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序論
第二節 研究目的
第二節 研究目的
網路拍賣緣起於傳統拍賣的概念,然又有別於傳統拍出賣人式。蓋傳統拍出 賣人式講求的是於一定空間與時間範圍內,由拍賣人與多數有意願之買受人直接 面對面實體的競價,拍賣人藉由拍賣制度將拍賣物賣給出價最高之應買人,以獲 取最豐厚的利潤,有意願之買受人得直接現場檢視拍賣商品,再由相互競價的方 式,以策略性的試探,調整買入的價格,以取得雙方雙贏的局面;然網路拍賣係 以匿名性、便利性與隱密性著稱,買受人僅憑藉著使用網路平台之拍賣人(出賣 者)對於該商品所刊登之照片與說明商品性質之陳述,來評估該其價值,買受人 對於商品的認知絕大部分皆有賴於拍賣人對於商品為文字與圖片的說明,買受人 並無法親自檢視該商品,因此,買受人通常於收受商品後,不甚滿意,而欲以退 貨者,時有所聞。又因消費者欲進入網路拍賣市場進行交易時,皆須要先同意各 網路拍賣之提供服務平台業者與各賣場出賣人所自行訂定的定型化契約,始得進 行網路拍賣,參與競價。復因各定型化契約之條款皆由網路拍賣網站之業者與出 賣人所訂立,消費者只能概括選擇接受或者不接受,因此對其定型化契約條款之 內容控制,仍有賴於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與消保法施行細則加以規範並 檢視其有效性。而對於定型化契約條款有關於退貨或解除契約的排除,則更有賴 消保法提供更完善的規範以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目前我國關於特種買賣之傳統拍賣有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至第三百九十七 條之一般性規範,而網路拍賣的方式又以類似傳統拍賣的方式進行締約。因此,
有疑慮的是,網路拍賣是否適用民法有關拍賣的規範。又「消保法」為消費者的 保護傘,捍衛著消費者的權益,其於第十九條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
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 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觀諸此規定可知,
郵購買賣的消費者享有七日無條件解除契約的權利。又實務上肯認,網路拍賣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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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購買賣之一種9,在法理面適用消保法的規範,即如網路拍賣之出賣人係屬企 業經營者、買方屬消費者,且符合郵購買賣之要件者,即有消保法第十九條適 用10。因此網路拍賣之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享有七日之鑑賞期,並得無須說明 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即可享有解除契約之權利,此乃因遠距買賣
(Fernabsatz)與電子商務(e-commerce)之特性。蓋網路購物商品係陳列於網路平 台之虛擬空間,對於買受人而言,於契約成立前確實缺乏實際檢視商品的空間與 機會之可能性。消費者無法於買賣契約成立前擁有檢視商品的機會,因此於法理 上賦予消費者享有七日鑑賞期之保障,以臻保護消費者之義。
惟隨著電子商務漸臻成熟,網路拍賣的擴大化,現行網路拍賣商品與種類的 多樣化,其中不乏有國際級的拍賣公司於舉行拍賣時,除可親臨拍賣會場參與競 價,也可利用電話或網際網路方式進行競價,如蘇富比。又財政部依據「金融機 構合併法」第十五條及財政部公布「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之 規定,核發由公正第三人認可之拍賣公司,其得藉由網際網路的方式進行拍賣房 屋(金拍屋)11。此外,各政府如台北市、高雄市政府與台東縣政府,亦紛紛制定 相關要點來規範以網際網路拍賣動產之方式。因此,利用網際網路進行拍賣之標 的物,不乏有藝術品、不動產與動產,其價金可能動輒數千萬元以上,甚至上億 元。其中尚涉及相關人員的代辦費用、鑑價費用、舉行拍賣的必要費用…等成本,
如所有此類拍賣皆得藉由使用網際網路所成立的拍賣契約適用消保法規範,給予 消費者享有七日鑑賞期的權利,使消費者得任意行使契約解除權,則其中有關拍 賣人或出賣人所受信賴利益之損害等…將難以回復,且無條件解除權將使拍賣制 度目的蕩然無存,損害交易安全。
揆諸歐盟消費者保護指令(Richtlinie 97/7/EG)、消費者權益指令
9 參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民國 86 年 4 月 8 日,台 86 消保字第 0000422 號函。
10 參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民國 94 年 6 月 3 日,台 94 消保字第 0940005329 號函。
11 參閱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第 18 條:「不動產之拍賣,得以投標、競相喊價 或以電腦網路方式為之。公正第三人利用電腦網路方式拍賣時,應事先擬具作業辦法經董事會通 過,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拍賣應拍歸出價最高,且逾拍賣底價之投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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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tlinie 2011/83/EU)與德國有關遠距銷售契約之立法例,皆以負面表列之 方式,規定消費者就某些特定之契約類型與交易客體無解除契約之權利,以適度 平衡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之利益及保護契約之特性,同時避免消費者因濫用權 利,而引發道德風險,損害交易安全。其中關於藉由網際網路拍出賣人式所締結 之契約,歐盟與德國之立法者為顧及拍賣制度的契約成立的方式與其特殊性,皆 以立法方式排除消費者之無條件解除權。
因此本篇論文,將先討論無條件契約解除權的法理基礎,輔以說明各國針對 遠距契約排除以拍出賣人式締結之契約無條件解除權之規範。進而檢視傳統拍賣 制度之目的及其功能,並比較傳統拍賣與網路拍賣的差異。再進一步探討我國消 保法於郵購買賣之無條件解除權之適用規範內容,並參考歐盟與德國於拍賣與網 路拍賣適用目前消費者保護規範法制之無條件解除權所遇到的瓶頸,希冀給予我 國針對網路拍賣未來法律走向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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