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設計審議納入都市防災審查事項之
研究-建築物戶外空間疏散避難檢討
(期末報告)
內 政 部建 築研 究 所協 同研 究 報告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本報告內容及建議,純屬研究小組意見,不代表本機關意見)都市設計審議納入都市防災審查事項之
研究-建築物戶外空間疏散避難檢討
研 究 主 持 人 : 蔡
綽
芳
協 同 主 持 人 : 邵
俊
豪
研
究
員 : 簡
賢
文
研
究
員 : 洪
啟
東
研
究
助
理 : 謝
翔
宇
研
究
期
程 : 中華民國 105 年 2 月至 105 年 12 月
內 政 部建 築研 究 所協 同研 究 報告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目次
目次 ... I 表次 ... III 圖次 ... V 摘要 ... VII ABSTRACT ... XI 第一章 緒論 ... 1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 1 第二節 研究執行方式 ... 5 第二章 建築物之開放空間疏散避難考察 ... 7 第一節 「開放空間」法規層面與避難疏散相關的評析 ... 7 第二節 都市設計審議下的開放空間 ... 10 第三節 大型基地之相關審議規定 ... 16 第四節 外部避難空間之安全評估與案例介紹 ... 17 第三章 戶外基地空間之滯留人數考察 ... 25 第一節 戶外空間滯留人群密度的算定 ... 25 第二節 基地內救災避難通道的設計 ... 30 第三節 基地戶外空間之疏散避難相關之軟硬體建議 ... 32 第四章 大型場館戶外基地火災避難安全之都市計畫審議指導綱領 ... 33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 37 第一節 結論 ... 37第二節 建議 ... 39 附錄一 專家座談紀錄 ... 41 附錄二 期末審查意見回覆表 ... 51 附錄三 期中審查意見回覆表 ... 59 附錄四 期初評選委員發言重點與受評廠商回應 ... 65 參考資料 ... 67
表次
表 1- 1 室內與戶外疏散避難因子比較 ... 4
表 2- 1 容積獎勵相關法條 ... 9
表 2- 3 本研究所指涉之大型建築物參照舉例 ... 16
圖次
圖 1- 1 研究流程圖 ... 6 圖 2- 1 新競技館的觀眾席避難時間 ... 18 圖 2- 2 出入口高低差通道 ... 19 圖 2- 3 高視覺認知之避難路徑配置 ... 19 圖 2- 4 避難階梯設置手把 ... 19 圖 2- 5 不同收容人數外部滯留空間 ... 20 圖 2- 6 臨時停車與臨時電源配置 ... 21 圖 2- 7 不同數目的避難出口與途徑 ... 21 圖 2- 8 火災時避難安全確保的相關基準,屬於基本的性能基準的第Ⅰ類 ... 22 圖 2- 9 防災倉庫配置 ... 23 圖 2- 10 防災中心配置 ... 23 圖 3- 1 群眾流動係數(戶川喜久二,1963) ... 28摘要
關鍵詞:戶外空間、疏散避難、公共育樂建築 一、研究緣起 本研究旨在針對建築物及大型基地戶外空間的避難疏散議題,包含動線規劃、人 流 預測、搶救、容受 力等因應地形與街廓的疏散策略等進行研究,並從整合都市計畫、都 市設計、建築管理、活動安全管理等層面來進行建築物戶外空間的避難整備與設置基準 的評估,並將戶外空間避難疏散安全作為建築物標準化安全審查標準項目,將其 落實在 法制環境及審核制度上做為實質目標。 二、研究方法及過程 蒐集國外大型基地層級戶外空間避難疏散之案例及其營運管理經驗之相關書面與 電子資料。包含國內外建物管理與審核的相關法令、建築相關之期刊論文資料、梗概集、 活動管理安全作業手冊等。尤其偏重在活動與建物間在避難疏散相關的官方審核規定、 學界在疏散避難整備上相關研究資料。本協同計畫案擬以營運中、興建中或完成設計之 都市大型建築為案例,透過具體的建築量體與戶外空間之設計,從規劃、設計、審議觀 點檢視上述避難者行為及戶外空間避難救援之議題,透過專家諮詢討論研議改善策略與 調和方案。 三、重要發現 本研究所提出來的關於基地戶外空間,對於滯留人群的密度建議,按第三章的文獻 分析,戶外空間扣除植栽部分,動態滯留人數密度應維持在 2 人/m2~3 人/m2,靜態滯 留以不超過 3 人/m2為限制,而在出入口流動率界限值上,應採一般電車出入口,以 1 人/m.秒~1.5 人/m.秒(亦即每公尺每秒鐘經過的人數),以防阻塞與推擠,當超過界限 值時,建議出入口的寬度應予加寬。四、主要建議事項 建議一 針對本研究所得避難人流數據及空間設計尺寸、原則進行軟體及實地模擬驗證: 立即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 本次研究重要發現茲列述如下,後續研究中可針對本研究的發現進行軟硬體的 模擬驗證。 1. 基地戶外空間的動態滯留人數密度應維持在 2 人/m2~3 人/m2,靜態滯留以不超 過 3 人/m2 2. 建議大型基地戶外空間的審議上應有廣場式的空間以調節動態滯留人口與作為 緊急人群集結的地方。 為限制,而在出入口流動率界限值上,應採一般電車出入口,以 1 人 /m.秒~1.5 人/m.秒(亦即每公尺每秒鐘經過的人數),以防阻塞與推擠,當超過 界限值時,建議出入口的寬度應予加寬。 3. 救災通路的規格長寬尺寸:6 層以上未達 10 層之建築物,應為寬 6 公尺、長 15 公尺以上;10 層以上建築物,應為寬 8 公尺、長 20 公尺以上。基地內避難道路 寬度設計應在 1.5m~6m 間。 4. 建議二 「大型場館戶外基地火災避難安全之都市計畫審議指導綱領」參採應用:立即 可行建議 主辦機關:各縣市政府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大型場館於基地內之避難動線淨寬 4 公尺以上;救災動線依現場救災需求應維 持雙向通行之動線則要保持淨寬 8 公尺以上,且避難動線與救災動線應區劃分 隔,以確保避難弱者緊急救援之可及性。 本研究所提之「大型場館戶外基地火災避難安全之都市計畫審議指導綱領」, 建議各縣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於審議大型公共設施建築時,能廣為參酌。
ABSTRACT
Keywords: Exterior Space, Evacuation, Public Building for Sports and Recreation
The study focuses on the Evacuation of exterior space in public buildings for sports and recreation. The important locations of the study include open space in public building and exterior space which is out of the public building. The research purpose in the study is trying to find the appropriate building performance design in outside space for effective evacuation in public building including the software as well as hardware items.
When it comes to research methods in the study, the literature review was conducted in the first step to collect the data related to outside evacuation in specific building or urban areas, such as parks, open spaces, and shelters designated for evacuation when a disaster occurs. Besides, after review of related literature, a seminar with experts whose professions are urban design, firefighting, and Architecture will be conducted to make sure important factors of evacuation of open space in public building and exterior space out of the building,especially for dome.
