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布希總統時期美國對台軍售之研究-以售台潛艦為例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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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摘要 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美國基於整體國家利益,在外交政策上運用對 外安全援助來協助盟邦及友邦維持、獲得和平與安全。在美國對外安全援 助中「軍售」是最大的計畫單元,美國藉由軍售來支持美國的外交政策與 安全目標,同時達到友盟合作,以強化區域安全,亦使美國與盟邦及友邦 間物資、教範及訓練建立標準化的模式,更有助於美國提升國防工業產能 、增加美國就業業機會與降低武器裝備研發、生產的成本。 1979 年中華民國與美國斷交後,美國對台灣提供防衛性武器就從軍援. 政 治 大. 變為軍售,美國對台軍售雖遭中國大陸不斷阻撓,但美國基於國家利益與. 立. 全球戰略布局下,仍持續對台軍售,然隨著國際與國內情勢的轉變,美國. ‧ 國. 學. 亦隨之調整對台軍售的政策。小布希總統 2001 年 1 月就任後,即於 4 月份 宣佈同意軍售柴電潛艦等多項武器裝備,並停止行之有年的軍售會議,但. ‧. 受到此期間美國整體反恐戰略的布局及美中、美台與兩岸關係的劇烈變化. y. Nat. ,使美國對台軍售立場再度修回保守的立場。 . er. io. sit. 小布希總統 2001 年同意循軍售方式供售台灣 8 艘柴電潛艦,因美國已 不生產柴電潛艦,遂積極展開協商第三國的協助,卻在台灣立法院質疑美. n. a. iv. l C 國報價合理性、構型不明確,與堅持推動「潛艦國造」的狀況下,使美國 n. hengchi U. 遭遇前所未有的推動阻力,是美國始料未及的。雖然台灣在 2008 年通過柴 電潛艦第一階段首年預算,然而小布希總統直至卸任仍未向國會申請授權 ,對台灣而言,實已錯失籌獲潛艦的最佳時機。 本論文主要探討小布希時期對台軍售由最佳的時期轉變為最壞的年代 ,其中國際與國內的變化及轉折,並以美售台潛艦之個案研究來驗證文中 闡述的變數。 關鍵字:安全援助 軍售 發價書 軍工複合體 潛艦 . .
(3) Abstract The US foreign policy is based on its overall national interests post the end of World War II. USA exercises the way of providing security assistance to allies and friendly countries for their requirements of sustaining peace and security. “Foreign Military Sales” (FMS) plays the biggest role in USA’s programs of foreign security assistance. USA applies FMS programs to support foreign policy and security objectives, and to achieve the goals of cooperation with alliance and strengthening . 政 治 大. regional security. USA and allied nations have established the model of . 立. standardization of military supplies, manuals and trainings with the . ‧ 國. 學. help of FMS programs. FMS also helps to boost the productivity and capacity of US defense industries, to increase job opportunities, and to . ‧. bring down the cost of R&D and manufacture for weapons and . sit. y. Nat. equipments. . io. er. The USA changed the way of providing Taiwan with defensive weapons from military “aids” to “sales”after broke off bilateral . n. a. iv. l C diplomatic relations in 1979. The US arms sale to Taiwan has long been n. hengchi U. protested by China, but USA insisted on the sales with its consideration of national interests and global strategic arrangement. However, USA is realigning its policy on arms sales to Taiwan accordingly with the changes of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situations. President George W. Bush took the Office in Janurary 2001, and he made an announcement of selling a number of weapons and diesel‐electric submarines to Taiwan in April the same year. US discontinued the annual routine meeting of arms sales with Taiwan. Nevertheless, the US readjusted the policy of arms sales to Taiwan back to conservative position with the concerns of global .
(4) strategy of anti‐terrorism and dramatic changes in US‐China, US‐Taiwan and cross‐strait relations. President George W. Bush agreed to help Taiwan to acquire eight diesel‐electric submarines through FMS channel in the year of 2001. It made US to aggressively seeking assistance of a third country due to the US has not built the diesel‐electric submarines for decades. On the other side, Taiwan’s Legislative Yuan also questioned the resonableness of USA’s cost estimate, uncertainty of submarine configuration, and Taiwan’s insistence of “domestic shipbuilding of submarines”. US was in . 政 治 大 Although Taiwan passed the kick‐off budget for the first phase program 立. the complicated situation with unprecedented and unexpected obstacles. . ‧ 國. 學. of submarine acquisition in 2008, but Bush Administration had not moved the submarine program forward to the congressional notification . ‧. process until President George W. Bush left the Office. This meant . io. y er. This thesis primarily studied on the transition of Taiwan FMS . a. n. . sit. submarines. . Nat. Taiwan had missed the golden time for acquisition of diesel‐electric . v. l C programs from the best to worst due to international and domestic ni. hengchi U. changes during President George W. Bush terms in the Office. The submarine program was made as case study for validation of various concerns in this research. Key Words: Security Assistance, Foreign Military Sales (FMS), Letter of Offer and Acceptance (LOA), Military Industrial Complex, submarine . .
(5) 目 錄 第一章、緒論 1 第一節、研究動機及目的 1 第二節、文獻探討 4 第三節、研究範圍與限制 7 第四節、研究方法與架構 8 . 政 治 大. 第二章、美國對台軍售政策之演變 11 . 立. 第一節、美國安全援助政策 12 . ‧ 國. 學. 第二節、美國對外軍售政策 17 . ‧. 第三節、美國對台軍售政策的演進 29 . y. Nat. er. io. sit. 第四節、小布希對台軍售政策 35 . n. a 第三章、影響小布希對台軍售政策之國際因素 50 v i l C n hengchi U 第一節、小布希的亞太戰略 50 . 第二節、兩岸關係的轉變 57 第三節、台美關係的轉變 64 第四節、美中關係的轉變 79 . 第四章、影響小布希對台軍售政策之國內因素 88 第一節、小布希行政團隊的特質 88 . . I.
(6) 第二節、國會的監督 97 第三節、軍工複合體的影響 103 第五章、美國售台潛艦案之個案研究 110 第一節、美國售台潛艦的歷程 113 第二節、影響美國推動售台潛艦的外部因素 119 第三節、影響美國推動售台潛艦的內部因素 130 . 政 治 大. 第六章、結論 140 . 立. ‧ 國. 學. 第一節、研究心得 140 第二節、未來展望 145 . ‧. 參考文獻 148 . n. er. io. sit. y. Nat. al. . Ch. engchi. II. i n U. v.
(7) 圖目錄 圖 1、美國 1954 年後主要安全援助法案演進 16 表目錄 表 1、美國國防剩餘物資價格估算分類表 28 表 2、軍售基本價格的計算方式 29 . 政 治 大. 表 3、2001‐2004 年小布希同意且執行之軍售案 44 . 立. 表 4、2005‐2008 年小布希同意且執行之軍售案 45 . ‧ 國. 學. 表 5、美國政府補助軍工企業出口方式一覽表 105 . ‧. 表 6、柴電潛艦案特別預算調整內容 127 . sit. y. Nat. n. al. er. io. 表 7、世界各國潛艦價格資訊表 128 . . . Ch. engchi. III. i n U. v. .
