助金最高核發 3 萬元;(3)租屋補助金每月最高核給 5,000 元;(4)交通補助金依就 業地點與原日常居住處所的距離遠近,每月核發 1,000 元至 3,000 元不等,其中租屋補 助金及交通補助金最長發給 12 個月。

(二) 青年就業讚計畫

為鼓勵青年強化技能及提升就業能力,勞動部於 101 年 1 月推出「青年就業讚計 畫」,透過青年自主訓練學習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的協助,提供兩年內最高新臺幣 12 萬元訓練學習自付額補助,兩年屆滿後認定失其效力且不得再重新申請資格認定;適 用對象為 18 歲至 29 歲初次尋職、失業滿三個月或部分工時身分之青年,另青年在參 訓期間就業,未完成的訓練課程可申請部分退費,增加青年運用的彈性,該計畫資格 認定相對簡單容易申請補助無障礙的促進就業方案。該計畫為專案型而非政府一般常 態性專案,屬於一年一審型,計畫於 105 年經勞動部停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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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明師高徒計畫

該項計畫為勞動部於 102 年 10 月為提升 18 至 29 歲非在學之未就業青年專業技術 能力,特推動「明師高徒計畫」,協助時下尚未就業青年,使其具備更豐富多元之職涯 適應能力,該計畫是將 10 人以下事業單位或自營作業者師徒訓練學習制度化,由師徒 間自主議定訓練內容,做為技術與經驗傳承之訓練管理並促進青年就業;「明師高徒計 畫」訓練期間及訓練內容由師徒雙方依訓練職類、學習歷程等條件議定,為協助師徒 安心訓練,只要每月訓練時數達 100 小時以上,勞動力發展署就補助師傅每月新台幣 5,000 元的指導費、補助徒弟每月 1 萬元的訓練津貼,是一種跳脫以往集中於教室集體 授課、或與企業合作辦理工作崗位訓練的培訓模式,強調自主、彈性、個別化及長期 的訓練作法,讓民間優秀的職業技能,透過制度化推廣,達到技術傳承的目的。但因 計畫引發不少爭議,如學徒抱怨遭苛扣、淪為低廉勞力,且學成後就業率低,業於 106 年 8 月結束該計畫並將訓練資源回到就業導向的一般職訓課程52

(四) 青年專櫃

於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就業中心設置「青年專櫃」,針對初次尋職或就業方向 不明確的 15 歲至 29 歲有就業意願青年,提供青年求職者就業服務、職業訓練、失業 給付、技能檢定、創業資訊等「單一窗口」、「固定專人」、「預約制」一案到底之客製 化就業媒合及諮詢服務,由專人提供相關就業資源及管道訊息、履歷及應徵技巧諮詢 等,並依青年求職屬性及需求共同討論,訂定就業服務計畫,提供深度個別諮商服務、

職業心理測驗、協助青年探索職業興趣、釐清尋職方向,進而媒合就業、推介參加職 業訓練或轉介創業諮詢服務,與青年建立信賴及長期陪伴關係,並運用相關就業促進 工具,排除就業障礙,持續追蹤及輔導至順利進入職場穩定就業。

52 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訊息發布,網址:

https://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7F220D7E656BE749&s=D33591D71AF131DB,最後瀏覽日期:

2019/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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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願離職者的相關協助措施

自願離職者係因「自願性」離職,其一但離職後將面臨兩種不同的模式發展,一 是立即順利銜接至下一個工作,亦表示勞工於離職前已找尋到下一個工作,另一情況 則反之,勞工離職後並未確認下一個工作是否有著落,即離開了現有的工作,而產生 失業的狀況,現行在就業保險法第 10 條所列的各項協助,自願離職者將完全無法獲得

,僅能在失業勞工符合了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特定對象者:獨立負擔家 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 失業者、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 有必要者,始可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給予補助,若非未符合上開各項條件之勞工 則將無法領取給付。

自願離職者現行法律規定之下是無法領請就業保險法所列的給付津貼,惟其僅可 運用的協助措施為「就業諮詢」及「職業訓練」兩項服務,以下將分別說明提供的協 助:

(一) 就業諮詢服務

依據就業保險法第 12 條第 5 項規定:就業諮詢是指提供選擇職業、轉業或職業訓 練之資訊與服務、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或協助工作適應之專業服務。政府在現行的執行 上是透過各地方就業服務站辦理,101 年就所屬就業中心全面推動「一案到底作業模 式」,提供「單一窗口」、「固定專人」、「預約制」之客製化服務,依一案到底就業服務 需求,所屬就業中心設置「接待檯」、「就業資訊區」、「求職服務」、「求才服務」、「諮 詢服務」。就業資訊區放置最新職缺以紙本資料、電腦、電話、印表機等各項軟體及硬 體設備,並提供就業市場資訊及職涯資訊書籍,供自助尋職者免費使用。另可透過求 職服務區視個案情況的複雜與否進行諮詢服務或輔導就業,諮詢可以對失業者進行事 先的分類評估,按其工作能力、尋職能力、就業意願安排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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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職業訓練

就業資訊區亦提供有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招訓簡章供民眾自行瀏覽,因每項訓練課 程的訓練崗位容量有限,為了讓有限的訓練資源發揮效益,部份課程會要求學員必須 具體參訓的基礎學識條件,因此由民眾自行評估條件是否符合資格,自行聯繫職業訓 練機構洽詢參訓事宜,自願離職者倘符合參訓資格且參與訓練,惟於訓練期間並無任 何給付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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