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美國售台潛艦案之個案研究
第二節、 影響美國推動售台潛艦的外部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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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艦防衛性的部署可發揮其最大運用效益。另外,就數十年來台灣 國際行為的表現上來看,台灣從不與鄰近任何國家發生過衝突,即 便是台灣擁有潛艦這項利器,亦不至對其他國家產生威脅,因此,
潛艦在台灣海軍永遠是一支「防禦性」的戰略武器。相信這正是小 布希總統將《台灣關係法》「提供防衛性武器予台灣」的精神,做 出最佳的闡釋。
第二節 影響美國推動售台潛艦的外部因素
舉凡美國對台軍售的各類型武器當中,不是美軍現役裝備,就是美 軍已除役的國防剩餘物資,其所受的外部因素影響也僅只有中國大陸的 抗議,但卻無法改變美國軍售的決定。唯獨在對台軍售潛艦的案子上,
因美國已不生產柴電潛艦,美國在不耗費時間重新研發設計、重開生產 線的狀況下,必須尋求第三國的協助以最有效的解決此一困難,但卻也 必須面對第三國政府是否同意核准輸出許口的問題;此外,正因為潛艦 案是全新建造,台灣在一片「潛艦國造」的聲浪下,更添加了推動本案 的困難度,因此,本節將分別就美國如何獲得第三國協助、台灣潛艦國 造的立場以及台灣對潛艦購案預算的質疑等影響美國推動潛艦案的外部 因素進行分析說明。
一、如何獲得第三國協助
美國自 1958 年起即以發展核動力潛艦為主,停止生產柴電潛艦
,344所以當小布希宣布同意軍售台灣 8 艘柴電潛艦,著實讓美國海 軍思考如何才能順利推動這個軍售案,美國國防部經研討後決定循 軍售模式,在第三國的協助下,經美國及台灣公司提供台灣潛艦,
美海軍在成立「台灣潛艦專案小組」後,遂即於 2001 年 9 月赴台灣 瞭解海軍的潛艦需求,並於同年 11 月首次舉辦業界說明會(Industry
344 張清敏,《美國對台軍售政策研究:決策的視角》,(北京,世界知識,2006 年 4 月),頁 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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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y),計有 7 家公司遞交投標及概念規劃書,包含美國諾斯諾普格 魯曼的英格斯(Ingalls)船廠、美國通用動力電船(Electric Boat)
船廠、德國哈德威(HDW)船廠、荷蘭RDM船廠(1980 年代將 Zwaardvis級 2 艘劍龍級潛艦售予台灣)、法國DCN船廠、西班牙 IZAR船廠(現船廠改名為Navantia)及澳洲的造船廠出席,345台灣 中船公司亦同時出席該項說明會。
在 2002 年 7 月美海軍台灣潛艦專案辦公室與台灣海軍所召開的 研討會中,美方提出規劃選商並於 2003 年下半年開始設計及建造潛 艦的構想,346當時台灣海軍所提出的原則為滿足作戰需求、現有藍 圖生產製造或購買現貨,價款符合國際市場行情,獲得立法院同意
,此外,亦須將台灣業界參與納入全案執行之必要考量。347
美方在台灣強烈要求台灣業界參與的狀況下,於 2002 年 12 月 由美海軍「台灣潛艦專案小組」再次邀集美國 4 家可能的主合約商
、德國、荷蘭、西班牙及法國等國際造船廠召開第 2 次業界說明會 時,向國際廠商說明「台灣業界參與潛艦採購案為推動本案之必要 考量」。348
此外,2002 年 12 月美國海軍部長英格蘭以備忘錄方式向美國國 會說明售台潛艦案將採限制性招標,以美國諾斯諾普格魯曼公司、
通用動力公司、雷神公司及洛克西德馬丁公司等 4 家公司做為推動 本案的可能主合約商。換言之,美軍在兼顧聯邦法的規範及國內軍 工業的利益需求下,將尋求第三國協助的難題,則是交由這 4 個可 能的主合約商來擔負此一的重責大任。