(8)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 中華民國於 1949 年遷台後,軍事武器、設施裝備、訓練教範及軍事 典章,多來自於美援或師法美國,並接受美式的教育訓練;台灣的軍事 基地,甚至提供給美軍,做為中美共同訓練或美軍協防之用。 1979 年中美斷交,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亦於 1980 年元月正式中止 ,然而在美國國會強力運作下,美國對台灣的承諾於 1979 年 4 月 10 日. 政 治 大 此法源依據下,提供防衛性武器給台灣。然在 1982 年中(共)美簽訂的 立. 美國通過《台灣關係法》 (Taiwan Relation Act,TRA)獲得保障,並在. ‧ 國. 學. 《八一七公報》中第 6 條指出, 「有鑑於前述雙方之陳述,美國政府茲聲 明其並不謀求執行對台銷售武器之長期政策,對台灣武器銷售在質或量. ‧. 上均不會超過美「中」兩國建立外交關係後近年來(美國對台灣)所提 供的水準。美國意圖認知中國關係此一問題徹底解決之一貫立場」。 . y. Nat. sit. 美國對台軍售雖持續遭到中國大陸不斷阻撓,但基於美國的國家利. a. er. io. 益、軍售政策與全球戰略布局下,仍持續對台軍售。但隨著國際情勢改. n. v l 變,美國亦基於同一理由,調整對台灣的軍售政策。 ni Ch. U. engchi 以美國總統小布希任內(2001‐2009)為例,2001 年 4 月 23 日, 「華. 美軍售會議」在美國華盛頓召開,小布希總統出乎意料的同意出售台灣 多項重要武器,包括 8 艘柴電潛艦、12 架 P‐3C 反潛機、54 枚 MK‐48 魚 雷、44 枚潛射魚叉飛彈、144 輛 M109A6 155 公厘自走砲、54 輛 AAV7A1 兩棲突擊車、50 套 AN/ALE‐50 主動式電子反制誘標、12 架 MH‐53 掃雷 運兵直升機。這是美國自 1992 年同意出售 150 架 F‐16 A/B 型戰機(總額 58 億美元)以來,最大宗的對台軍售。同時,會議結束後,美國行政部 門也公開宣稱,將不計一切代價協助台灣自我防衛,並將「華美軍售會 議」由例行性年度會議改為視台灣需要隨時可召開。 此後,美國從 2001 年開始,便陸續執行這些同意售台武器的承諾。 . 1.
(9) 不過從清單中也可以清楚發現,2007 年 11 月 9 日同意愛國者二型 (Patriot advanced capability【PAC‐2】missile upgrade)系統升級案,到 2008 年 9 月 26 日國會因應總統大選提前休會日之間,美國沒有同意任何武器 售台。一直到 2008 年 10 月 3 日,美國國會延會的最後一天,在美國國 務院同意下,負責執行對外國軍售項目的美國國防部安全合作局( Defense Security Cooperation Agency,DSCA)才通知美國國會,同意 出售台灣 6 項武器系統, 1 總額高達 64 億 6,300 萬美元,約新台幣 2,100 億元。這也是近 10 年來美國通過對台最大筆的軍售案。 依照《台灣關係法》,美國將提供防禦性武器給台灣(to provide . 政 治 大 格外引發各界高度關注,原因在於這些售台的武器系統,台灣已向美國 立 2. Taiwan with arms of a defensive character) 。 但此次美國對台軍售案會. ‧ 國. 學. 提出需求多時,但美國同意的時間卻比過去延宕近 1 年之久。累積到 2007 年底,已有包括阿帕契攻擊直升機(AH‐64D Block Ⅲ Apache longbow. ‧. attack helicopters)、黑鷹通用直升機(Utility 【UH‐60M】Helicopter. y. Nat. )、柴電潛艦(Diesel Submarines) 、潛射魚叉飛彈(UGM‐84L . io. sit. Sub‐launched Harpoon Block Ⅱ missile) 、反裝甲飛彈(Javelin guided . er. missile rounds and command launch units) 、愛國者三型飛彈系統(. n. a. v. l C Patriot advanced capability【PAC‐3】missiles n i)、E‐2T鷹眼機升級案(. hengchi U. Upgrade of four E‐2T Aircraft to the Hawkeye 2000 configuration)及 F‐16 C/D戰機採購等「七加一」 3 項軍購等待美國同意。 4 雖然美國一口氣同意出售 6 項、總金額高達 64 億多美元的軍售案, 但從內容來看,和台灣需求的「七加一」項有落差,台灣期待已久的柴 電潛艦、F‐16 C/D 戰機、黑鷹直升機都沒有通過,連美國對台遊說最力 包括阿帕契攻擊直升機、潛射魚叉飛彈、反裝甲飛彈、E‐2T鷹眼機升級案、4 套愛國者三型飛彈系統及 航器零附件等。”Arms Sales Notifications”, the Defense Security Cooperation Agency website, http://www.dsca.osd.mil/PressReleases/36‐b/36b index.htm。 2 美國在台協會網站:http://www.ait.org.tw/en/about_ait/tra/。 3 E‐2T 性能提升、愛國者三型飛彈、柴電潛艦、通用直升機、攻擊直升機、潛射魚叉飛彈、中程反裝甲 飛彈及 F‐16 C/D 戰機。 1. 范凌嘉、王光慈,〈軍購案,看明天能否送國會〉, 《聯合報》,版 A13,2008 年 9 月 26 日。 . 4. . 2.
(10) 的愛國者三型飛彈系統,也只同意出售 4 套(台灣官方需求為 6 套) 。 當時我駐美代表袁建生於華府參加僑界舉行升旗典禮後曾表示,小 布希總統此次同意的軍售案,是把爭議性的先通過 5 ,讓繼任的總統不至 在甫上任,就必須因執行國內法,而面對過大的中國壓力,進而衝擊美 「中」台三角平衡;所以通過了攻擊直升機,反而沒通過運輸兼人道救 援的黑鷹直升機。至於被中共視為紅線的F‐16 C/D戰機,以及美國內部 也沒有定論的柴電潛艦,就暫且擱置、維持現狀。 2008 年美國和台灣都經歷總統大選,也都再次面臨政黨輪替。5 月 20 日台灣由國民黨的馬英九就任總統,以和解為施政主軸,急欲修補過. 政 治 大 的台美關係。11 月美國則是由民主黨的歐巴馬(Barack Obama)當選, 立 去 8 年在民進黨及陳水扁執政下,動盪不穩的兩岸關係和互信降至低點. ‧ 國. 學. 以搶救國內經濟為主軸,外交政策也以和解代替對抗,撤回伊拉克駐軍 ,降低與中國的衝突,謀求美國全球局勢的穩定。 . ‧. 2009 年 1 月,民主黨的歐巴馬就任美國第 44 屆總統。雖然民主黨立. y. Nat. 場偏向中國,但美國對外政策一貫具有持續性,且台灣在馬英九總統所. io. sit. 帶領的政府團隊主政下,極力擺脫「麻煩製造者」的定位,使兩岸關係. er. 趨於和緩,台美也重建互信,外界原本預期美國會持續對台宣布軍售。. n. a. v. l C 但至 2009 年底,美台軍售始終只聞樓梯響,直到年底國會休會,行政部 ni. hengchi U. 門都沒有向國會申請授權的動作。 . 美國提供台灣防衛性武器,始於中美防禦條約。台美斷交後,美國 依據《台灣關係法》,繼續對台軍售。1992 年出售F=16 A/B戰機、1999 年出售紀德級艦(Kidd Class Destroy),2001 年一口氣宣布出售多項重 要武器裝備給台灣,堪稱進入美台軍售最高潮。但不到 10 年,台美軍售 卻一再延宕;2001 年宣布出售的武器,10 年後仍有部分懸而未決。扁政 府任內因多次衝撞美「中」台三角平衡,讓原本最支持台灣的小布希政 府,開始失去信任;對扁政府的不滿逐漸從檯面下轉為公開指責,用辭 〈美通知國會對台軍售 袁建生:大門已開〉 ,中時電子報,2008 年 10 月 6 日; www.iao.mnd.mil.tw:8080/MIKSEX/mergeDoc.jsp?newsId=574949 . 5. . 3.
