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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我國金融業整併看公司社會責任理論實踐

第二章 企業併購與公司社會責任

第四節 從我國金融業整併看公司社會責任理論實踐

第一款 意義

學者指出:「多數國家會規定企業併購行為須受競爭法(如我國公 平交易法第 6 條)之規範。此外,對於特殊受有高度規範之少數行業 (如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等),我國特別要求倘其欲併購需先經主 管機關事前核准(金融機構合併法第 5 條第 1 項),以確保公共利益與 國家產業、社會政策之實現」。402金融機構因為具有促進資金流動性、

支付清算與維護社會經濟穩定等重要公共功能,從維設金融秩序之觀 點,相較一般公司經營者更要求其受託義務,其不僅僅需要對股東負

402 王文宇(2018),同前註 5,頁 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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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尚須對存款人、其所處當地社會、甚至國家負責。403簡言之,金 融機構業由於業務之特殊性,較其他一般行業更要求擔負一定之社會 責任,不單只有台灣,放諸四海皆是如此,各國對於金融業的責任要 求、期待常常高於一般行業。。

依據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 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便要求食 品(餐飲業部分另外規定在第 2 款404)、化學與金融三個行業,不論公 司規模大小,一律須編制社會責任報告書。相形之下在同項第 3 款,

自 2019 年後,不論有無虧損,凡股本達新臺幣 50 億元以上者,才需 編制社會責任報告書,實有差異。據此可以看出政府對於金融業者在 公司社會責任的實踐上,有更高度之期許與要求。不只有企業社會責 任報告書,關於企業自律上,目前國際潮流趨勢下,冀望透過金融業 者主動來實踐公司的社會責任,有金融業赤道原則的訂立。同時在公 司法、企業併購法、勞動法規等相關法制的建立與修正,在在都是希 望除透過完善法制的建立,並輔以非強制性規定或民間力量,能夠共 同促進台灣公司經濟整體發展,讓企業可以永續經營。

基於這樣的理念,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近年開始大力推行綠色金

403 黃銘傑(2007),同前註 239,頁 165。

404 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檢送之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餐飲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 之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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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行動方案405,綠色金融行動方案起源於為因應現代自然環境失衡、

氣候變遷,盼能追求綠色能源,維繫地球資源,達到永續發展目標。

誠如前述,現代國際潮流趨勢其中一個目標,就是希望以金融機制引 導經濟體轉型為綠色經濟(Green Economy),例如透過相關指數之設 計、自願性綠色投融資準則(赤道原則、責任投資原則)等等,希望藉 由市場機制或是政策加以推動,有效讓公司願意承受一定之公司社會 責任,達到永續發展之新經濟模式。目前我國主要採取針對授信、投 資、資本市場籌資、人才培育、促進發展綠色金融商品或服務深化發 展、資訊揭露及其他等推廣永續經營。

第二款 自願性綠色投融資準則

目前我國,公司法中之強制規定不在少數,甚至有諸多事項過度 干擾企業之自由空間,對於傳統防弊重於興利仍是根深蒂固之態度。

406故而在討論公司社會責任論時,除了藉由法令規定以外,能否透過 其他可能之方式來實踐公司的社會責任,或許是可以思考的方向。

比較法上,日本雖然未將公司社會責任入法,但卻透過自律規則 加以實踐。所謂自律規則即一般所稱之軟法(soft law),其特點在 於自律規則之制訂,完全取決於公司之自發性,至於公司是基於獲利

405 行政院(2017),綠色金融行動方案,頁 1 以下。

406 王文宇(2018),同前註 5,頁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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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理念而去落實,在所不問,惟公司經營者有必要說明,其優點在 於成本低、可以凝聚社會共識,同時能夠真正內化落實。407

「傳統上公司法學者偏好以法律規範做為監督公司之作法,但近 來亦有不同見解認為,透過諸多市場機制亦能完成目標。然而,與其 說諸多不同市場機制(如產品市場、勞力市場、資本市場等)於交互作 用下達成監控公司之目的,倒不如說其乃適時地發揮市場之嚇阻機制。

其理由在於,市場之反應對於代股股東之公司經營者,具相當程度之 制約與嚇阻」作用408。此種轉變意味公司社會責任已是公司經營所不 容忽視之風險,故以自律規則規範公司社會責任,並非意謂公司社會 責任與公司法不再有牽連,例如需要建立之內部控管機制中,將公司 社會責任納入管理,以免有董事義務論或責任論之問題。409 本文認為立法者明文入法固然是實踐公司社會責任的方法之一,

然而如果社會本身沒有共識,抑或立法採用宣示性規定,僅欲透過在 公司法第 1 條第 2 項立法方式,便認為公司的社會責任能獲得實踐,

實有難度。除了透過法令規範以外,藉由市場監督力量,應當有助益 於公司社會責任之落實。例如當全球環保意識逐漸受到重視,商品是 否經過綠色認證重要性便會逐漸提高。

407 蔡英欣(2008),同前註 45,頁 227-232。

408 王文宇(2018),同前註 5,頁 165。

409 蔡英欣(2008),同前註 45,頁 227、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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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觀念也影響著公司社會責任論,近來的公司社會責任論,已 將履行社會責任當作是公司活動之本質性構成要素,並加以組織化或 內在化,亦即履行社會責任成為公司經營內容本身。是以多見企業在 實踐公司社會責任時,均環繞在公司所從事之本業410。換言之,某程 度社會責任投資的理念逐漸發展,透過社會責任投資與企業社會責任 實踐日益緊密聯繫。411

