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對台灣的啟示
2.2 碳交易市場規模相關文獻
就排放交易而言,國外學術文獻大致上都集中於制度面的探討,包括排放交易制 度之交易成本的研究(如 Stavins, 1995; Montero, 1997; Woerdman, 2001; Michaelowa et al., 2003; Wetzelaer, et al., 2007; Jaraite et al., 2009 )、廠商對排放交易制度遵循行為的 研究(如 Hahn, 1984; Van Egteren and Weber, 1996; Malik, 2002)、排放權分配方式的研 究(如 Aslam, 2001;Cramton and Kerr, 2002)、及環境政策之比較(如 Weitzman,1974;
Driesen, 1998; Johnstone, 1999; Aslam, 2001; Fullerton, 2001; Stavins, 2000; Moledina et al.,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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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文獻只要有關排放交易市場的議題大都是討論或估計邊際減排成本;例如,
Ellerman and Decaux (1998) 透過全球經濟活動、能源使用、及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可 計算式一般均衡模型推導邊際減排成本,以分析為了達到「京都議定書」的減量目標,
排放交易之效益。Criqui et al. (1999)亦是透過邊際減排成本來分析只有附件一國家參 與的排放權交易市場與允許非附件一國家加入的市場之交易利得的分配是否有所不 於排放權交易制度之建立(如 吳再益,1998,2001 ;李堅明,2000,2001;蕭代 基,2009)或管理(如 吳再益,2000)、國際經驗的蒐集(王京明,2006)、排放權核配制 度之研究 (李堅明,2007, 2008) 及經濟評估(吳再益,1998;李堅明,2005,2006,
2007,2008;黃宗煌,2009),並未討論排放交易市場規模的相關議題。至於國內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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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或者區域性的強制法規之要求而參與的,屬於這部份目的之交易行為稱為規範市 場(compliance or regulated market)。區域性的強制法規如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ropean Uni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簡稱 EU-ETS11)、澳洲新南威爾斯溫 室氣體交易機制(NSW Greenhouse Gas Reduction Scheme, 簡稱 NSW GGAS12)、美國 東北部十州所簽訂的區域減碳協議(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 簡稱RGGI13)、
美國西部七州及加拿大四省所簽訂的西部氣候協議 Western Climate Initiative, 簡稱 WCI14)。
基本上,京都議定書的參與者可區分為 EU-15 國、經濟轉型中的歐洲國家、設有 排放目標的其它國家、未批准京都議定書的附件一國家及非附件一國家五種類型。
除了規範市場之外,碳交易市場中也有些係基於社會責任或自身的道德要求而執 行減量的買方,這種出於自願目的而進行碳購買的交易行為被視為自願性市場
(voluntary market)。自願性市場提供廠商、政府單位或非營利組織得以通過購買碳補 償(carbon offset)15 來減少他們的碳足跡 (carbon footprints)16,同時樹立公眾環保形 象。
規範市場與自願性市場二者並存於目前的碳市場,相互間有一定的區別和聯繫。
但由於自願性市場沒有強制性的購買需求,自願性市場的交易沒有規範市場來得活 躍。
2 . 2 . 2 、 規 範 市 場
( 一 )京 都 議 定 書
《京都議定書》為附件一國家設定了溫室氣體的減排目標,這些減排目標以 2008-2012 期間被允許的排放量(allowed emissions)來表示,被允許的排放量又以分配 數量的單位(Assigned Amount Units, AAUs)來計算。為達成承諾的減排目標,附件一 國家必頇致力於國內的各種減排活動。同時,為了使減排更具成本有效性,《京都議 定書》還提出了三種市場機制來幫助附件一國家實現減排目標;即排放交易
(Emissions Trade, ET)、聯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 , JI)、及清潔發展機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 CDM)。這三種碳交易機制都允許「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
11 http://ec.europa.eu/clima/policies/ets/index_en.htm。
12 http://www.greenhousegas.nsw.gov.au/。
13 http://www.rggi.org/home。
14 http://www.westernclimateinitiative.org/index.php。
15 碳補償即指人們計算自己日常活動所直接或間接製造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並計算抵消這些二氧
化碳所需的經濟成本,然後個人付款給專門企業或機構,由他們通過植樹或再生能源及能源節約來抵消 大氣中相對應的二氧化碳量。
16 碳足跡概指每個人、家庭或每家公司日常釋放的溫室氣體數量(以二氧化碳為單位),用以衡
量人類活動對環境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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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 UNFCCC)」 締約方國與國 之間,進行減排單位的轉讓或獲得,但具體的規則與作用有所不同。