(11) 愈見嚴厲,甚至連「麻煩製造者」(trouble maker)都脫口而出。 6 小布希總統 2001 年 1 月就任後,即於 4 月份宣佈同意供售多項軍售 清單,為何到了 2008 年 10 月只向美國國會申請授權 6 項(其中武器裝 備僅 5 項,另一項為航材零附件),且其中符合 2001 年 4 月同意供售的 清單又僅有愛國者三型飛彈一項。究竟是哪些原因,影響美國對台軍售 ?這是本文的研究動機。 綜此,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探討小布希總統任內,美台軍售從最好 的年代,演變為最壞的年代,其中的轉折和變化的原因所在。 第二節. 文獻探討 . 立. 政 治 大. 文獻回顧(literature review)是針對某個研究主題,就目前學術界. ‧ 國. 學. 的成果加以探究。 7 文獻評論有助於確立論文的研究重心,在瞭解他人如 何研究類似的問題後,汲取寶貴經驗,並防止自已犯同樣錯誤。 . ‧. 一、美國對外軍售政策 . sit. y. Nat. 林岩哲於 1988 年發表「美國武器輸出制度與政策」一文,探討美國. er. io. 對外國軍售政策的演進、發展。美國對外軍售政策,可追溯至 1930 年代 a. n. v i l n Ch 。當時美國的武器製造與生產,為私人企業公司所經營,直到 30 年代後 engchi U ,美國政府開始以簽發武器輸出許可執照,來管制及限制美製武器輸出 ,此後對外輸出武器即成為美國對外政策的一項重要工具。美國對外國 銷售武器的管道又分為商售和軍售,後者的限制較嚴,還需送美國國會 審查。 8 林岩哲對美國外銷武器政策的形成有詳細的論述,但若能對美國的 軍工複合體(Military Industry Complex)其形成、運作及影響等多做 王玉燕,〈布胡會,布希指扁是麻煩製造者〉, 《聯合報》,版 2,2003 年 10 月 22 日。 . 6. 朱浤源主編,《撰寫博碩士論文實戰手冊》, (台北,正中書局,2005 年),頁 95。 . 7. 林岩哲,〈美國武器輸出制度與政策〉,王建勛主編, 《國際武器轉移》, (台北,國立政治大學國際關係. 8. 中心,1988 年),頁 13‐55。 . 4.
(12) 著墨,會讓研究者更能了解影響美國外銷武器的國內因素之複雜性。 二、美國對中華民國(台灣)的軍售演進 周煦說明 1970 年代尼克森政府至 1990 年代的柯林頓政府,30 年來 的美國武器輸出政策。周煦認為,美國在國家利益的考量下,以對外出 售武器作為外交手段之一,並將主要盟邦或與美國有安全合作關係的國 家列為優先對象。美國藉著對外出售武器,達到控制國際間權力平衡的 目的,也維持自身國防工業的基礎。 9 周煦進一步分析美國對外出售武器的目的,包括政治性、軍事性和. 政 治 大 受國的政治影響力,換得接受國的善意回應或讓步,也可以促進區域勢 立 經濟性。在政治性上,外銷武器可以表達友好,也可以獲取或加強對接. 力均衡。軍事上,外銷武器可以建構軍事同盟,增加與接受國的協同作. ‧ 國. 學. 戰能力,也換取海外(他國)的軍事基地使用權,甚至進一步可以對接. ‧. 受國做情報蒐集。經濟上,提供國內就業機會,也降低武器製造的成本 。本文將會在周煦的論述上,更進一步分析美國國內的政治、經濟與軍. er. io. sit. y. Nat. 事面向。 . 三、美「中」台三角關係與小布希政府對台軍售 . al. n. v i n Ch 楊仕樂與卓慧苑教授回顧美國對台軍售歷史,發現隨著中國軍力的 engchi U. 成長,美國一直遵守《台灣關係法》的精神,提供台灣相對需要的軍備 ,以確保兩岸的軍力平衡。小布希當選總統後批准了有史以來最龐大的 對台軍售,其實也是回應中國的軍力擴張。總的來說,儘管小布希予人 傾向台灣、對中國強硬的印象,但其軍售政策仍只是延續美國過去的政 策,並未做出重大變化。 10 . 林正義教授在中國持續對台加強攻擊性部署之下,若無美國對台軍 周煦,〈戰後美國軍備轉移的政策〉, 《國際關係學報》, (1996 年 11 月),頁 1‐48。 . 9. 卓慧苑、楊仕樂, 〈美國小布希政府對台軍售之分析:維持兩岸軍力平衡〉 , 《問題與研究》 ,第 42 卷第. 10. 6 期,(2003 年 11‐12 月) ,頁 67‐96。 . 5.
(13) 售,台灣更無籌碼對抗北京的武力威脅,也將使北京不需要考慮台灣的 軍事報復能力。若美國無法扮演台海軍事平衡的角色,它將被迫扮演危 機處理者,以武力介入成為兩岸和平的斡旋者。小布希總統對台軍售正 是在於避免此一困境,對台軍售有助於台灣人民信心提升,展開與中國 的協商、解決兩岸爭議,讓和平解決兩岸問題更加容易。然而,台灣與 美軍交流學習的管道,更將美國對台軍與全球禁止核武等「大規模殺傷 性武器」談判掛勾,施壓美國讓步。對中國來說,遵守一個中國原則的 重要性,遠甚於質任何具體措施。 11 麥可‧崔斯(Michael S. Chase)認為台灣是美中在亞太地區最有可. 政 治 大 北京間爭論的焦點。自立 1979 年美台斷交後至 1997 年間,美台之間的安 能引發衝突的熱點,美國與台灣的非官方安全合作關係,一直是華府和. ‧ 國. 學. 全合作主集中在軍售;台海危機之後,美台安全合作關係則逐漸側重在 軟體支援上,在柯林頓政府後期,美台軍事交流合作逐漸成型,但真正. ‧. 強化是在小布希總統就任後。美台之間逐漸有多元化的交流合作,包括. y. Nat. 戰略對話、高階將領和資深官員訪問、軍事教育交流、演習觀摩、戰力. io. sit. 評估等。如何在台灣關係法與美中三公報的架構下,加強與台灣的軍事. er. 合作關係,也就是說要加強與台灣的安全合作,又要能降低與中國發生. n. a. v. l C 衝突的可能,對於美國來說是重大的政策挑戰。 n i 12 . hengchi U. 陳一新教授指出,911 事件提供美「中」軍事合作上的一個戰術機會 ,在美國重新調整其戰略優先順序的同時,創造一個修補因軍機擦撞事 件陷入低潮的美中關係之契機。然而儘管如此,小布希政府上台後的美 「中」軍事合作規模仍較柯林頓時期縮減,雙方皆有意改善關係,但在 飛彈防禦系統、美國對台軍售等涉及雙方基本國家利益的議題上,仍難 以獲致妥協 ,要重返柯林頓時期雙方邁向建設性戰略夥伴關係仍有距離 林正義, 〈美國與台海兩信心建立措施〉 , 《問題與研究》 ,第 44 卷第 6 期, (2005 年 11‐12 月) ,頁 1‐28 。 12 Michael S. Chase, “U.S. – Taiwan Security Cooperation: Enhancing an Unofficial Relationship,” in Nancy Bernkopf Tucker edited, Dangerous Strait: The U.S. – Taiwan – China Crisis(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2005),pp. 162‐185。 11. . 6.