最後,正誠如學者所指:「從民間私人銀行自行約定的『赤道原 則』,到聯合國提出之『責任投資原則』(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簡稱 PRI),顯示公司社會責任能透過金融體系之市場機 制,實質管制各國企業及跨國企業之行為,而達成以市場力量推動企 業社會責任的效果,可說是透過市場力量監督公司治理的明確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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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目 金融赤道原則

依據行政院綠色金融行動方案:目前國際及台灣較有力的自律規 則係金融業的赤道原則,赤道原則為授信機構的自願性規範。金融赤 道原則主要要求有簽署金融赤道原則之銀行,於專案融資授信過程中,

410 例如中鋼逐漸發展綠色鋼鐵、國泰金控採行金融赤道原則等等。

411 Russell Sparkes,Christopher J. Cowton, The Maturing of 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 A Review of the Developing Link with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52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45–57

(2004).

412 蔡昌憲(2015),同前註 223,頁 20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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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針對專案資金用途計畫對環境造成之風險作一定之識別、評估和 管理。在貸放上,需要基於對社會負責之精神,訂有相關評估、諮詢 機制,惟有借款戶能證明其借款確實遵守赤道原則之前提下,始提供 融資,於放款後亦須持續監控資金用途,並為相關資訊揭露。413 蓋金融業在社會上握有強大經濟資源分配權力,若能透過緊抓銀 根,拒絕提供資金與不具公司社會責任或是環境保護責任之企業,對 於公司社會責任之實踐大有裨益,且金融赤道原則並非正式國際條約 或具法律效力之文書,僅需金融業者414自願宣布遵守即可。415 不過在金融赤道原則下仍然有所不足,一來並非所有金融業者均 會加入,本身仍是自願性質,也因此是否真能達到緊縮銀根,促使產 業重視永續發展的社會責任理念尚有進步空間。二來雖然透過金融赤 道原則可改善金融機構與企業間關係,但缺乏透明度恐會破壞外部問 責制。這也是未來發展上可以改善之方向,以期金融赤道原則能發揮 更大影響力。416

413 行政院(2017),綠色金融行動方案,頁 3。

414 2014 年第一銀行率先將金融赤道原則納入公司社會責任報告書,並對部分未能履行公司社 會責任或是破壞環境之公司拒絕融資,例如大統、富味鄉等;2015 年山銀行與國泰世華銀 行相繼接受赤道原則,甚至成為國際赤道原則協會一員。行政院(2017),綠色金融行動方 案,頁3。

415 郭大維(2010),〈從國際主要金融機構對赤道原則之採行探討我國金融業對公司社會責任之 實踐〉,《經社法制論叢》,45 期,頁 71-78。

416 Christopher Wright, Global Banks, the Environment, and Human Rights: The Impact of the Equator Principles on Lending Policies and Practices, 12 Global Environmental Politics, 56-77(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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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目 責任投資原則

責任投資原則乃指保險資金、退休基金等各類長期資金機構投資 者,於從事投資決策時,將環境等非傳統財務性利益因素納入考量。

而責任投資原則要求,成效甚佳,藉由投資機構集體力量,促使公司 經營能夠全方面考量。417自 2006 年成立以來,聯合國支持的責任投 資原則已發展到超過 1300 個投資機構,超過 45 兆美元加入。418 當 錢流匯聚成河,龐大的投資金額,透過集體力量,運用市場機制,更 能有效促使公司經營者在公司決策採行合於公司社會責任,達到公司 永續發展之行為。

第三款 敵意併購

承前述,目前在金融業,政府除透過一些規範要求金融業實踐公 司社會責任外,也會輔以民間力量加以落實,惟公司社會責任報告書 等相關規範,偏向規範性,缺乏誘因。有鑑於此,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為提供友善之併購法規環境,遂於 2018 年就金融發展行動方案提 出增加金融機構整併誘因政策方向,在整併政策中,針對合意與非合

417 Akseli Jimmy ,Samuel Matos, A Study on the 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 A United Nations Global Compact-Unep Finance Initiative, 1:3 Scholedg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nagement &

Development, 28 - 31(2014).

418 Arleta A. A. Majoch,Andreas G. F. Hoepner,Tessa Hebb,Sources of Stakeholder Salience in the Responsible Investment Movement: Why Do Investors Sign the Principles for Responsible Investment?, 140 Journal of Business Ethics, 723–74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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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併購有不同要求。

在合意併購之情形,申請人須取得被投資金融機構董事會未反 對被投資之決議,或與被投資金融機構之內部人或關係人就本次股 份取得簽有應賣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之相關協議或約定。而 在敵意併購中,申請人具備「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投資金融控股公

在合意併購之情形,申請人須取得被投資金融機構董事會未反 對被投資之決議,或與被投資金融機構之內部人或關係人就本次股 份取得簽有應賣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之相關協議或約定。而 在敵意併購中,申請人具備「金融控股公司或銀行投資金融控股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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