In the final report, we found the outline of population density in exterior space is from 2 people / m2 to 3 people/ m2. Besides, we also provide several suggestions to manage the evacuation of people as well as a program for a review of evacuation security in an exterior space.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背景
壹、研究緣起
本研究旨在針對建築物及大型基地戶外空間的避難疏散議題,包含動線規劃、人 流 預測、搶救、容受 力等因應地形與街廓的疏散策略等進行研究,並從整合都市計畫、都 市設計、建築管理、活動安全管理等層面來進行建築物戶外空間的避難整備與設置基準 的評估,並將戶外空間避難疏散安全作為建築物標準化安全審查標準項目,將其落實在 法制環境及審核制度上做為實質目標。在建築物內部防火避難設施與消防安全設備等相 關法規漸臻完備的今日,建築物本體戶外空間的疏散與避難議題卻尚未列入都市設計審 議程序及建築許可審查範圍。在符合建築室內防火避難與消防設備法規的條件之下,建 築物的容積率與建蔽率一旦確定,戶外空間的避難模式、人群滯留承受力與人流疏散風 險便隨之受到系統性的制約。目前室內避難動線規劃、可能疏散路徑與疏散策略等均以 成功疏散至戶外空間為目標。然而,在複合性災害發生時,以都市火災為例,二階段避 難之必要性及其風險隨著外部避難區域的整體安全性,而有著不一樣的配置。因此儘管 重要性不亞於室內疏散避難的議題,戶外空間的疏散與避難卻伴隨著高度風險與不確定 性而無法以單一專業面向進行檢證。 戶外空間上的避難部分歸結而言,包含了「動線」與「空間」兩大因素。「動線」 延續自室內空間,內部空間所在的人們從出口至建築物的戶外空間,及基地外的空間的 路線。而「空間」上則包含基地內的戶外空間與基地外的空間,並牽涉到動態滯留人數 的問題。由於目前國內都市計劃審議、都市設計、建築管理等,並無以戶外空間的避難 安全作為建築物審查的標的,因此本研究針對大型建物,尤其是以可提供大型活動的基 地建物探討其戶外空間避難的良窳,並藉此作為其容積率與建蔽率的審核的依據。關於 戶外空間的規定與定義,散見於各類都市設計審議規範中,舉例而言,如以大範圍市區 設計中對於各類建築來看,如<淡海新市鎮第一期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設計審議規範>1 1內政部 100.7.8 台內營字第 1000805257 號令修正第 12 點規定 中, 針對建築基地指定留設戶外空間為:「沿道路指定留設帶狀式開放空間、沿公司田溪主流及支流兩岸退縮建築、臨公園基地退縮建築、臨綠地基地退縮建築、臨兒童遊 樂場基地退縮建築、臨學校基地退縮建築、臨文教區退縮建築、臨廣場基地與保存 區退縮建築、基地內指定留設帶狀式開放空間、指定留設街角廣場。」再者,如以 特定設施建築的戶外空間定義與規格,如<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 >2 一、 以客觀及實務操作的角度來探討戶外空間避難疏散之安全性,「基地內戶外 空間」 、「基地內戶外空間之最大滯留人數」、「空間」、「動線」等為本研究探 討重點。 ,針對戶外空間規劃,分為「戶外休憩空間」、「人行道安全措施」、「室外引導通 路」等,並依分類進行規格的指定。諸如上述,即使在整個地區的都市發展上的設 施建物等之戶外空間有所定義與規定,並無將避難該有的考量放進來審議標準中, 更遑論是以單一建築物進行關於避難安全性評估等之性能設計審查。在本研究中, 以室內火災為致災因子,以此為衍生作為未來建築物戶外空間避難的審核重點,計有兩 類:其一、基地內戶外空間的避難收容空間。其二、動態與靜態的最大滯留人數。而避 難路線亦分成兩類,基地內戶外空間的動線,基地外的交通線道。 因此,本研究目的如下: 二、 以都市地區之常見建物火災來探討不同戶外空間下的避難疏散、搶救行為, 以尋求適合避難的軟硬體條件。 三、 以整合都市計畫、都市設計、建築管理、活動安全管理等層面並發展建築物 外部避難疏散之審視程序。並以公共育樂設施專用之大型公共建築物基地為 審視目標,以其在短時間內有大量人潮之聚集,在災時有公共安全之虞,因 此作為本研究之探討重點。
貳、研究背景
大型基地本身位於都市區域或郊區的情形往往形成不同的避難模式。傳統上,建築 物內部容受力、避難路徑的規劃往往以成功逃出建築物為其目的。內部空間的避難疏散 考量不外乎避難路徑規劃上暢通及安全合理、控制人流速度與避免踩踏及堵塞、多出口 的設計等避免推擠踩踏等,其目標為以安全逃離建物內部,安全到達戶外空間。對於戶外空間的避難上,如果以區域防災計畫的角度來看,較少以單一建物來做討論,而是整 體市街地的避難疏散規劃。因此如以單一建築物戶外空間避難規劃來看,二次避難上的 可能性也不能完全排除。易言之,逃離建築物內部為第一次避難,在到達外部後,除了 建築物本身因發生個別火災或其他促使內部疏散避難至外部的建築自身原因外,因應延 燒與建物倒塌的可能性,而進行的第二次避難亦有其必要性。 在過去建築物避難研究上,國內重視從建築物內部空間發生災害時的避難,以逃至 戶外空間安全區域為其重點。不管在建築物內部的災害為何,先行引導至戶外空間為其 目的,一旦到達便可認定為安全。而這類設施內的避難引導研究上,必須考量的有:: 一、 災害類別:不同的災害,在內部空間上所產生對於避難行為的影響,將使 得避難方式有所差異。如火災考量起火點與煙流,地震則必須考慮出口遠 近與是否發生災損。 二、 避難者因素:從不同屬性的避難者,進而瞭解在建築物內避難的各類需求。 本研究戶外避難的部分,假設以一般成年人為避難者,有別於基地內避難 人員對於避難弱勢族群在選擇路徑上的考量。 三、 避難路徑與出口:路徑的選擇本身在於有效前往出口,而出口數、路徑以 及周邊空曠空間的關係,又反映出災害類型與避難者屬性以及動態的滯留 人數。 四、 避難滯留人數:避難滯留人數受到建築物裡頭容受力的限制,出口數與路 徑類型也影響是否會產生瓶頸現象,設施內的避難時滯留人數多半為單方 向,且較少從外而內,多半從裡到外,較少產生流動性滯留人數。本研究 案主要討論設施由內往外的避難人流為單方向由裡到外的避難方式。 然而,如果以戶外空間的避難來審視,到達戶外後並不代表真進入安全區域。 到可稱為安全的地點來看,尚有一段距離,這一個部分為本研究所要探討的重 點。當以設施戶外空間來看待整個避難階段的問題時,上述的因素雖同樣存在, 但複雜程度更加提升。如下所示: 一、 災害類別:本研究的背景定義在室內火災,尤其是大型的運動場館類型的 建築物內部為起火點,而地震災害並不包含在本研究之內。考量地震之後
建築物戶外空間與動線災損的預測不易,因此將災害侷限於建築物內部火 災,而研究重點則是從室內出口到達戶外後的避難。 二、 避難者因素:如果在室內的避難者,在變數與屬性上的情況,在戶外的避 難上也反映了重要的訊息。弱勢族群在戶外避難時,對於路徑選擇與重要 引導上的整備都與其有關。由於一般大型基地,內部避難安全設計與驗證 審查過程中,避難弱者必須規劃等待救援空間。本研究針對大量體建物設 施大量群聚活動人員全員避難到戶外之都市設計審議需求而言,室內避難 的弱勢族群的避難行動部分暫不予以考慮。 三、 避難路徑與出口:戶外空間的避難,其路徑與出口在於基地內的戶外空間 部分與基地外的開放空間兩部分。安全區的設定上,一般戶外空間的安全 區不會在基地外的戶外空間,而是設在基地外的開放空間,比如鄰近的重 要幹道或附近的防災公園等。 四、 避難滯留人數:戶外空間的避難滯留人數,較不容易計算的原因在於其流 動性質。室內避難,基本上的人數是固定,方向為出口。戶外空間的人員 避難,本研究中,除救災消防人員為逆向進入基地,皆設定為往戶外空間 集結的情況。 表 1- 1 室內與戶外疏散避難因子比較 變因 室內疏散避難 戶外疏散避難 (本研究) 災害類別 火災、地震、人為災害等 室內火災所引起的外部避難 避難者因素 避難者屬性:弱勢族群等 的選擇路線趨勢 避難者屬性:一般成年人 避難路徑與出口 內部往外的出口數與路徑 避難滯留人數 多為靜態單一方向 由建築物內部往外動態避難
第二節 研究執行方式
