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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更多面向加以分析,若深入探討,勢必與本論文著眼處漸行漸遠,故停筆於此。

第二節 從親屬稱謂看婚姻制度

謂「婚姻」者,按韋斯特馬克之定義,指「得到習俗或法律承認的一男或數男與一 女或數女相結合的關係,並包括他們在婚配其間相互所具有的以及他們對所生子女所具 有的一定的權利和義務120。」

親屬稱謂系統記錄某一民族的婚姻發展史。研究這方面的翹楚即美國人類學家摩爾 根。其在 1871 年所著之《人類家族的血親與姻親制度》以及 1877 年之巨作《古代社會》

(Ancient Society)中,將家族分為五種依序相承的不同型態,每一種型態皆有配合的婚姻 制度121

‧血婚制家族:這是由嫡親和旁系兄弟姊妹集體相互婚配而建立的。

‧夥婚制家族:這是由若干嫡親和旁系兄弟集體同彼此的妻子婚配而建立的,

妻子間的關係不一定是親屬。總之,就是一群男子夥同一群女子婚配的制度。

‧偶婚制家族:這是由一對配偶結婚而建立的,但不專限於與固定配偶同居。

婚姻關係只在雙方願意的期間才維持有效。

‧父權制家族:這是由一個男子與若干妻子結婚而建立的;通常由此產生將 妻子幽禁於閨房的風俗。

‧專偶制家族:這是由一對配偶結婚而建立的,專限於與固定配偶同居。

摩爾根認為親屬稱謂系統便是這些婚姻制最佳佐證:「……說明這幾種家族型態和婚 姻型態的產生,必須介紹它們各自所具有的親屬制的內容實質。這些親屬制度具體表現 了與此問題直接有關的證據,既扼要又確鑿,毫無牽強附會之嫌。」

根據摩爾根的研究結果,得出一其認為適用所有民族的結論──人類演化皆從蠻荒 蒙昧到文明開化,血婚到專偶,母權制到父權制。此結論一出,贊同附和者有之,亦不

120 同註 44 (李彬、李毅夫、歐陽覺亞/譯,韋斯特馬克(E.A. Westermarck)/著。《人類婚姻史》),頁 35。

121 同註 25 (楊東蓴、馬雍、馬巨/譯,摩爾根(L.H. Morgon)/著。《古代社會》),頁 397-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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乏批評駁斥之學者。前者比如馬克思及恩格斯122,後者如美國學者羅維123

韋斯特馬克也是摩爾根學說的反對者,關於透過親屬稱謂制度研究民族婚姻制度,

其曾言:「根據某種親屬稱謂可用於不同親屬關係,就斷言以前存在過某種婚姻形式,

這乃是一種繆見。其謬誤就在於這樣的一種假設,即認為對不同親屬使用同一稱謂就意 味著將這些不同的親屬關係匯集於一人身上124。」例如,英文 uncle,若從摩爾根的觀 點,這個詞指的是「伯叔兼舅舅」,有兄妹通婚事實;反對者認為 nucle 就是指稱「伯叔 或舅舅」,不涉及婚姻型態。不管如何,必須承認的是,單只研究語言範疇而得出結論 是有缺失的,故須加上史實作為佐證。

以下將就俄漢親屬稱謂制度所反映之兩民族婚姻制的演變作說明,並與歷史紀錄相 對照。

一、俄羅斯民族

1. 一夫多妻之式微及一夫一妻的引進

西元 988 年,弗拉基米爾一世確立基督教為國教,形式上結束東斯拉夫民族長久以 來的多神信仰,同時也影響該民族往後的婚姻制度。這段歷史亦顯現在俄羅斯民族親屬 稱謂系統中。

關於東斯拉夫民族的歷史在西元 9 世紀以前紀錄實為稀少,更遑論其婚姻發展史。

不過可以確定的是,基督教傳入以前,東斯拉夫民族的婚姻存在有一夫多妻制,此制度 和東斯拉夫民族的家族制度以及經濟發展有密切的關聯。

西元 4 至 6 世紀,東斯拉夫人行氏族制度,經濟生活以農業為主,同時還狩獵、捕 魚、養蜂,從事畜牧業125。於生產工具尚不發達的年代,這些經濟活動皆須大量的人力,