(14) 。美國與中國政策數度轉折,全受國家利益所左右,無論美國將中國定 位為戰略夥伴關係或潛在競爭對手,全以維護美國國家安全利益為最高 指導原則。 13 林文程教授認為因為小布希的思維有別於柯林頓,使他在上任之初 ,對中國採取與柯林頓截然不同的中國政策,小布希特別重視歐亞大陸 的重要性 ,不允許任何強權或強權組成的聯盟主宰歐亞陸塊或威脅美國 的盟友。小布希將中國定位為競爭者而不是戰略夥伴,採取圍和政策, 指在防止中國崛起。主要原因係小布希國家安全團隊對中國懷有戒心及 厭惡中國統治本質的認知與價值觀,加上發生軍機擦撞事件,導致美中. 政 治 大 全轉為國土安全及打擊恐怖主義,中國的潛在威脅已退居次要地位,小 立. 關係降至谷底。911 事件成為美中關係的另一個轉折點,因美國的國家安. ‧ 國. 學. 布希總統為因應外在艱鉅的挑戰而調整對中國的政策。在美台關係部份 ,雖然台灣與美國無正式外交關係,但基於經貿、安全、文化等共同利. ‧. 益,雙方關係不斷加強,且加上台灣的政治民主化,使台灣成為美國鼓. y. Nat. 吹民主化的模範模式,贏得美國人民的支持與同情。小布希上台後,美. io. sit. 台關係大幅提升,包括大規模對台軍售,同時改變逐年審查對台軍售的. er. 作法,台灣可以隨時向美國提出軍售需求。然而即使如此,美國對台政. n. a. v. 14 l C 策或限台關係,仍然受到美中關係發展及美國調整全球戰略的影響? ni. hengchi U. 坊間對於小布希政府後期對台灣軍售的延宕,並無過多相關著作。 本文將在上述各家的研究觀點上,彙集小布希總統 8 年任期內,行政部 門、國會與軍方的對台論述,及當時東亞和台灣海峽的國際情勢,分析 發生變化的可能原因。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 一、研究範圍 陳一新, 〈九一一事件與美中台三邊關係的展望〉 , 《中華戰略學刊》 ,91 年春季號, (2002 年 4 月) ,頁. 13. 219‐226。 林文程,〈美中台關係與台海安全〉, 《新世紀智庫論壇》,第 31 期, (2005 年 9 月),頁 53‐66 頁。 . 14. . 7.
(15) 台美斷交後,美國對台提供防衛性武器就從軍援變為軍售,美台軍 售的起始點應從此開始。本文挑選美國對台軍售最富戲劇性發展的時期 ,也就是小布希總統任內的範圍。之所以取這段時間,實著眼於台灣與 美國正值新政府上台(陳水扁和小布希) 。小布希甫上任就大手筆宣布對 台軍售,卸任前卻視台灣為麻煩製造者,視原本最親密的戰友陳水扁如 讎寇,8 年發生如此戲劇性的轉折,極富研究價值。 台灣與美國在 2008 年經歷總統大選,太平洋兩岸都經歷政府輪替由 新人主政。台灣的馬英九徹底推翻陳水扁的衝撞外交施政方向,以和中 友日親美為主軸;美國的歐巴馬也放棄小布希的攻擊性防衛主義思想,. 政 治 大 湊在一起,對台軍售勢必產生化學變化,因此,小布希總統時期對台軍 立 從伊拉克撤軍,在全球推動和解代替對抗。這樣的兩種異於前朝的新政. ‧ 國. 學. 售的政策轉折,能否提供我們對未來軍售的預測研判,也是本文研究希 望獲得的一個重點。 . ‧. 二、研究限制 . y. Nat. sit. 美台軍售的資料多來自英文,但無論是台灣或美國的研究,都是第. er. io. 二手資料,因為涉及敏感的國防機密,並未公開流通,第一手資料很難. n. al 獲得,因此本論文的參考資料會儘量以具參考價值的官方聲明或評論、 iv n U engchi 學者的研究著作與媒體報導為主,希望儘量還原美台軍售的全貌,就學. Ch. 術研究上或許不夠嚴謹,但這是本論文研究主題不得不面對的限制。 此外,有關外交與軍事決策檔案,均受到保密時間的限制,而無法 取得及閱讀,凡與台灣軍事有關具敏感性之資料,必須以維護軍機安全 為首要考量,因此,即便目前西方、坊間資料及數據的呈現與台灣軍事 有出入時,仍將以公開資料為主。 綜此,本論文將藉由儘可能蒐集大量資料,經過篩選和比對,選擇 最具可靠性的資訊和極具價值的評論,使論文結論能更趨完備。 第四節 . 研究方法與架構 8.
(16) 一、研究方法 在學術研究的領域當中,每個學科均有其研究途徑(approach )和研究方法(method)。研究途徑指的是研究的原則性方向,亦 即用來選擇問題與蒐集相關資料的標準;研究方法則是指蒐集與處 理資料的手段和步驟。 15 政治學常用的研究途徑有歷史研究、制度研究及行為研究。本 論文將採用傳統的歷史研究途徑。在歷史研究途徑方面,以時間為 縱軸、事件為橫軸,藉由對各項歷史事件的資料分析,歸納出某些 特定事件的因果關係,建構出本篇論文。 . 政 治 大. 本論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採取文獻分析法與個案研究。所謂的. 立. 文獻分析法與個案研究,是利用現有的主要學術論述、官方文件、. ‧ 國. 學. 報章資料等,匯整出背景和主要變數,藉此印證本文觀點。文獻分 析法強調資料蒐集,並進一步加以分析。 . ‧. 因本研究的主體為小布希總統時期美國對台軍售之研究,故除. sit. y. Nat. 將所蒐集的資料加以整理、歸納外,還會舉出小布希總統任內重要. er. io. 軍售案作為對照,分析其中差異,來推出背後可能的導因及影響變 數,並且以個案研究(美同意售台 8 艘潛艦)的方法,來進行深入 a. n. iv l C n 的探討,以強化與驗證文內分析導因及影響變數。 hengchi U 二、研究架構 本論文共區分為六章: 第一章「緒論」 . 本章主要係說明問題的背景及問題的性質,將研究的動機、目的、 範圍、限制、研究的方法、架構,以及相關文獻探討、資料來源等 ,作一完整的鋪陳論述。 第二章「美國對台軍售政策之演變」 朱浤源主編,《撰寫博碩士論文實戰手冊》, (台北,正中書局,2005 年),頁 155‐156。 . 15. . 9.
(17) 本章主要係先回顧美國對外安全援助政策、對外軍售政策,以及對 台軍售政策演進,再進一步的鋪陳出小布希總統任內對台的軍售政 策。 第三章「影響小布希對台軍售政策之國際因素」 本章藉由亞太情勢、兩岸關係的轉變、台美關係的轉變及美中關係 的轉變等演變與事件,闡述小布希總統任內對台軍售的外部影響變 數。 第四章「影響小布希對台軍售政策之國內因素」 本章則藉由小布希行政團隊的特質、國會的監督及軍工複合體等影. 政 治 大 第五章「美國售台潛艦案之個案研究」 立. 響,闡述小布希總統任內對台軍售的內部影響變數。 . ‧ 國. 學. 本章係以 2001 年 4 月小布希總統同意供售台灣 8 艘柴電潛艦為例, 從售台潛艦的歷程、影響美國推動柴電潛艦的外部因素及內部因素. ‧. 等,來驗證前兩章所闡述的變數。 . y. Nat. 第六章「結論」 . al. n. . Ch. engchi. . . 10. er. io. 利益考量下,提出相關建議。 . sit. 最後將研究結果作歸納總結,檢視是否獲得研究發現,並在國家最大. i n U. v.
