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BIM 協同作業指南之研擬
第四節 BIM 特定條款之修訂
BIM 是新一代的建築專案溝通工具,其最重要的價值在於提供營建專案在其 生命週期各階段各項決策所需的資訊。在選定專案的 BIM 應用目的後,如何在主 契約中將所要求的 BIM 工作導入,實為 BIM 能否實務應用的關鍵課題。針對國 內 BIM 專案之需求,本研究建議參考新加坡 BIM 指南中的「BIM 特定條款(以下
簡稱 BIM 條款)」,在採購契約中訂定特定條款;再藉由主契約特定條款優於一般 條款之原則,導入 BIM 契約工作項目。BIM 條款之主要內容共包括六節:定義、
一般原則、BIM 管理、BIM 執行計畫、風險分攤、及智慧財產權等,如表 4-6 所 示。除了將 BIM 的相關用語名詞以特定條款的方式引入主契約,以供營建專案團 隊各方遵循外,BIM 條款也確保參與專案之各方皆將 BIM 條款納入契約,且 BIM 條款中明文規定:「BIM 工作之引入並不改變原主契約規定的各方關係與責任」。
BIM 條款除了以「風險分攤」及「智慧財產權」的條文釐清國內 BIM 專案常見不 當權利義務之想像外,也將 BIM 執行計畫及 BIM 指南等技術規定引入主契約之 要求中,要求參與 BIM 專案之各方共同遵循。
經過產業訪談及專家座談發現,短期內國內推動 BIM 專案仍有編列 BIM 價 金的需求。因此,若僅有表 4-6 的 BIM 條款,則承攬 BIM 專案契約方要等到依 BIM 條款與團隊成員合意擬定 BIM 執行計畫後,才能確定需要執行的 BIM 工項 (BIM Uses)。如此即可造成契約簽訂後才確認工作範圍的不確定性問題,也容易 引發假以雙方之契約爭議;因此,在本土化時建議於主契約的「契約文件效力」
條文中必需納入 BIM 條款,且於「履約標的」條文中增列主要的 BIM 工作項目,
在「契約價金之給付」部分,亦應增列對價之 BIM 工作服務費用及給付方式,以 符合目前國內推動 BIM 之需求。
表 4- 6 BIM 特定條款內容整理表
條文別 主述內容 引用文件
前言及備註 說明本條款將 BIM 相關工作納入主契約,適用於公私部門及 不同採購契約的營建專案。
主契約
1.定義 定義 BIM 相關用詞共 16 項(BIM 模型、BIM 經理、貢獻、圖 面、施工文件、階段定案 BIM 模型、建模者、用模者等)
相關文獻
2.一般原則 參與專案各方皆應將 BIM 條款納入契約 BIM 條款不改變原主契約各方關係與責任
不一致時,圖面優先於 BIM 模型,BIM 條款優先於主契約 圖面依由各階段定案 BIM 模型產出基礎進行後製。
主契約
3.BIM 管理 由業主指定一或多個 BIM 經理,BIM 經理可由專案成員兼任,
聘用 BIM 經理所需費用由業主負擔。
BIM 經理之角色與責任從 BIM 指南之規定
BIM 指南
條文別 主述內容 引用文件 4.BIM 執行計
畫 (BEP)
BEP 由 BIM 經理召集團隊成員合意擬定
BEP 與 BIM 模型之建製及演進,可參考 BIM 指南之規定。
各階段定案 BIM 模型由 BIM 經理與成員共同核定 BEP 中超出主契約範圍之工作應視為額外工作或變更
BIM 指南
5.風險分攤 專案團隊成員的貢獻應符合主契約及相關法律之規定 建模者的貢獻都將與專案後續階段之建模者與用模者分享 建模者建製 BIM 模型資訊時,將不擁有該模型資訊或使用軟 體之所有權,亦不授予模型資訊他用之權利。
團隊成員應盡可能減少因使用模型資訊之債權與債務風險
主契約 BEP
6.智慧財產權 團隊成員應確保擁有或取得其 BIM 工作內容之所有權或非專 屬授權。本條款不得限制、移轉或影響任何成員對於 BIM 工 作貢獻之智慧財產權。
主契約
(資料來源:本研究依 Singapore BIM Guide 及專家座談結果進行本土化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