故氏族中勞動人口便成為及其珍貴的資產。各氏族為增加額外的勞動力,行「一夫多妻」

122 馬克思主義崇尚唯物史觀,《古代社會》中引用大量的具體資料,故馬克思深為讚賞,寫出《摩爾根

〈古代社會〉一書摘要》。其後繼支持者恩格斯,完成《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文。

123 羅維 1920 所出版的《初民社會》(Primitive Society)就是專為反對摩爾根觀點而作。

124 同註 44 (李彬、李毅夫、歐陽覺亞/譯,韋斯特馬克(E.A. Westermarck)/著。《人類婚姻史》),頁 247。

125 于沛、戴桂菊、李銳。《斯拉夫文明》。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1,頁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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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致使女性數量遠少於男性,於是「搶奪婚(умыкание)」之風氣盛行,人力的搶奪往 往造成氏族與氏族間產生敵對關係,並且視失去女性為財產上的損失,於是,氏族間為 彌補這樣的損失,發展出給付「聘金(вено)」的習俗,一方面是為彌補他族人力損失,

二方面為確實切割女性和原生家族的關係,防止其逃跑,大有「買斷」的意味126

總之,「一夫多妻」在東斯拉夫民族文明中是無庸置疑的,《往年紀事》(Летопись временных лет)也記載男性可以有二至三位妻子127。西元 6 到 8 世紀,東斯拉夫人的生 產工具有了長足進步,每人的生產力明顯提高,於是西元 8 至 9 世紀,氏族制度逐漸解 體,小家庭制取而代之128。一夫多妻制式微,僅剩權貴人士醉心此道129。比如「俄羅斯 的施洗者」本人也娶了多位妻子、擁有為數驚人的情婦(наложница)。一直到 17 世紀,

羅曼洛夫王朝第二位沙皇阿列克謝一世(Алексей I, 1629-1676)在位期間,一夫多妻還是 常有之事,阿列克謝一世自己先後也娶了兩位妻子。

西元 10 世紀,基督教傳入基輔公國,一夫一妻制被正式引入。根據基督教教義,「一 夫一妻」才是合法的法的婚姻制度。創世紀第 2 章第 24 節提到:「因此,人要離開父母,

與妻子聯合,二人成為一體。」也就在此時,俄語親屬稱謂系統中先後出現幾個姻親稱 謂詞,分別是свояченица 和 свесть,用來指稱「妻子的姊妹」。在一夫多妻盛行的時代,

對男性而言,妻子的姊妹是潛在的「貨源」,最後都可能變成自己的妻子,所以沒有特 定稱謂130。свояченица 和 свесть 出現時間也和婚姻制度的改變吻合:前者來自 9 世紀 古俄語,約莫是氏族解體,小家庭興起之際;後者來自教會斯拉夫語,隨著 10 世紀提 倡一夫一妻的基督教一同傳入。

二、漢民族

1. 族外婚、同姓不婚

如第一節所述,宗法制度裡其一重要規則就是在「宗」內部實行絕對的族外婚,與

126 Соловьев С.М. История России с древнейших времен. кн. 1, т. 1. СПБ.: Издание Высочайше утвержденного Товарищества "Общественная польза", 1851-1879. с. 49-68.

127 朱寰、胡敦偉/譯,拉夫連季/編。《往年紀事》。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頁 10-11。

128 同註 66 (Семёновна М. Мы—славяне!),頁 239-243.

129 同註 44 (李彬、李毅夫、歐陽覺亞/譯,韋斯特馬克(E.A. Westermarck)/著。《人類婚姻史》),頁 1032。

130 同註 55 (Колесов В.В. Древняя русь: наследие в слове Мир человека.),頁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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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相應產生的是「同姓不婚」,因為在宗法制度下,子孫從父姓,是故「姓氏」是作為 同宗與否很重要的辨別方式。不過許多周代史料證明,族內婚者亦大有人在,此點在親 屬稱謂詞個別語義變化上可察其一二,將於稍後說明。總之,在封建制度瓦解後,宗法 組織發生很大變化,嚴格的族外婚制才開始逐步流行131

族外婚制影響親屬稱謂系統最明顯之處即在於系統的分類方式,對於「族內」和「族 外」的的判別,以「宗親」和「非宗親」作標誌,前者指以父系或夫系為首的血親親屬,

後者指父系或夫系以外的親屬。凡同屬「宗親」之族人即不可通婚。《爾雅‧釋親》將 親屬分做四類,其中「宗族」就是宗親;「母黨」和「妻黨」屬於非宗親。

宗親內部皆從父姓,所以發展出「同姓不婚」的概念,《禮記‧曲禮》:「娶妻不娶 同姓」,《禮記‧郊特性》言:「夫昏禮,萬世之始也。取於異姓,所以附遠厚別也。」《論 語‧述而》有記:魯昭公娶妻於吳,二人皆從姬姓,是為不知禮,孔子以晚輩受其過。