(18) 第二章 美國對台軍售政策之演變 美國杜魯門(Harry S. Truman)總統在 1949 年元月就職演講中提到 「在外交關係的實行上,美國就像所有的國家一樣,首要的關切事項就是 達成至高無上的國家利益。外交事務的管理,必須與政府國內政策與計畫 的目標相輔相成,不論是在商業與貿易方面的促進、領域或權力的獲得, 乃至於和平與安全的維持。」16,這是美國歷史上主要致力於外交政策與外 交關係為主的演講,同時也使美國正式開始發展相關對外安全援助計畫( Foreign Assistance Program)。 . 政 治 大. 美國知名外交官季辛吉(Henry A. Kissinger)在面對美國外交政策與. 立. 國家安全之間的優先順序、相互影響及相互依賴的發展這個問題時,曾以. ‧ 國. 學. 簡潔有力的話語說明兩者之間的關係,他說外交政策必須開始於國家安全 ,國家的生存是外交政策的首要與最終責任,這是不能妥協與冒險的。就. ‧. 美國或其他國家而言,除非自由國家的力量與潛在敵人的勢力平衡,否則. y. Nat. 是不能安全的生存發展。此外,美國如不主動參與國際事務,將可預見在. er. io. sit. 這關係中是不具穩定性的。17 因此,當美國認為對其國家利益具挑戰時,對 外安全援助就是美國國家安全與外交政策的主要工具,同時,美國也藉由. n. a. iv. l C 此種安全援助來協助盟邦與友邦獲得、維持與在必要時,可以使用的自衛 n. hengchi U. 武力,進而達成美國的整體利益,換言之,美國係在創造一個美國認為的 理想世界,使美國的民主理念得以宣揚,與此同時,更著重於美國國家整 體利益,以鞏固美國國家安全。關於這方面的文獻與研究,大多數都著墨 於美國的軍備移轉政策,雖然軍備移轉是美國對外安全援助政策的重要環 節,也具有代表性,但並不是整個安全援助(Security Assistance)的全部 ;究竟美國對外安全援助政策到底如何形成、其政策制定流程以及安全援 助有那些內涵,而且軍售在安全援助中所扮演的角色為何,美國如何運用 http://www.disam.dsca.mil/DR/21%20Appendix%203.pdf。 Henry A. Kissinger, 美國外交政策第 3 修訂版(American Foreign Policy) , (New York:W. W. Norton and Co., Inc.,1977),p. 204。 . 16 17. . 11.
(19) 安全援助計畫來作為整體外交與國家安全政策的工具,這些對於後續的研 究都有其重要性與因果性,因此,有必要先做一個系統性及完整性的探究 。 對此,本章將先探討美國安全援助政策的定義、計畫的組成、法源的 依據、美國的安援組織與運作模式,進而分析軍售在美國安全援助政策中 的重要性,以及探討美國對台軍售的政策,最後再藉由前述的政策,來闡 述小布希任內對台軍售政策的演變。 第一節. 美國安全援助政策 . 治 政 美國對外安全援助是美國整體外交政策的一項重要工具,然而安全 大 立 援助這個名詞對於一般人而言,卻是陌生的、不熟悉的,這反應出安全 ‧ 國. 學. 援助這個術語通常僅熟悉於相當少數的政治人物、政府官員、管理者、 執行者,以及一些美國外交政策事務學院研究的窘境,畢竟,通常安全. ‧. 援助都被外國援助、軍事援助、軍備移轉、國際共同防禦等取代。事實. Nat. sit. y. 上,正因為美國對外安全援助政策簡單的說,就是提供一個「保護傘」,. n. a. er. io. 所以才會造成大家對此一名詞的生疏。 . l 一、美國對安全援助的定義 . Ch. engchi. i n U. v. 美國 1961 年《對外援助法》(Foreign Assistance Act,FAA) 對於「安全援助」有廣義的解釋,而且它的定義是在有關「人權」 的章節下,具體的解釋為: (一) 提供軍事援助、經濟支援、以及軍事教育訓練、維和行動與 反恐佈主義的援助。 (二) 在武器輸出管制法(Arms Export Control Act,AECA)下 的國防物資或勞務的銷售,信用的擴展及借貸的保證。 (三) 在武器輸出管制法下,有關國防物資或國防勞務輸出或供外. . 12.
(20) 18. . 此外,美國防部也曾正式對「安全援助」下過定義,第一份文 件是由聯參首長聯席會在國防部軍事與相關術語辭典中所公布的「 在 1961 年的對外援助法與其修正案、1976 年的武器輸出管制法與其 修正案及其他有關的法令所授權的安全援助計畫下,美國國防物資 、軍事訓練及其他有關國防勞務,經由贈與、貸款、信用或銷售等 作為,來保障國家安全並達成整體外交目標。」 ,第二份則是由負責 安全援助政策的部門國防部安全合作局(Defense Security Cooperation Agency,DSCA)列在安全援助管理手冊(簡稱安援. 政 治 大 解釋中,在本質上是與美國國防部所下的定義相同。 立. 手冊)(Security Assistance Management Manual,SAMM)名詞. ‧ 國. 學. 從上述的定義中,我們不難發現從美國防部的角度而言,對於 安全援助的解釋是偏重於軍事上的援助、贈與與銷售,相較於對外. ‧. 援助法案中廣義的解釋,明顯的限縮了安全援助的範圍。 . sit. y. Nat. 二、美國安援計畫的內涵 . er. io. 美國的安援計畫會詳列在每年總統提交至國會的報告中,一般. n. al 而言,美國安援計畫包含了軍事售予(FMS) i v、外國軍事財務計畫(. n U e、國際軍事教育與訓練(IMET) FMFP) 、商業售予(DCS) 、經濟補 ngchi. Ch. 助基金(ESF)及維和行動(PKO)等 6 項主要計畫, 19 分別為: (一) 軍事售予(Foreign Military Sales,FMS) :此計畫係在政府 與政府的協議下,由合格的外國政府向美國政府採購國防物 資、勞務與訓練的計畫,並由買方政府支付相關銷售的成本 ,此計畫是安全援助中最重要的部分。 (二) 外國軍事融資計畫(Foreign Military Financing Program, FMFP):此計畫係由美國國會專案贈與及貸款所組成,使合 http://www.usaid.gov/policy/ads/faa.pdf。 http://www.disam.dsca.mil/DR/03%20Chapter.pdf。 . 18 19. . 13.
