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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影響精神病患就業的相關因素

雖然,工作對於精神病患的生活重建有著積極意義,但從一向偏 低的精神病患就業率來看,想達到生活重建是談何容易的事。勞委會 職訓局2003 至 2006 年之「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中程計畫」中指出(職 訓局,2003),截至2002 年 12 月 31 日止,扣除植物人及失智症患者 外,處於就業年齡(十五歲至六十四歲之間)的身心障礙者中,精神 病患占13.01%(63,765 人),僅次於肢體障礙者43.84%(214,768 人)。 在就業方面,根據內政部委託中正大學所做「八十九年台閩地區身心 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報告」,精神病患的就業率只有 8.29%,僅高於 自閉症患者,而其他障礙別之就業率分別介於13.79%至 47.6%之間

(行政院勞委會,2001)。由處於就業年齡的人口來看,精神病患的 就業率是相當低。綜合文獻分析其就業障礙的原因可分為五方面:個 人因素、家庭因素、社會結構因素、雇主因素以及就業服務機構因素。

這些因素交織起來影響了精神病患的就業,以下分別敘述這些影響因 素:

一、個人因素

精神病患因疾病引起的生理、心理條件上的限制,為其帶來某些 學習與生活上的適應困難,也因此造成其就業上的困境。精神病患的 個人因素對其就業上的影響如下:

精神病患常因疾病造成功能衰退和社會適應困難,影響其就業工 作能力(Bell& Lysaker,1995;吳,2001;林,1988;高,1987;鄭,

1985)。有些精神病患需要定期服藥及接受其他治療,而藥物副作用 常會影響其工作表現(Secker, Grove, & Seebohm,2001;Braitman, et al,1995;Scheid,& Anderson,,1995)。

有研究指出精神病患的工作終止(job termination),最常見的問 題之一是人際關係不滿意(Becker, Drake, Bond, Xie, Dain,&

Harrison,1998);在工作場所中,感覺受到雇主與同事歧視的態度而 難以忍受(Secker, Grove,& Seebohm,2001);擔心或在意同事知道其 為精神病患(鄭、張、林、徐、沈,2003;陳,2003)。另外,Bell 以及Lysaker 的研究結果顯示,精神病患的負性症狀(例如退縮、依 賴等)與其社交技巧及工作表現困難有關。研究者指出這些負性症狀 可能會影響其如何與同事和上司互動以及穿著、言行的適切性(Bell&

Lysaker,1995)。

對許多精神病患而言,由於對自我能力的期待與實際工作表現有 落差,而出現就業問題(萬、方、曾,1999;李、葉、劉,1984)。

精神病患在職場上所獲取的薪資報酬不高,也是影響就業的因素之一

(Garske, & Stewart,1999;鄭、張、林、徐、沈,2003;吳,2001)。

在職場上獲得的報酬過低,可能引不起精神病患就業的動機。此外,

由於過去不良的就業史(Anthony,1994)或是與人互動的社交焦慮

(social anxiety),也會影響其就業動機(Braitman, et al,1995)。

二、家庭因素

精神病患就業困難,是最令其家屬憂心的問題之一(蔣,1996)。

家庭在精神病患就業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因素。但實際上,並非每 一個精神病患的家庭都有足夠的功能協助其工作的重建(陳,2003)。

部份精神病患的家屬,缺乏使用就業服務或社福機構等資源的知 識與能力(張,2003),家庭經濟狀況、支持網絡、家人對個案就業 的期待等會影響精神病患的就業(林,2002)。此外,家屬對精神病 患就業所持的態度(Henry& Lucca,2002;鄭,2003)、擔心工作壓

力可能帶來負向結果(林,2002)、抑或對精神病患不切實際的要求 與期待(黃、胡、黃,1994),均會影響精神病患的就業。

三、社會層面因素

社會大眾對精神疾病的不了解,使得精神病患就業的管道與機會 難以拓展(宋,2000;余、成、陳、林,1995)。

從媒體而來持續的出現對精神病患負面態度的報導(Henry &

Lucca,2002;林,2002),認為他們應在庇護性的環境內工作,他們 工作表現差、缺乏技能、被動、易生意外、出勤狀況差等等(陳,2003); 因此,對許多有就業能力的精神病患來說,就業最大的障礙是社會大 眾對他們的刻板、污名(stigma)印象(Henry& Lucca,2002;陳,

2003;宋,1998)。

四、雇主因素

有研究顯示,雇主的態度是影響其是否僱用精神病患最主要的因 素(Secker, Grove,& Seebohm,2001)。雇主是社會上的成員,其個人 的價值觀會受社會文化的影響。由於社會大眾普遍對精神病患存在著 負面的刻板印象,影響雇主們僱用精神病患的意願(Henry, & Lucca,

2002;陳,2003;吳,2001)。雇主對於慢性精神病患者的工作能力 普遍存有疑慮(鄭、張、林、徐、沈,2003;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

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中程計畫,2003;吳,2001),或認為他們缺乏 工作能力(吳,2001)。研究顯示,雇主並非無條件的僱用身心障礙 者,他們仍然必須具備達到基本工作要求的能力(戴,2001);對雇 主來說,僱用身心障礙者最主要的考量,是僱用過程中是否會影響工 作的產能、工作品質、管理成本以及職場內之安全等(陳,2002);

因此,在僱用時多僅能提供清潔勞力或機械性操作且不需技能的代工

職務(余,2002)。

另外,影響雇主僱用精神病患的因素尚包括精神病患情緒的穩定 性、工作任務的達成性(Schriner, Greenwood, & Johnson,1989;陳,

2003)以及對於僱用精神病患相關政策獎勵與資源的獲取性

(Scheid,1998)。

五、就業服務機構的因素

「臺閩地區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計畫」中發現,精神病患透 過親戚朋友介紹就業者最多;而利用政府各級就業服務機構找尋工作 的比例非常少(行政院勞委會,2001)。綜合相關文獻,各級就業服 務機構影響精神病患就業的因素包括:人力缺乏,常無法設專職的就 業服務員或是專責部門;導致就業服務業務的推展受限(吳,2001)。

許多就業服務機構在進行就業服務的過程中,觀察到精神病患本身的 期待與其實際能力有落差,其工作表現也常無法達到職場的要求。而 家屬對個案的支持度差或過度保護,均會影響就業服務員的就業媒合

(陳,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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