本研究以收集與建築物戶外空間之相關資料、法令、案例等,進行大型建物戶外空 間在疏散避難上的分析,並以此作為未來都市設計審議在戶外空間疏散避難的參考。本 研究收集的資料約有底下幾項。 1. 法規部分:既有建築、都市設計審議、消防設備等相關之法令,並以此分析目前該議 題的法規環境狀況。 2. 國外相關建築案例資料:如日本新競技館的企劃案等案例資料,藉以瞭解國外大型建 築物的相關戶外軟硬體設計,以收效他山之石。 3. 避難滯留人數等相關研究:本研究的重點之一在於探討合理戶外空間的容納量與避難 疏散人流的狀態,不僅是靜態的,也同時包含動態的滯留人數。與此有關的研究資料 也將收集分析。 本研究期間舉行一次專家座談與兩次專家訪談,並以此作為凝聚該議題之研究分析 方向與目前研究問題的解決方針之研擬。本研究之成果計有:「戶外空間之都市設計審 議項目」、「火災避難疏散之都市設計審議指導綱領」、「整體性戶外空間之避難疏散建議」。 研究流程圖如下。第二章 建築物之開放空間疏散避難考察
第一節 「開放空間」法規層面與避難疏散相關的評析
開放空間,或稱戶外空間與公共空間。相較於內部空間而言,泛指沒有屋簷遮蔽的 空間。一般有植栽、道路、廣場等。關於我國建築相關法令中,對於開放(外部)空間 的定義,整理如下: 基地外的開放(外部)空間為由基地內部往外避難之主要疏散的場所,在我國的建 築技術規則中亦有所提及,關於相關的法規敘述如下: (一)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 其第 283 條開放空間係指建築基地內依規定留設達一定規模且連通道路供通行 或休憩之左列空間: 1.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指建築基地臨接道路全長所留設寬度 4 公尺以上之步行 專用道空間,且其供步行之淨寬度在 1.5 公尺以上者。但沿道路已設有供步行之 淨寬度在 1.5 公尺以上之人行道者,供步行之淨寬度得不予限制。 2. 廣場式開放空間:指前款以外符合左列規定之開放空間: (1) 任一邊之最小淨寬度在 6 公尺以上者。 (2) 留設之最小面積,於住宅區、文教區、風景區或機關用地為 200 平方公尺 以上,或於商業區或市場用地為 100 平方公尺以上者。 (3) 任一邊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其臨接長度 6 公尺以上者;住宅 區並得以淨寬 6 公尺以上、淨高 3 公尺以上及深度小於 15 公尺之通道連接 建築線。 (4) 開放空間與基地地面或臨接道路路面之高低差不得大於 7 公尺,且至少有 2 處以淨寬 2 公尺以上或一處淨寬 4 公尺以上之室外樓梯或道連接至道路或 其他開放空間。 (5) 前目開放空間與基地地面或道路路面之高低差 1.5 公尺以上者,其應有全周 長 6 分之 1 以上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 (6) 2 個以上廣場式開放空間相互間之最大高低差不超過 1.5 公尺,並以寬度 4公尺以上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連接者,其所有相連之空間得視為一體之 廣場式開放空間。 (二) 九二一震災重建新社區開發住宅設計準則 其準則第二項<建築設計>裡針對戶外空間的規定: 1. 族群包被之戶外空間,應配合建築量體,塑造為符合人性感觀尺度之舒適空間。 2. 靠近中庭部分以配置低樓層建築物,越往外圍依次遞增其量體高度為原則,或採用退 縮高度方式,以避免造成中庭空間之壓迫感。 3. 戶外空間應避免分割零碎,且其間應有適當的步道系統予以聯接,為提高使用性,可 考量於中庭或開放空間設置具有頂蓋之迴廊,其迴廊與建築物相接時,其度不得超過 3 公尺,連接部分不超過基地面積百分之 5 時,不計入建蔽率或容積率。 (三) 老人住宅基本設施及設備規劃設計規範 1. 戶外休憩空間 戶外空間 除有緊鄰並可供使用之外部開放空間外,老人住宅應按居住人數每人 1 平方公 尺設置戶外休憩空間,其最小規模不得小於 4 公尺乘以 4 公尺。休憩空間應設 置戶外桌椅等供休憩使用之設施。戶外步行空間之寬度應有 90 公分以上,其有 高低差時,儘可能設置為坡道。戶外空間包含陽臺、敞廊、平臺等,得考慮防 風、避雨,以及留有足夠讓輪椅迴轉的空間,並達到通行的便利。 2. 人行道安全措施 人行道之路緣高於車道不得超過 20 公分,人行道至車道之路緣開口斜坡坡度不 得超過 1 比 12。戶外地面設置之排水溝格柵方向應和行進方向垂直,格柵淨孔 距不得大於 1.3 公分。 3. 室外引導通路 室外引導通路淨寬度應在 1.2 公尺以上,坡度不得大於 1 比 12,坡道長度每九 公尺或在轉折處應設置長度 1.5 公尺以上之平臺,坡度在 1 比 20 以下時,平臺 間隔可放寬至 18 公尺,坡度大於 1 比 20 且高低差大於 60 公分者,應設置扶手。 室外引導通路連接戶外出入口設置之門檻高度不得大於 2 公分,並應在室內及 室外設置深度 1.5 公尺以上之輪椅等候空間。
上述為各類設施針對戶外空間的各式硬體規格的規定,一般的戶外空間,在法 規中也扮演著獎勵及移轉容積率的角色。表 2-1 為開放空間在各法規中規定獎勵容 積的情況。 表 2- 1 容積獎勵相關法條 法規種類 法規名稱 條號 內容 獎勵容積佔 法定容積比例 建管法規 建築技術規則 285 開放空間獎勵 ≤ 30% 都計法規 都市計畫容積 移轉實施辦法 8 容積移轉 30%~40% 都計法規 都市容積建築容 積獎勵辦法 13 都市更新獎勵 ≤ 50% 文資法規 文化資產保存法 33-2 條 35-1 條 古蹟保存獎勵 40%~50% 上述法規的整理中,較少提及因防災疏散關聯所進行的戶外空間設置規定。因 此本研究將大型建物的戶外空間作為避難疏散空間的研究重點。不以容積獎勵的觀 點來看,而純以都市設計中防災避難疏散的觀點,來探討大型建物,尤其是公共育 樂與活動舉辦為目的的大型建物,其戶外空間的有效配置,以因應暫時性避難收容 為目的的空間配置。 如果以避難疏散來看的戶外避難空間,建築基地內的戶外空間在避難上所扮演 的功能: 1. 戶外步道:除了讓避難者能循著來訪的道路往外進行疏散避難之外,也可供消防 與救護車隊,沿著步道進行停放,以便人員進行災害搶救與滅火行動。 2. 廣場型空間:廣場型的戶外空間,往往比步道更能讓救災的車輛進行迴轉與停放。 而人群在疏散之時,適度的廣場型空間也可作為人群滯留疏導的調節之處。一般 稱為 concourse 的地區,也有連接各步道的功能。 3. 植栽:植栽的一般功能為綠化與美觀,在本研究中,植栽對於防災避難的功能並 不明顯。按照「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修正規定」3 3 內 政部 101.6.27 台內 營字 第 1010805787 號 令修正 ,植栽本身雖是綠化環
境的一種,有其一定設置規定與公式,但並不屬於開放空間的草坪,無法視為可 容納滯留人數而被使用。
第二節 都市設計審議下的開放空間
本節從都市設計審議的角度,來看目前開放空間所扮演的角色。底下援引「104 年 度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參考範例」、「新北市都市設計審 議原則」及「淡海新市鎮第一期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設計審議規範」 壹、104 年度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參考範例 為供申請單位及設計單位辦理相關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時規劃設計 之參考,所彙整委員會歷次審議決議原則以加速辦理都市設計審議時程,裡頭關於開放 空間者的規定: (1) 有關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之認定 A. 基地內車道、主要出入通路、警衛室面積、高層建築物緩衝空間及進出動線等 不得計入公共開放空間有效面積。 B. 本局指定或認定建築線有案之現有巷道,不得認定為綜合設計基地臨接道路, 但得以 1.0 核算開放空間有效面積。 C. 基地內現有巷道符合開放空間之規劃時,得計入開放空間面積。 D. 陽台、露臺直下方之範圍不得視為開放空間,但 2/3 透空遮陽板直下方不在此 限。 E. 開放空間為坡度地形且與道路間有高差時,請順應坡度合理規劃。 F. 鄰道路側已有人行道,但寬度不足 4 公尺者,基地內仍應留設人行道補足 4 公 尺,其配合留設之步道得計入開放空間。 (2) 土管自治條例第 79 條第 2 項第 2 款附設透明且可通風之頂蓋開放空間,所稱「通 風」者,其四周開口部分應達 1/2 以上。 (3) 基地內留設之人行步道應與公有人行步道齊平、或高於道路邊界處 10 公分至 20 公分。各處開放空間有高低差時,應以 1.5 公尺寬以上之階梯或坡道相連通。 (4) 汽車斜坡道應自臨道路之指定留設之人行步道再退 4.5 公尺緩衝空間。(5) 警衛室面積以 10 平方公尺以下為原則,不得妨礙開放空間之開放性。 (6) 地面排氣口不得計入開放空間,並應以植栽美化。排氣口高度不得超高 1.2 公尺, 排氣方向不得排向主要人行動線側。 (7) 景觀水池以池頂至池底 30 公分,水深 20 公分,及設置於地下層開挖區為原則; 非開挖區不建議設硬底水池。 (8) 開放空間應避免設置圍塑之花台、草地、假山、土堆等設施阻隔使用性。 (9) 非開挖區應多種植喬木,人行通行淨寬應達 3 公尺以上為原則。 (10) 兒童遊戲滑梯底部與其他設施間應有 2 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 貳、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一、 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事項 (一) 開放空間獎勵申請: 開放空間應具有公共性、開放性、服務性與可及性,並供非特定民眾休憩 與使用為原則,不得設置阻隔性之花台、水池、穿廊、植栽(灌木)帶、通排 氣墩等阻隔設施,並應考量無障礙環境設計。申請開放空間獎勵之案件,依建 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相關法令、本府建管規定 及下列原則檢討: 1.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 (1) 沿街式開放空間申請獎勵寬度應達 4 公尺以上,寬度 6 公尺以下部分 有效值為 1.5,寬度超過 6 公尺部分有效值為 1.0,並需沿建築線等寬留 設。 (2)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具有專用步道之功能,並不得設置圍牆、花台等 阻礙性設施。 2. 廣場式開放空間: (1) 任一邊淨寬應在 6 公尺以上,且其面積在住宅區應為 200 平方公尺以 上,在商業區應為 100 平方公尺以上,但各都市計畫書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2) 有效獎勵深度應在 10 公尺以下,超過部分原則不予獎勵,但超過部分 具有連通性或提供商業活動使用,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者,不在 此限。 3. 前二目開放空間如有地下開挖範圍,獎勵值以 0.8 倍計算。 4. 開放空間設有頂蓋時,有效係數為零。非住宅使用且確有連通供公眾通行之 必要性,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者,得酌予獎勵。 5. 車道及住宅主要出入位置應扣除有效獎勵面積(車道出入口扣除車道實際寬 度,住宅主要出入口扣除 1.5 公尺寬度)。 6. 建築物一樓為住宅用途使用(住戶單元、公共服務空間…等),須於範圍內 全長留設 2 公尺寬之緩衝空間,該緩衝空間不得計入開放空間有效面積。 7. 基地內通路、高層建築緩衝空間面積不得計入開放空間有效獎勵面積。 8. 開放空間應設置開放空間標示牌及相關指示標誌,日後管理維護計畫應納入 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規範。 (二) 都市防災 1. 鄰棟間隔: (1) 除都市計畫、建築技術規則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建築物應自基地境 界線兩側退縮淨寬 1.5 公尺以上建築。 (2) 基地面寬 14 公尺以下鄰棟間隔:基地面寬 10 公尺以上未滿 14 公尺, 雙側至少留設淨寬 1 公尺;基地面寬 7 公尺以上未滿 10 公尺,單側至少 留設淨寬 1.5 公尺;基地面寬未滿 7 公尺,單側至少留設淨寬 1 公尺。 2. 法定退縮:依據該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退縮部份,應考量整體街 廓之延續性,配置植栽槽及人行鋪面設計。 3. 防災通道:依據該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或以整體街廓規劃防災通 道應考量鋪面、植栽設計,其兩側並配合留設開放空間;且其淨寬、淨高應符 合防災需求。 4. 前 3 項目退縮範圍內,應以淨空設計,退縮範圍不得有地下停車場坡道、樓板、
參、淡海新市鎮第一期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設計審議規範所指涉之開放空間 開放空間系統依其屬性及使用型態區分為公共設施用地開放空間及建築基地 指定留設開放空間二類: 1. 公共設施用地開放空間包括: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綠地用地、溝 渠用地(公司田溪主流)、廣場用地、學校用地及文教區開放空間。 2. 建築基地指定留設開放空間包括:沿道路指定留設帶狀式開放空間、沿公 司田溪主流及支流兩岸退縮建築、臨公園用地退縮建築、臨綠地用地退縮 建築、臨兒童遊樂場用地退縮建築、臨學校用地退縮建築、臨文教區退縮 建築、臨廣場用地與保存區退縮建築、基地內指定留設帶狀式開放空間、 指定留設街角廣場。 與本研究較有關係者中,為「建築基地指定留設的開放空間」,其內容如下: 沿道路指定留設帶狀式開放空間、沿公司田溪主流及支流兩岸退縮建築、臨公園 用地退縮建築、臨綠地用地退縮建築、臨兒童遊樂場用地退縮建築、臨學校用地 退縮建築、臨文教區退縮建築、臨廣場用地與保存區退縮建築、基地內指定留設 帶狀式開放空間及指定留設街角廣場;其指定留設開放空間之面積得計入法定空 地。 1. 沿道路指定留設帶狀式開放空間規定如下: (1) 建築基地須自臨接道路境界線留設 20 公尺、10 公尺、8 公尺、6 公尺 或三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 (2) 沿 道路指定 留設帶 狀式 開放空間 內,除 應留 設依第五 點規定 之人行步 道外,其餘空間應以植栽綠化處理。 2. 沿公司田溪主流及支流兩岸退縮建築規定如下: (1) 建 築基地臨 公司田 溪主 流及支流 兩岸者 ,須 自臨接公 司田溪 主流及支 流之基地境界線退縮至少 6 公尺建築。 (2) 沿公司田溪主流及支流兩岸退縮建築規劃設計規定如下: A. 沿公司田溪主流及支流兩岸退縮建築範圍內應以植栽綠化處理。 B. 沿公司田溪主流及支流兩岸退縮建築範圍內之植栽應注重防風、遮 陽及水土保持之功能。
C. 沿公司田溪主流及支流兩岸退縮建築應與公園或綠地連接成為一整 體之綠帶空間。 (3) 臨公園用地退縮建築之基地,須沿面臨公園用地區界線退縮 6 公尺建 築。 (4) 臨綠地用地退縮建築之基地,須沿面臨綠地用地區界線退縮 6 公尺建 築。 (5) 臨 兒童遊樂 場用地 退縮 建築之基 地,須 沿面 臨兒童遊 樂場區 用地用地 界線退縮 6 公尺建築。 (6) 臨學校用地退縮建築之基地位,須沿面臨學校用地區界線退縮 6 公尺 建築。 (7) 臨文教區退縮建築之基地,須沿面臨文教區區界線退縮 6 公尺建築。 (8) 臨 廣場用地 及保存 區退 縮建築之 基地, 須沿 面臨廣場 用地、 保存區退 縮建 3 公尺建築。 (9) 基地內指定留設帶狀式開放空間規定如下: A. 建築基地位於附圖所示位置者,須於基地內留設 50 公尺、40 公尺、 20 公尺或 6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 B. 基地內指定留設 50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處,須自臨接基地境界線起 退縮 25 公尺建築。 C. 基地內指定留設 40 公尺及 20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處,應依據規定 留設 40 公尺及 20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 D. 基地內指定留設 6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處,須自臨接基地境界線起 退縮 3 公尺建築。 E. 基地內指定留設帶狀式開放空間內除應依第 5 點規定留設人行步道 外,其餘空間應予綠美化,其中基地內指定退縮留設 6 公尺帶狀式 開放空間內綠美化範圍應設置高度不超過 1 公尺之綠籬。 (10) 指定留設街角廣場規定如下: A. 指定留設街角廣場應依指定留設位置。 B. 指定留設街角廣場規劃設計規定如下:
a. 指定留設街角廣場面積不得小於 200 平方公尺。 b. 指 定留 設街角 廣場 內應 配設 景觀設 施及 植栽 ,利 用水、 雕塑 、 照明等,共同創造空間景觀,其以不妨礙駕駛之視線為原則。 c. 指定留設街角廣場內不得設置任何建築構造物。 從法規層面來看,對於戶外空間的規定上,在徑路與植栽的部分皆有規格的設定, 但是否基於防災與避難的考量,在法規上的敘述很難看出端倪。再從都市審議的角度來 看,本研究所援引的「104 年度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參 考範例」、「新北市都市沈議原則」及「淡海新市鎮第一期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設計審議 規範」,第一項參考範例與避難有關的可說是第 8 項「開放空間應避免設置圍塑之花台、 草地、假山、土堆等設施阻隔使用性。」可以看出避免通道受阻的審核準則在內。第 2 項審議原則其「都市防災」第 3 項:「依據該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或以整 體街廓規劃防災通道應考量鋪面、植栽設計,其兩側並配合留設開放空間;且其淨寬、 淨高應符合防災需求。」第 3 項淡海新市鎮審議規範,則偏於綠化的功能,如第 9 條的 e 項所述:「基地內指定留設帶狀式開放空間內除應依第五點規定留設人行步道外, 其餘空間應予綠美化其中基地內指定退縮留設 6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內綠美化範 圍應設置高度不超過 1 公尺之綠籬。」也可看出,綠籬的高度限制,是為不阻礙 逃生與疏散的緣故。 上述為一般建築物在戶外空間的硬體設備上之規定以及在都市設計審議內對 於戶外空間規格的要求。然而,對於目前國內大型基地,如地下建築物、購物中 心、運動場館等,其室內的防火避難安全,在目前的消防安全審議與都市設計審 議上,多半採取性能審核為主,而戶外空間的避難疏散機能,在目前的都市設計 審議上,並無相關的法規可以進行規定,因此同樣與室內防火避難安全一樣,只 能採取性能設計的方式來進行審議,缺乏一致性的規制,尤其是針對疏散避難上 所必須要有的項目。這也是本研究的動機與發韌,我們將於第三節討論大型基地 的定義與目前避難疏散相關議題。
第三節 大型基地之相關審議規定
本研究所指的大型基地,為舉行大型活動、各類展覽、運動賽事等複合性活動的建 築物。人數容納在 10,000 人以上,主要基地面積含其他設施在 5,000 坪以上的建築物。 此類建築物之參考,如下之列表: 表 2- 2 本研究所指涉之大型建築物參照舉例 建物名稱 基地面積 容納人數 功能 台北小巨蛋 5,986 坪 11,000 人 球賽、演唱會、展覽會 國家體育館(高雄) 57,189 坪 55,000 人 競賽、演唱會、慈善活動 高雄市現代化綜合體育館 17,361 坪 15,000 人 球賽、演唱會、展覽會 日本東京巨蛋 14,146 坪 46,000 人~55,000 人 球賽、演唱會 日本新國立競技館(預計) 68,079 坪 80,000 人 奧林匹克競賽使用 美國李維斯球場 (Levi’s Stadium ) 30,560 坪 68,000 人~75,000 人 球賽、演唱會 如從我國法規上來定義這類建築物,在「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中,可歸類在底 下兩類: (1)甲類場所:商場、市場、百貨商場、超級市場、展覽場等。 (2)乙類場所:體育館、活動中心等。 甲類場所考量的是複合商場與其他附屬設施,乙類場所是指主要的體育館的本體。 在本研究中,以乙類場所的戶外空間疏散避難為主,甲類為輔。在本研究所指涉的建築 物種類中,其消防設備與建築硬體規定,如果因為特殊的需求,業主申請採防火安全等 性能設計審核者,也有如下法令的規定;其一,在「消防法」第六條第三項明訂:「第 一項所定各類場所因場所用途、構造特殊,或引用與第一項所定標準同等以上效能之消 防技術、工法或設備者,得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適用依第一項所定 標準之全部或一部。」 其二,在「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篇中的第三條:「建築物之設計、施工、構造及設避難性能設計計畫書及評定書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認可者,得不適用本規則建築設 計施工編第三章、第四章一部或全部,或第五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有關建築物防火 避難一部或全部之規定。」 由上可知,上述規範多半從室內的軟硬體設備來看防火安全與建築安全等細項,如 需性能設計,檢具相關資料與證明,進行申請。然而,一旦牽涉到戶外,雖然硬體方面 如本章第一節所論,不同建築物有不一樣的戶外空間的硬體規定,然而一旦提升到都市 設計的層級,這些硬體能否保證避難疏散的安全性,卻無法不以「性能設計」來做審核 的標準。在本章第一節,本研究也將不同層級的都市設計審議上,與戶外空間有關的項 目做羅列。不管是否有避難疏散上的考量項目,不可諱言的,都不在核心討論的議題。 也因此本研究,希望藉由資料的彙整與收集,草擬出可以在性能設計之外,更能專門針 對基地戶外空間部分,避難疏散等都市防災事項進行建議,以為具體可行之策略。
第四節 外部避難空間之安全評估與案例介紹
壹、外部避難空間之安全評估 在戶外空間上的避難道路與場所的相關研究,一般會提到都市在廣域避難場所的設 計,其中最具代表性的防災公園。而防災公園的設計上,從日本 1995 年阪神大地震的 經驗來看,應以周邊民眾避難步行時間內 15 分鐘可到達為其目標。按李昕(2010)、 黃建二(2005)的研究,防災公園不僅在防火的遮斷上有卓越的幫助,在大型災害如地 震等發生時,也可扮演中繼避難場所的重要引導角色。不管防災公園的避難有效圈域的 涵蓋及其大小,在以都市計劃層級來看,戶外空間的避難,以基地外開放空間之安全區 域來看,防災公園的整備有其必要。而防災公園的安全評估,在於疏散動線與開放空間 是否具備充足的避難物資、器具與避難標示、及場地的安全評估等。有關場地安全評估 技術,以力學與圖學結合之模擬應用為大宗,相關研究亦以日本學者所開發之運算模式 為主。渡邊仁史研究室還原 2001 年明石煙火大會時會場群眾密度(13-15 人/m2)與天橋 步道空間狀況,透過 Particle Object 3D 空間-群眾流動模擬工具的開發與模擬,檢討群 眾事故發生原因與事故報告書之關係,並提出避免群眾事故發生相關警備計劃、誘導配 置、空間設計改善等建議與策略(渡辺仁史,2004)。此外,尚有伊藤悠太郎(2006)等人所開發的 Multi-Agent Simulation 模式模擬高密度群眾與步行路線規畫關係來檢討明石 煙火大會群眾踩踏事故發生之機制(圖 7 參照)。安福健祐開發以 Agent 為概念的 RVO 模 式(Reciprocal Velocity Obstacles Model)重建明石煙火大會事故現場群眾流的關係,特別 針對高密度群眾對向流衝突為探討重點,透過模擬檢討群眾入場管制與誘導技術的改 善。 貳、東京新競技館案例介紹 本部分以介紹東京新競技館的避難疏散的硬體整備為主,以提供在大型基地內部往 戶外空間避難時的議題討論與參照。 一、 基地內往戶外空間人群避難案例 東京新競技館得標廠商(新国立競技場整備事業大成建設・梓設計・隈研吾 建築都市設計事務所共同企業体)其相關設定(2015.11.16),以「觀眾的避難安 全為第一的設施計畫,不產生困惑的順暢避難」為其設定的目標。 (一) 從觀眾席到出入口 8 分鐘以內,到戶外空間 7 分鐘以內,總計 15 分鐘內的避 難時間的建築計畫考量。 圖 2- 1 新競技館的觀眾席避難時間 1. 避難階所在的第一層,因為能直接避難所以設置較多的觀眾席位(約 3.4 萬 席) 2. 距離避難階較遠的第三層,設置較少的觀眾席(約 2.85 萬席),且平均分散。 在計畫中,第三層觀眾避難至戶外空間的時間設定在 10 分以內。 3. 縱向通路間的座席,一列在 28 席以下。座面稍微挑高,往內傾 250mm 以 下的座位型態,從座位到觀眾席的出入口,約 8 分鐘內可以完成避難。