(21) 格的外國政府可經由軍售或商售(DCS)的管道,向美國採 購國防物資、勞務與訓練。 (三) 商業售予(Direct Commercial Sales,DCS) :商業售予有別 於軍售由國防部代表美國進行政府對政府之間的買賣行為, 而是由美國工業界直接與外國買方的契約行為,但是在管制 作為上,仍須經過國務院、商務部國防貿易辦公室核發輸出 許可證方能進行之買賣行為。 (四) 國際軍事教育與訓練(International Military Education and Training,IMET):此計畫係在美國本土或海外美軍設施,. 政 治 大 宣揚美國外交政策與國家安全目標。 立. 提供外國軍事人員與有關的非軍職人員相關訓練的計畫,以. ‧ 國. 學. (五) 經濟補助基金(Economic Support Fund,ESF):此計畫係 以增進美國特種政治與安全利益為目標,針對貧窮國家提供. ‧. 經濟贈與援助,以避免衍生區域經濟或政治危機。 . y. Nat. (六) 維和行動(Peacekeeping Operations,PKO):此計畫依照. io. sit. 美國行政部門年度的需求來成立與編列。 . er. 除了上述 6 個主要計畫之外,對外援助法及武器輸出管制法提. n. a. v. l C 、國防剩餘物資(Excess Defense Articles 供美國總統租賃(Leases) ni. hengchi U. ,EDA) 、國際毒品管制及法律執行(International Narcotics Control and Law Enforcement,INCLE)、防核武、反恐、除雷及相關計畫 (Nonproliferation, Anti‐terrorism, Demining, and Related Programs,NADR)及國防部減量物資(DoD Drawdowns)等 5 個有關安全援助的職權, 20 也可稱之次要的安援計畫。在這 11 項主 、次要計畫當中,由美國防部業管的包含了軍售、外國軍事財務計 依據 2001 年 Defense Institute of Security Assistance Management(DISAM) 1525‐3236 技令,次要 的安全援助計畫包含租賃、國防剩餘物資、緊急情況提領、及第三國家移轉等 4 項;惟作者綜整 DISAM 2010 年 4 月來華授課教案,美國次要安援計畫已修改為租賃、國防剩餘物資、國際毒品管制及法律執 行、防核武、反恐、除雷及相關計畫與國防部減量物資等 5 項;依美軍安全援助教官解釋次要安援計 畫可因應當前局勢由行政部門提案立法修正。 . 20. . 14.
(22) 畫、國際軍事教育及訓練、租賃、國防剩餘物資及國防部減量物資 等 6 項。 三、美國安援計畫的法源依據 美國現行安援計畫涉及到 2 個基本法規,第一個是 1961 年《對 外援助法》與其修正案,第二個則為 1976 年通過的《武器輸出管制 法》 , 21 這兩個法案係延續先前既有安全援助的相關法案而成,現行 許多條款中,均與原法案有其相對應的連續性。分析如后: (一)對外援助法:原頒佈在 1961 年 9 月 4 日,此法案涵括了 1954. 政 治 大 相關條款。當前本法案與其修正案係授權國際軍事教育與訓練 立. 年共同安全法(Mutual Security Act,MSA)與其修正案內的. 計畫(IMET)、經濟補助基金(ESF) 、維和行動(PKO)、及. ‧ 國. 學. 國防剩餘物資的移轉(EDA)等安援計畫。 . ‧. (二)武器輸出管制法:本法案係形成在不同的名稱與整併相關法 規下,當 1968 年軍售法(Foreign Military Sales Act,FMSA. y. Nat. sit. )完成前,美國對外武器裝備的輸出係由對外援助法案所規範. er. io. ,然而經過 1976 年整併國際安援、軍售法案後,即完成武器. n. al 輸出管制法案的制定。本法案係軍售(FMS)的實行、外國軍 iv n U engchi 事財務計畫(FMFP)及國防物資與勞務商業銷售管制的法令. Ch. 基礎。 http://www.disam.dsca.mil/DR/03%20Chapter.pdf . 21. . 15.
(23) 美國 1954 年後主要安全援助法案演進如圖 1。 . . 立. . ‧ 國. 學. . 政 治 大. 圖 1:作者摘錄自http://www.disam.dsca.mil/DR/03%20Chapter.pdf。 . ‧. 四、美國政府組織的安援職掌 . y. Nat. sit. 美國政府組織在安援政策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也相對影響安. er. io. 援計畫的執行,這其中包含了行政部門、立法部門以及司法部門,. n. al 以下謹就最重要的行政及立法部門相關職掌論述如后: iv. n U engchi (一) 行政部門:總統。依據美國憲法第 2 條第 1 款總統為國家最. Ch. 高執行首長與外交政策的主要仲裁者。再者,相同條文第 2 款授權總統在參議院的同意下簽訂條約,任用大使與其他政 府首長。第 2 條第 3 款則授權總統接納大使與其他政府首長 所有必要層面美國外交政策的履行。最後,總統提出年度美 國安援計畫及預算給國會,且一旦成為法規時,執行這計畫 的人是總統。總統運用相關助理、內閣官員及相關公務員來 監督、執行美國安援計畫。而依據武器輸出管制法(AECA ) ,對於授權總統在軍備移轉的權限,可概括區分為 1.銷售國 防軍品、服務、設計與結構設施予外國或國際組織;2.以現 . 16.
(24) 金取得國防軍品、服務、設計與結構設施;3.提供財政貸款 、保證予外國政府購買、租賃武器裝備;4.管制美國武器裝 備的進出口。 22 (二) 立法部門:國會。誠如美國憲法第 1 條第 1 款的規定,美國 國會被賦予所有立法權力。就安援而言,國會的權力與影響 力運用在以下幾個方面: 1. 發展、考慮與制定或修訂基本的安援授權法案。 2. 專案法案的制定。 3. 准許在必要於執行安援計畫時所衍生債務之聯合連續決議的. 政 治 大 4. 特殊範圍的利益聽證與調查的實行,包含對總審計局(GAO 立 通過,直到專案法案完成。 . ‧ 國. 學. ) 、國會預算局(CBO)及國會研究中心(CRS)完成特殊審 查的指導。 . ‧. 5. 軍備移轉的提議審查。 . y. Nat. 6. 可能具有安援含意的條約批准。 . io. sit. 有關武器輸出管制法(AECA)與其修正案,國會已授權給總. n. al. er. 統、國務卿及國防部長,依據法律條文的規範管理軍備移轉 計畫。 第二節. Ch. engchi. i n U. v. 美國對外軍售政策 . 美國安援計畫是達成美國外交政策目標的基本工具,任何安援計畫 所提供的援助,必須要能強化美國國家安全以及促進世界和平。而其中 軍售(FMS)是最重要的一環,依武器輸出管制法(AECA)第 3 章, 要求移轉任何國防軍品或服務予任何外國或國際組織之前,總統必須確 認該等援助將可強化美國之安全,並且促進世界和平。 軍售是所有美國安援計畫中最大的計畫單元,軍售是使合格的外國 http://www.usaid.gov/policy/ads/faa.pdf。 . 22. . 17.
(25) 政府與國際組織,藉以向美國政府購買國防品項與勞務的作業,軍售除 了支持美國的外交政策及安全目標外,從歷史上來看,美國對外軍售的 利益也包含了改善美國國內的秩序、強化區域間安全的願景,並降低了 美國軍事參與之可能性,此外,軍售強化了美國與盟邦及友邦間物資、 教範、及訓練的標準化,更有助於維繫美國國防工業產能、增加美國就 業機會、降低研發與生產成本,最終,建立了前進物資支援的能量。 一、軍售的類型 軍售是美國政府(賣方)與外國政府或是國際組織(買方)間. 政 治 大 及服務會買賣行為,也就是以「發價書」 (Letter of Offer & 立. 的契約銷售協議,簡單的表達方式就是「政府對政府」間國防物資. ‧ 國. 學. Acceptance,LOA)作為買賣的契約,換言之,軍售也可以直接定 23. 義為發價書(亦即LOA=FMS) 。 發價書在 1992 年以前稱為DD1513. ‧. 表,現在則通稱為「軍售案」 ,每個發價書都有一個特別的案號,如 此才不會使美國政府或採購國將它與現正進行中的成千上萬個軍售. y. Nat. sit. 案相混淆。軍售的主要類型可區分為「明確的採購案(Defined Order. er. io. )」、 「開放式採購案(Blanket Order)」及「整體後勤支援計畫(. n. al Cooperative Logistics Supply Support Arrangements,CLSSA) 」 iv 等三種。 . Ch. n U engchi. (一)明確的採購案(Defined Order):係指採購國明確的於發價 書中指明所需要的國防軍品、服務或訓練的規格及數量,通 常被用於下列項目: 1.明確的軍事裝備需求,包括主要武器裝備;諸如:戰車、艦船 、飛彈、飛彈等。 2.特殊的服務,諸如:運送服務、飛機航權等。 3.爆材,包含彈葯。 作者綜整 DISAM 於 2010 年 4 月來華授課教案資訊。 . 23. . 18.
