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節 研究動機

Powell(1983)提出工作可以滿足人類四種需求:自我生存的維 護、社會歸屬感、被賞識、勝任感(引自陳,2002);工作是生活的 一個重要的部分,它提供人們一種有能力的感覺、一種認同感、一種 組織的生活、以及生活的規律,同時工作也是一種社會刺激、提供友 誼、有機會步出戶外、以及很多的生活滿意。工作不僅可以滿足個人 的基本需求,更是個人社會定位與身分的認定,有了工作才能有感於 成為社會的一份子以及自我的存在價值;就業的穩定與發展不但是個 人維持經濟生活的保障,也是體驗自我價值與生命意義的重要途徑。

精神病患和大多數人一樣也需要工作,並從工作中獲得成就和滿足。

由於精神疾病的病程長,容易慢性化,進而會導致病患社會功能 的退化及生產力的喪失,以致於大多數的精神病患者處於失業的狀 態。依據內政部統計報告,截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領 有身心障礙手冊的精神病患共計有87039 人,佔全部身心障礙人口數 的9.28%(內政部,2006);而在就業方面,由內政部委託中正大學 所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台閩地區身心障礙者生活需求調查報告」發 現,精神病患人數為60453 人,就業人數僅有 4018 人(行政院勞委 會,2001),可見大多數的精神病患是處於失業的狀態。另外,根據 調查曾就業的精神病患僅約一成五至四成左右,其中可以穩定工作半 年以上者卻是寥寥可數(楊,2003;Henry & Lucca,2002)。精神 病患就業所遭遇的困難有社會烙印與恥辱感(楊,2003;Henry & Lucca,2002;Krizner,2002;Carling,1995)、認知功能障礙(楊,

2003;Gold et al.,2002;Lysaker, Bryson & Bell,2002)、症狀干擾、

以及人際關係與社會技巧困難等多方面的問題。幾乎所有精神病患,

在就業時遭遇的最大困難就是擔心老闆、同事知道自己有病(楊,

2003;Dalgin & Gilbride,2003);其次有半數左右因認知功能受損,

動作與反應變得較慢,無法限時完成工作,而且工作時注意力無法集 中,因此,擔心工作表現不佳,會被辭掉工作;也有許多患者承認在 工作壓力的調適上有困難,以致在工作上常感到挫折,影響情緒;另 外約有三成左右的患者表示不知如何與同事相處,甚至覺得受到排斥

(楊,2003)。精神病患在就業工作過程中,有如此多的困境,往往 不知如何因應及尋求協助,必須自己面對這些種種的困難,更於心不 忍的是社會烙印與歧視,以致雪上加霜,更遑論有一份穩定的工作 了。但是,精神病患跟你我一樣,他(她)們也有獨立、滿意的生活 的需求!只是這對於精神病患而言,是何等的難以達到。

由於上述諸多因素,讓精神病患要能擁有一份穩定的工作,保有 獨立、滿意的生活,看起來似乎是奢求!尤其是幾乎所有精神病患,

在就業時遭遇的最大困難就是擔心老闆、同事知道自己有病,而且雇 主的確握有是否僱用精神病患之鑰;因此可以知道,雇主在精神病患 的就業上,是關鍵性的決定性角色。因此,本研究嘗試去了解、分析 雇主在僱用精神病患工作過程中之心理歷程變化以及因應策略,以為 精神醫療及心理健康專業人員在為精神病患職業復健、工作安排之參 考,另外可作為精神病患工作前、中、後的自我準備,增加工作的適 應;期使精神病患透過擁有一份穩定的工作,而後能夠獨立、滿意的 生活,實現生活正常化。

第二節 研究目的

希望透過本研究,從中探索雇主的經驗,找出適當可能的因應之 道,以促進精神病患的就業。本研究主要目的為探討雇主僱用精神病 患過程中之心理歷程變化以及因應策略。

雇主是精神病患就業過程中握有決定權的靈魂人物,是決定精神 病患能否進入職場的關鍵之鑰;因此我們若可以得知雇主的感受及關 注,將可以預先排除可能發生的障礙,有助於提昇精神病患的就業。

第三節 名詞解釋 一、精神病患:

依據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修正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 規定:在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係指個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參與 社會或從事生產活動功能受到限制會無法發揮,經鑑定符合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所訂等級之第十二款障礙慢性精神病患者,並且領有身心障 礙手冊為範圍(法務部,2004)。

二、雇主:

僱用慢性精神病患者就業者,包含進用精神病患之身心障礙者進 用義務機關和非進用義務機關雇主。

三、支持性就業:

依據美國聯邦政府 1984 年之發展性障礙者協助及權益法案(the Development Disability Assistance and Bill of Right Act )、1986 年復健 法案修定案(the Rehabilitation Acts-Amendment)中對支持性就業所 下的定義:支持性就業應為使身心障礙者在一個整合的工作場所中

( an integrated work setting)就業,強調身心障礙者個人的工作表現

(work performance),且從事的工作是有薪資給付(paid work),並

在身心障礙者就業過程中提供持續性的支持服務(the provision of on-going support services),以達成身心障礙者從事競爭性工作

(competitive work)的目的(林譯,1994)。

在台灣,依據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條有關支持性就業定義 為:1.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工作能力,但尚不足於進入競爭性就業 市場之身心障礙者應提供支持性及個別化就業服務,對於具有工作意 願,但工作能力不足之身心障礙者,應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主管機 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設立或獎勵設立庇護工廠或商店。2.支持 性就業的模式為以個別化原則協助殘障求職者選擇適當職業、適應所 選擇之工作,發揮所長(法務部,2004)。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