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無條件解除權排除之適用客體
第一節 歐盟
歐洲由於地緣、政治型態與生活習慣之因素,歐洲民眾於一般生活中即享有 常態性跨國交易,且隨著時代科技的進步、網際網路快速發展,跨國性的遠距銷 售契約(Fernabsatzverträgen)之活絡更甚於以往,因此歐洲各國為完善發展單 一共同市場,對於遠距銷售之型態及其立法規範不得不加以重視。
第一項 一九九七年通過公布之「遠距契約消費者保護指令」
第一款 遠距契約消費者保護指令概論
針對使用遠距通訊工具而締結契約之法律規範,歐盟議會及理事會在一九九
60 種以上特定遠距通訊方式(means of distance communication),例如:利用郵 寄型錄、電話訪問、廣播宣傳、影音電話、e-mail、傳真等方式114,利用該種 瀏覽日期:2012.06.20。
113 (9)Whereas contracts negotiated at a distance involve the use of one or more means of distance communication; whereas the various means of communication are used as part of an organized distance sales or service-provision scheme not involving the
simultaneous presence of the supplier and the consume; whereas the constant development of those means of communication does not allow an exhaustive list to be compiled but does require principles to be defined which are valid even for those which are not as yet in widespread use.
114 遠距契約消費者保護指令第 2 條第 4 項規定所涵蓋之通訊工具有:未記明收件人住址之印刷 品、記明收件人住址之印刷品、統一規格之信件、附有訂購單之印刷廣告、價目表、真人電話、
語音電話(自動撥號機器,語音版本)、收音機、影像電話(附有螢幕之電話)、Videotex (微 電腦以及電視螢幕)附有鍵盤或觸碰式螢幕、電子郵件、傳真機( fax ) 、電視(電話購物)。 參閱網址: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ELEX:31997L0007:D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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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此遠距是否有包含網際網路?根據歐盟執委會(The European
Commission)於西元一九九七年在布魯塞爾所公布的聲明,由於網際網路對於現 代社會的交易網路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為了保障整體的交易安全與穩定消費者對 於遠距賣賣的交易信心,網際網路的交易也應該要視為遠距買賣重要的一環,故 沒有道理將遠距買賣排除在外,且網際網路的交易符合遠距消費的要件,皆以提 供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利用網際網路為特種的通訊方式,利用該通訊方式經營、
組織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準此,網際網路也應為遠距消費的適用範圍。
而「遠距消費契約」即是提供者與消費者,為了提供商品或提供服務共同所 訂立之契約115。綜合以上,網路交易也應有遠距消費契約之適用。且根據遠距契 約消費者保護指令第二條第一款後段,從該契約之簽訂至契約履行、完成,整個 過程只能使用一種或多種的遠距通訊工具。根據遠距契約消費者保護指令第二條 第四款之規定,係指得被用來使用於提供者與消費者訂立契約而無須雙方當事人 親臨現場(simultaneous presence)之任何通訊工具皆屬之。
立法者考量到企業經營者利用一種以上的「遠距通訊工具」(means of distance communication)作為締約媒介,經營具有組織之遠距銷售(an organized distance sales)或服務提供方案(serviceprovision scheme),而將商品與服務提 供消費者所訂立之遠距契約。
因其利用遠距通訊工具當其媒介方式之特性,該指令於前言第 14 點明文說 明,消費者於「事實上,在簽訂契約之前,是沒有機會去看清楚產品或是對服務 的個別內容作進一步了解的。因此對於藉以遠距通訊工具而締結之契約,除非歐 盟消費者保護指令另為特別規定外,消費者可於猶豫期間內無條件行使契約之解
115 李姿慧,網路交易消費者保護問題研究,台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6,頁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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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參閱遠距契約消費者保護指令前言第 14 條:「 Der Verbraucher hat in der Praxis keine Möglichkeit, vor Abschluß des Vertrags das Erzeugnis zu sehen oder die Eigenschaften der
117歐盟「遠距契約消費者保護指令」第 2 條第 2 款:「"Verbraucher" jede natürliche Person, die beim Abschluß von Verträgen im Sinne dieser Richtlinie zu Zwecken handelt, die nicht ihrer gewerblichen oder beruflichen Tätigkeit zugerechnet werden könn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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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從遠距契約消費者保護指令前言的第二點118、與第二條第一款中,闡明了 遠距契約適用的客體是「商品 (Ware)」、「服務(Dienstleistung) 」。於此商品、服務 之範圍並未做正面的定義。
但酌參遠距離契約消費者保護指令於第三條之規定,已見將金融服務 (Finanzdienstleistungen)排除於外,所謂金融服務,例如:保險、再保險業務、
投資服務、期貨、養老金相關的基金業務、銀行業務服務或選擇權之操作等。相 關於金融服務者,皆因服務之價值亦隨市場價格之波動,非企業經營者能單方面 決定之因素,亦排除了解除權適用之可能,且此項見解,也列入了歐盟執委會之 遠端金融服務指令的草案編輯,更新了歐盟遠距契約消費者保護指令中對於金融 服務之缺憾119。
第四款 解除權的適用限制
然是否不論遠距契約之商品種類及契約特性為何,都應給予消費者相同無條 件解除權之保障,立法者對此具有疑慮。
歐盟執委會在其立法理由中說明為使消費者能順利進行遠距跨國交易,及保 障消費者權益,原則上同意對於遠距契約賦予消費者無條件解除權適用之立法方 向,但立法者考量到某些契約與交易客體的特殊性,認為並非所有的遠距契約或 交易客體皆得一體適用無條件解除權(Widerrufsrecht)。
因此,對部分締約方式排除遠距契約之適用外,並對於特定性質的交易客體 也有排除優先告知義務(prior information)、書面確認(written confirmation)及契約 解除權(write of withdraw)的限制。對此,歐盟採取用負面表列之方式,斟酌限縮
118 (2)Whereas the free movement of goods and services affects not only the business sector but also private individuals; whereas it means that consumers should be able to have access to the goods and services of another Member State on the same terms as the population of that State.
