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三節、 雇主僱用精神病患所面臨的問題
雇主是影響精神病患就業的重要因素之一,其對於精神病患的就 業握有錄用與否的決定權。雇主是否僱用有精神病患員工,受到許多 因素的影響;例如Krizner(2002)指出,由於對生產力具有潛在的 負向衝擊,僱用罹患精神疾病的員工,受到雇主相當大的關切。在美 國,因焦慮疾病而引起的曠工及生產力損失的成本每年約為 420 億美 元;而整體因精神心理疾病所引起的曠工和生產力損失所付出的代 價,每年超過 3,000 億美元。雇主除了考量生產力的條件造成巨額的
成本付出外,尚有其他影響雇主僱用精神病患就業的相關因素,綜合 文獻分析如下:
一、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的條件
雇主在僱用身心障礙者時,普遍會考量到的條件是工作環境的需 要性(Diksa,1994)以及身心障礙者的可信賴性(Diksa,1994;Levy, et al., 1993)、工作執行的安全性(Diksa,1994;葉,2001)、工作穩 定性(魏,1998)、工作認真敬業的態度(魏,1998;鄭,2003)、有 工作能力(陳,2002)、有生產力、能符合工作的要求(Levy, et al., 1992;Levy, et al., 1993;吳,蔡,黃,王,廖,1994)以及能與他人 互動良好(Levy, et al., 1992;Levy, et al., 1993;吳等,1994)等。另 外,針對智能障礙者的研究顯示,雇主對他們的要求較一般工作者 低;較能接納個性溫和、沒有不良嗜好且經由機關團體或他人介紹之 智能障礙者;認為工作經驗不是必要的條件,不須具備太多讀、寫與 算的能力,但須身體結實、手靈巧與行動方便(何,1988)。但是有 些雇主要求身心障礙者的工作標準同常人(鮮,1998)。吳武典(1990)
對全國工商機構雇主的調查研究發現,多數機構對於殘障者表示「比 照常人僱用」;雇主僱用殘障者的前三個原因依序為:職業技能如常 人可以足以勝任某項工作、工作態度與專業精神良好以及職業技能較 常人為佳。
二、雇主對身心障礙者的看法、態度與僱用行為
有研究以系統性選樣,針對紐約州做生意的公司進行調查,回收 418 家企業(回收率 6.2%)的問卷。研究結果顯示,大多數的雇主 對僱用嚴重障礙者(包括精神病患)的態度是正向的;認為這些有嚴 重障礙的工作者是可靠的、有生產力的以及能與他人互動良好的。進
一步分析雇主特質發現,有5.1%的雇主本身是殘障者,21.2%的雇 主其家庭成員中有殘障者。研究者認為前述特質可能是影響雇主對殘 障者正向態度的重要因素(Levy, et al., 1993)。其他有研究顯示雇主 懷疑(doubt)殘障工作者的生產力,尤其是精神病患(Greenwood
& Johnson,1987);Bricout 和 Bentley(2000)研究發現較雇主較喜 愛僱用非殘障的應徵者(nondisabled applicants),認為非殘障者有較 高的就業能力。
一般而言,雇主對於精神病患的看法、態度,多受到其過去與身 心障礙者有相處的經驗(Levy, et al., 1993;Hernandez, Keys&
Balcazar,2000;Wilgosh& Skaret,1987;陳,1995)以及過去曾有 僱用身心障礙者經驗(Gilbride, stensrud, Ehlers, Evans& Peterson,
2000;Diksa& Rogers,1996;Cook, Razzano, Straiton& Ross,1994;
Levy, et al., 1993;鄭,2003;吳等,1994)所影響,而呈現正向的僱 用態度。也有研究顯示,公司為民營機構(吳,1990)社會服務性質、
有僱用身心障礙者政策(Diksa& Rogers,1996)以及雇主知道定額 進用身心障礙者制度者(陳,1995),對身心障礙者有較正向的僱用 態度。行業方面對於雇用障礙者的接受度則以製造業(manufacturing firms)最高(Greenwood & Johnson,1987;Tobias,1990)。
