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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制固然有其優點,然而每種制度之成形,與其歷史文化脈 絡不可區分,若是貿然引進,淮橘為枳,反倒有所不妥。雖然公司社 會責任明文與否各國皆有所異,有如中國明文規範者,亦有如日本選 擇不於會社法中規定公司社會責任,而是朝向完善相關制度之原因,

只有於現有制度真有所不足時,按民法第 1 條之規定,加以解決。不 過既然我國立法者已明文規範,本文以為該如何實現公司社會責任是 現下重要之課題,蓋公司法雖於 2018 年將公司社會責任入法,但公 司社會責任概念之落實,主要根基於相關法令制度之健全,不可能單 憑 2018 年公司法第 1 條第 2 項之增訂,便可獲得實踐,而須透過種 種配套措施,才能真正達到立法目的,而且不能使公司淪為社會救助 機構,仍須在公司營利目標下為之。

在第二章第一節中,可以知道在現代社會,法制逐漸完善之情況 下,基本上勞工、環保等法規都已課予企業法定的社會責任,守法之 企業已具有公司社會責任精神,但就如同 Carroll 社會金字塔所指,

法律僅是企業倫理最低標準,企業應進一步顧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利益。

況且現代事務繁雜,實在難冀望法令規章能夠十全十美,兼之在我國 實務運作上,似乎未加明文,則有裹足不前,故步自封之弊病存在。

故本文認為將公司社會責任明文,有助於公司勇於實踐社會責任,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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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可以將之當作是補遺機制,在現行法規範均無法解決爭端時,得藉 由公司社會責任促使公司保障各利害關係人權益,甚至在企業併購此 種利害關係人間衝突對立更加明顯的狀況中,成為現有制度不足時之 突破口。換言之,雖然公司社會責任有其難以定義之缺點,但也因此 具有高度彈性,若能妥善運用,無疑能夠兼顧企業併購中效率性與公 平性之要求。

而在公司經營者之討論上,固然公司經營者是實踐公司社會責任 之第一線,但防弊興利缺一不可。興利上本文以為現行實務漸漸採用 經營判斷法則外,在經營與所有分離原則下,尊重公司經營者之專業,

或許可以參考日本法,引入董事免責條款之規定,使董事更能心無罣 礙,勇於決策,大膽選擇對於其他利害關係人權益保障較好之併購公 司,毋庸擔心會違反受託義務,否則縱使有經營判斷法則之適用,仍 不免有訟累之不利,如此一來,對於公司社會責任之實踐,俾有助益。

對於反對者所擔憂公司經營者假公濟私之顧慮上,本文則認為

各利害關係人間存有各種態樣之利益衝突,如何緩和或消除此種衝 突是立法論上值得探討問題,偏廢任一方都可能弊多於利,較可行 的方法是先落實資訊揭露。本文以為處在資訊化之現代社會,未來 可以更加強化資訊揭露等方面,對於公司社會責任之實踐有所裨 益。蓋觀歷來爭議,有不少問題根源於公司與股東或其他利害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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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間存有高度資訊不對等,導致市場機制未能有效立即反應。如果 能夠強化資訊揭露,即使未有強制規定,也能夠透過市場機制,使 公司自願追求公司社會責任之實踐,會比強迫公司落實社會責任更 具實益。惟於追求資訊揭露時,亦應考量會不會造成勞師動眾,過 多的資訊反可能易於藏汙納垢,尺寸拿捏應審慎為之。

當資訊公開透明,市場機制真正運行無礙,此時若能搭配專業判 斷,對於公司企業併購決策有所幫助。然而現行企業併購法雖然設有 特別委員會,可惜大材小用,不但進入併購決策時點過晚,且權限薄 弱,未能真正彰顯當初立法者引入特別委員會之目的。雖說本文以為 專業判斷極為重要,但在是否需引入勞工董事之問題上,則持保留態 度,蓋我國歷來在國營企業中雖有設立相關董事,但成效似乎未如預 想,而且從企業併購相關案例中可見,透過勞動三權更能有效促使勞 資爭議快速獲得解決。至於引入利害關係人條款,本文則認為在公司 法已規範社會責任規範之情形下,似乎實益不大。

2018 年年底開始,在金融業併購中,政府額外要求於敵意併購之 情形,收購公司需為公司社會責任良好之公司,本文以為如此規定,

有助於減少我國公司對於敵意併購之疑慮。蓋在現行制度下,我國反 對敵意併購措施不似外國多元有效,往往需藉由政府介入,方能解決 紛爭。當敵意併購之併購公司,為具有企業社會責任良好之公司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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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在併購過程中,自能多加衡量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利益,減少紛爭。

而且要求敵意併購公司需為公司社會責任良好公司時,相關公司對於 社會責任報告書等要求,較有誘因,進而促使公司更願意去落實。

至於企業併購中員工權益保障部分,由於公司併購中,不單單只 對股東產生影響,對於其他利害關係人亦影響甚鉅,尤其在員工留用 部分,更是事關重大,有時甚至更是公司併購成功與否之關鍵。本文 以為,我國關於企業併購時勞工之相關規範繁雜,散諸各法,然而法 令規範雖多,惟是否足資保障勞工面對企業併購時之動盪,其實仍有 疑義。固然可以透過修法之方式,完善現有專業法令規章,加強勞工 個人權益,或是賦予其更多元有效之集體勞動權,以達到勞工權益保 障之目標。然而在企業併購中,併購時機轉瞬即逝,相較一般公司業 務經營有更高度之彈性需求,一旦強制規範必然某程度會失去彈性。

既然企業併購既需要兼顧效率性與公平性,法令規範又需要保有一定 彈性,則對於前述對於企業併購過程中,勞工權益保障缺漏之隱憂,

本文以為可以透過 2018 年公司法修正後,明文宣示之公司社會責任 作為突破口。在現有法令制度下,讓公司社會責任成為兼顧企業併購 公平性與效率性之平衡點,藉由此種較為概括廣泛,或是被批評成模 糊不清之責任,來保有企業併購上亟須之彈性,同時輔以前述公司經 營者在考量公司社會責任下之專業經營判斷,或許能夠有效解決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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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上兩難之困境。

最後在我國金融業整併與公司社會責任之實踐上,本文肯認金融 業因為其特殊性,無疑需相較其他行業而有更程度之社會責任要求,

這也正是政府近年之所以大力推行綠色金融之緣由。而從過往之併購 案例中,雖然當下甚至是現在法令制度有所不完備之情況,但多能妥 適處理員工與公司間利益衝突之紛爭,只是本文以為,在現行制度下,

可以透過公司社會責任之要求,進一步使公司經營者在衡量決策上,

採行更多兼顧勞工權益保障與公司利益之行為,使公司社會責任成為 現有制度不足時之補遺手段。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欲落實公司社會責任,不論是完善相關法律 制度,抑或是強化資訊揭露、公司治理評鑑、自律規則、善用公司治 理指數等等方式都有助於實現公司社會責任。畢竟公司社會責任之實 踐,絕難僅僅透過宣示性規範獲得落實,唯有在配套措施齊全下,輔 以政府帶頭鼓勵、市場機制運作,方能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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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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