(26) 4.技術資料的移轉。 5.機密資訊。 6.指管通情監偵(Command, Control, Communications, Computers, Intelligence, Surveillance and Reconnaissance ,C4ISR) 。 (二)開放式採購案(Blanket Order) :係指採購國與美國政府協議 ,以一筆金額不限定項目及數量的方式,採購一特定類別的 裝備項目、訓練或是服務,只要該筆經費未用完,採購國即 可針對開放訂購案提出採購需求,通常適用於下列項目: 1.備份維修料件。 . 立. 2.公開資訊。 . 政 治 大. ‧ 國. 學. 3.細部更新及修改。 4.技術協助服務。 . ‧. 5.訓練。 . y. Nat. 6.訓練裝備。 . io. sit. 7.可修件。 . er. 開放式訂購案具有減少行政程序及時間、簡化作業流程、較. n. a. v. l C 具彈性與採購國可持續獲得裝備直到預算用盡為止等 4 項優 ni 點。 . hengchi U. (三)整體後勤支援計畫(Cooperative Logistics Supply Support Arrangements,CLSSA):係使採購國所擁有的美製武器裝 備可由美國提供後續支援的一種軍事後勤支援協議,整體後 勤支援計畫主要是使採購國所受的支援等級與美軍相同,並 具備相同的部隊活動代號,以獲得足夠的後勤維修支援與補 給。 二、軍售的作業程序 美國對外銷售武器裝備的政策有一套完善的法律,主要的就是 . 19.
(27) 內容長達 10 章 103 款,總共有 113 頁的「武器輸出管制法」 ,其內 容對於參與決策部門的權利義務、軍售作業流程所應遵循的詳細程 序及過程,都有明確的規範,其中「美國總統有權控制國防物資及 國防服務的進口與輸出,並對參與此等作業的人提供必要指導」 。 24 一般而言軍售案的作業程序可以簡單的以初始定義、需求確認、發 價書簽署, 25 與執行、管理、結案 26 等兩大部分,以下針對軍售作業 流程中,分別闡述有關重要的名詞定義及作業程序。 (一)軍售重要名詞定義: 1.需求信函(Letter of Request,LOR) :採購國或國際組織希望. 政 治 大 函向美國政府表達意願,一般而言,需求信函沒有標準格式 立 循軍售管道由美國政府提供報價資料或發價書時,即以此信. ‧ 國. 學. ,但是採購國必須確認需求信函中包括下列項目: (1)需求信函必須明確說明所需之國防物資為何,就開放式採. ‧. 購案而言,必須述明預算額度。 . y. Nat. (2)需求信函必須包含採購國信件序號,以供追蹤查考。 . io. sit. (3)需求信函必須使美方充分且清楚的瞭解欲申請的國防物資. er. 或服務,以作為美國國防部各單位評估之基礎參據。 . n. a. v. l C (4)當美方認為所收到之需求信函資訊不足時,將暫時擱置此 ni. hengchi U. 項申請,直至收到採購國更新資料為止。 2.報價資料(Price and Availability,P&A):報價資料係提供 採購國或國際組織對所需求的國防物資或服務有關成本估算 及先期規劃使用,以作為評估是否決定提出發價書需求之參 考,而非同意供售之承諾保證,且報價資料美方將不會運用 於製作發價書。報價資料內容包含下列項目: (1)國防物資、主要武器項量或服務之預估成本,此成本應將 http://www.fas.org/asmp/resources/govern/aeca01.pdf http://www.dsca.mil/samm/chapter%2005%20‐%20FMS%20Case%20Development.pdf 26 http://www.dsca.mil/samm/chapter%2005%20‐%20FMS%20Case%30Development.pdf 24 25. . 20.
(28) 通貨膨脹納入考量,且當某一武器裝備缺乏通貨膨脹估算 基準時,將採用審計單位之標準通貨膨脹係數。 (2)武器系統操作及維護所需之支援裝備,及其預估之成本。 (3)支援該武器系統之整體後勤項目之預估金額;諸如:訓練 及準則教令。 (4)預估之零附件成本。 (5)最終合約可能之授與及儲料價格。 (6)預估該項武器裝備或服務之可獲得性。 3.發價書(Letter of Offer and Acceptance,LOA):發價書也. 政 治 大 國際組織的正式文件,發價書會逐項列出所提供之國防物資 立 就是軍售案,係美政府授權供售國防物資或服務予採購國或. ‧ 國. 學. 及服務,其效期直到所有國防物資及服務交運完畢為止。就 開放式採購案而言,其效期直到採購國將發價書中所定之國. ‧. 防物資或服務金額用完為止。其內容包含: . y. Nat. (1)發價書摘要。 . io. sit. (2)逐項列出所提供之國防物資及服務。 . er. (3)付款期程。 . n. a. l C (4)軍售案備註。 . he. i. i n U. v. ngch (5)標準合約條款:包含美方義務、採購國協議、損耗賠償風 險、財務條款、交運及索賠條款、保固條款、爭議解決等 7 大部分,各大部分重點條款臚列如后: 第一部分:美方義務 A. 美國防部將遵守標準合約條款。 B. 美政府將運用美國籌獲政策與採購程序。 C. 美政府會以「最佳利益」 (best efforts)方式提供軍售案 服務。 D. 在不可預期的狀況下,美政府可以片面取消或暫停發價 書項目的交運。 . 21.
(29) 第二部分:採購國協議 A. 採購國亦可在發價書項目交運前中止或刪除該項目;惟 終止該項之交運所需經費,應由採購國負擔。 B. 採購國必須同意所採購之武器裝備運用於指定用途上; 包含共同協防目的、雙邊或地區性的防禦條約、國內安 全使用、自我防衛性質及平定內亂。 C. 採購國必須確保並尊重美政府的財產權,未獲得美政府 同意前,不得移轉所有權、不得移轉所有物及改變採購 項目做其他用途。 . 政 治 大 包括採購國可能的次合約商及採購國同意美方採購合格 立. D. 採購國必須以美政府的保密安全標準來執行保密作業,. ‧ 國. 學. 的商業運輸廠商。 . 第三部分:損耗賠償風險 . ‧. A. 採購國需確保美政府、機關、官員與員工不遭受任何損. y. Nat. 失或產生債務。 . io. sit. B. 採購國免除美政府合約商及次合約商對損失及損害之賠. er. 償責任;如美政府係訂購同一品項時,美政府亦必須承. n. a. l C 擔同樣之風險。 . he. ngch 第四部分:財務條款 . i. i n U. v. A. 成本、可獲得性與付款期程均為預估值。 B. 美國政府將退還餘款。 C. 需按期程付款以避免延緩工作進度。 D. 採購國同意以美元負擔總成本,即使可能超出發價書金 額。 第五部分:交運及索賠條款 A. 遞交及交運之定義一般係指起運點。 B. 採購國應提供交運指導。 C. 保險及海關通關事宜為採購國之責任。 . 22.