4. 關於觀眾席出入口周邊的避難徑路確保,在建築防災計畫的評定上非常重 要,因此在觀眾席出入口前端的高低差通路寬度保持在 600mm 左右,俾使 人員能順暢進行避難。 圖 2- 2 出入口高低差通道 (二) 視覺認知性高,規劃各層專用的避難路徑的配置 圖 2- 3 高視覺認知之避難路徑配置 1. 通常離開時使用的階梯,避難時也同樣使用,讓觀眾能安全且順暢地避難。 2. 各層的避難階梯,從觀眾席出入口出去後,採用可以馬上辨認掌握的 concourse(中央廣場)與通路的方式,在視覺上可一目了然。 3. 避難階梯的設計採階梯中途不進行匯、合流的方式,並且均等分散,不會 有人群集中或者偏於某一邊的情況。 4. 階梯間暫時滯留的小空間,保持在寬廣的程度,以免推擠而跌倒。 5. 觀眾使用的避難階梯,寬度在 1200~1400mm 且設有手把,所有人都能緊握 並進行避難。 圖 2- 4 避難階梯設置手把
12 座緊急用升降機以及緊急避難的空間以提供安全性更高的輪椅身障者緊急避難計畫 1. 東京消防廳「高層建築之步行困難人員之安全避難對策」所訂的基準以上, 12 座緊急升降機的使用,以及在消防人員到達前讓行動不便者可以進行避 難,而消防人員到達後可以利用進行救助與消防任務。 2. 為了方便輪椅使用者的避難,設有充足的空間,以便連接之後使用緊急用 升降機避難。 3. 在緊急時候使用空房間進行避難的輪椅使用者,南北也各有兩座電梯,以 利其安全地疏散至外頭。 (三) B2 樓,在 1 樓的設施之外,在避難時的空間能確保滯留空間。 1. 確保 8 萬人的觀眾能進行安全滯留的面積基地裡,進行安全性的計畫。 2. 站台上進行 8 萬人的收容場合,被預測最大約有 28,500 人滯留於基地之內, 因此在一樓的戶外,留有約 14,000 公尺的空地。 圖 2- 5 不同收容人數外部滯留空間 3. 在競技館(Arena)裡兩萬人的收容情況,預測基地內最大有 4,000 人滯留, B2 樓梯外頭,保留 2,000 平方公尺以上的滯留面積。 (四) 活動大會中考量因應暫停的車輛,確保災時車輛的緊急動線。 1. 在確保觀眾避難動線或緊急用車輛進入道路之上,活動大會時的臨停車輛 與會後的大型車輛停車空間,也在設施外進行確保與規劃。 2. 大會時配合臨時電源場所,確保大會後賣店的攤位空間與電源車的空間, 同時不造成避難妨礙之上,實現設施之外的配置空間。
圖 2- 6 臨時停車與臨時電源配置 (五) 考慮大會開幕式與閉幕式,以及會後活動與競技館的火災約 2 萬人的情況所進 行的避難計畫。 圖 2- 7 不同數目的避難出口與途徑 1. 從競技館的避難路徑,有 6 個地方在通路或樓梯能直接連接到地上。 2. 大會的開幕式或閉幕式時,西側中央除外,有 5 處的通道從競技館往大門 的部分約 8 分鐘,到屋外約 15 分鐘左右。 3. 大會結束後的活動,考量舞台的配置,設計了 5 處的避難道路,並假設一 處因為火災而無法使用,剩 4 處避難道路可以使用的狀態,並確保可安全 避難的寬度。 4. 大會結束後針對技擊館的座位配置,符合火災預防條例,為了順暢地讓人 流進行避難所做安排,使其能安全進行避難。
二、 災害時在機能維持的情況下,能收容「歸宅困難」的居民所進行的規劃整備 圖 2- 8 火災時避難安全確保的相關基準,屬於基本的性能基準的第Ⅰ類 (一) 災害時作為退避空間使用的廣場(concourse)之確保與使用 1. 冬季時因為強風,2 樓與 3 樓的廣場(concourse)以門與外部做隔絕,以利 用內部作為避難空間。 2. 災害時,各樓的廣場(concourse)作為退避空間使用,並維持必要的照度 (約 10 流明)。 3. 災害時為供手機充電與冬天時的暖氣使用,在各樓的廣場(concourse),分 散設有插座與電暖爐。 (二) 休息室作為緊急救護空間 1. 面對各樓的廣場(concourse)的休息室裡的一間,作為災時緊急救護空間。 而照明、插頭、空調設備等進行規劃與配置。 2. 緊急救護空間(休息室),與緊急電梯鄰近,易於做各樓層的連結。 (三) 考量順暢供給救災物資,設置救災物資存放倉庫 1. B2 環形路所面向的空間設置防災倉庫,且鄰接停車場,以便物資搬運。 2. 防災倉庫各樓東側都緊鄰緊急電梯,以便供給物資給避難民眾。 3. 防災倉庫,基於東京都歸宅困難對策,提供 500 人 X3 天左右的物資量所能 擺放的空間。
圖 2- 9 防災倉庫配置 (四) 考量緊急時管理者與消防隊進行救助活動的防災中心 1. B1 層從南邊的服務相關車輛入口的最近之處,設置防災管理中心。 2. B1 層防災中心下方 B2 層設置營運管理室,各層也鄰接緊急電梯,以便最 緊急狀況的因應。 圖 2- 10 防災中心配置 (五) 指示雙重淹水對策的電器室配置 1. 浸水對策以臨時水準點(TP)再加上 25.5m 作為設定,防災中心與各電器 室在對策計畫中配置於較高的位置。 2. 在淹水對策位置較低的西側 2 個汽車出入口,有防止淹水的擋水板等雙重 設置。
(六) 為維持機能對於一般基礎設施的監控 1. 上水道與雜用水的常設設施做出萬全的儲水,並設有儲水槽與屋外 12 座下 水道型臨時廁所供緊急因應。 2. 停電對策中,設置有 2 臺保安用的發電機,在緊急時能供電 72 小時。 3. 屋外設有 Hybrid Solar 太陽能發電裝置,供停電時緊急照明使用,並設有數 處的插頭。
能源的管理導入次世代的 BEMS(Building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加入 災害時對應機能,在災時基礎設施如水電等的損毀,在飲用水、雜用水、燃料等 進行即時的掌控,讓管理更有效率,也更能支援歸宅困難者的收容整備。
第三章 戶外基地空間之滯留人數考察
第一節 戶外空間滯留人群密度的算定
壹、滯留人群密度 不管建築物的內部或外部,只要是所有人群的聚集,便不可避免得考量到對應該地 面積的可能收容人數。本研究囿於經費與人力,以文獻分析進行相關戶外空見滯留人群 的密度算定。一般為大眾所周知的人群密度算法如下所示: 人群密度=人數/群眾佔有面積 群眾的密度,一般以人/m2 表 3- 1 不同的人群密度與相似的場合敘述 來做單位。依所佔有的面積或人數而有不同的幅度。再 者與人口密度一樣,「總體(gross)密度」與「實質(net)密度」;前者將植栽或花圃 等皆算進去佔有面積內,後者則是只算通路與廣場等空間的佔有面積,而計算人數時, 襁褓之內的嬰兒是否也應算成 1 人等,也使的人群密度的算法有不同的解釋。再者,人 群密度的倒數,也就是一個人所佔有的面積,同時也是評定人群混雜程度的評價尺度。 在群眾密度上的不同層次,在此以靜止狀態的密度來看的話,以日本學者岡田光正 (2003)對於不同人群密度的分類,整理成下表。 密度 狀況敘述 1 人/m 如 下 雨 天 時 , 群 眾 裡 每 個 人 撐 傘 所 佔 的 面 積 。 傘 的 直 徑 約 800~1000mm。日本傳統關西的榻榻米一片(1910*955mm),坐兩 人的情況,約 1.1 人/m 2 2。列車內的坐滿乘客的情況下,依車種的不 同 1.6 人/m~1 人/m的狀態類似。 2 人/m 以關西榻榻米一片坐 3 人的情況,1.64/m 2 2,一般集會時大家悠閒地 坐著的狀態,稍微坐靠攏便是 2 人/m2,不管是坐在地上或椅子上都 可以這樣的算法來看。人群稍微不多的劇場內座席,也約為同樣的 密度。在劇場的二戰時陸軍運兵船船艙內密度 2 人/m2,收容所內擁 擠狀態也是 2 人/m2,這個密度為長期收容的界限值。 3 人/m2 如同擁擠的電影院坐滿人的情況,如果座位的寬度為 420mm,前後間隔為 800mm,3 人/m2。與在車站月台上排隊等候的情況類似,以 1 人長寬為 750mm*330mm,前後左右有 70mm的空間的情況,密度 亦為 3 人/m2。 4 人/m 棒球場的看台等,長凳並排彼此坐好的情況,且無法盤坐的狀態在 電車內,一般以座席與掛環來計算乘車定員人數,在擁擠程度為 150%的情況,為定員人數的 1.5 倍,這樣的情況下大約是 4 人/m 2 2。 