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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勞動經濟學觀點分析勞動合同法強化工會組織之影響

第五章 勞動合同法與外商投資企業發展的法律經濟分析

第二節 從勞動經濟學觀點分析勞動合同法強化工會組織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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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從勞動經濟學觀點分析勞動合同法強化工會組織之影響

發展和諧勞動關係是建立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之一,而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條件下,和諧勞動關係的建立與發展和市場體系的建立與完善相關,特別是勞動 力市場的狀況直接影響到勞動關係的現狀與未來發展趨勢。因此,和諧勞動關係 的研究,必須在勞動力市場研究的框架範圍內進行。勞動經濟學是研究勞動力市 場及其運行的科學,而勞動關係是勞動經濟學研究不可或缺的內容之一,其研究 視角不同於其他學科之處,是以勞動力市場分析為出發點。239

第一項 勞動合同法所突顯和強化的工會組織

《勞動合同法》大量引入了工會這一法人主體和以工會為代表的集體勞權。

《勞動合同法》突顯和強化了工會組織在勞動關係法律規範中的地位,賦予了工 會作為勞動者集體勞權代表者的法律身份,為工會在勞動關係領域維護勞動者合 法權益提供了比勞動法和工會法更為具體和可操作的法律依據。

一、工會在《勞動合同法》中權利的性質特徵

工會在《勞動合同法》中的權利,其性質特徵在於不是工會自身的直接利益 權,而是勞動者一方的利益代理權。工會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合同關 係中沒有自身的利益訴求。《勞動合同法》中的工會權利,卻不是工會的自身權 利,而是工會代理的勞動者權利,如工會對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指導幫助權、工會 在勞動者權益方面的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權、勞動合同執行過程中的監督權等 等。由於中國大陸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已實現了勞動力的市場化,在勞動力市場 不平衡,強資本弱勞工,勞動者權益難以通過個別勞動關係得以實現和保護的現 實面前,《勞動合同法》要解決現實勞動關係的不平衡問題,就必然通過強化集

239 黃任民,2007,〈論勞動關係的勞動經濟學研究視角〉,《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學報》,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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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勞動關係來維護勞動者一方的權益。240

工會這種間接代理性質的權利,主要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一章總則的三 項與工會相關的法條之中。《勞動合同法》總則是該法的總綱,有六項基本法條。

除了該法的立法宗旨、適用範圍、調整原則三條外,其餘三條也都醒目地主張了 工會在勞動關係領域對勞動者的代理權利,這是在中國大陸過去勞動關係立法中 尚未有過的。《勞動合同法》總則中突出體現了工會代理勞動者集體勞權的三項 基本權利241

(1)勞動力價格的協商契約權:經濟全球化背景下勞動力價格在世界範圍內向 下競爭,中國大陸作為所謂「世界工廠」表現得尤為突出。在中國大陸的計劃經 濟實現了市場化改革之後,勞動力市場在供求關係和其他因素的影響下,價格過 低,缺乏增長機制已成為引發社會矛盾最主要的原因之一242。如何制約平衡勞動 者個人無法抗衡的資本巨大優勢,是中國大陸勞動立法的重大課題,因此,《勞 動合同法》在立法宗旨上明確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勞動者,在具體條款中強化工 會在勞動力定價中的權利,通過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形成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勞 動力價格即工資的增長機制。如《勞動合同法》第六條規定:「工會應當與用人 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此基礎上,《勞動合同法》

專門就歸屬於工會要約權利的集體合同作出特別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 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

240 許曉軍,2007,〈工會在勞動合同法中的權利及作用〉,《中國勞動關系學院學報》,(05):1。

241 許曉軍,參照前註 240,(05):1-3。

242 勞動者的工資如何決定﹖這是勞動經濟學中重要的組成部分。關於工資的決定,西方經濟學 理論體系中有兩個重要的理論:邊際生產力決定論和均衡價格決定論。前者認為勞動者工資是由 勞動力的邊際生產力決定,後者認為勞動者的工資是由勞動力市場上勞動力供給需求均衡決定。

