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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建議一

針對本研究所得避難人流數據及空間設計尺寸、原則進行軟體及實地模擬驗證:

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本次研究重要發現茲列述如下,後續研究中可針對本研究的發現進行軟硬體的 模擬驗證。

5. 基地戶外空間的動態滯留人數密度應維持在 2 人/m2~3 人/m2,靜態滯留以不超 過 3 人/m2

6. 建議大型基地戶外空間的審議上應有廣場式的空間以調節動態滯留人口與作為 緊急人群集結的地方。

為限制,而在出入口流動率界限值上,應採一般電車出入口,以 1 人/m.

秒~1.5 人/m.秒(亦即每公尺每秒鐘經過的人數),以防阻塞與推擠,當超過界限 值時,建議出入口的寬度應予加寬。

7. 救災通路的規格長寬尺寸:6 層以上未達 10 層之建築物,應為寬 6 公尺、長 15 公尺以上;10 層以上建築物,應為寬 8 公尺、長 20 公尺以上。基地內避難道路 寬度設計應在 1.5m~6m 間。

8.

建議二

「大型場館戶外基地火災避難安全之都市計畫審議指導綱領」參採應用:立即 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各縣市政府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大型場館於基地內之避難動線淨寬 4 公尺以上;救災動線依現場救災需求應維持 雙向通行之動線則要保持淨寬 8 公尺以上,且避難動線與救災動線應區劃分隔,

以確保避難弱者緊急救援之可及性。

本研究所提之「大型場館戶外基地火災避難安全之都市計畫審議指導綱領」,建 議各縣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於審議大型公共設施建築時,能廣為參酌。

附錄一 專家座談紀錄

壹、專家座談概述

由於專家座談對於凝聚議題與集思廣益來解決複雜的課題上,相當有幫助。本研究 針對所研擬的議題,舉辦一場專家座談,而無法與會的專家,則以相同的議題進行訪談。

本次座談在民國 105 年 09 月 23 日舉行,與會者含研究團隊共有 16 人,其中來自公部 門與學界專家共有 7 位,主要討論議題包含:

1. 大型基地外部環境的防災性能考量:

(1) 目前都市設計審議原則中對於基地的戶外空間系統配置的規定與審議上,

應如何在防災與避難疏散部分進行改善與強化?

2. 基地內由室內往室外的避難所需軟硬體考量:

(1) 基地內室內空間往室外空間避難所需考量的因素,及最大滯留人數如何反 映在最接近的出入口及附近的基地內戶外空間收容據點之規劃。

(2) 是否考量先室內避難至基地內的戶外空間(含據點)即可,基地外部的空 間暫緩討論,因為涉及各別街廓,況且從案例來看至建築物戶外即算安全。

3. 基地內戶外空間避難人流密度參數設定:

(1) 基地內戶外空間的人流密度合理值的設定。

(2) 人群步行速度的設定 1.0 公尺/秒、1.2 公尺/秒、1.5 公尺/秒的合理性及對象 限定。

(3) 年齡、性別等社會背景變項下的步行者條件設定,在本研究中的探討層面。

本次專家座談大綱如圖 4-1 所示。

圖 1 專家座談大綱

一、 建議本研究產出未來欲審查大型基地外部環境防災項目之規範。

陳亮全教授

二、 條列式法規無法滿足所有大型建築、基地設計境況,建議本研究可規劃出較 彈性之防災設計目標,供日後設計者在建造設計之初便納入防災考量,而不 會謹是落入遵守法規最低需求之窠臼。

三、 建築物周邊的建物,或鄰近基地之地區特性是否要納入本研究評估?另本研 究將人文特性對於避難影響的評估要做到什麼程度?皆需釐清定義。

四、 地下停車場的議題是否放進本研究探討?若無,則需建議都市設計審議或其 他審查時必須進行探討,應事先界定清楚。

五、 建議探討避難人流密度,應以整個基地為單位來計算其密度、容積率將比較 容易掌握,否則納入其他道路、鄰近區域皆較不易充分評估,屆時參考此數 據,設計者亦比較容易參考設計。

六、 室外避難參數以「密度」為依據將比「速率」,速率將受空間、動線、樓梯、

水平面等因素影響,以密度為依據較易符合大部分的境況。

七、 避難與救災空間需訂定區分劃設之規定,納入未來都市設計審議訂定。

一、 針對本案研究範疇,請事先定義下列事項;

張剛維副局長

(一) 大型基地的基地規模、主體使用型態之定義跟規範、以利於研究聚焦,

例如英國 Green Guide 應用於運動型態。

(二) 何謂戶外基地內之法定空地?

二、 關於建築物戶外空間地下式、有頂蓋式、半開放式等空間是否認定其有供民 眾避難之功能,如供避難使用他的功能是不是需打折或減損來計算?