而有些雇主對於僱用精神病患的看法是為了要做好事、照顧病 患,有施恩的意味(鄭,2003);黃英忠和董玉娟(1998)發現雇主 對肢體障礙者的整體僱用態度呈現正向反應,認同其在競爭性的工作 場所中,可以改善工作能力、生產力以及人際關係,並且認為對其管 理以及同事的支持度不致造成太大的問題;但是雇主仍然認為肢體障 礙者應留在庇護工廠工作,其僱用態度存在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的觀念。陳麗鐘(2002)研究發現,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的動機,是 為了配合政府定額進用的政策(62.9%),其次是照顧障礙者(25.7%), 第三是能力考量(11.4%)。
此外,有研究顯示雇主對於僱用身心障礙者,較偏愛僱用肢體障 礙者(Hernandez, Keys& Balcazar,2000;Greenwood& Johnson,
1987;黃、董,1998;吳等,1994;吳,1990),對僱用精神病患的 意願較低(鄭,2003)。在雇主性別部分,以女性雇主對身心障礙者 有較正向的僱用態度(Levy, et al., 1993;黃、董,1998)。雇主的學 歷以及公司的規模大小,對於雇主對身心障礙者態度的影響有不一致 的研究結果(Hernandez, Keys& Balcazar,2000)。有些研究指出學 歷較高的雇主以及公司規模較大的雇主,對身心障礙者的態度較正向
(Levy, et al., 1993;Greenwood& Johnson,1987),但是有些研究則 未支持此結果(Hernandez, Keys& Balcazar,2000;Ehrhart,1995;
黃、董,1998;陳,1995),雇主的學歷以及公司規模的大小,對於 是否僱用身心障礙者的影響性已逐漸不顯著(Hernandez, Keys&
Balcazar,2000)。
雇主僱用精神病患,最擔心的問題為精神病患的症狀(如暴力行 為、奇異行為、情緒穩定性以及對壓力和批評的忍受性等);在工作 人格與工作表現方面,較擔心的是精神病患的可信賴性以及工作執行 的安全性(Diksa,1994)。
另外,雇主的僱用態度與行為之間有一些落差,雇主對於精神病 患正向的僱用態度並未反映在實際的僱用行為上,也就是說,縱然雇 主認可精神病患應該有工作,也表示對障礙者正向的接納態度,但並 未予實際的僱用(Wilgosh& Skaret,1987;Hernandez, Keys&
Balcazar,2000;鄭,2003;黃、董,1998)。
三、影響僱用精神病患的原因
對於沒有僱用精神病患員工的公司有廣泛不同的理由,最普遍常 見的是缺乏適當的應徵者(27.6%),認為這些精神病患員工對其本身 或他人有安全上的危險性(20.7%),缺乏工作職缺(15.3%);此研究 也指出雇主對於精神病患員工零散的工作史、年少時輕竊盜罪的犯罪 紀錄、物質濫用的過去史、之前的精神疾病住院治療史或是抗精神疾 病藥物治療感到不舒服(Scheid,1998)。另有研究提到,雇主不願 僱用身心障礙者的原因是考量職場環境的安全性(葉,2001;吳,
1990)、其職業技能未能符合工作要求,以及該機構的設備無法配合
(吳,1990)。
四、法令的影響
法令在雇主僱用精神病患上扮演著重要的影響因素之一;例如我 國的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以及美國殘障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ADA)。此等法案的目標是透過法律上的認可,以對 抗因精神疾病污名化(stigma),所引起的對精神病患員工明顯的歧視
(Scheid,1998;內政部,2002)。ADA 代表著聯邦政府的命令,終 止對障礙者歧視以及要求雇主對於精神障礙員工做合理的調適
