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本研究雖已在有限時間內完成所有規劃工作,並提出我國「BIM 協同作業指南」之 初稿,然為使本研究之成果能夠發揮提升國內 BIM 專案之效益,建議以下之未來研究 與工作事項,以提供相關單位參考:
建議一
積極推廣「BIM 指南初稿」: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透過更多的成果發表及說明會,宣導本計畫之研究成果。並擴大邀請公部門承辦 BIM 相關專案的人員參與指南初稿之研討,除推廣本 BIM 指南外,也同時廣泛蒐集各使用單位 對 BIM 指南的意見,以作為指南內容修正之參考。為達到更有效的推廣效果,建議未來可 以主動向各建築師公會,以及土木、結構、機電、冷凍空調等技師公會、營造公會及專業 承包商公會等單位進行指南說明與介紹,並開授輔導課程,協助專業廠商瞭解及應用本 BIM 指南。
建議二
研擬我國 BIM 協同作業指南執行要項: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無
經過產業專家訪談發現,目前國內工程界慣用的可行性規劃、初步設計、細部設計、
施工、及運營五大階段應適度擴增,在細部設計後施工前增加「施工圖建置」及「施工預 備」兩個階段,並研擬此二階段之詳細 BIM 工作指南,以利 BIM 技術之運用。本 BIM 指 南初稿目前僅針對一般 BIM 工作之執行進行通用性之規範,對於各專業之作業指南執行要 項則尚未研訂。建議本 BIM 指南初稿完成後,應繼續研訂建築設計 BIM 協同作業指南執 行要項、結構設計 BIM 協同作業指南執行要項、機水電設計協同作業指南執行要項及施工 廠商協同作業指南執行要項等細部規範進行相關 BIM 指南之研擬。
建議三
「BIM 指南初稿」之實證研究: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為達到本 BIM 指南之產業利用性,未來應進行廣泛之案例實證研究,持續修訂 BIM 指南之內容,以達到符合國內營建產業環境需求之目標。建議實證的對象案例,以構造方 式區分可包含鋼筋混凝土建築、鋼結構建築;以使用類型方式可包含一般住宅辦公類、商 業賣場類及工業廠房等建築類等建築。透過真實案例之應用,可以驗證本指南在建築設計、
結構設計、工程施工、機水電工程實務之建模資訊標準與應用需求。
附錄一 歷次工作會議紀錄
2. 團隊將授權建研所人員查閱編輯中的雲端硬碟檔案。
3. BIM 指南訂定主軸以新加坡 BIM 指南及特定條款為主,新加坡 BIM 執行細則為參考之 輔助文件。
4. BIM 指南實證案例,建議以和平國小或中興顧問大樓為驗證案例。
九、 散會(上午 11 時 30 分)
第二次工作會議紀錄
一、 會議時間:104 年 6 月 3 日(星期三) 上午 10 時 00 分
二、 會議地點:內政部建築研究所討論室一(新北市新店區北新路 3 段 200 號 13 樓) 三、 主持人:陳建忠組長、邱垂德教授 紀錄:劉得廣
四、 出席人員:鄭紹材教授、厲娓娓研究員。
五、 計畫主持人簡報:(略) 六、 討論議題:
1. 執行現況和進度;
2. 前次審查會議主要意見及參採情形;
3. 與工程會整理中的 BIM 契約之比對分析;
4. 第二次審查會議規劃;
5. 第一次研討會規劃;
6. 期中報告章節規劃;
7. 臨時動議 七、 結論:
1. 第二次專家座談暨審查會議於 6 月下旬召開,預計選擇 6/24~6/26 其中一天。
2. 第二次專家座談會議審查委員須委員親自出席(不得代理)
3. 建議專家審查會以小規模及次數多場之型式,以利蒐集較多委員對指南之意見。
4. 第一次研討會北部場預計七月下旬召開,地點預定於桃園市,會中可納入桃園市 政府推動 BIM 之議題,研討會場次以規劃一天為原則。
5. 第一次研討會中關於建研所歷年成果發表之議題,建研所將協助確認,以利後續 邀請。
6. 關於本案與工程會 BIM 平台之整合問題,請研究團隊優先完成本計畫之執行範圍,
待本案完成後再提出後續之計畫。
7. 請研究團隊依契約所附之報告格式,依規定完成期中報告,以利期中審查。
八、 散會(中午 12:00)
附錄二 專家訪談紀錄
5. 在本案中建築、結構、及機電是否由各分專業分工建模?
(1) 本案為建築、結構、及機電各專業分工建模。
6. 建模的品質管理機制為何?有制定建模導則嗎?
(1) 依據本案各階段及執行之經驗,擬定出公司內部建模導則。
7. 本案細設時的模型整合由誰負責?以怎樣的工作模式進行?
