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本研究經過樣本的實證研究及結果分析,對矯正機構、基層管教人員與後續研究 者等三方面,提出以下之建議:
一、對矯正機構與政策面之建議
(一) 可考慮開放矯正機構針頭交換及替代療法之實施
衛生署為減低愛滋病毒在毒癮注射者之間傳遞的機率,推出愛滋病毒減害計 畫,其具體的執行方案包括衛教宣導、針頭交換和替代療法。依本研究的調查結果 顯示,愛滋病(HIV)收容人有高度的用藥渴求及低度的內在抑制力,因此;衛生署 之減害計畫配套措施,確可為愛滋病(HIV)收容人帶來另類戒毒之方法。
替代療法是減害計畫的重點,其政策目的在一級毒品海洛因或嗎啡的使用者,
在無法抗拒毒品的前提下,以成癮性較低的美沙酮取代,其優點有:1.美沙酮以口 服方式使用,無共用針具之危險;2.美沙酮由醫療院所醫師診斷給藥,其價格便宜,
毒癮者無需為龐大的毒品支出鋌而走險;3.美沙酮的藥效持久,毒癮者無需經常使
用,可以正常工作、生活,不致於因為毒品而使生活工作受制。經本研究顯示,在 用藥渴求方面愛滋病(HIV)收容人有較高的用藥渴求,其轉化為用藥的驅力亦較強 烈,因此復發用藥的可能性增加,為減少愛滋病毒傳染的機率,應著重於鼓勵愛滋 病(HIV)收容人使用美沙酮(Methadone)替代療法,減少注射使用毒品。依據衛生 署疾病管制局的資料指出,替代療法有效預防一位年輕藥癮者感染愛滋病,所節省 的後續醫療費用約 1400 萬元(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2006)。在內在抑制力方 面,愛滋病(HIV)收容人呈現較低的內在抑制力,尤其在堅毅性格與自信心上,因 此針對愛滋病(HIV)收容人的戒治處遇模式,增強其自信心,維持其戒癮或使用美 沙酮的動機顯然較迫切且需要。上揭替代療法,似可做為矯正機構治療愛滋病(HIV) 收容人戒毒之極佳的輔佐方法。
(二)毒品防治政策的建議
我國目前用以防制毒品的法規主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 例、戒治處分執行條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吸食一、二級毒品者 令入觀察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依現行執行觀察勒戒方式,醫師綜合吸毒者的人格 特質、臨床徵候、環境相關因素後,依據評估標準的配分給予評分後判定其有無施 用毒品傾向。
評分的內容包括相關的毒品或其他犯罪紀錄,所內行為、戒斷症狀、是否多重 藥物使用、注射使用、吸毒年數、家屬是否使用毒品、家庭支持系統因素等。依本 研究結果顯示,愛滋病(HIV)收容人有高度的用藥渴求及低度的內在抑制力,以觀 察勒戒之精神,對於用藥涉入未深者予以判定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本研究 以用藥渴求與內在抑制力量表進行相關分析(Pearson,R),結果呈顯著負相關,依 理論言,毒品使用者隨著涉入強度(時間、藥量)愈高,毒品的耐受性愈高,所需 求毒品抵癮的量愈大,其被剝奪毒品的痛苦反應(生理症狀、心理狀態)愈強烈,
因此;其尋求毒品以滿足的動機與行為愈趨強烈。依此推論,毒品的戒治處分效果 應與其用藥渴求與涉入強度成負相關,亦即用藥渴求與涉入強度愈低者,其戒治處 分將較為有效;用藥渴求程度愈高與涉入強度愈強者,相對地難以擺脫毒癮糾纏。
根據蔡震邦(2005)的研究指出,藥物濫用者唯一需要克服的是在自由狀態下維持 戒癮的動機、信念和行動,現行的觀察勒戒制度,在毒癮者涉入未深時僅施以兩個 月的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即予釋放出所;涉入較深者,判定有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經過戒治處分後,予以釋放出所。未完整的面向包含 1.毒癮者釋放 出所缺乏密集的監督與輔導;2.在涉入未深者的觀察勒戒未施以對藥物的認知重
構、提升自我效能、復發的預防與拒絕的技術;亦即勒戒的功能僅有強制性的隔離,
缺乏更進一步的教育。因此;具體而言,本研究對現行毒品防制政策的建議有三,
1.觀察勒戒僅有短暫強制性隔離,並無任何治療效果,應延長其期程以進行完整的 毒品戒治教育;2.對用藥渴求與涉入已深者進行戒治處分已難有效果,對這類毒癮 者需要的是替代療法而不是消極監禁;3.出所後綿密的監控與輔導是相當有必要的。
我國的毒品防制政策在 1998 年通過毒品三法後,對於毒品犯採「除刑不除罪」
的方式,以保安處分的觀察勒戒和戒治處分取代司法徒刑,惟毒品犯罪的數量仍居 高不下,使得政府在 2004 年修正勒戒或戒治後五年再犯毒品罪者回到司法審判體 系。美國的藥物法庭(Drugcourt)制度,由法官、檢察官、醫師、心理治療師、律 師、社工員組成的團隊,透過綿密的監控與藥物測試,提供毒癮者門診治療、職能 訓練、社區處遇、社區服務等多元的處遇模式,非監禁式但綿密監控的處遇模式,
似值得我國有關當局進一步研究與評估。
