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根據研究結論,提出對國小校長領導、教育行政機關以及後續研究建議。
一、對國小校長建議
(一)以卓越校長領導為學習楷模,經驗交流分享學習
知識經濟時代,學無止盡,向卓越校長楷模標竿學習,從實務經驗智慧交 流分享中討論增能學習,終身學習。
(二)參加學習社群團體,經營內外公共關係,拓展社會支持網絡
結合鄰校策略聯盟,引入社區資源,參與學習社群成長學習,參與社會公 益活動及講座,廣結善緣,經營人脈支援力量,資源相互支援協助。
二、對教育行政機關的建議
卓越校長曾面臨過的困境,各校也都會有相類似之處,應列入縣市政府及 教育部制定政策的參考,能適時的提供更實質具體的關懷與鼓勵,以促進實踐教 育理念為教育盡心,達成教育目標。
三、對後續研究之建議
校長卓越領導,因時因地因人,權宜變通而不同,影響校長領導的許多情 境變數也是重要的因素,值得後續加以探討研究,以提升所有行政領導專業成長 與研究之風。
參 考 文 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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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教 育 部 校 長 領 導 卓 越 獎 評 選 及 獎 勵 要 點
中華民國 93 年 5 月 24 日台人(二)字第 0930065536 號訂定 中華民國 94 年 3 月 24 日台國(二)字第 0940021228C 號修正 中華民國 95 年 1 月 5 日台國(二)字第 0940183879C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19 日台國(二)字第 0950197551C 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18 日台國(四)字第 0960203475C 號令修正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校長用心辦學,提昇學校經營績效,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現任公立、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本部輔導在 案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校長(以下簡稱校長)。
三、校長領導卓越獎每年辦理一次,並分組如下:
(一)高中職組。
(二)國中組。
(三)國小組。
前項各組給獎名額,由本部視當年度經費狀況及施政重點決定。
四、參選校長最近四年校長職務考核均應列甲等,且最近十年未受刑事處分、懲 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並應符合下列受獎條件之一:
(一)具卓越之校務領導能力,能實現學校發展目標者。
(二)依教育政策擬訂辦學方案,具有具體成效者。
參選校長應能營造和諧之學校氣氛及成員合作奉獻之學校文化。
五、評選分下列二階段辦理:
(一)初選:以書面審查為原則,高中職組(含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高中職、
完全中學、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劃分為臺北市、高雄市、臺北縣 及本部中部辦公室四區,由各區就主動參選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薦之各校長評 選後,推薦參加複選;國中組、國小組(含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國小)由學校所 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就主動參選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薦之各校長評選 後,推薦參加複選。
(二)複選:以發表會審查並參考實地觀察紀錄為原則,由本部評選後核定。
本部得委託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選。參選校長未達獎勵標準時,得以從缺 方式處理。
六、辦理初選機關依前點推薦之校長人數如下:
(一)國小組校長:每直轄市、縣(市)五十人以下得推薦一人;五十一人 至一百人得推薦二人;一百零一人至二百人得推薦三人;二百零一人 以上得推薦四人。
(二)國中組校長:每直轄市、縣(市)三十五人以下得推薦一人;三十六
人至七十人得推薦二人;七十一人以上得推薦三人。
(三)高中職組校長:劃分為臺北市、高雄市、臺北縣及本部中部辦公室四 區,各區並依主管校數之校長人數比例分配,即高中職校長人數二十人以下得推 薦一人;二十一人以上,每增加滿二十人得增加推薦一人,至多以推薦十四人為 限。
七、初選及複選機關辦理評選應組成評選小組。評選小組委員應包括辦理機關代 表、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主管代表、家長代表、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等,
其組成人數、作業方式、評選標準,由初選、複選機關定之。
八、評選小組審議推薦案件,得參閱有關資料,必要時得至參選校長之學校進行 實地審查或請參選校長至指定地點進行簡報。各小組委員迴避之義務,依行政 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九、經核定獲頒領導卓越獎之校長,由本部公開表揚,頒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二 十萬元,提供獲獎校長從事辦學考察、研究發展補助金或協助弱勢學生之公 益用途。
十、主管機關對所遴薦人員,在本部核定前,如有職務異動或意外事件發生,應 隨時函知本部。主管機關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
其已領受之獎座及獎金應予追繳。
十一、辦理評選之機關,得另定實施計畫。
附錄二
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12 日台國(四)字第 0980095540b 號令修正教育部校長領導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校長用心辦學,提昇學校經營績效,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對象為現任公立、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本部輔導在 案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校長(以下簡稱校長)。
三、校長領導卓越獎每二年辦理一次,並分組如下:
(一)高中職組。
(二)國中組。
(三)國小組。
前項各組給獎名額,由本部視當年度經費狀況及施政重點決定。
四、參選校長最近四年校長職務考核均應列甲等(無考核者免列),且最近十年未 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記過以上之處分,並應符合下列受獎條件 之一:
(一)具卓越之校務領導能力,能實現學校發展目標者。
(二)依教育政策擬訂辦學方案,具有具體成效者。
參選校長應能營造和諧之學校氣氛及成員合作奉獻之學校文化。
五、評選分下列二階段辦理:
(一)初選:以書面審查為原則,高中職組(含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高中職、
完全中學、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劃分為臺北市、高雄 市、臺北縣及本部中部辦公室四區,由各區就主動參選及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舉薦之各校長評選後,推薦參加複選;國中組、國小組(含師 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國小)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就主 動參選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薦之各校長評選後,推薦參加複選。
完全中學、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劃分為臺北市、高雄 市、臺北縣及本部中部辦公室四區,由各區就主動參選及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舉薦之各校長評選後,推薦參加複選;國中組、國小組(含師 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國小)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就主 動參選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薦之各校長評選後,推薦參加複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