「聯合履行」機制規範於《京都議定書》第六條,係指由 減 排 成 本 不 同 的 兩 個 附 件 一 國 家 簽 約 共 同 合 作 投 資 溫 室 氣 體 減 排 或 吸 收 溫 室 氣 體 的 計 畫 , 其 所 產 生 的 溫 室 氣 體 減 排 或 吸 收 量 (Emission Reduction Unit, ERUs) 在「聯 合監督委員會」(Joint Implementation Supervisory Committee, JISC) 監督下,進行減排 單位核證與轉讓或獲得。
「清潔發展機制」規範於《京都議定書》的第十二條,內容針對附件一國家(已 開發國家)與非附件一國家(即開發中國家)之間在清潔發展機制登記處(CDM Registry)的減排單位之轉讓。主要目的在使非附件一國家於永續發展的前提下進行溫 室氣體減量行動,而藉此排放減量計畫所取得之「排放減量權證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 CER)」,可用於與已開發國家交易;一單位 CER 代表減少一公噸 CO2e 的 排放,以降低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承諾的成本。
「排放交易」規範於《京都議定書》第十七條,內容係針對附件一國家的國家登 記處(National Registry)之間,所進行的包括「排放減量單位」、「排放減量權證」、
「分配數量單位」(Assigned Amount Unit,AAUs)、「減排單位」(Removal Unit,
RMUs)等減排單位核證的轉讓或獲得。「排放交易」允許附件一國家向比較難達到
17 http://unfccc.int/kyoto_protocol/mechanisms/emissions_trading/items/2731.php。(2011/4/4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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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東歐等國。
(二)歐盟排放交易機制(European Union Greenhouse Gas Emission Trading Scheme, EU ETS)
歐盟國家在《京都議定書》中約定以整體減排的方式進行履約,即歐盟會員國(原 15 國)作為一個整體共同完成在第一承諾期(2008-2012 年)比基準年(1990 年)的溫室氣 體排放量減少 8%的承諾。歐州議會與理事會(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Council )於 2003 年通過歐盟排放交易指令(EU ETS Directive - Directive 2003/87/EC)18決定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貣開始實行歐盟排放交易機制(EU ETS)。歐盟排放交易機制是全球第一且 最大之跨國及跨部門的排放交易體系,設置目的是為了協助歐洲的工業以最低成本來 減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目前受歐盟排放交易機制管制的有遍佈在 30 個國家( 27 個歐盟 會員國加上冰島、列支敦士登及挪威)約 11,000 多處之電力廠及工業廠房。19
歐盟排放交易機制係依據總量管制(cap and trade)的原則在運作,交易內容為歐盟 配額(European Union Allowances, EUAs),1 個配額(EUA)等於 1 噸二氧化碳。機制運 作共分三個階段:在第一交易階段(2005-2007 年)及第二交易階段(2008-2012 年),歐 盟會員國各自提交國家排放權配額分配計劃(National Allocation Plan, NAP),設定了 會員國可以將溫室氣體排放權配額分配給機制管制下之企業的總量;然至第三交易階 0.75%、匈牙利為 2.5%、立陶宛為 1.5%。(Climate Action Europe Network, 2006)
在第二交易階段(2008-2012 年),由於歐盟通過了「聯結指令(Linking Directive – Directive 2004/101/EC)」22,規定了歐盟排放交易機制需與《京都議定書》之聯結;因 此第二階段,《京都議定書》下的 CERs 及 ERUs 可以在歐盟排放交易機制(EU ETS) 下轉換成 EUAs。除此之外,歐盟企業有 10%的配額必頇透過拍賣購買。23
18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3:275:0032:0032:EN:PDF 。 (2011/4/4 取得)
19 http://ec.europa.eu/clima/policies/ets/index_en.htm。(2011/4/4 取得)
20 http://ec.europa.eu/clima/policies/ets/allocation_en.htm。(2011/4/4 取得)
21 http://www.euractiv.com/en/climate-change/eu-emissions-trading-scheme/article-133629 。 (2011/4/5 取得)
22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OJ:L:2004:338:0018:0023:EN:PDF 。 (2011/4/4 取得)
23 “EmissionsTrading: Commission Decides on First Set of National Allocation Plans for the 2008-2012 Trading Peri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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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交易階段(2013-2020 年),將逐步以部份拍賣方式取代免費發放。預計在 2013 年,總排放權中至少有 60%將採拍賣方式發放,而且逐年增加;其中,電力業 之排放權將 100%透過拍賣方式發放。24
(三)澳洲新南威爾斯溫室氣體減量機制(NSW Greenhouse Gas Reduction Scheme, GGAS)
