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目的

第二節 研究目的

17 世紀初,英國及荷蘭相繼設立東印度公司及聯合東印度公司,

成為股份有限公司之濫觴5。經過幾世紀發展,商業經濟組織發展愈發 多元,其中公司之經營方式愈發興盛,如今已然成為國家經濟活動之 核心組織,其經濟影響力日漸深遠,甚至逐漸出現大型企業,更足與 國家平起平坐。尤在全球化時代下,國界限制在經貿交流下逐漸淡化,

無國界世代來臨,跨國企業順勢興起,企業邁向國際化發展,大型跨 國企業甚至富可敵國,企業的影響力顯然不可同日而語。惟企業之擴 展有利有弊,商業發達之同時,也可能伴隨環境汙染、勞工權益與消 費者權益等問題,不一而足。當企業經營致使社會、環境成本增加,

公司投注社會公益(如勞工權益、環境保護、人權提升等)之重要性要 隨之提升。6

現代許多先進國家開始提倡公司社會責任,認為公司為社會之一 分子,除從事營利行為外,應考量倫理因素、公共福祉、人道主義及 慈善之目的,採取一般被認為係適當負責任之商業行為。我國除了證 券交易法早已明文要求一定規模之企業需在公司年報中之「公司治理 報告」應記載履行社會責任情形外,2018 年公司法增修正式明文要求

5 王文宇(2018),《公司法論》,六版,頁 3-4,台北:元照。

6 李成、卓俊雄(2016),〈公司社會責任與永續發展之調和與實踐〉,王業立、宋興洲、傅恒德 主編,《臺灣政經轉型下之制度變遷》,頁263,台北:獨立作家。

4

公司擔負社會責任。如此一來,對於公司經營管理上會產生如何之影 響?又是否將公司社會責任明文化,即足以實現立法目的?上述種種 疑問當面對企業併購時又會產生如何變化。

蓋我國為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後更直接的全球競爭潮流及提昇本國企業競爭力,達到擴大規模、節 省成本的利益,遂針對原以中小企業為主體之經濟結構進行轉型。從 2000 年開始,逐步修立「金融機構合併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企 業併購法」……等,希望提供企業多元併購制度,並簡化相關程序,

促使企業更加適應全球化下之國際競爭環境。

立法後企業併購一時蔚為風潮,多家企業整併,規模漸大,影響 力日深,兼之在企業併購之過程中,相較於經營管理,公司內部各利 害關係人間利益分配下之衝突成為顯題,故政府及社會更殷切冀盼公 司不應單以營利為目標,而需擔負社會責任。早於 2018 年公司法修 法要求公司社會責任前,對於公司社會責任之期望,可從企業併購法 第 5 條第 1 項修法過程即能窺見端倪。2002 年企業併購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依本法為併購決議時,董事會應為全體股東之最大利 益行之,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併購事宜。」,而在 2015 年 企業併購法修正時將第 5 條第 1 項改為:「公司進行併購時,董事會 應為公司之最大利益行之,並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併購事宜。」

5

從要求併購須以全體股東之最大利益行之改成為公司之最大利益行 之,涉及股東利益優先論與公司社會責任論之爭。在企業併購法及公 司法相繼修正後,是否意味企業併購時須考量公司社會責任?如然則 公司社會責任在企業併購中之作用為何?在企業整併過程中,要求公 司負起社會責任會有何影響?尤其公司經營者如何在不違反受託義 務及具備相關配套措施下,秉持公司社會責任之考量執行併購決策?

又一旦推動併購,員工與公司間關係雖為債權人債務人,但實際上雙 方力量懸殊,公司利益與勞工權益發生衝突時,該如何權衡以兼顧企 業併購中效率性與公平性?種種疑問皆是本文所欲探討之對象。

本文擬先探討公司組織發展與公司社會責任理論產生,相關國際 與我國規範,之後探討我國企業併購法制,並分析在公司法修正後要 求公司負起社會責任,對於公司經營及企業併購所生影響,著重公司 經營者及員工層面,探討公司經營者面對公司社會責任可能採行或可 資運用之手段。另衡量當企業併購時,公司社會責任對於個別及集體 的勞資關係可能產生之影響,探究新舊雇主之商定留用權、勞動條件 不利益變更以及集體協商等問題,並輔以實際案例討論公司社會責任 實踐之可能。

6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