345 Shirley A. Kan, “Taiwan: Major U.S. Arms Sales Since 1990,” updated August 31, 2010, Report for Congress, Order Code RL 30957, p. 11;張清敏,《美國對台軍售政策研究:決策的視角》,(北京,世 界知識,2006 年 4 月),頁 308。
346 中央通訊社,民國 91 年 7 月 30 日;Taipei Times, July 31, 2002; Defense Daily, September 16, 2002。
347 國防部,《潛艦採購案執行現況報告》,立法院第 5 屆 4 會期國防委員會,92 年 11 月 3 日,頁 5。
348 國防部,《潛艦採購案執行現況報告》,立法院第 5 屆第 4 會期國防委員會,92 年 11 月 3 日,頁 5‐6
;張清敏,《美國對台軍售政策研究》,(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2006 年 4 月),頁 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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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台灣潛艦國造的立場
台灣立法院為推動「潛艦國造」,由林郁方委員提案經 130 位委 員連署後,於 2002 年 5 月 24 日第 5 屆第 1 會期第 17 次院會會議臨 時提案,並經決議:「為有關潛艦採案,行政院應積極向美國爭取,
將售台 8 艘潛艦中之 6 艘,以技術轉移方式,在國內建造。並應以 任務編組方式,成立一跨部會之專責小組,配屬專業之造艦團隊,
負責協調推動。」349當時行政院在此決議下,遂於 6 月 7 日指示國 防部「研擬潛艦國造跨部會推動小組」,而國防部亦即展開內部作業
,並協調相關部會,完成執行構想。350
事實上台灣國防部基於 1990 年完成國防組織改造計畫,而當中 國防法第 22 條律定「行政院所屬各機關應依國防政策,結合民間力 量,發展國防科技工業,獲得武器裝備,以自製為優先,向外採購 時,應落實技術轉移,達成獨立自主之國防建設。」351因此,台灣 國防部在國防科技工業的政策上採擴大與產、官、學、研各界合作
,厚植國防科技工業能量於民間,並賡續提升研發核心技術及前瞻 關鍵性的武器系統,達成國防獨立自主目標,並且希望藉由武器裝 備的外購,推動「合作生產」、「共同研發」等工業合作,來強化國 防自主的能力。352所以,當立法院針對柴電潛艦案提出「潛艦國造
」時,國防部也只能戮力達成此一目標。
行政院於 2003 年 1 月 17 日成立「潛艦國造跨部會推動小組」,
由副院長擔任召集人,3 月 6 日召開第 1 次會議,會中確認該推動小 組組織架構,成員包括國防部、經濟部、外交部、國科會、經建會
349 立法院第 6 屆第 1 會期國防委員會第 13 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立法院公報》,第 94 卷,第 27 期,
委員會紀錄,94 年 4 月 14 日;
http://lci.ly.gov.tw/1cew/1dad000.jsp?irKey=%E6%BD%9B%E8%89%A6&htmlType=communique&
fileName=communique/final/html/91/38/LCIDC01_913801_00004.htm。
350 立法院第五屆第四會期國防委員會第九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立法院公報》,第 92 卷,第 51 期,委 員會紀錄,92 年 11 月 3 日,頁 261。
351 http://law.mnd.mil.tw/scp/Query4B.asp?FullDoc=所有條文&Lcode=A000000033。
352 國防部,《中華民國 91 年國防報告書》,台北,國防部,91 年 7 月,頁 117‐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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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主計處等部會首長、兩位主管國防與經濟業務之政務委員及學者 專家共 13 人;推動小組下設「潛艦獲得分組」及「國內造艦能力評 估分組」兩小組,分由國防部軍備局局長及經濟部工業局局長擔任 分組召集人,推動「潛艦國造」相關業務。353