(Scheid,1998)。1995 年,在美國發生一個案例引起爭議;有一個 人受僱於一家著名的製造公司實驗室,這技術員被告知他每天必須工 作12 小時,每週工作 5 天日夜輪替的工作,他也同意這樣的工作時 間表。工作滿10 週年之前,他的精神疾病發作迫使他休假尋求治療。
經過服藥和治療使他回到工作崗位上,他所執行的工作並沒有要求他 要輪班,而他也沒有意外的持續著工作。之後,他的雇主命令他回到
以前的職位並恢復輪班,這技術員也依照雇主的要求。但在一段時間 的努力之後,他懇求雇主分派給他純粹日間的8 小時工作時程表,或 是單單白天抑或是單單夜晚的工作;公司拒絕他的請求並且解僱他。
此技術員根據美國殘障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ADA)
直接地向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Equal Employment Opportunity Commission)提起就業歧視訴訟。對此技術員而言,他罹患有障礙
(disability),被定義為身體或精神心理上的損傷;他所擁有的技術、
知識以及能力足以執行工作的任務,對於此實驗室的技術員工作而 言,他是符合資格的;因此分派一個沒有輪班而規律的工作時程表是 可以被提供的。但是,對雇主而言,此技術員罹患有精神障礙,但此 障礙經由藥物得以控制,因此他是沒有障礙的;而輪班是這個工作必 要的功能,此技術員沒有能力輪班,因此根據美國殘障法案他是不符 合資格的。這些問題所引起爭議都將交由地區法庭(District Court)
經由聽證會審判(Anonymous,1995);由本案例我們得以看見 ADA 對精神病患就業的影響與保障。
Scheid(1998)調查美國南部都會區 117 個企業雇主,檢視其如 何因應美國殘障法案(ADA);研究發現自從 1992 年 ADA 公佈實行 以後,有37.6%的公司有實際僱用精神病患;超過一半(61%)的公 司做了調整工作時數、設計部份工時制度或者重新架構工作等特殊的 調適(specific accommodations)。72.9%的雇主表示這些調適一點都 不昂貴,大多數(70%)的雇主對於他們的精神病患員工是感到滿意 的,並且有將近一半(49.5%)表示他們會做較大的努力來僱用精神 病患。我國在身心障礙者保護法通過之後,對於障礙者的就業有了進 一步的保障,除了禁止雇主對障礙員工的歧視,另外在定額進用部分
自七十九年實施以來,只剩12.77%義務機關(構)未達到足額進用規定
(勞委會,2003)。
上述綜合國內外文獻研究結果,歸結出影響雇主僱用精神病患的 相關因素為:受僱的障礙者仍需具備與工作相關能力之條件,對障礙 者的看法態度與僱用行為受到雇主特質、僱用動機、經驗與障礙別之 影響,影響僱用障礙者共同的考量為安全上之問題,法令對障礙者就 業具有保障之影響。雖然文獻中對於精神病患就業的相關因素已多有 著墨,但至今我們仍然不了解,實際上雇主對精神病患的態度是來自 於個人的經驗、缺乏訊息,或是由於整體對精神病患的迷思與刻板印 象使然?此外,我們也還不了解,雇主對精神病患的態度類推到就業 場所中,與其實際僱用間的落差之影響程度。因此,進一步研究去探 索雇主們這些觀點的本質、實際影響雇主僱用精神病患的決策是必要 的;還有,正向的僱用態度與實際僱用上,那道難以跨越的鴻溝也應
上述綜合國內外文獻研究結果,歸結出影響雇主僱用精神病患的 相關因素為:受僱的障礙者仍需具備與工作相關能力之條件,對障礙 者的看法態度與僱用行為受到雇主特質、僱用動機、經驗與障礙別之 影響,影響僱用障礙者共同的考量為安全上之問題,法令對障礙者就 業具有保障之影響。雖然文獻中對於精神病患就業的相關因素已多有 著墨,但至今我們仍然不了解,實際上雇主對精神病患的態度是來自 於個人的經驗、缺乏訊息,或是由於整體對精神病患的迷思與刻板印 象使然?此外,我們也還不了解,雇主對精神病患的態度類推到就業 場所中,與其實際僱用間的落差之影響程度。因此,進一步研究去探 索雇主們這些觀點的本質、實際影響雇主僱用精神病患的決策是必要 的;還有,正向的僱用態度與實際僱用上,那道難以跨越的鴻溝也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