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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於現行「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暨驗證實施計畫」增列 避難引導規劃之規定: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現行「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自衛消防編組演練暨驗證實施計畫」第柒條 第六項第(二)款第 2 目規定:「可依照事先規劃的樓梯及避難通道進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行避難引導工作,但不可引導至離火場最近的樓梯。」建議增加文字如 下:「避難引導規劃時,應假設引火點,進行樓梯人流量分析,依據分 析結果規劃避難動線,消防隊員救災動線亦應納入考量,降低競用發生 時的衝擊。」。並於同條第三項通報消防機關內容中,增列前述避難規 劃情形。

建議二

進行競用建築物分析與實測之研究: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消防署

本研究提出研判競用發生的理論架構,建議選定某一消防大隊服務區域 為例,進行實證研究。此外,消防隊員是否應俟避難者疏散到一定程度 再進入火場,抑或針對特殊場所應有避免避難動線與救災動線衝突機 制,應進一步研究。

附錄

附錄

附錄一 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及搶救作業要點

內政部消防署 89 年 2 月 10 日 89 消署救字第 89F0061 號函發布 內政部消防署 91 年 10 月 29 日 消署救字第 0910016554 號函修正

一、為提昇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火場指揮能力,強化火災搶救效率,發揮整 體消防戰力,以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火場指揮官區分:

(一)火場總指揮官:由消防局局長擔任。

(二)火場副總指揮官:由消防局副局長擔任。

(三)救火指揮官:由轄區消防大(中)隊長擔任,火災初期由轄區消防分 隊長擔任。

(四)警戒指揮官:協調轄區警察局派員擔任。

(五)偵查指揮官:協調轄區警察局派員擔任。

三、火場指揮官任務:

(一)火場總指揮官(副總指揮官):

1成立火場指揮中心。

2統一指揮火場救災、警戒、偵查等勤務之執行。

3依據授權,執行消防法第三十一條「調度、運用政府機關公、民 營事業機構消防、救災、救護人員、車輛、船舶、航空器及裝備,

協助救災」。

4必要時協調臨近之軍、憲、民間團體或其他有關單位協助救災或 維持現場秩序。

(二)救火指揮官:

1負責指揮人命救助及火災搶救部署任務。

2劃定火場警戒區。

3建立人員裝備管制站。

4指揮電力、自來水、瓦斯等相關事業單位,配合執行救災。

5指揮救護人員執行緊急救護。

6災情回報及請求支援等事宜。

(三)警戒指揮官:

1指揮火場警戒及維持治安勤務。

2指揮火場週邊道路交通管制及疏導勤務。

3指揮強制疏散警戒區之人車,維護火場秩序。

4必要時由轄區消防機關通知協助保持火場現場完整,以利火場勘 查及鑑定。

(四)偵查指揮官:

1刑案發生,指揮現場勘查工作。

2指揮火警之刑事偵查工作。

3火警現場之其他偵防工作。

四、火場指揮官應配戴指揮臂章,顏色規定如下:

(一)火場總指揮官、副總指揮官佩戴黃色臂章。

(二)救火指揮官佩戴紅色臂章。

(三)警戒指揮官佩戴藍色臂章。

(四)偵查指揮官佩戴綠色臂章。

附錄

前項臂章由消防局製發。

五、指揮權指派及轉移規定:

(一)消防機關接獲火警報案派遣人車出動,應同時指派適當層級救火指揮 官到場指揮,初期救火指揮官由轄區消防分隊長,或由救災救護指揮 中心指定人員擔任;研判災情達成災標準時,應通報大(中)隊長到 場指揮;可能達重大火災層級時,則應通報消防局局長到場擔任總指 揮官;若達到特殊重大火災層級時,則另通報直轄市、縣(市)首長 到場指揮。

(二)總指揮官未到場時,由副總指揮官代理總指揮官任務,總指揮官及副 總指揮官未達火場時,救火指揮官代理總指揮官任務,救火指揮官未 到達火場前,由在場職務較高或資深救災人員暫代各項指揮任務,各 級指揮官陸續到達火場後,指揮權隨即逐級轉移。

(三)警戒、偵查指揮官指揮權指派及轉移規定,由警察局自行訂定之。

六、為利於火場指揮及搶救,得設火場指揮中心、人員裝備管制站及編組幕僚群:

(一)火場指揮中心:由火場總指揮官於現場適當位置設立,統一指揮執行 救火、警戒、偵查勤務及其他協助救災之單位及人員。

(二)人員裝備管制站:由救火指揮官於室內安全樓層或室外適當處所設立,

指定專人負責人員管制及裝備補給,並做為救災人員待命處所。

(三)幕僚群:

1作戰幕僚:隨時掌握火場發展狀況、攻擊進度、人力派遣、裝備 需求、戰術運用、人命救助等資訊,適時研擬方案供指揮官參考。

2水源幕僚:瞭解、估算火場附近之水源情形(消防栓、蓄水池、

天然水源等),並建議適當的使用水源方式。

3通訊幕僚:負責指揮官與指揮中心、火場內部救災人員間,指揮 命令及火場資訊之傳遞。

4後勤幕僚:負責各項救災戰力裝備、器材及其他物資之後勤補給。

5聯絡幕僚:負責與其他支援救災單位之聯繫。

6新聞幕僚:負責提供新聞媒體所需之各項資料,如火災發生時間、

災害損失、出動戰力、目前火場掌握情形等資料。

七、火災搶救作業要領:

(一)整備各式搶救資料:

1當日人員、車輛救災任務派遣編組表。

2甲、乙種搶救圖(甲種搶救圖:就地圖內相關街道、建築物位置、

樓層高度、水源狀況、消防栓管徑大小、位置及池塘、蓄水池、

河川、湖泊、游泳池位置等可供消防救災車輛出入等相關資料,

予以符號標記標示,提供災害搶救參考;乙種搶救圖:針對轄內 高危險特定區域或建物(如違建區、超高樓、集合住宅::),

以會審、勘之消防圖說繪製,並註記各對象物可供救災運用之消 防設備、位置、數量及供人命救助、災害搶救參考之內部設施資 訊)。

3高危險對象搶救部署計畫圖。

4化災現場消防搶救安全手冊、物質安全資料表、緊急應變指南等 相關搶救資料。

(二)受理報案:

1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或分、小隊值班人 員)受理火警報案後,應持續蒐集火場情資、並立即派遣救災人、

車出動及通報義消、友軍(警察、環保、衛生、電力、自來水、

瓦斯等單位)支援配合救災。

2調閱甲、乙種搶救圖、搶救部署計畫圖或相關搶救應變指南。

3出動時間:於出動警鈴響起至消防人車離隊,白天六○秒內,夜 間九○秒內。

(三)出動派遣:

1車輛派遣:除特種車(如雲梯車、化學車等)依狀況需要派遣外,

車輛派遣應以「車組」作戰為原則,忌用「車海」戰術。

『註:「車組」係以兩輛消防車組成具獨立救災作戰之基本單位,一為攻擊車、

附錄

另一為水源車,一般常見的車組為水箱車加水箱車、水箱車加水庫車、雲梯車加 水箱(庫)車、化學車加水箱(庫)車等。』

2人員派遣:依救災任務派遣編組表所排定任務作為,並配合每一 攻擊車應至少能出二線水線為人力考量原則。

3初期救火指揮官應攜火警地址登錄紙、甲、乙種搶救圖、搶救部 署計畫圖、及其他相關搶救應變指南等資料出動。

(四)出動途中處置:

1出動途中應隨時與指揮中心保持聯繫,將所觀察之火、煙狀況,

立即回報指揮中心,並進一步了解指揮中心蒐集之現場情資。

2初期救火指揮官應就派遣之人車預作搶救部署腹案,並以無線電 告知所屬及支援人員,以便抵達火場時能立即展開搶救作業。

(五)抵達火場處置:

1災情回報:初期救火指揮官到達火場,應立即瞭解火場現況(建 築物內部結構、火點位置、延燒範圍、受困災民、儲放危險物品 等),並回報指揮中心。

2請求支援:初期救火指揮官就災情研判,現有人、車、裝備等救 災戰力,如有不足,應立即向指揮中心請求支援。

3指揮權轉移:若火勢擴大,火災等級升高,指揮層級亦相對提高,

初期救火指揮官應向後續到達之高層指揮官報告人、車、裝備部 署狀況、人員搜救情形及分析火勢可能發展情形,並接受新任務 派遣,以完成指揮權轉移手續。

4車輛部署:以「車組作戰」及「單邊部署」為原則,三樓以上建 築物火場正面空間,應留給高空作業車使用。

5水源運用:以接近火場之水源為優先使用目標,但避免「水源共 撞」(注意是否同一管路及管徑大小),另充分利用大樓採水口、

專用蓄水池等水源。

6水線部署:以爭取佈線時間及人力為原則。

(2)室外佈線:利用雲梯車、雙(三)節梯加掛梯及由室內垂下水帶等方式部 署水線,適用較高樓層。

(3)佈線時應善用三(分)叉接頭,以節省佈線時間及人力。

7人命搜救:抵達火場後,應優先進行人命搜救任務。

(1)第一梯次抵達火場之救災人、車,應優先進行人命搜救任務,水源部署應 掩護搜救任務之進行。

(2)搜救小組應以兩人以上為一組,以起火層及其直上層為優先搜救目標,樓 梯、走道、窗邊、屋角、陽台、浴廁、電梯間等,應列為搜救重點。

(3)由指揮官分配各搜索小組搜索區域、聯絡信號,入室搜索前應先登錄管制 搜救小組「姓名」、「人數」、「時間」、「氣瓶壓力」,每一區域搜索 完畢後,需標註記號,以避免重複搜索或遺漏搜索。

(4)入室搜索應伴隨水線掩護,並預留緊急脫離路線。

(5)設有電梯處所發生火警時,應立即將所有電梯管制至地面層,以防止民眾 誤乘電梯,並協助避難。

(6)對被搜救出災民應做必要之緊急救護程序,並同時以救護車儘速送往醫療

(6)對被搜救出災民應做必要之緊急救護程序,並同時以救護車儘速送往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