這種情況下,車內尚能通行,也能站著看報紙。 5~6 人/ m 最直接類似的狀況就是擠滿人的電梯,一般小電梯地板密度為 5.7/m 2 2,當電梯加大,密度也隨之上升。20 人乘坐的電梯,其密度 可到 7.5/m2。這樣的密度本身前後不會與人接觸,但左右肩膀會碰 到人。電車超過 200%擁擠程度,6 人/m2,可以站著讀週刊等小書 籍,但東西掉落很難拾起。 7 人/m 肩與肘感受到壓力,在 7.5/m 2 2情況,彼此還可貼身穿越,也還能舉 手。以群眾收容力來看,人和人的寬度在 40~45cm,前後以 25~30cm 來做計算,以此來看密度約在 7 人/m2。這已經是相當高的密度了, 且上述寬度在 40~45cm指的是靜止狀態,要能夠移動,人與人的寬 度必須達到 75cm,這在日本的「建築基本法」裡,所規定住宅的走 廊最窄寬度的計算相同。 9 人/m2 人與人之間很難貼身穿越,到 9.6/m2時上下擺動將不自由。 10 人/m2 在擁擠的電車的車門附近的狀況,從周圍感受到他人的體感壓力。 11~13 人/m 尖叫等悲鳴聲音此起彼落的密度情況,10 人/m2 在任何空間都不適 合成為計畫的設定密度。 2 對於戶外空間來看,人群密度到底在多少的情況下可以被忍受,在關係到整個滯留 人群的密度計算。在封閉式公眾電話亭的實驗情況來看(岡田光正,2002),拆除電話 後,密閉空間約只有 0.7m2,實驗結果,不分男女的情況,可以容納 9 人,已經是極限 值,此時約 13 人/m2。單純只有女學生的情況,最多容納 11 人(15.7 人/m2),只有男生 的情況,只能容納 10 人(14.3 人/m2 )。再往上加人情況,便可能有推擠危險。人體的側 面面積,平均男生為 640cm2,女生為 600cm2,由於人的身體本有彈力,受到擠壓時內 縮 450cm2,而視衣服種類又可能增加面積約 50cm2,所以一個人可能被擠壓時,內縮會
達到 500cm2,因此如以此考量來看,密度可修正至 20 人/m2 1. 自由的步行速度 ,然而這樣的密度將無法保 障生命安全。 戶外空間往往有排隊行進的情況,如果以一般分類,有單列、複數列、不規則團狀。 以直線 1m 大概排多少人來看,單列排隊的情況為 2.5 人/m,2 列為 3.5~4.5 人,不規則 團狀則是 9 人/m。 貳、滯留群眾步行速度 在戶外空間影響群眾的步行速度的有底下的幾個條件: (1) 年齡、性別、體格等身體條件。 (2) 以及是否急迫等的心理條件。 (3) 天候或通路的搭配,易於步行的環境條件 (4) 是否能以集團方式步行 根據俵原吉(1977)所做的調查,出勤時年輕男子戶外的步行速度在 1.5m/秒 ~2m/秒。老年人則會慢個 0.9m/秒~1.1m/秒。以時間的區段來看,下午比早上步 行速度稍緩和悠閒。因此人的步行速度很難只用一個定值來代表,如取個平均值 的話,約為 1.3m/秒。 2. 群集密度和步行速度 當人們以群集的方式步行時,其速度受到人群密度的制約。一般密度在 0.5~1 人/m2時,可按自己的速度,且簡單地在超越前方的人們。當密度達到 1.2 人/m2 3. 群眾流動係數 以 上時,不僅無法追過前方的人,速度也瞬間慢了下來。 所謂的群眾「流動係數」,關於出入口,寬度以 1 公尺來看每秒通過多少人。 在一般都市或建築計畫裡,這是重要的指標,也可稱為是「流動率」。一般通勤群 眾常走的出入口,由於習慣使然,流動係數較大。而一般的群眾,在流動係數上 就較小,圖 3-1 所示。 以車站的通路為例,出入口 1m 的寬度,1 小時有 3000 人經過。如果要讓流
量變大,出入口寬度必須加寬。在此的流動係數: 3000 人/60 分.m = 50 人/分.m =0.8 人/秒.m 群集型態 場所 群眾的流動係數(人/m.秒) 0.5 1.0 1.5 2.0 通勤群眾 電車出入口 公司電梯 車站樓梯 電車、巴士 站出入口 一般群眾 百貨公司出 入口 一般階梯 電梯門 電影院出口 活動中心的 出口 圖 3- 1 群眾流動係數(戶川喜久二,1963) 4. 列隊化的影響(Platoon effect) 在人群移動時,通常會有呈列隊或塊狀移動的情形,不同群之間隔有間隔, 這種情況也見於高速公路上車群的移動。戶川喜久二(1963)稱為「彗星狀集團」。 步行者呈現複數的塊狀移動的原因,有底下幾種: (1) 步行速度較慢的人,趕不上前頭的集團,也導致後頭的人群阻塞。 (2) 電車或巴士時間間隔就釋出集團人群。 (3) 交通號誌所導致時間的間隔下產生的團狀人群。 人流塊狀化的影響,部分密度雖然較高,但流動量的平均值卻會變低。也就
是平均值無法解釋這種情形,也不是擁擠感的問題,而是更廣泛與人們感覺有關 的一般現象。 一般而言,如果是避難疏散,在避難者抵達出口的流量超出出口所能容納的 流量,而形成上述列隊現象。類型上分有兩種,一種是整齊隊伍(ordered queue), 其排隊的優先順序是先來的先排;另一種則是雜亂(bulk queue),其缺乏整齊性及 排隊的紀律,因為某些人會缺乏耐心而想要超越前方的人員,以較快到達出口。 在這種情形下,人群間相互推擠的力量會增加,而過度擁擠的結果會使逃生出口 的流率降低,使避難人員於出口處的等候時間拉長。學者周允基等人曾提出等候 時間指標(waiting time index, WTI)來量化逃生出口的阻塞情形,並發現在大多數的 避難境況中,逃生出口處的等待時間往往佔總避難時間之大部分。而在避難過程 中,節點等待時間越長,所累積之滯留人數便隨之成長,因此,針對滯留時間、 人數的影響,學者周允基亦透過模擬香港機場避難,探討發現其機場避難動線之 出口亦形成避難節點,造成人員滯留於此,遭受火害侵襲的威脅增高,不利於避 難行為。 5. 合理的群眾密度 本研究在探討戶外的步行空間的設計,預先考量合理的群眾密度是必須的。 一般來說,設計的對象與目的本身是相連的。設計對象是地下道、戶外空間、建 築物的走廊、購物步道等。閒暇或通勤目的,也影響群眾目的的等級。群眾密度 與步行的舒適度來看,不受他人制約而能以自由的步行速度來看,一般是最舒適 的。反之,制約越多,舒適度越低。一般的判斷尺度為能否追過前方的步行者。 戶川博士認為 1.2~1.5 人/m2為其界限值,自由步行速度的情況則是 0.8 人/m2,而 能夠自由地追過前方的步行者,則不能不維持在 0.4 人/m2。一般在公共空間與戶 外空間,有可能產生擁擠情況下,界限值的預設是必須的。在本研究本身的動態 滯留密度採尚可移動的動態滯留密度,約 2 人/m2~3 人/m2 6. 避難時期的人群行動傾向 。 岡田光正(2001)認為避難疏散時期,人群行動傾向有底下幾種: (1) 選擇經常使用的出入口與階梯(日常潛在行動)。 (2) 選擇來時的通道進行避難。
(3) 跟隨前方的他人進行避難。 (4) 往有光的方向避難。 (5) 往狹窄的地方逃遁。 一般來說,上述皆為緊急時期非理性的避難模式。而避難時期,更容易引起 恐慌的狀態。Dirk Helbing 針對 2011 年德國愛的大遊行災後研究指出,在沒有災 害威脅下,人群移動因動線、開口等因素規劃不足時,當滯留人數過多漸漸形成 排隊的情形之後,人們會因為過長的等待、無聊煩悶、或是沒有適時發佈資訊告 訴人們應該怎麼做的時候,便會開始出現脫序、推擠向前等欲離開現況之行為, 這時便更易形成動線節點,使得群眾移動疏散更為困難,以德國愛的大遊行為例, 當進出人群逐漸在人行隧道口前後形成節點,就出現部分脫序民眾翻越圍籬、推 擠向前的狀況,然而當警察亦為維護秩序介入勸阻時,亦會造成騷動或更進一步 產生推擠情形的發生,使得踩踏推擠便一發不可收拾 (D. Helbing, 2011)。
第二節 基地內救災避難通道的設計
