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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對台灣的啟示

2. 四捨五入至個位數,故加總可能有誤差。

2.3.4 影響碳價格之相關因素 一、依影響程度分類

Sijm et al. (2005) 提到主要決定 EUAs 價格的因素有市場供給面因素、需求面因 素、市場結構、法規以及政治干預等相關因素,可歸納如表 2-8。

表 2-1:EUAs 價格影響因素整理 二、碳市場利多或利空面

吳國卿 (2008) 則以對碳價利多或利空之因素分類,極熱與極寒之氣候對碳價是 利多之因素,主要因為會間接增加能源需求所致;天然氣與煤炭價差若擴大,則會使 得電廠轉換其發電之燃料;碳排放之配額若越緊縮,在其它條件不變下,供給增加會 使得碳價格上漲; 2012 年後氣體減量之政治承諾提升以及美國的參與意願皆是碳價 利多的因素,詳見表 2-9。

三、供給需求面分析

Betz (2006) 指出排放交易市場的波動性無法被完全消除,但從歐盟的經驗可以瞭 解到,影響碳價波動原因可分為三大類:一般性、供給面及需求面的因素。一般性碳 權價格波動原因有市場結構、政策之訂定與資訊透明度;碳權價格波動供給面之因素 有 EUAs 的融通及儲存性、及 EUAs 價格的不確定性與 CERs 之供給;碳權價格波動 需求面之因素有燃料價格、減量方式的選擇、經濟成長及天氣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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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erndorfer (2009) 以計量方式分析電力公司股價與 EU-ETS 碳價格間之關聯 性,實證結果顯示碳價變化的動態過程對於電力公司股價有重大影響,股價報酬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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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價高度正向相關,但是並不對稱;不過電力公司股價對於碳價影響不大,並且對碳 價格的影響亦因時間及地點而不同,尤其以 2006 年初最為明顯。

另外 Kanen (2006) 認為,天然氣價格變動的主要因素為油價,而天然氣價格波動 會進而影響電價,連帶造成碳價的變化;Chevallier (2009) 指出大宗能源商品價格為 影響碳價波動之主要原因。

Mansanet-Bataller et al. (2007) 探討 2005 年非氣候因素,包括原油、煤與天然 氣,氣候因素與碳權期貨每日價格波動的關係。碳排放價格波動議題,頇將碳價、原 油價格、煤炭價格及天然氣價格,對其取自然對數再一階差分,以波動型式分析;氣 候因素採虛擬變數。實證結果為原油價格、煤炭價格和極端氣候對碳價波動有顯著影 響,其為決定碳價水準之重要因素。 Alberola et al. (2008) 以 EU-ETS 之每日 EUAs 價格為分析基礎,使用 Powernext Carbon 之現貨價格資料為樣本,碳價過去曾 經於 2006 年 5 月暴跌,使得在進行時間序列分析其價格的波動時會出現困難,故將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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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兩者非線性關係;無論第一階段或第二階段,氣溫越熱,對碳價波動則不具有顯著 影響。

二、 共整合與 Granger 因果檢定

Milunovich (2007) 檢視 EU-ETS 碳期貨市場的價格發現及市場效率議題,透過誤 差修正模型 (Error Correction Model)、共整合及 Granger 因果檢定分析了 EU-ETS 碳權 期貨價格和現貨價格間之關係,結果顯示部分碳權期貨合約價格和現貨間具有很大程

Mansanet-Bataller and Soriano (2009) 探討 2008 年碳權價格波動與能源市場之關 係,考慮序列非線性之變異與市場波動性的變動效果會擴及至另一個市場,以時間序 AR-GARCH、Regime- switching、ARCH、i.i.d Normal 四種時間序列之計量模型分析,

因為碳價格期間之不同及報酬存在波動及異質性,實證結論為在隨機價格模型下,建 議進行碳價格波動之實證分析,以 AR-GARCH 和 Regime- switching 模型,最適合探 討碳價之波動。

Chevallier (2009) 透過引進 GARCH 模型,研究了 EU-ETS 碳期貨報酬與總 體經濟條件變化間之關聯性,將碳期貨作為一種新型的商品資產,認為可透過股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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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大於擺入能源變數的落後期。黃盈茹 (2010) 設置能源價格變數,能源相關變數及 極端天氣等變數。運用時間序列 GARCH model,探討以上變數對碳價的影響,再來討 論設置碳價上限機制(高、中、低限價),對碳價之影響。實証結果顯示出低限價會使 spark spread,約 10 日後碳價開始顯現落後上漲;僅有歐洲相關能源供需之變動,碳 價才會當天反應,又以無預警之短缺,會使碳價波動較大。 移轉公司,取得聯合國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認證的 碳權,以確保所取得的境外碳權具備國際公信力。 而企業需提出溫室氣體增量評

依據 Harry M. Markowitz 所提之投資組合理論,非系統性風險與可藉由多角化投 資(diversification)來規避,而系統性風險,唯有透過期貨契約來規避,以基差風險取 代價格風險,將風險移轉給投機者,因此,以期貨(包括遠期契約避險)選擇權來 規避現貨價格變動的風險,是期貨選擇權的主要功能之一。 關於EU ETS 市場中, 碳排放權 EUA 之價格風險模型,目前已有相關文獻,如 Benz, E., Truck, S.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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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skalakis (2008, 2009); Fehr et al. (2006); Paolella et.al. (2006); Siefert et al. (2008)

Daskalakis (2009); Uhrig-Homburg, M., Wagner(2008)則考慮碳排放權 EUA 之期貨選擇權 相關商品。 釋草稿─D1 Emission Rights,於 2004 年 12 月公佈了 IFRIC3 解決排放交易議題,於 2005 年 3 月生效,但因記錄交易的模糊原則和損益表上利得或損失的易動性,國際會 率(Current Ratio)、負債資產比(Liabilities/Assets Ratio)、負債權益比

(Liabilities/Equity Ratio)、資產報酬率(Return on Assets)等…,這將使得排放交易 活動的追蹤和監督、管制企業財務事項、管理碳計畫的資本投資更加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