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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矯正機關基層戒護人員生涯發展、選擇與轉換之研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影響矯正機關基層戒護人員生涯發展、選擇與轉換之研究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的文獻探討共分為三節,第一節的內容為「矯正機關基層戒護人員生涯 發展、選擇與轉換」,第二節為「矯正機關基層戒護人員工作適應與壓力調適」, 第三節為「生涯召喚」。

第一節 影響矯正機關基層戒護人員生涯發展、選擇與轉換

一、矯正機關之發展與概況

矯正機關正名為矯正司,並再於西元 2011 年成立法務部矯正署。起因時代更 迭,犯罪內容的變化及各種犯罪不同類型的湧現,以至於矯正機關收容人超收,

監獄擁擠不堪,且業務量逐年累增,甚至接管流氓感訓業務,犯罪矯正面臨更多 不同的改變與考驗。另外,因應矯正機關收容人數增多,猶如彈丸之島的台灣,

在地狹人稠的生活空間內亦是增闢了許多不同型態的矯正機構,為了因應業務需 要,而將監所司擴編改制成矯正署。(林茂榮、楊士隆,2007)。犯罪矯正的領域 逐漸擴及刑事執行、羈押、少年觀護等機構,及保安處分之執行處所,矯正署成 立後原隸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之看守所及少年觀護所均統一歸入該署管轄。矯 正機關依據廣義定義,其下所屬 51 個犯罪矯正機關、依性質可分為監獄、看守所、

技能訓練所、少年輔育院、少年觀護所、矯正學校、戒治所及外役監獄等七類。

研究者參考學長黃徵男(2007)及曾至勳(2008)之研究見解並再三更新機關屬 性及業務職掌等內容,對於上述前七類機關屬性有下列之概述:

(一)監獄

為執行徒刑或拘役之處所,即犯罪者經起訴、法院依法判刑或拘役確定後,

由檢察官指揮至監獄執行。依據監獄行刑法第一條之規定,執行之目的在使受刑 人改悔向上,重新適應社會生活。監獄依其性質可再分為女監、普通監獄、重刑 累犯監獄、隔離監獄、青年監獄、外役監獄、毒品犯監、病監、精神分監等類,

藉以分別監禁收容不同類型之受刑人並施以個別適當之處遇模式,以發揮矯正之 不同效果。目前臺灣地區設有監獄 26 處,包含金門、馬祖地區亦設有矯正機關。

(二)看守所

為羈押刑事被告之處所,刑事被告經法官訊問後,檢察官或法官認為有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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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湮滅、變造、偽造証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 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之罪刑,非予羈押,顯難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必要時仍 得羈押之。簡言之,看守所之目的任務係為保全證據,協助刑事訴訟程序進行,

並防止被告脫逃或影響證據的真實性,以便利偵查審判工作的進行並釐清事件的 來龍去脈,目前全台設有看守所 12 處。

(三)技能訓練所

執行流氓感訓處分及強制工作之處所,為使收容人習得謀生技能及培養勞動 習慣,並具備就業能力,施予技能訓練使其改過遷善並能順利適應社會生活為目 的。過去收容人違反檢肅流氓感訓條例者業經法院裁定感訓處分者,收容於台東 東成及岩灣技能訓練所,而違反刑法 90 條經法院裁定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者,則收容於台東泰源技能訓練所。現 3 處技訓所主要為收容男性受刑人之場所,

並著重收容人之技能訓練與作業項目。

(四)少年輔育院

為執行感化教育處分之處所,為導正青少年不良習性,及早悔過自新並重新 開啟人生,並傳授生活知能與學術知識,使其能自謀生計。除了加強端正青少年 之品德人格教育,更是有國小、國中及高中學術教育,使青少年能獲得繼續升學 讀書的管道,目前設有桃園、彰化等少年輔育院 2 處,彰化少年輔育院為唯一有 收容女性青少年之少年輔育院。

(五)少年觀護所

為收容保護事件少年及羈押刑事案件審理中少年之處所。主要欲協助調查依 法收容少年之品性、家庭背景、就學經歷、成長經驗等相關事項,以做為供少年 法庭審理時之參考建議資料,並能透過這些個人背景資料更加了解未滿 18 歲之收 容少年,協助訂定其收容之輔導內容並使其適應日後出社會之生活。目前設有台 北、台南少年觀護所 2 處,其餘則附設在地看守所內合署辦公。

(六)少年矯正學校

為收容受徒刑、拘役及感化教育處分少年之學校機構,透過學校教育方式實 施。為補足收容少年在學學歷,開放學術、技職等多樣化課程供收容人多方位學 習,端正品行。外在社會的職業轉銜,期望青少年出監後能順利復歸社會為最大 宗旨目標,目前設有誠正、明陽矯正學校 2 處,明陽中學為收容判刑定讞青少年。