(三)強化矯正機關愛滋病(HIV)收容人醫療措施
矯正機關長久以來因醫師缺乏,造成醫療措施匱乏,直接影響到收容人就醫品 質,疾病乃為人所不能控制,更何況收容人監禁於監獄過著團體生活,隨時身體方 面或多或少會產生病痛,而收容人在監執行不若自由社會就醫之方便,因此亟需監 獄當局醫療人員之照顧,但長期以來,監獄空有醫療設備卻缺乏醫師駐診,對於收 容人而言,無疑更增添生活適應上之不便。雖然近年來有些矯正機關尋求與附近醫 療院所合作,但只能治標而無法全面解決收容人醫療問題,更何況自費就醫費用更 需收容人自行負擔,在受刑人健保中斷之際,往往醫療費用之支出,造成受刑人經 濟上很大的壓力,尤以愛滋病(HIV)收容人更甚,因此建議矯正上級相關單位能正 視此一問題,強化監獄醫療品質,並採標本兼治之原則全面解決愛滋病(HIV)收容 人醫療問題,除此之外,推動愛滋病(HIV)收容人納入全民健保,應繼續向相關單 位爭取,以解決愛滋病(HIV)收容人就醫之經濟負擔。
(四)重視愛滋病(HIV)收容人的權益
愛滋病受刑人於服刑期間受到五大剝奪(物質、服務、異性關係、安全與自主 性)外,並受到同學與管教人員異樣眼光的看待與排斥,在處遇上亦受到排斥,一 旦被檢驗出為感染者,即予以隔離,雖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第六條已明 定:「….因業務知悉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姓名及病歷有關資料者,對該項資 料,不得無故洩漏。」,有必要予以保密,一旦收容人發現有人被無故隔離時,即
得知係受到感染而隔離,根本無法對被感染者的資料保密,這是環境使然,基於保 護其他收容人之必要措施,無法完全達到保密的結果,但對於感染者的權益,卻有 進步的空間,依前揭條例第六條之一第一項之規定:「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之人 格與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不得予以歧視,拒絕其就學、就醫、就業或其予其 他不公平之待遇。」;最明顯的便是參與各項教化活動與作業,雖說在教化活動上,
會有教誨師、教誨志工定期與宗教團體不定時前往關懷、輔導與支持,與數年前相 較已有長足的進步,但受限於他們的身分,卻無法參與各項教化活動與宗教活動,
事實上這是他們的權益,在不影響囚情的情形下,不可剝奪愛滋病收容人參與各項 活動的權益。在作業上受限於各機關戒護人力及作業場所之限制,或因廠商心有恐 懼或擔心客戶知悉係愛滋收容人加工之成品而影響商譽,致使作業廠商覓得不易,
故平日在舍房中除規定之活動外,許多時段無所適事,此舉不僅影響收容人的情 緒,亦使其在作業成績及假釋的陳報有所影響。因此有必要對其相關的權益予以重 視,勿因其身分而剝奪其權利。
(五)指導愛滋病(HIV)收容人學習「壓力調適」 、「情緒管理」等知識
根據學者研究指出,每一個人在遇到壓力源都會產生高度的壓力,而愛滋病 (HIV)收容人進入監獄即是遭遇到高度的壓力源,因此在情緒方面會顯得起伏不 定、焦慮不安,根據本研究結果顯示,愛滋病(HIV)收容人,普遍具有高度之壓力 及焦慮感,而目前實務上並無給予愛滋病(HIV)收容人施以自我「壓力調適」、「情 緒管理」等之訓練,因此建議各矯正機關在愛滋病(HIV)收容人入監時,可以由專 業之臨床心理師或社會工作員,運用他們的專業開闢「壓力調適」、「情緒管理」等 自助課程,讓愛滋病(HIV)收容人得以自我調適心理狀況,進而迅速減輕壓力與焦 慮不安,對於監獄囚情之穩定是有所助益的。(六) 加強愛滋病(HIV)收容人衛教宣導
自從衛生署在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全面推行「毒品病患愛滋減害計畫」起各矯 正機構即配合此一政策,除於 2003 年起的全面篩檢外,對所有收容人進行衛教,
防止愛滋病的擴散,各縣市的衛生局衛教人員,自矯正機構進行宣導,由相關研究 (許淑雲,2006;陳政惠,2006)可知已見初步的成效。事實上往往知識與認知是有 明顯的差距,許多收容人出監後,基本上明知共用針頭與稀釋水有可能會感染愛滋 病,但基於情境的急迫性,或對毒品的渴望,常會將所知拋諸腦後;甚而有些已感 染者,即使可免費接受替代療,但仍會刻意隱瞞感染的事實,繼續施用毒品,因此
加強愛滋病(HIV)收容人衛教宣導,是刻不容緩的事。
(七)成立愛滋病(HIV)收容人心理輔導小組
近年來矯正機關收容之愛滋病(HIV)收容人不在少數,而這些愛滋病(HIV)收容 人在監獄當局眼中係屬於特殊人犯,對於此類愛滋病(HIV)收容人,其心理層面往 往比正常受刑人來的複雜,因此;對於這類受刑人,監獄除了在教化上加強個別輔
近年來矯正機關收容之愛滋病(HIV)收容人不在少數,而這些愛滋病(HIV)收容 人在監獄當局眼中係屬於特殊人犯,對於此類愛滋病(HIV)收容人,其心理層面往 往比正常受刑人來的複雜,因此;對於這類受刑人,監獄除了在教化上加強個別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