中船公司為了爭取潛艦採購案在台灣建造,即成立一個名為「
潛龍計畫」的任務小組,並聘請曾擔任海軍潛水艦戰隊長丁劍清退 役少將提供諮詢服務,規劃以 3 階段來執行,第一階段係代表台灣 業界參與美國主合約商對潛艦的設計及戰鬥系統整合,第二階段是 希望前 2 艘潛艦由主合約商執行建造,中船公司派員參與及現場學 習,後 6 艘由主合約商的技術支援與監督下,由中船高雄船廠執行 建造,第三階段則是由中船公司執行潛艦的全壽期支援服務。354
「國內造艦能力評估分組」於 2003 年 4 月 29 日決定依中船公 司提出之 2+2+2+2 方案(「漸進式合作造艦方案」:即前 2 艘潛艦在 國外設計製造,台灣派員學習設計、備料、生產與後勤作業;第 3
、4 艘潛艦台灣參與建造 1/3 船段;第 5、6 艘潛艦台灣參與建造 2/3 船段;第 7、8 艘則全由台灣生產建造,並自力擔負後勤維修任務)
;同年 4‐5 月「國內造艦能力評估分組」邀請 2 位德籍顧問來台協助 評估造艦能力及可爭取之項目,其評估結論為中船所提漸進式合作 造艦方案確為可行;355復經同年 9 月 24 日行政院第 2 次「潛艦國造 跨部會推動小組」會議決議納為政府政策,各單位以此方案統一對 外爭取支持。國防部亦依經濟部的決議於同年 5 月 13 日正式函告美 海軍將「潛艦國造」之「漸進式合作造艦方案」納入最終邀商書辦 理。
353 立法院第五屆第四會期國防委員會第九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立法院公報》,第 92 卷,第 51 期,委 員會紀錄,92 年 11 月 3 日,頁 264。
354 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譯稿,梅復興,〈中國造船公司發展「自製防禦潛艦」計畫〉,《台海軍情》(Taiwan Defense Review),2002 年 11 月 18 日。
355 立法院第五屆第四會期國防委員會第九次全體委員會議紀錄,《立法院公報》,第 92 卷,第 51 期,委 員會紀錄,92 年 11 月 3 日,頁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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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漸進式合作造艦方案」的預算需求,始終困擾著國防部 與中船公司,因為在行政院「潛艦國造跨部會推動小組」下已設有
「國內造艦能力評估分組」,理當由此分組進行分析與規劃,但因國 防部必須將潛艦國造方案納入建案文件中併案審查,在時效限制與 中船公司提不出具體的預算額度下,海軍只能依美軍提供「合作艤 裝組裝造艦方案」的報價資訊將增加全案 12‐15%價款,因合作造艦 的複雜程度遠超過於建立維修與大修能量,海軍遂以增加全案 24%
(719 億元),作為「漸進式合作造艦方案」所需增加的預算額度,
雖然引起各界質疑,但這預算額度係經行政院「潛艦國造跨部會推 動小組」包含中船在內的產、官、學者、專家所認可的。356
2005 年 4 月 14 日行政院副院長吳榮義出席立法院國防委員會報 告「行政院推動『潛艦國造』案辦理情形」時表達,美國係表達協 助採購,而非協助技術移轉,此外,當海軍 8 艘潛艦建造完成後,
且在現實國際環境下,將來再製造的機會也很少,在投資效益上,
不符合投資報酬率,因此,行政部門決定潛艦不國造。另外,國防 部副部長霍守業也補充說明全世界僅有美國同意出售武器給台灣、
美國出售潛艦也需要自歐洲廠商取得技術轉移及潛艦建造後的安全 認證等潛艦不宜國造的理由。357因此,台灣沸沸揚揚的「潛艦國造
美國出售潛艦也需要自歐洲廠商取得技術轉移及潛艦建造後的安全 認證等潛艦不宜國造的理由。357因此,台灣沸沸揚揚的「潛艦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