壹、救災避難道路寬度的設定 1. 救災道路 本研究中對於災害發生時,唯一逆向進入基地內的人群為救災人員。考量救 災效率與情境的複雜度,基地內的救災道路寬度採本研究團隊所建議基地內以 8 公尺,基地外採 15 公尺以上。依照<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 消防車輛救災動線指導原則如下: (1) 供救助 5 層以下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 3.5 公尺 以上之淨寬,及 4.5 公尺以上之淨高。 (2) 供救助 6 層以上建築物消防車輛通行之道路或通路,至少應保持 4 公尺以 上之淨寬,及 4.5 公尺以上之淨高。 至於以最大型的消防車輛,曲折雲梯車來看,本研究上述本指導原則的規定, 基地內救災空間的需求如下:10 層以上建築物,應為寬 8 公尺、長 20 公尺以上。 (2) 應保持平坦,不能有妨礙雲梯消防車通行及操作之突出固定設施。 (3) 規劃雲梯消防車操作活動空間之地面至少應能承受當地現有最重雲梯消 防車之 1.5 倍總重量。 (4) 坡度應在百分之 5 以下。 (5) 雲梯消防車操作救災空間與建築物外牆開口水平距離應在 11 公尺以下。 2. 避難道路 (1) 基地內避難道路情 在日本<建築基本法施行令>123 條「屋外避難階梯」與 125 條「避難階梯至屋 外出口道路設置」,皆建議寬在 1.5m 以上,此一規定也見於<東京都建築安全條例 >。我國「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與「消防設備」中對於道路寬度的規定,亦為 1.5m,廣場式道路的規定在 6m 以上。本研究所建議基地內避難道路設計寬度在 1.5m~6m 間。 (2) 基地外避難道路 以國內學者詹士樑(2001)參與營建署委託案「都市地區避難救助路徑有效 性之評估」與盧文崇(1998)在「都市空間防災系統中交通動線計畫之研究—以 台北市大安區部分地區現況檢討為例」,所做目前都市「避難輔助道路」寬度整理, 在最小寬度為 4m,最大寬度為 12m。
第三節 基地戶外空間之疏散避難相關之軟硬體建議
綜合以上章節所述,本研究對於基地戶外空間,與避難與疏散有關之軟硬體建議, 茲列述於下: 一、 動線分離 方向與屬性不同的群眾,因為交會接觸,一般為推擠與踩踏事故的原因之一, 使用繩子或簡易柵欄進行區隔,能區隔方向屬性不同的人流。 二、 動線拉長 一般情況,動線越短越好。但要重新整頓疏散避難時呈現團狀的避難群眾, 將動線拉長是可以參考的措施。由於團狀或塊狀的避難群眾,容易產生推擠的壓 力,而生意外。此時如將群眾類似排隊的方式來長動線,將緩和尖峰的情況。有 時如果空間尚無法允許長列的動線,不如以蛇行彎曲的行列來拉長動線。 三、 瓶頸效應的避免 出入口、階梯等,群眾步行速度會降低的地方盡量不要安排在疏散的動線上。 這些地點或者寬度與道路同寬,但就結果來說將形成瓶頸效應,而阻塞人流的移 動。 四、 行列的位置事先進行指定 在地上或牆上等,將行列的計畫先標上,讓緊急時,排隊疏散的部分免於混 亂。視情況而定,這些記號也應該能進行改變。 五、 人員引導 配合人員進行疏散避難的引導,使用的柵欄不應該是固定的,而應該是可動 式的。在混亂時,這些人員不會與群眾對立,但同時又能臨機應變,平時的訓練 非常重要。 六、 訊息管理 入場時間或出入口臨時的改變,往往會造成混亂。因此,對於設施管理者來 說,掌握狀況非常重要。如何將全場的資訊,如目前發生什麼等,讓管理者及時 知道,同時也必須有訊息傳達的手段,讓到此地的民眾,能盡快得知情況,並瞭 解如何進行避難。第四章
壹、背景說明 目前於都市計畫法及相關自治條例與營建署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審議原則等規定中, 雖有規定地區環境特性納入細部計畫,項目如公共開放空間系統、人行空間或步道系統 動線、交通運輸系統、建築量體配置…等,但仍未有因應不同災害類別所探討之項目, 如面對火災、水災、風災等境況時,該建築物於事前應有何規範及對策,且都市中之大 型場館與周圍道路、空地、交通運輸等有密切關聯,須事前加以探討及規畫,才得以提 高都市承受災害之性能。 本研究所提出的指導綱領─大型場館戶外基地火災避難安全之都市計畫審議指導 綱領,係設定大型場館內部發生火災而引起人員恐慌,且一齊往建築外避難之情境。此 綱領揭示大型場館於都市計畫審議時,其戶外基地必須提供可安全避難之動線節點與空 間,且避免外部避難人流產生明顯滯留而回堵,造成建築物內部人員無法順利逃出戶外 等之都市防災審議注意事項。並提供執法人員與審查人員,於審查大型場館內部人員能 否安全順利避難至該戶外基地之相關應考量事項及性能需求。 本綱領所提及的緊急避難據點為該大型場館於火災情境下,建築物內部人員一齊向 建築外部避難時,於基地內戶外空間可供動態避難過程使用之空間,與傳統習知地震災 害後,於都市計畫中防災公園之緊急避難據點有別。非為臨時或長期避難處所之靜態避 難收容空間,亦不需提供飲水、食物、醫療等物資之補給。因此設定大型場館於火災情 境下,從建築內一齊向基地內戶外避難之人流於基地內,可以自由選擇是否走出緊急避 難據點或是基地之空間。但仍須確保該空間之安全性並有二次避難之途徑,避免將人流 導入死巷或易受火災波及之動線與空間,同時要符合避難動線與救災動線淨寬之規定, 以提供避難弱者緊急救援之可及性。大型場館戶外基地火災避難安全之都市計畫審議指導綱領
鑑於大型場館內大量人員向基地內戶外空間避難過程中,將造成救災救護人員進入 基地之阻礙,使車輛或人員不易接近災害現場,降低消防救援之可及性。因此主張至少 應規劃一條救災動線,因應災害現場情境及突發事故之可能性,以劃設警戒區域方式確 保救災動線之暢通,且維持避難空間之安全性及提供避難弱者緊急救援之可及性,因此救災動線之警戒區域不得做為避難動線及空間。 一、 條文草案 二、 (宗旨及目的)本指導綱領在於提供執法人員與其他可能評斷大型場館戶外基地 避難安全都市防災設計規劃之審查人員,於審查大型場館內部人員避難至該戶外 基地後能否安全順利疏散之相關應考量事項及性能需求。 三、 (適用對象範圍)本綱領所稱大型場館,係指平時活動開演前及結束後,一般限 30 鐘內進場或離場;而一旦發生火災,會波及內部所有人員一齊避難之場館,且 最大收容人數達二萬人以上者。 (一) (名詞解釋) (二) 戶外基地內最大避難滯留人數:依該大型場館避難層各出口流出人員之動態 避難模擬分析,各動線、節點、空間依其流入/流出點之形式配置、寬度、匯 流方向等特性,呈時間差之動態流出分布。以出口離開基地地界最長距離, 依設定之步行速度計算所需避難時間過程中,觀察或運算求得滯留於基地內 戶外空間之最大人數。 (三) 避難人數:係指該場館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所推算之法定最大使用人數, 或依性能設計驗證通過之最大容留人數。 四、 防災總論:為達宗旨及目的,都市計畫、建築防火避難、消防管理、系統或 使用者須得到之必要條件。一般而言,防災總論應定義一系列必要行動,使 宗旨及目的更容易達成。 五、 (戶外避難動線)大型場館戶外基地供動態避難之動線、節點、空間,應具有人 員群流避難過程之可視性及通透性,並易於人流外溢。 (一) (戶外緊急避難據點)戶外基地內各避難動線連結所通往的緊急避難據點,應符 合以下條件: (二) 戶外基地可用於動態避難過程之動線、節點、空間合計,應能滿足最大滯留 人數的需求。 緊急避難據點應有二次避難途徑,避免將避難人流導入死巷或易受火災波及 之動線與空間。
(三) 六、 應符合避難動線與救災動線淨寬之規定,維持避難人流及消防車輛、人員搶 救之通暢,且要能提供避難弱者緊急救援之可及性。 (戶外基地面積)申請人應依該大型場館最大避難人數及各場館避難層出口配置、 基地規劃狀況,扣除不能供火災時動態避難用基地面積後,按 3 人/m2計算求出所 需可收容最大避難滯留人數的戶外基地面積。 七、 前項所稱不能供動態避難用的基地面積,包括有圍籬、矮牆圈圍的動線節點空間、有頂 蓋或半戶外的廣場、水池、距離建物外牆 6 公尺以內空間,及其它經都市防災審議認定 的空間。 八、 (鄰接道路與空地) (地下停車場之限制)大型場館正下方以不設地下停車場為原則,但經停放車輛 火災境況分析,並驗證最不利情境下具有維護人員避難安全性能者,不在此限。 若經驗證地下停車場得停放大客車時,為了降低火災波及侵害與人員避難風險, 應於地面層規劃乘客下車空間,並確保在大客車駛入地下停車空間時不得載有乘 客。 九、 大型場館基地外必須鄰接兩條以上淨寬 15 公尺以上道路或淨 空間 200 平方公尺以上之空地,當進行基地內戶外動態模擬時,使避難人流密度 超過所設定之極限值時,得以溢流向周圍緩衝區域。 十、 (救災動線)大型場館於基地內之避難動線淨寬 4 公尺以上;救災動線依現場救 災需求應維持雙向通行之動線則要保持淨寬 8 公尺以上,且避難動線與救災動線 應區劃分隔,以確保避難弱者緊急救援之可及性。 十一、 (與捷運相通之疏散避難計畫)新建大型場館交通疏散規劃有使用大眾捷運系統 者,應重新檢討該捷運路網之人流避難安全分析,並驗證其安全性能。 (避難性能驗證)申請人於提出本項審議時,除應備齊相關都市防災審議相關 圖說資料及必須進行性能驗證作業之概要書外,應提出申請對象基地內外之防災 總論,以輔助說明達成該大型場館內部發生火災境況下,最大避難人數於所規畫 之戶外基地進行之動態避難安全性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