119 參閱方翊人,遠端金融服務契約予消費者保護—以歐盟「遠端金融服務指令」草案為例,科 技法律透析,12 卷 7 期,2000 年 7 月,5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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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距契約之適用與無條件解除權的適用範圍,以臻於企業經營者之保護。
首先,立法者考量到某些特定締約的方式,為衡平當事人之間利益與保護契 約制度目的,特別例外排除於遠距契約之適用,因此遠距契約消費者保護指令於 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指令不適用於下列契約:
-在附件二未能完全詳列的金融服務相關項目,
-藉由自動販賣機或在自動化之營業所,所訂立之契約,
-藉由公共電話之使用而與電信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就建築及不動產或關於其他不動產權利之買賣所訂立之契約,但系爭契約為租 賃契約者,不在此限,
-在拍賣中所訂立之契約(bei einer Versteigerung geschlossen werden)。
只要滿足以上五種的契約類型,如契約無例外之規定,皆無法享有遠距契約 消費者保護指令的保障。其中在第四點,即針對不動產的交易買賣,明定限制了 消費者享有遠距契約消費者保護指令的保障,亦即消費者是沒有撤回權行使的可 能。從遠距契約消費者保護指令的第三條第四點,可以了解歐盟遠距契約消費者 保護指令對於消費者於遠距契約中針對不動產的買賣,是沒有給予撤回權之權 益。又第五點規定,立法者考量到拍賣契約的特殊秀,故以拍賣方式所締結之遠 距契約,也排除適用無條件解除權。
此外,對於無條件解除權的適用,也於該指令第六條第三項以負面表列的方 式120,羅列不適合被賦予撤銷權之商品與服務,除非在締結契約時雙方當事人即 同意,否則消費者不得引用遠距契約消費者保護指令的保障第一條要求行使撤回 權。按第六條第三項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就下列契約,消費者不
120 參閱劉姿汝,網路購物契約與消費者保護,科技法學評論,7 卷 1 期,2010 年,頁 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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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行使第一項所規定之解除權:
-提供服務之契約,該項服務於第一項所規定的七個工作天期間屆滿前,已經在 消費者的同意下已經履行者121;
-提供商品或服務之契約,若該商品或服務之價格係取決於金融市場之波動而非 提供者所得控制者,例如:期貨生鮮食品或鮮花122;
-提供商品之契約,若該商品是依據消費者個人特性所製造,或很明顯地是為消 費者個人的需求所裁製,或因該商品之性質不適合寄還,或易於迅速腐壞,已逾 商品之有效期限,例如生鮮食品123;
-提供錄音或錄影物 ,或電腦軟體等契約,該商品已經被消費者拆封者124;
-提供報紙、期刊或雜誌之契約(For the supply of newspapers , periodicals and magazines);
-提供遊戲(gaming)及彩券服務之契約(For the supply of lottery services);
以上六種皆為不宜適用猶豫期。
觀察該指令規定關於特殊契約類型與特殊的商品與服務排除於遠距契約消 費者保護規定之適用,應可發現對於契約性質具有特殊性者,或因商品本質不適 宜退貨(如商品易於快速毀壞或過期,抑或無法回復原狀者),或因該服務具有 高度射倖性(如樂透彩券),或為衡平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雙方之利益,若允許
121 Unless the parties have agreed otherwise, the consumer may not exercise the right of withdrawal provided for in paragraph 1 in respect of contracts: ‐for the provision of services if performance has begun, with consumer’s agreement, before the end of the seven working day period referred to in paragraph1 .
122 For the supply of goods or services the price of of which is dependent on fluctuations in the financial market which cannot be controlled by the supplier.
123 For the supply of goods made to the consumer’s specifications or clearly personalized or which, by reason of their nature, cannot be returned or are liable to deteriorate or expire rapidly.
124 For the supply of audio or video recordings or computer software which were unsealed by the consu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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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得無條件解約,恐對企業經營者有所不公。因此特列此例外規範。
另外,滿足遠距契約消費者保護指令第三條時,係先直接的排除了遠距契約 消費者保護指令的保障,以保護交易制度、維持交易的穩定性為優先;而滿足遠 距契約消費者保護指令的保障第六條時,則是給予某程度的限縮,雙方當事人仍 舊能夠以特約的方式,納入撤回權之適用,此二條文有適用上程度之差異。綜觀 之,於遠距契約消費者保護指令第二條,肯認在不動產之遠距消費上屬於法律關
另外,滿足遠距契約消費者保護指令第三條時,係先直接的排除了遠距契約 消費者保護指令的保障,以保護交易制度、維持交易的穩定性為優先;而滿足遠 距契約消費者保護指令的保障第六條時,則是給予某程度的限縮,雙方當事人仍 舊能夠以特約的方式,納入撤回權之適用,此二條文有適用上程度之差異。綜觀 之,於遠距契約消費者保護指令第二條,肯認在不動產之遠距消費上屬於法律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