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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國債編之遠距銷售契約

第三章 無條件解除權排除之適用客體

第二節 德國債編之遠距銷售契約

第一項 遠距銷售契約之規定

因歐盟議會於一九九七年五月通過以遠距交易方式締結契約之消費者保護 指令,並將之視為歐洲基本行銷法。德國則於二○○年六月將之轉化為遠距交易 法(das Fernabsatzgesetz),嗣後於二○○二年再將遠距銷售契約轉化入於德國 民法債編第三一二條b126。所謂「遠距銷售契約(Fernabsatzverträge)」係指凡企 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透過使用「遠距通訊工具(Fernkommunikationsmittel)」所訂 立的,以商品之交付或服務之提供為內容之契約。而所謂「遠距通訊工具」是指 消費者和企業經營者之間,在無實際當面接觸的情形下,準備或訂立契約時,能 夠使用的通訊方式,如信件、商品型錄、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以及廣播、電視、

電信和媒體服務。

此外,因轉化歐盟遠距契約消費者保護指令之規定,並考量到繼續性的服務 提供契約與某些日常生活用品及食品之供應契約,消費者本就應該對此供應契約 內容及交易條件相當熟稔,故德國立法者將此類的契約類型排除於遠距銷售契約 規定之適用。德國債編第三一二條b第三項因而規定:「本條關於遠距銷售契約 之規定,不適用於下列契約:

126 BGB § 312b BGB Fernabsatzverträge (1) Fernabsatzverträge sind Verträge über die Lieferung von Waren oder über die Erbringung von Dienstleistungen, die zwischen einem Unternehmer und einem Verbraucher unter ausschließlicher Verwendung von Fernkommunikationsmitteln abgeschlossen werden, es sei denn, dass der Vertragsschluss nicht im Rahmen eines für den Fernabsatz organisierten Vertriebs- oder Dienstleistungssystems erfolgt. http://bundesrecht.juris.de/bundesrecht/bgb/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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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於函授教育契約(《函授教育參加者保護法》第 1 條)。

(2)關於部分時間住房使用權契約。

(3)關於金融交易之契約,特別是關於銀行業務、金融服務和有價證券服務、

保險及其仲介之契約,但消費借貸仲介契約,不在此限。

(4)於讓與土地和類似於土地權利之契約,有關與設立、讓與、取消土地上或 類似於土地權利上的物權以及關於設置建築物之契約。

(5)由企業經營者透過經常性和定期性運輸,向消費者之住所、居所或工作地,

提供食品、飲料或其他日常家居用品之契約。

(6)由企業經營者在住宿、運送、食品和飲料供應以及在休閒安排領域提供服 務之契約,但企業經營者必須在訂立契約時,負有在特定時間或在一定期限內提 供服務之義務。

(7)以下列方式訂立之契約:使用自動售貨機或在自動化的營業場所訂立之契 約;或透過使用公用電話,與遠距之電信事業經營者,所訂立以使用其電信設備 為標的之契約。」

第二項  遠距銷售契約解除權與例外規定 

為轉化歐盟「遠距契約消費者保護指令」前言第 14 點及第六條之相關規 定,有關遠距銷售契約,消費者享有無條件解除權,規定於德國民法債編第三一 二條 d 規定。消費者因遠距消費契約之特性與本質,其通常於締結遠距消費契約 前,對於親自檢視商品、親自了解商品特有之屬性不具可能性,因此考量到消費 者與企業經營者於資訊不平等、遠距消費專業經驗懸殊等情況,故為衡平契約當 事人的權利與義務,賦予消費者者於遠距消費契約時,得於十四天內行使無條件 解除權(Widerrufsrecht)或退貨權(Rückgabesrec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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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該條第四項作出如下之規定127:「如無其他法律規定,在下列遠距銷售 契約中,撤銷權不存在:

(1)供應以下商品之契約:根據顧客特殊要求製作的商品,或明顯為滿足個人 需要而定作的商品,或依其性質不適合寄還之商品,或容易變質的商品,或即將 超過保存期限的商品。

(2)供應視聽商品或錄音製品或軟體的契約,但以所交付的物品已被消費者拆 封為限。

(3)供應報紙、雜誌和期刊的契約。

(4)為提供博奕、樂透彩券而訂立的契約。

(5)以拍賣(第 156 條)形式訂立的契約。

德國民法債編第三一二條 d 之規定,乃參考歐盟「遠距契約消費者保護指令」

之規定,排除特殊的契約類型,不適用消費者無條件解除權。 

127 § 312d Abs 4BGB:Das Widerrufsrecht besteht, soweit nicht ein anderes bestimmt ist, nicht  bei Fernabsatzverträgen1.zur Lieferung von Waren, die nach Kundenspezifikation angefertigt  werden oder eindeutig auf die persönlichen Bedürfnisse zugeschnitten sind oder die auf Grund  ihrer Beschaffenheit nicht für eine Rücksendung geeignet sind oder schnell verderben können  oder deren Verfalldatum überschritten würde,2.zur Lieferung von Audio‐ oder 