(30) 第六部分:保固條款 A. 採購品項非庫存品時:美國政府不提供供售品項之保固 ,除非另有明確合約規範。 B. 採購品項為庫存品時:供售品項在所有權移轉前即發現 缺點者,美國防部必須負責修理或更換缺失品項。 C. 例行軍售案於供應物資索賠程序中訂有相關保固權益, 採購國無須額外採取任何特別作為。 D. 採購國可以於發價書中註記額外的保固需求,該註記需 包含保固之必要處理資訊。 . 政 治 大 A. 發價書不得牴觸美國聯邦採購法。 立 第七部分:爭議解決 . ‧ 國. 學. B. 美國政府及採購國如對發價書內有任何歧見,必須由美 國政府及採購國雙方協商解決,不得交由國際法庭或第. ‧. 三者來解決。 . y. Nat. (6)發價書案號資料。 . io. sit. 4.國防物資(Defense Articles): 27 . er. (1)任何武器、武器系統裝備、彈葯,以及用於遂行戰爭之飛. n. a. l C 機、車輛、船舶或是其它裝備。 ni. hengchi U. v. (2)用於各項裝備項目之機具、設施、工具、材料、供應,或 其它必須品。 (3)用於製造、生產、處理、修理、保養、儲存、構建、運輸 、操作等。 (4)各項裝備之任何組件或是零件,但不包括商用船舶或能源 原料、特殊核原料等生產設施或公用設施,以及與核武相 關之論述及限制資訊。 5.國防服務(Defense Service): 28 任何用於軍售之服務,包含 AECA, Sec 47(3)。 AECA, Sec 47(4)。 . 27 28. . 23.
(31) 測試、檢查、修理、訓練、技令、技術,或其它援助與國防資 訊,惟不包含武器輸出管制法案第 29 條所述之設計及製造服 務。 6.主要國防裝備(Major Defense Equipment,MDE) :29 任何列 入美國重要軍備清單,其研發補償費超過 5 仟萬美元或總生產 成本超過 2 億美元之軍事裝備品項。 7.國防剩餘物資(Excess Defense Articles,EDA) : 30 美國政府 所擁有之國防軍品數量,超過國防部核定的兵力目標及核定之 戰備存量,依援外法案之條款,由供應單位自庫存中交運他國. 政 治 大 8.賈維斯報告(Javits Report) : 年度軍備輸出計畫報告,為美 立 或國際組織。 . 31. ‧ 國. 學. 國國會要求行政部門每年 2 月 1 日前,必須將當年度內所有「 可能同意供售」的武器裝備,包含主要武器或其相關防衛裝備. ‧. 總值超過 7 百萬美元,及任何其他武器或其相關防衛裝備總值. y. Nat. 超過 2 仟 5 百萬美元之軍售案及商售案品項清單,以機密報告. io. sit. 形式提交眾議院,作為國會管控武器裝備輸出審查之參據,通. er. 常未納入於賈維斯報告內之武器裝備品項,不得進行後續之申. n. a. l C 請國會授權。 . he. i. i n U. v. ngch 9.申請國會授權(Congressional Notification) : 32 美國國會要求行政部門當軍售案主要武器裝備達 1 仟 4 百萬美 元或軍售案總值超過 5 仟萬美元或設計與建造服務達 2 億美元 時,於供售前必須向國會申請授權,以作為國防物資與服務之 輸出管制。 國會審查期包括 20 天的先期諮商(informal advance notification)及 30 天的法定公告(statutory notification)。 AECA, Sec 47(6)。 AECA, Sec 21,FAA, Sec 516。 31 AECA, Sec 25(a) (1)。 32 AECA, Sec 36(b) (1)。 29 30. . 24.
(32) 當軍售國為北大西洋公約組織(NATO)、北大西洋公約組織 成員國家、澳大利亞、日本及紐西蘭等國家時,則免除 20 天 的先期諮商,此外,法定公告期也只需要 15 天而已。 國會在法定公告的 30 天內可以採取聯合決議的方式反對該項 軍售案。 (二)軍售作業程序 1.當採購國欲循軍售管道向美採購武器裝備時,首先在起始及定 義階段,可以與美軍執行單位(軍種安援組織;諸如美陸軍安 援指揮部(U.S. Army Security Assistance Command,. 政 治 大 Programs Office,NAVY IPO) 、美空軍國際事務辦公室(Air 立 USASAC)、美海軍國際計畫辦公室(Navy International . ‧ 國. 以確認需求定義與相關技術資料。 . 學. Force Security Assistance Center,AFSAC)等)進行協商,. ‧. 2.當採購國所欲採購之武器裝備需求定義明確後,此時為了進行. y. Nat. 預算評估、期程分析及先期規劃,可向美方提出報價需求信函. io. sit. (LOR for P&A),美軍執行單位於接獲採購國報價需求信函. er. 5 個工作天內,應會同國務院政軍局(Bureau of . n. a. v. l C Political‐Military Affairs) 及國防部安合局 n i (Defense Security . hengchi U. Cooperation Agency,DSCA)進行會商,雖然報價資料(P&A )不能作為是否同意「供售」的承諾,仍需藉由會商程序以決 定是否同意該項申請,如同意則應於 45 個工作天內將報價資 料(P&A)提供給採購國,同時美軍會註記如有意採購該項 武器裝備時,必須另行提出發價書需求信函(LOR for LOA) 。 3.若採購國決定循軍售管道向美採購武器裝備時,則需向美方提 出發價書需求信函(LOR for LOA),美方於接獲發價書需求 信函後,會將影本分送國務院政軍局、國防部安合局、國防部 部長辦公室、相關之聯合司令指揮部等進行審查,國務院政軍 . 25.
(33) 局或國防部安合局應於 5 個工作天內,進行必要之會商,以決 定是否同意該項申請,或是由美軍執行單位回復採購國先行暫 停,直到完成必要之協商為止。就主要國防裝備而言,國防部 安合局會即刻通知美軍執行單位已初步同意申請,或可能會有 什麼問題產生。凡不同意之主要國防裝備或非主要國防裝備, 國防部安合局會立即通知美軍執行單位停止處理該項申請、該 項決定之理由、以及關於如何回復採購國之進一步行動。如未 接獲國防部安合局之通知,則將依程序進行發價書準備。通常 在沒有意外的狀況下,美軍執行單位自接收發價書需求信函到. 政 治 大 延宕,也應該在 立 120 個工作天內完成發價書製作的 80%。倘若. 正式釋出發價書應不得超過 120 個工作天,如遭遇不可預期的. ‧ 國. 學. 採購國的採購品項屬於主要武器裝備達 1 仟 4 百萬美元或軍售 案總值超過 5 仟萬美元或設計與建造服務達 2 億美元時,則必. ‧. 須於發價書釋出前向國會申請授權(Congressional . y. Nat. Notification) ,當完成法定公告期,且國會沒有異議時,國防. io. sit. 部安合局將於發價書副署交美軍執行單位轉送採購國。 . er. 4.當採購國收到發價書後,有 60 天的審查期,如審查無誤,即. n. a. v. l C 於發價書簽署後,送回美軍執行單位,同時將首期款匯入美國 ni. hengchi U. 防帳務中心,發價書即生效,進行軍售案執行階段。 5.採購國與美軍在執行過程中可藉由雙邊協商、安援合作小組、 安援會議、專案計管會議、帳務管理會議、專案管理會議、安 援管理會議及後勤支援管理會議等,進行軍售案的管理。 6.軍售案執行過程中,在下列 3 種情形下可以進行發價書的改變 ;第一種情形是當全案執行範圍不改變的狀況下,因價格的增 減、付款期程改變等,依發價書標準條款的規範下,美軍可不 需獲得採購國同意逕行修正發價書(LOA Modification),此 時採購國重新簽署發價書僅表示已獲得美軍之告知;第二種情 形是當全案執行範圍小幅度改變時,如增加或減少總採購品項 .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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