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築物之開放空間疏散避難考察
第二節 都市設計審議下的開放空間
本節從都市設計審議的角度,來看目前開放空間所扮演的角色。底下援引「104 年 度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參考範例」、「新北市都市設計審 議原則」及「淡海新市鎮第一期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設計審議規範」
壹、104 年度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參考範例
為供申請單位及設計單位辦理相關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時規劃設計 之參考,所彙整委員會歷次審議決議原則以加速辦理都市設計審議時程,裡頭關於開放 空間者的規定:
(1) 有關開放空間有效面積之認定
A. 基地內車道、主要出入通路、警衛室面積、高層建築物緩衝空間及進出動線等 不得計入公共開放空間有效面積。
B. 本局指定或認定建築線有案之現有巷道,不得認定為綜合設計基地臨接道路,
但得以 1.0 核算開放空間有效面積。
C. 基地內現有巷道符合開放空間之規劃時,得計入開放空間面積。
D. 陽台、露臺直下方之範圍不得視為開放空間,但 2/3 透空遮陽板直下方不在此 限。
E. 開放空間為坡度地形且與道路間有高差時,請順應坡度合理規劃。
F. 鄰道路側已有人行道,但寬度不足 4 公尺者,基地內仍應留設人行道補足 4 公 尺,其配合留設之步道得計入開放空間。
(2) 土管自治條例第 79 條第 2 項第 2 款附設透明且可通風之頂蓋開放空間,所稱「通 風」者,其四周開口部分應達 1/2 以上。
(3) 基地內留設之人行步道應與公有人行步道齊平、或高於道路邊界處 10 公分至 20 公分。各處開放空間有高低差時,應以 1.5 公尺寬以上之階梯或坡道相連通。
(4) 汽車斜坡道應自臨道路之指定留設之人行步道再退 4.5 公尺緩衝空間。
(5) 警衛室面積以 10 平方公尺以下為原則,不得妨礙開放空間之開放性。
(6) 地面排氣口不得計入開放空間,並應以植栽美化。排氣口高度不得超高 1.2 公尺,
排氣方向不得排向主要人行動線側。
(7) 景觀水池以池頂至池底 30 公分,水深 20 公分,及設置於地下層開挖區為原則;
非開挖區不建議設硬底水池。
(8) 開放空間應避免設置圍塑之花台、草地、假山、土堆等設施阻隔使用性。
(9) 非開挖區應多種植喬木,人行通行淨寬應達 3 公尺以上為原則。
(10) 兒童遊戲滑梯底部與其他設施間應有 2 公尺以上之安全距離。
貳、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一、 公共開放空間系統配置事項
(一) 開放空間獎勵申請:
開放空間應具有公共性、開放性、服務性與可及性,並供非特定民眾休憩 與使用為原則,不得設置阻隔性之花台、水池、穿廊、植栽(灌木)帶、通排 氣墩等阻隔設施,並應考量無障礙環境設計。申請開放空間獎勵之案件,依建 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相關法令、本府建管規定 及下列原則檢討:
1.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
(1) 沿街式開放空間申請獎勵寬度應達 4 公尺以上,寬度 6 公尺以下部分 有效值為 1.5,寬度超過 6 公尺部分有效值為 1.0,並需沿建築線等寬留 設。
(2)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具有專用步道之功能,並不得設置圍牆、花台等 阻礙性設施。
2. 廣場式開放空間:
(1) 任一邊淨寬應在 6 公尺以上,且其面積在住宅區應為 200 平方公尺以 上,在商業區應為 100 平方公尺以上,但各都市計畫書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2) 有效獎勵深度應在 10 公尺以下,超過部分原則不予獎勵,但超過部分 具有連通性或提供商業活動使用,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者,不在 此限。
3. 前二目開放空間如有地下開挖範圍,獎勵值以 0.8 倍計算。
4. 開放空間設有頂蓋時,有效係數為零。非住宅使用且確有連通供公眾通行之 必要性,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者,得酌予獎勵。
5. 車道及住宅主要出入位置應扣除有效獎勵面積(車道出入口扣除車道實際寬 度,住宅主要出入口扣除 1.5 公尺寬度)。
6. 建築物一樓為住宅用途使用(住戶單元、公共服務空間…等),須於範圍內 全長留設 2 公尺寬之緩衝空間,該緩衝空間不得計入開放空間有效面積。
7. 基地內通路、高層建築緩衝空間面積不得計入開放空間有效獎勵面積。
8. 開放空間應設置開放空間標示牌及相關指示標誌,日後管理維護計畫應納入 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中規範。
(二) 都市防災 1. 鄰棟間隔:
(1) 除都市計畫、建築技術規則及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建築物應自基地境 界線兩側退縮淨寬 1.5 公尺以上建築。