Videoaufzeichnungen oder von Software, sofern die gelieferten Datenträger vom Verbraucher  entsiegelt worden sind,3.zur Lieferung von Zeitungen, Zeitschriften und Illustrierten, es sei denn,  dass der Verbraucher seine Vertragserklärung telefonisch abgegeben hat,4.zur Erbringung von  Wett‐ und Lotterie‐Dienstleistungen, es sei denn, dass der Verbraucher seine Vertragserklärung  telefonisch abgegeben hat,5.die in der Form von Versteigerungen (§ 156) geschlossen wer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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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 適用期間

按德國民法第三一二條d第二項的規定,在遠距消費契約的情況下,解除權 期間的起算,必須與訂立遠距銷售契約時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之相關資訊告知義 務之履行,規定於第三一二條 c(§ 312c BGB Unterrichtung des Verbrauchers bei Fernabsatzverträgen),以及貨物是否到達買受人有關。並非只與貨物送達有關,

企業經營者於訂立遠距銷售契約時對消費者之告知義務之履行一樣很重要。

關於解除權行使之起算點,並不適用一般解除權之原則性規定。按德國民法 第三一二條d之規定,遠距契約之無條件解除權行使之起算點,適用以下之規 定:根據第三一二條c第二項規定,履行告知義務前,解除權行使期間不開始起 算;以交付商品者,在商品到達受領人之日前,解除權行使期間不開始起算;以 重複交付同一種類商品者,在第一批商品到達之日前,解除權行使期間不開始起 算;提供服務者,在契約訂立之日前,解除權行使期間不開始起算。

因此,遠距契約解除權期間之開始不得早於其他資訊告知義務之履行以及貨 物到達買受人之時。如果企業經營者未履行其告知義務,則解除權於商品到達買 受人後六個月不消滅。又從德國民法第三五六條得知,德國民法課予商品或服務 提供者附有一個說明資訊的義務,當提供者怠於履行義務的同時,立即起算解約 期的可能變與已剝奪,必須要讓消費者的保障時效往後挪。利用法規規範強制性 的要求商品或服務提供者必須要在訂立契約之前、履行契約的同時,主動告知消 費者相關的資訊,以維護交易的穩定性與資訊平等性。

第四項 企業經營者

消費者得行使撤回權乃因其交易相對人大多為德國民法典第十四條所稱之 企業經營者(Unternehmen)。而舉證交易相對人為企業經營者之責任究係屬消費 者或出賣人之責?對於消費者而言,於某些情況下,如出賣人直接明白指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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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企業經營者,或其銷售網頁直指為營業所用,此時由其舉證,根本上不成問題。

惟諸多時候,出賣人根本不會於其網頁直指其為企業經營者或營業性質之銷售,

藉此能夠讓出賣人自身負較少的責任;且多數網路出賣者也僅會使用暱稱與買受 人成立契約,此為遠距消費的特性,因為契約雙方皆利用遠距工具進行交易,享 有隱密性但也同時難以確定交易之相對人。因此,此時是否應由買受人負起舉證 責任?由買受人負擔龐大的成本去追查其交易相對人為一企業經營者,以便其得 行使撤回權,已成為一個爭議。

在目前為止、無數的判決結果中得知,如於遠距交易中,消費者僅須舉證 出賣人為一表見企業經營者,即得行使撤回權。在此寬鬆的要求下,原則上,舉 證責任應為消費者。

第五項 解除權行使方式

按德國民法第三一二條d第二項規定:「在遠距銷售契約中,消費者有第三 五五條所規定撤銷權之適用。在以交付商品為內容的契約中,賦予消費者第三五 六條規定的返還權以代替撤銷權」。因此消費者除得以書面方式行使解除權外,

抑或以默示的藉以寄回商品以代替行使其解除權。其中書面方式特別允許消費者 得以 e-mail 的方式通知出賣者,以利網際網路的使用者。又按民法典第三五五 第二項之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兩周內無需檢具任何理由即得主張解除權,

此部分給與消費者莫大的保障。行使無條件解除權後,消費者不再受其意思表示 拘束。

第六項 解除權行使之費用

關於寄回商品之成本,德國民法典第三五七條第二項,要求出賣人負擔。合 併參考德國民法典第三五七條第二項第三句規定,出賣人得於契約中明定,寄回 成本於四十歐元內得要求消費者負擔。在解除之限制中,要求消費者斟酌費單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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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消費者已經享有解除遠距消費契約的權利,在運費之部分負擔上也有其責 任,畢竟如無消費者則根本不生運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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