其後同姓不婚的禁律在唐宋元明清之婚律中亦有所載。漢民族重人倫綱常,同宗(同姓) 婚姻乃大忌。《白虎通‧嫁娶》:「不娶同姓者何,重人倫,防淫佚,恥與禽獸同也。」

言之激急,乃因其將同宗(姓)婚視為亂倫也。故在親屬稱謂系統中明確區分同宗以及非 同宗,對於漢民族立人倫振綱常的觀念有很積極的作用。而「同姓不婚」的觀念至今亦 未完全消失。

值得一提的是,同姓不婚固然有優生學的考慮,如《左傳》載,鄭人叔詹言:「男 女同姓,其生不蕃。」但主要目的還不在此,而在於強調父系血親集團的存在。另外,

再補充說明,同姓不婚的反面即異姓允許結婚,故即使血緣關係很近,只要非同姓即可 結婚,此時則非以「亂倫」議之,而有「親上加親」之謂。如周代廣泛存在的「姑舅表 婚」就是如此,姑母的子女和舅父的子女之間可以隨意通婚132。是以,繞山繞水,從親 屬稱謂系統看出漢民族婚姻觀念,又從其婚姻觀念看出其對父權的絕對維護。

2. 交表婚

「從表婚(cousin marriage)」屬於優先婚配(preferential mating)之婚姻型態的其中一種

131 同註 23 (徐志誠/譯,馮漢驥/著。《中國親屬稱謂指南》),頁 32。

132 馮爾康等。《中國宗族社會》。浙江:浙江人民出版社,1994,頁 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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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原 始 社 會 所 讚 許 的 從 表 婚 是 「 交 錯 從 表 (cross-cousins) 」 而 非 「 併 行 從 表 (parellel-cousins)」,兄與弟的子女為併行從表,姊與妹的子女亦然。反之,兄與妹的子 女或姊與弟的子女,為交錯從表,可以結婚134。「交錯表婚」者,即「姑舅表婚」之謂。

關於漢民族之姑舅表婚反映在親屬稱謂制上,馮漢驥在著作中有很詳細的論述,其 提到:《爾雅》和《儀禮》等所記錄的古代系統反映了在某些親屬範圍中優先實行交表 婚的傾向。其舉出稱謂詞「舅」、「姑」、「甥」為證:

「舅」:a. 母之兄弟、b. 夫之父親、c. 妻之父親,如「外舅」。

「姑」:a. 父之姊妹、b. 夫之母親、c. 妻之母親,如「外姑」。

「甥」:a. 父之姊妹之子、b. 母之兄弟之子、c. 妻之兄弟、d. 姊妹之夫(男子 使用)。

另外,馮漢驥認為《爾雅‧釋親》的編排方式亦是交表婚的間接證據。因篇中將父 之姊妹之子、母之姊妹之子、姊妹之夫、姊妹之子都歸入「妻黨」中。把這些不屬於姻 親的親屬稱謂歸為「妻系親屬」,這樣的編排方式清楚表明,《爾雅》系統是以實現交表 婚為基礎135

從歷史觀之,漢民族的確存在有姑舅表婚之史實,而且是常見的婚姻形式,北宋文 學家蘇洵之女就是嫁舅父程濬之子。雖是近親通婚,然非同姓,不違反宗法制度,故無 從禁止。《稱謂錄》中記錄歷代夫之母的稱謂也都有「姑」一字。,「舅」作為夫之父的 指稱亦沒有消失。泰山、泰水、岳父、岳母等稱謂詞的出現多為歷史典故。總之,姑舅 表婚一直到明朝禁止通婚的親屬範圍擴大,才於《大明律》明文禁止:「若娶己之姑舅

從歷史觀之,漢民族的確存在有姑舅表婚之史實,而且是常見的婚姻形式,北宋文 學家蘇洵之女就是嫁舅父程濬之子。雖是近親通婚,然非同姓,不違反宗法制度,故無 從禁止。《稱謂錄》中記錄歷代夫之母的稱謂也都有「姑」一字。,「舅」作為夫之父的 指稱亦沒有消失。泰山、泰水、岳父、岳母等稱謂詞的出現多為歷史典故。總之,姑舅 表婚一直到明朝禁止通婚的親屬範圍擴大,才於《大明律》明文禁止:「若娶己之姑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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