不同的工資理論對現實生活中勞動者工資的評價是不一樣的。根據邊際生產力決定論,工資的高 低是與勞動者的邊際生產力有關的,若工資過低是勞動者一方的因素決定的,不是資本一方造成 的。根據均衡價格決定論,工資的高低是由勞動力供給需求關係決定的,是市場機制作用的結果,

若工資過低無法滿足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則是因為勞動力供給過剩。參閱自康靜萍,2007,

〈構建馬克思主義的現代勞動經濟學〉,《當代經濟研究》,(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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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 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

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明確將勞動關係中勞動力定價的協商權交給了代表勞動者的工會。第五十五條中 規定:「集體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 低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中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准不得低 於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以法規的形式確定工會協商簽訂的集體合同在勞動力 價格標準上的權威性。並在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 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 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和第十八條:「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 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 體合同規定」中,把工會簽訂的集體合同作為確定和調整勞動合同關係的依據。

不僅如此,在勞動關係更為不平衡,勞動者權益受侵害更多的建築業、採礦 業和餐飲服務業,《勞動合同法》進一步擴大了工會集體勞權的代理範圍,通過 行業或區域集體協商及簽訂集體合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如《勞動合同法》第 五十三條規定:「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築業、採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 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2)企業規章制度的參與共決權。《勞動合同法》為了調整和平衡個別勞動關 係,對工會參與共決規章制度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 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 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 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 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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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完善。」

(3)重大勞動關係問題的干預糾正權。在產業革命後的時代,世界各國幾乎都 出現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工會這一勞動者聯合組織,在社會各個層面的法律政策 制定、執行等方面代理表達和實現勞動者的利益訴求。勞動合同關係,只是以個 人契約的形式,奠定勞動者個人勞動權利的基礎。市場經濟勞動關係發展的實踐 證明,沒有工會的干預和介入,在勞動合同關係中的勞動者權益就無法充分實 現,而工會的干預和介入,按國際慣例和經驗,是通過與政府勞動管理部門、企 業代表共同形成的三方機制加以實現的。因此,勞動合同法總則第五條規定:「縣 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係 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係的重大問題。」

二、工會在勞動合同法中的五項基本作用

由於《勞動合同法》明確了工會在勞動者與企業之間形成和實現勞動合同關 係中的權利,也就為工會在《勞動合同法》中的作用提供了依據。工會的這些作 用表現在勞動合同關係中的五個方面243

(1)對於勞動者在勞動合同關係中的權益認定,工會發揮的是指導作用。

勞動合同關係的產生,以勞動者進入企業為前提。在剛進入企業之時,勞動 者對自身在該企業的合法權益,往往處於茫然狀態,起草勞動合同文本和提出簽 訂勞動合同要約的主導權掌握在企業手中。單獨依靠勞動者個人的權利意識是難 以確保在勞動合同簽訂過程中權益不被侵犯的。為此,《勞動合同法》第六條規 定:「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通過 工會組織的幫助指導,避免勞動者個人在無法明確認定自身合法權益的情況下簽 訂勞動合同。

243 許曉軍,參照前註 240,(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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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對於勞動者在勞動合同關係中的利益訴求,工會發揮的是表達作用。

個別的勞動者在企業的強大管理壓力面前,往往很難充分表達自己的利益訴 求,而且勞動者個人的利益訴求又多是分散的、局部的,缺少概括的。工會組織 的作用就是將這些利益訴求集中概括起來,通過合法的組織渠道溝通協商,充分

個別的勞動者在企業的強大管理壓力面前,往往很難充分表達自己的利益訴 求,而且勞動者個人的利益訴求又多是分散的、局部的,缺少概括的。工會組織 的作用就是將這些利益訴求集中概括起來,通過合法的組織渠道溝通協商,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