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結論與討論
第二節、 討論
一、對精神病患就業的看法
本研究結果發現,雇主認為人要有正當的工作是社會的普遍價值 觀,精神病患若有穩定的工作可以賺錢、有能力養活自己而不會造成 家人的負擔累贅、減少家庭和社會問題;精神病患憑著自己的雙手走 出來,會變得開朗、快樂、有成就感,會改變病患的人生觀與生活,
病患的家庭也會跟著快樂起來。此外,病患從家裡走出來就業也可以 把心放在工作上,不會胡思亂想,多接觸人群,讓別人接受自己。這
與其他研究有相似的結果。鄭氏(2003)研究顯示,雇主對於「精神 病患應該工作」持肯定的態度;林氏(2002)的研究結果為台灣社會 普遍重視工作、獨立價值,對依賴、無業者往往訴諸於道德批判。在 這樣社會建構的工作意義脈絡下,「就業」似乎是一般人包括精神病 人形塑自我認同、追求社會認可、自然融入環境及減少社會壓力最 好,甚至必要的方法。大多數的雇主多肯定工作對於精神病患獨立生 活及身心健康的重要性。
本研究結果發現雇主僱用精神病患後,認為病患就業有其限制,
如精神病人的工作時間不能太長(約只2-3 小時)、工作能力有局限、
需要就業服務員陪伴工作、只適合性質單純或步調緩慢的工作。鄭氏
(2003)研究指出,雇主囿於僱用經驗的影響,僅願意提供非技術性、
重複性高且無進度壓力的工作給精神病患,若是所經營的行業無法提 供這類非技術性工作時,就不會僱用精神病患。許氏(2005)的研究 發現,就業服務員認為精神病患不適合的工作性質為「需不斷應付不 同人、工作時間太長或全職的工作」;而適合病人的工作性質為「少 與人互動、固定的工作內容、依照指示重複性的工作、清潔工作、工 作半天或半職、週休二日等。」但站在病患的角度而言,這些簡單、
步調緩慢、非技術性或重複性的工作,真的是他們想要的嗎?有研究 顯示精神病患最想做的職種依序是文書行政助理類、作業員、店員或 服務員類、清潔員以及電腦類等輕勞動的工作;精神病人也考慮薪 資、體力能否負荷等工作條件(鄭,張,林,徐,沈,2003)。上述 研究結果呈現雇主對病人工作的表現與精神病人對工作性質的期望 有落差。值得我們深思的是,既然精神病患存在的障礙不能立即消 失,因此如何協調病人的期望與雇主和就業服務員對病人就業的期
望,將是重要的課題。
本研究結果顯示,雇主覺得一般人對僱用精神病患員工的負面看 法尚包括精神病患不易相信別人、情緒不穩定以及社會對病患的接受 度不高。許和戴(1991)針對社區居民與病患家屬對精神病患的態度 調查發現,精神病患常讓人覺得會胡思亂想、疑心病、較大情緒變化 的精神狀態偏差、喃喃自語、會大吵大鬧和無緣無故的傻笑等。本研 究結果顯示,多數雇主覺得對於精神病患的負面訊息,幾乎來自於傳 媒,這與 Henry& Lucca(2002)以及林(2002)研究結果一致。電 視、報紙等媒體常用些污衊不適當的字眼來污名化、烙印精神病患,
其結果使得人們對精神病患的刻板印象不易改變,更遑論精神病患要 擁有一份穩定的工作,走入社區過正常人的生活了。所幸,政府在今 年(2006)以罰責規範傳媒,在報導此類新聞事件時禁止使用不適當 的字眼來描寫精神病患。
二、協助精神病患達成就業
本研究結果發現,雇主透過溝通與瞭解、將心比心設想、有耐性、
關心與鼓勵、平等心對待、工作要求因人而異以及提供安定的環境等 方式,協助精神病人達成就業。難得的是,雇主主動想了解精神病患 員工,而且還將其對精神病人的了解與包容傳給其他員工,期望其他 員工不要把精神病人定位為有病的人,進而協助一般員工接受病患員 工。另外,雇主從與病患員工的相處經驗中,透過瞭解與將心比心的 設想,改變了自己的想法與態度。雇主感受到每個人的能力不同,不 能用同一標準來衡量,所以在工作要求上能考量精神病人的能力與需 求,採取分解工作、放慢速度或減少工作變化等方式協助病患員工接 受與適應工作。雇主也同時以平等心對待每位員工,不管是薪資、福
利、獎勵和處罰等方面均一視同仁,讓精神病人感受到雇主的真心對 待,對於病患員工的工作表現與適應有激勵的作用。雇主能以精神病 人為中心,協助病人達成就業的方法,值得身為專業人員的我們效法。
三、雇主所需的協助
本研究結果發現,雇主多肯定就業服務員於病人就業過程中的功 能。雇主希望得到醫院專業(就業服務員)的協助,包括輔導病患學 員進入職場,輔導雇主接受病人以及協助觀察病人。有些病人不敢直 接向雇主表達自己真實的想法和意見,通常需要依賴就業服務員和雇 主溝通。另外,有時候病人無法了解雇主的工作要求,也需要透過就 業服務員的解說,才能了解工作要求。這與許(2005)和沈(2003)
的研究,病患和雇主常透過就業服務員擔任溝通協調者的角色,有相 同的結果。
張氏(2003)認為就業服務員將身心障礙者推介到工作單位後,
需定期做追蹤輔導,包括1.案主工作是否穩定;2.案主工作是否達到 雇主要求;3.案主的工作現場是否變動;4.案主的工作內容是否改變;
5.案主的人際關係是否良好;6.案主的自然支持者是否發揮功能;7.
案主的所得報酬是否同工同酬;8.案主的健康狀況;9.案主的滿意度;
10.雇主滿意度;11.處理突發事件。由此可見就業服務員在精神病患 就業過程中,所擔任的角色及其重要性實在不可抹滅。
另外雇主也提及病患員工無法獨立一人作業,需要其他的同事在 工作職場上陪伴與支持病人。雇主認為資深的同事(含正常人和精神 病人)扮演著精神病患員工與雇主間的溝通橋樑,不但可協助雇主隨 時觀察、注意病患員工的情況,也可馬上幫忙處理病患員工的問題。
這些資深同事對精神病人來說,有安定的作用,也可提供安全感。
第三節 研究限制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