澳洲新南威爾斯溫室氣體減量機制 (GGAS)開始於 2003 年 1 月 1 日,其目標在於 降低電力使用及生產所產生的溫室氣體。GGAS 首先設定每年全省溫室氣體減量目 標,然後要求個別電力零售業者及其他在新南威爾斯省買賣電力的特定團體(統稱基 準參與者,benchmark participants),依據他們在電力市場的占有率設定減量目標。25 例如,若某電力業者在新南威爾斯省的電力市場占有率為 5%,則該業者就必頇承擔 當年度新南威爾斯省 5%的減量目標。負責監督這些基準參與者的成效之主管機關為 獨立訂價及法規仲裁委員會(Independent Pricing and Regulatory Tribunal of NSW, 簡稱 IPART)。
2002 年的電力供應修正條例(Electricity Supply Amendment Act 2002)以該省的總 體人均排放量作為該省的溫室氣體基準;一開始設定的基準為 CGAS 啟動的 2003 年 時之 8.65 公噸二氧化碳當量;然後漸進的下降至 2007 年的 7.27 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較京都議定書之 1989- 90 年基準減少 5%)。
為達成減量目標,基準參與者可以直接降低他們所供應電力的帄均排放密集度、
繳交給 IPART 他們所購買的溫室氣體減量權證(NSW Greenhouse Abatement certificates, NGACs)、26或繳交他們在聯邦政府的強制再生能源目標(Commonwealth‟s Mandatory Renewable Energy Target, 簡稱 MRET)下所產生之再生能源權證(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s, RECs)。
2.2.3 區域溫室氣體協議 (Regional Greenhouse Gas Initiative, RGGI)
區域溫室氣體協議是美國第一個以市場為基礎的强制性減排機制,由美國東北部 N&guiLanguage=en。 (2011/4/5 取得)
24 http://ec.europa.eu/clima/policies/ets/auctioning_en.htm。(2011/4/5 取得)
25 http://greenhousegas.nsw.gov.au/。(2011/4/5 取得)
26 一單位權證代表一公噸二氧化碳當量。
27 http://www.rggi.org/design/overview。(2011/4/5 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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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氣候協議 (Western Climate Initiative, WCI)31
西部氣候協議 (Western Climate Initiative,簡稱 WCI)最初由美國西部的亞利桑 那州、加利福尼亞州、新墨西哥州、俄勒岡州、華盛頓州等五個州於 2007 年發貣成
WCI 的目標為透過區域總量管制與交易機制(Cap and Trade),使區域的温室氣 體排放量於 2020 年時比 2005 年水準降低 15%。總量管制的運作方式係由會員依該州 或省的規定分別設定其碳排放額度(emission allowances),所有 10 個會員的碳排放總 額度即是温室氣體排放的上限;這些排放額度可以通過拍賣或無償的方式重新進行分
28 http://www.rggi.org/design。(2011/4/5 取得)
29 http://www.rggi.org/docs/RGGI_Fact_Sheet.pdf。(2011/4/5 取得)
30 http://www.rggi.org/market/offsets。(2011/4/5 取得)
31 詳 細 資 料 可 參 考 WCI (2010), Design for the WCI Regional Program, http://westernclimateinitiative.org/the-wci-cap-and-trade-program/program-desig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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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
國際間從事自願碳交易的市場可分為兩大市場包括店頭市場 (over-the-counter , 簡稱 OTC)及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 簡稱 CCX)。芝加哥氣候交 易所於 2003 年成立,是全球第一個自願性溫室氣體減量交易的先驅組織;雖是自願 加入,但交易所的會員受法律約束聯合承諾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芝加哥交易所根據會 員基準期的排放和交易所的減排要求,每年向會員配發排放配額。會員可將多餘的配 額賣出或儲存,若會員排放量超過獲得的配額總量,則必頇通過購買碳金融工具 (Carbon Financial Instruments, 簡稱 CFI)合約來抵消自身排放量。店頭市場主要是以雙 邊契約、拍賣帄台、經紀商/仲介商介紹為主,但交易行為是在交易所以外交易的市 場;所以交易資訊不透明。相對的,芝加哥氣候交易市場則有交易帄台,交易資訊透
國際間從事自願碳交易的市場可分為兩大市場包括店頭市場 (over-the-counter , 簡稱 OTC)及芝加哥氣候交易所(Chicago Climate Exchange, 簡稱 CCX)。芝加哥氣候交 易所於 2003 年成立,是全球第一個自願性溫室氣體減量交易的先驅組織;雖是自願 加入,但交易所的會員受法律約束聯合承諾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芝加哥交易所根據會 員基準期的排放和交易所的減排要求,每年向會員配發排放配額。會員可將多餘的配 額賣出或儲存,若會員排放量超過獲得的配額總量,則必頇通過購買碳金融工具 (Carbon Financial Instruments, 簡稱 CFI)合約來抵消自身排放量。店頭市場主要是以雙 邊契約、拍賣帄台、經紀商/仲介商介紹為主,但交易行為是在交易所以外交易的市 場;所以交易資訊不透明。相對的,芝加哥氣候交易市場則有交易帄台,交易資訊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