(七)戒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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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收容犯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名,經觀察勒戒後,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 向者或經不起訴處分、不付審理之裁定後,五年內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 之罪,及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者,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庭裁定令 入強制戒治之處所。由於毒品犯收容人在矯正機關內所占犯罪比例高,因此透過 戒治所協助收容人進行生理與心理毒癮的戒除,經由心理、宗教、勞動、運動等 多元治療、復健等方式,其目的在於之鍛鍊體力及培養受戒治人毅力,堅定其戒 毒意志,並協助重建其人際關係與解決問題的能力。目前設有新店、台中、高雄、

台東等 4 處。

矯正機關的主要類型粗分為上述七種,形形色色的犯罪型態與犯罪者,矯正 機關不僅有監獄、看守所外,更有針對不同犯罪類型、犯罪者性別、年齡、犯行 程度等區分不同矯正機關性質。

二、矯正機關基層戒護人員之生涯發展歷程

(一)生涯發展的意涵

生涯發展(career development)係指個人選擇或決定從事某項職業、活動,為 適應相關的規範或要求,扮演和學習不同的行為角色,並由低層級逐漸進展到高 層級的發展歷程。(Husen & Postlethwaife,1985)。生涯發展的概念約從 1850 年代 開始受到重視,由於當時受到工業革命的影響,許多國家產生外在社會環境及工 作環境上的重大變革,此時許多學者開始進行大量廣泛的研究,並陸續有許多不 同學派的生涯模式及理論相繼問世。

在人的一生中,生涯發展並非獨立分離的,需要透過不斷與外在及內在互動,

有效從一個階段轉換到另一個階段(金樹人,1997)。生涯發展也是一個持續不斷 的過程,每個人都會塑造出不同的生活形態與個人目標,並伴隨時間產生統整、

連貫的成長改變歷程,不僅包括個人職業工作上的調整,亦包括心理狀態需求的 調適轉變。Tiedeman 與 O’Hara(1963)更是將生涯發展概念化為一個個體不斷辨 別與認識自我,處理發展性任務與解決社會心理危機的過程。

研究者透過從研究參與者的生命故事中,理解其個人生命主題與社會文化脈 絡,以了解基層戒護管理人員從事矯正工作及後續留任生涯抉擇因素的影響,及 其在各個不同階段與外在環境互動的生涯發展歷程。

(二)矯正機關基層戒護人員之職涯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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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監獄背負著黑暗封閉的社會既定形象,在其中工作的矯正機關職員過去 亦被以「獄卒」稱呼,顯見社會地位低下及整體矯正機構環境社會觀感的不佳。

自西元 1946 年擬制定公布「監獄條例」,並自西元 1953 年始將負責戒護看守勤務 的「看守」正式更名為「管理員」,也才對於基層管理員的職位及待遇加以重視。

由於本研究所欲探究的核心角色為矯正機關基層戒護人員,因此乃針對矯正機關 管理人員之遴用及升遷制度進行說明如下:

1.遴用

基層委任管理員乃通過特種司法考試司法人員四等監所管理員考試,此四等 管理員考試由西元 1996 年正式正名,過去為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丙等監所管理員。

進用程序是先經特種考試錄取,再至矯正人員訓練所(現為法務部矯正署)接受 為期四個月的職前訓練後即任用。過去曾受訓為期六個月,然而相較於警察體系 四等警員受訓至少兩年,矯正人員受訓期間較短。

2.官等

自 1996 元起管理員的職等調整變革為管理員三至五職等,主任管理員官等為 四至五職等或薦任六職等。依照公務人員升等考試法第四條之規定,委任五職等 即能參加薦任升等考試。在矯正機關體系內,若為基層戒護管理人員要升等至主 任管理員,不僅要累積個人經驗,亦要有突出表現,會較有獲得記功嘉獎的機會,

需要累積為期至少五至十年(含以上)的管理員年資,方較有利於日後升等為主 任管理員,而主任管理員升等至科員,通常需再至少五至十年年資。

3.升遷

矯正機關基層雇用管理員需取得委任資格並符合相關條件後始能升任為主任 管理員,取得管理員的管道可透過參加考選部舉辦之中央暨地方公務人員升官等 考試之委任升等考試,或直接參加並錄取受用特種司法人員四等考試監所管理員 類科。主任管理員升等科員之途徑除了積累個人年資積分升等派任外,亦可參加 中央暨地方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之薦任升等考試取得薦任資格,或直接參加參加 並錄取受用特種司法人員三等考試監獄官類科。

4.戒護科內人員編制

矯正機關戒護科之組織編制計有科長、專員、科員、主任管理員及管理員五 個官僚體系層級,第一線與收容人相處者為基層管理員,原則上由基層管理員負 責與收容人相關之各項勤務。除了重要勤務點亦可能由主任管理員接任外,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