(2) 基地面寬 14 公尺以下鄰棟間隔:基地面寬 10 公尺以上未滿 14 公尺,
雙側至少留設淨寬 1 公尺;基地面寬 7 公尺以上未滿 10 公尺,單側至少 留設淨寬 1.5 公尺;基地面寬未滿 7 公尺,單側至少留設淨寬 1 公尺。
2. 法定退縮:依據該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退縮部份,應考量整體街 廓之延續性,配置植栽槽及人行鋪面設計。
3. 防災通道:依據該計畫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規定或以整體街廓規劃防災通 道應考量鋪面、植栽設計,其兩側並配合留設開放空間;且其淨寬、淨高應符 合防災需求。
4. 前 3 項目退縮範圍內,應以淨空設計,退縮範圍不得有地下停車場坡道、樓板、
參、淡海新市鎮第一期細部計畫地區都市設計審議規範所指涉之開放空間
開放空間系統依其屬性及使用型態區分為公共設施用地開放空間及建築基地 指定留設開放空間二類:
1. 公共設施用地開放空間包括:公園用地、兒童遊樂場用地、綠地用地、溝 渠用地(公司田溪主流)、廣場用地、學校用地及文教區開放空間。
2. 建築基地指定留設開放空間包括:沿道路指定留設帶狀式開放空間、沿公 司田溪主流及支流兩岸退縮建築、臨公園用地退縮建築、臨綠地用地退縮 建築、臨兒童遊樂場用地退縮建築、臨學校用地退縮建築、臨文教區退縮 建築、臨廣場用地與保存區退縮建築、基地內指定留設帶狀式開放空間、
指定留設街角廣場。
與本研究較有關係者中,為「建築基地指定留設的開放空間」,其內容如下:
沿道路指定留設帶狀式開放空間、沿公司田溪主流及支流兩岸退縮建築、臨公園 用地退縮建築、臨綠地用地退縮建築、臨兒童遊樂場用地退縮建築、臨學校用地 退縮建築、臨文教區退縮建築、臨廣場用地與保存區退縮建築、基地內指定留設 帶狀式開放空間及指定留設街角廣場;其指定留設開放空間之面積得計入法定空 地。
1. 沿道路指定留設帶狀式開放空間規定如下:
(1) 建築基地須自臨接道路境界線留設 20 公尺、10 公尺、8 公尺、6 公尺 或三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
(2) 沿 道路指定 留設帶 狀式 開放空間 內,除 應留 設依第五 點規定 之人行步 道外,其餘空間應以植栽綠化處理。
2. 沿公司田溪主流及支流兩岸退縮建築規定如下:
(1) 建 築基地臨 公司田 溪主 流及支流 兩岸者 ,須 自臨接公 司田溪 主流及支 流之基地境界線退縮至少 6 公尺建築。
(2) 沿公司田溪主流及支流兩岸退縮建築規劃設計規定如下:
A. 沿公司田溪主流及支流兩岸退縮建築範圍內應以植栽綠化處理。
B. 沿公司田溪主流及支流兩岸退縮建築範圍內之植栽應注重防風、遮 陽及水土保持之功能。
C. 沿公司田溪主流及支流兩岸退縮建築應與公園或綠地連接成為一整 體之綠帶空間。
(3) 臨公園用地退縮建築之基地,須沿面臨公園用地區界線退縮 6 公尺建 築。
(4) 臨綠地用地退縮建築之基地,須沿面臨綠地用地區界線退縮 6 公尺建 築。
(5) 臨 兒童遊樂 場用地 退縮 建築之基 地,須 沿面 臨兒童遊 樂場區 用地用地 界線退縮 6 公尺建築。
(6) 臨學校用地退縮建築之基地位,須沿面臨學校用地區界線退縮 6 公尺 建築。
(7) 臨文教區退縮建築之基地,須沿面臨文教區區界線退縮 6 公尺建築。
(8) 臨 廣場用地 及保存 區退 縮建築之 基地, 須沿 面臨廣場 用地、 保存區退 縮建 3 公尺建築。
(9) 基地內指定留設帶狀式開放空間規定如下:
A. 建築基地位於附圖所示位置者,須於基地內留設 50 公尺、40 公尺、
20 公尺或 6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
B. 基地內指定留設 50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處,須自臨接基地境界線起 退縮 25 公尺建築。
C. 基地內指定留設 40 公尺及 20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處,應依據規定 留設 40 公尺及 20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
D. 基地內指定留設 6 公尺帶狀式開放空間處,須自臨接基地境界線起 退縮 3 公尺建築。
E. 基地內指定留設帶狀式開放空間內除應依第 5 點規定留設人行步道 外,其餘空間應予綠美化,其中基地內指定退縮留設 6 公尺帶狀式 開放空間內綠美化範圍應設置高度不超過 1 公尺之綠籬。
(10) 指定留設街角廣場規定如下:
A. 指定留設街角廣場應依指定留設位置。
B. 指定留設街角廣場規劃設計規定如下:
a. 指定留設街角廣場面積不得小於 200 平方公尺。
b. 指 定留 設街角 廣場 內應 配設 景觀設 施及 植栽 ,利 用水、 雕塑 、 照明等,共同創造空間景觀,其以不妨礙駕駛之視線為原則。
c. 指定留設街角廣場內不得設置任何建築構造物。
從法規層面來看,對於戶外空間的規定上,在徑路與植栽的部分皆有規格的設定,
但是否基於防災與避難的考量,在法規上的敘述很難看出端倪。再從都市審議的角度來 看,本研究所援引的「104 年度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參
但是否基於防災與避難的考量,在法規上的敘述很難看出端倪。再從都市審議的角度來 看,本研究所援引的「104 年度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