三、 建築物基地邊界的認定標準應設一個基準,要計算建築物外部基地、或增納 道路面積、鄰近基地等,應有一個標準。

四、 避難時間認定,從哪裡逃到哪裡要設一個界限點,例如 8 分鐘是從逃離觀眾 席,15 分鐘逃到出口等,要如何計算應納入討論議題。

五、 速率、密度等參數部分,如要納入未來都市設計考量,將會影響往後避難、

開發量計算等,建議可進行實驗研討出符合我國國情之經驗值。

一、 建議針對「大型基地」予以明確定義,定義方向可參考八仙塵爆後,有關大 型活動安全管理的規定,如人數及活動性質,在活動人數方面訂出數量值,

在活動性質方面可採正面表列及負面表列 2 種方式。

李清安副局長

二、 有關大型基地外部環境,首重確定基地內可供避難的空間,該空間面積的計 算,應考量去除救災作業空間及救災動線所佔的面積。

三、 本研究案有關建築物戶外空間疏散避難,建議應考量與基地內相連結的外部 環境(如:街廓、交通環境…等)。

四、 都市設計審議部分,建議可從目前審議項目中,有關疏散避難方面提列,再 進行檢討;另外可從相關法令面納入與避難有關內容,並針對審議項目明確 化、表格化、條列化,對於審議項目亦建議予以相關權責分工。

一、 都市設計審議考量建物外部空檢討本身是否應先在容積率、建蔽率先考量目 前條件下的疏散避難能量。

單信瑜副教授

二、 涉及基地外的部分均非「一般性案件」,是否應在審議規則內,建立例外性需 特殊審查的範疇。

三、 大型場館購物中心公共安全目標本身之訂定與本案息息相關,是否先依現行 相關原則數據檢討作為本案討論之出發點;內部向外先確認,再討論戶外及 基地外。

四、 以「火災(室內火災)」為基準是可以的,但對於”火災”的設計(火災參數)

本身是否應先討論?多大、燒多久的火災?在「火災情」的部分,是否應預 留(扣除)外部救災單位集結面積、進出道路(空間、動線)。

五、 防火區劃、火煙熱隔絕:疏散時間急迫性壓力稍減。

六、 戶外空間、基地外空間之考量:隨著情境的時間變化,公園是否可”永久”存 在?

七、 大巨蛋、小巨蛋、體育場過去這些案件的審議標準?使用數據?步行時間?

疏散時間?戶外空間限定範圍?應可對照。

八、 參考建築技術規則、耐震設計規範、結構外審的發展歷程與現行執行辦法,

審查可通過的原則是什麼?也參考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畫。不可能有

單一確的合格標準。

九、 針對討論議題及上述內容彙整:

(一) 議題一:是否只限定在室內火災?是否限定討論的建物或建案類別?不 同建物類別在不同災害考量下,避難疏散需求不同。例如:大巨蛋室內 火災是否是最重要最關鍵、最 critical 的災害情境?

(二) 議題二:

1. 戶外空間避難疏散的需求,應回歸及配合建築物內部本身之防救災設 施(組織)能力之考量。是否假設硬體消防及安全設備完全失效?

2. 戶外/基地外之限制是否合理?光以大巨蛋為例恐失真。只要沒有大 河、大溝、大山、圍牆隔絕,沒有理由都不能用。但不代表這樣就一 定過關,因為重點在離開建物內部,用外部邊界限制導致內部壅塞並 不合理。(向外人行速度也會限制內往外人流速度)

(三) 議題三:人流密度參數,只有相對合理,沒有絕對正確,全國統一一至 標準就好。

一、 相關日本文獻的建物外避難空間的操作原則如下:

邵珮君副教授

(一) 日本在性能式建築設計推動後,針對戶外避難空間有幾個原則被提出:

1. 避難空間應能避開公用道路(公道)、危險地點(如:輻射熱、建物 毀損等)。

2. 亦應確保避難者能自由避開火災等危險情境。

3. 不得已無足夠戶外避難空間時,則於建物內確保避難空間有其需要。

4. 若基地或人工地盤相當寬廣時,在基地內則應規劃避難動線配置,此 時基地內人員不以逃到道路為優先。

5. 避難空間不應讓避難者避難時產生生理上的困難。

(二) 都市設計中談到防災時,多以消防救災、消防車停放或防災計畫擬定為 主,或許考 量災害情境與設計元素,對救災動線、避難動線的影響為何,

作為未來選址、規劃申請時評估建築與都市空間之安全性能確保。

(三) 從避難空間與群集之物理關係,從日本相關群集密度文獻釐清,群集活

動時 1 人/m2後方人員可自由超越前方,1.5 人/m2超前有其困難造成 速度低下,3 人/m2 時勉強移動,4 人/m2時恐有定住不動疑慮;或許 3~4 人/m2可被討論其戶外避難人員空間限度。

一、 本案研究目的為何?法案建議還是只是檢討是項建議,例如像建築法 99 條針 對特定規模建築,要求提出防災計畫書,由申請單位來告訴我們必須討論的 防災事項有哪些再進行討論。建議以我國檢討指標為方向,可供地方政府都

一、 本案研究目的為何?法案建議還是只是檢討是項建議,例如像建築法 99 條針 對特定規模建築,要求提出防災計畫書,由申請單位來告訴我們必須討論的 防災事項有哪些再進行討論。建議以我國檢討指標為方向,可供地方政府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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