(1) 本案之細設模型由各專業分工建模,再交由協同者進行模型之整合。
(2) 本案執行整合之工作流程與新加坡指南流程差異性不大。
(3) 若整合發生衝突時,協同者無權修改模型,須由各專業建模者各自修正。
(4) 新加坡 BIM 指南中提出之工作模式原則上適用於國內。
8. BIM 經理與專案經理、工地主任之關係為何?溝通是否順暢?
(1) BIM 經理之專業能力需與專案經理相同。
(2) 在 BIM 專案中,設計及施工單位各需指派 BIM 經理。
(3) BIM 經理與專案經理應為不同之角色。
(4) 設計方之 BIM 經理應由設計經理擔任,施工方應由工地主擔任,使權責及溝通方面 較不會發生問題。
9. 施工方應用 BIM 資訊的具體效益描述。(總包商、結構分包商、機電分包商) (1) 透過本案之執行,提升 BIM 技術應用及獲得寶貴之經驗。
(2) 透過導入 BIM 技術,施工廠商能提早發現施工之問題,並擬定解決方法,使本案能 在期限內如期完工。
(3) 本案應用 BIM 於景觀地磚之數量計算,提供總面積及地磚塊數之資訊。
九、結論:
1. 中興工程顧問公司(建築設計、結構設計與機電設計)與建國工程(施工總包商),在執行中 興工程研究大樓之個案中,累積豐富的 BIM 執行經驗,認為新加坡 BIM 指南,比較美 國、英國等國之 BIM 執行模式,更適合國內未來執行 BIM 專案之參考。
2. 與會之專家們願意協助中華大學研究團隊,在訂訂 BIM 指南時,提供合適的模型圖片,
作為訂定 BIM 指南之演練案例。
十、散會(12:30)
個案焦點訪談紀錄(二)
可並列在施工圖,因此建議刪除。
6. 專案目標第 22 項,定義中未明確變更要求時該由誰為基準,建議修正為:「當工程 司要求變更時,承包商應提供核定的施工模型、狀態紀錄、與圖面,給工程司審核。
」
7. 專案目標第 25 項,建議將「工程顧問」審查修正為「工程司」審查,理由同如第 22 項;
另外,在交付項目中,「送請第三方驗可」,會有產生利益衝突之憂慮,導致失去公 正性,因此建議刪除。
謝宗興研究員:
1. 在現階段的法規與 BIM 協同作業可發現是無法連結的,如果要立即修改的話,勢必 造成困難;因此,短期內應該考量產業之接受程度,不一定要一步到位。但是在未 來長期應會逐步朝向全面採用 BIM 之方向發展,肯定會制定相關法規,以符合現況 BIM 專案之需求。
九、結論:
1.在與會專家的協助下,BIM 協同作業指南附錄 B 之專案目標,刪除了 2 項並修正 7 項,
不僅考量法令規定亦能另符合國內實務的作法。經修正後 BIM 專案目標為六階段 25 項。
2.國內對於 BIM 協同作業指南可能因各自立場或條件,仍有諸多意見,但若能及早完成並 試行,亦可在日後蒐集意見回饋後再調整。
十、散會: (12:50)
專家訪談紀錄
一、 會議名稱:執業建築師(徐豪廷建築師)諮詢會議 二、 會議時間:104 年 7 月 16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三、 會議地點:徐豪廷建築師事務所(新竹縣竹北市科大二街 3 號 3 樓) 四、 主持人:邱垂德教授 紀錄:邱垂德教授 五、 出席人員:徐豪廷建築師、邱垂德教授、鄭紹材教授
六、 會議主要議題:請徐豪廷建築師針對本計畫所擬「BIM 協同作業指南(初稿)」之附錄 B-BIM 目標與責任矩陣(基準),依我國執業建築師現行之流程,逐項(共 28 項)檢討修改。
七、 討論狀況照片:
八、 會議主要結論:
1. 參與專案人員部份,刪除估價師以免與「不動產估價師」混淆,刪除景觀建築師,
測量師改為測量技師、增列消防設備師,以符合國內專業人員用語。
2. 專案目標第 2 項中「-視需求申請用地許可」,我國沒有這一項流程,建議刪除。
基地模型主要是測量的地形資料,建議改為「基地(地形)模型」。
3. 專案目標第 6 及 7 項,依我國建築法規定,結構及機電都是由建築師付委託專業 技師執行,建議刪除「準備結構送審」與「MEP 送審資料」。
4. 專案目標第 10 項,建議改為「申請並取得建造執照」。
5. 專案目標第 12、13、14,依我國執業建築師之流程,取得建造執照後不再送審,
也不再有結構分析及機電分析。建議刪除「送審」及「分析」用語。同理由,建 議應刪除第 15 項專案目標。
審查後,提送主管機關取得使用執照。因此第 27 項文字建議修正為「建築師審查 竣工模型,送審取得使用執照」。
7. 原英文中的 Record Model(核定模型)及 As Built Model(竣工模型)應做區分。
附錄三 專家學者座談會紀錄
3. 國內目前之審查機制連結到如:智慧綠建築審查、水土保持審查、無障礙專章審
6. 建議本研究可參考 UK 的 BIM Toolkits,Digital Plan of Work, PAS-1192。
許榮坤總經理:
1. 工程專案執行之流程、交付項目因專案之不同而有所差異,若透過 BIM 指南直接 規範,可能忽略各專案之差異。
2. 設計單位應用 BIM 滿足行政流程,施工單位應用 BIM 滿足公司內部行政或工地 施工之資訊,導致勞務成本增加。
3. 建築師之服務為表達設計之創作,而模型為表達創意之載體,所有法規體系還是 須滿足圖說及包告書之簽證,模型應非作為交付之標的。
4. 設計單位執行設計之過程中,BIM 模型須滿足目前行政需求。
新北市建築師公會張文陽建築師:
1. 建築師的協同作業顧問群,是可以將「分包商」改成另個更符合實情之名稱?
2. 目前業界實行 BIM 建模有「設計端」「施工端」的切割,甚至對立之現象,建議須考 慮國內此特殊狀況。
3. 「BIM 指南」作為日後各操作單位擬定 BIM 應用之依據與選項,涵蓋層次高而廣,
建議可依據不同的使用對象擬定不同的「BIM 指南」。
陳建忠組長:
1. 對 BIM 驗收之方式,宜再詳細探討。
2. 期望本研究案之指南,可獲得更多之共識,使之具有更大的參考價值。
2. 期望本研究案之指南,可獲得更多之共識,使之具有更大的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