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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拍賣之性質與傳統買賣之區別

第四章 傳統拍賣與網路拍賣

第五節 網路拍賣之性質與傳統買賣之區別

第一項 參與競標資格之限制

於傳統拍賣會中,以法院拍賣或者是蘇富比的拍賣為例,都未對參與拍賣之 人設限,皆開放給一般的民眾進場參加拍賣,為了增加民眾對於拍賣品的了解,

多會巡迴展出或在網路上事先公告拍賣品的名稱、狀況、特質、規格等等,再由 有興趣之民眾參與拍賣,在傳統的拍賣即便未對參與的應買人予以資格限制,但 應買人常委任第三人參與拍賣,在拍賣會場常見有專業者受應買人之託,參與競 標;欲參與網路競買者,則必須要先成為該網站之會員,且擁有一定程度以上的 評價標準,始能開始參與競標。

第二項 價格決定程序

傳統之拍賣在我國規定於民法第三九一條至第三九七條,競買人可能係因自 己欲購買拍賣物,或受應買人委託在實體的拍賣會場為他人而為競價行為。競買 人在特定場所,以公開性的一次次舉牌、喊價等方式,為增加購額的意思表達。

如競買人係因受他人委託,則其與委託人通常多在拍賣之前,已取得最高意願價 額的共識。但於拍賣現場,仍不乏常見代為出價之競買人,直接手持手機隨時連 絡出價之委託人,且現場會有拍賣人,拍賣人與出賣人間由於外部的授權關係成 立民法的委任關係,此時拍賣人必須對出賣人負有民法第三九二條:「拍賣人對 於其所經營之拍賣不得應買,亦不得使他人應為購買」以為公平的責任,與債務

160  李瑞研,線上拍賣契約之法律問題研究—以契約之成立及效力為中心,輔仁大學碩士學位論 文,2004 年,頁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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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161

在傳統拍賣會場,會由拍賣人決定商品的出價是否達到出賣人所欲之底價,

再決定售出與否。當拍賣價格已達出賣人所欲出賣之價格時,則此時拍賣人得為 拍訂之表示,拍賣契約則成立於出賣人與買受人之間,蓋依代理制度之規定,應 從民法第一○三條之規定,代理人的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生效力。

倘拍賣人的拍賣行為違反了出賣人的所授權之範圍,如逾越代理權範圍,則 此時依表見代理制度來處理當事人間的法律關係,即拍賣人逾越代理權限時,然 其表面上有足以令善意無過失的買受人信其有代理權授與之外觀(Vertrauen auf den Rechtsschein einer Vollmacht),為保護代理交易安全起見,遂由法 律課以出賣人應負代理權授與之相當責任者162。易言之,以買受人出價之意思 表示視為要約,拍賣人拍定為承諾之意思表示,契約成立,出賣人負有履行契約 之義務。

而在網路拍賣時,觀 YAHOO!奇摩拍賣之定型化契約而知,YAHOO!奇摩拍賣 事先以明文約定的方式,直指 YAHOO!奇摩拍賣只是提供一個技術性的交易平 台,並非直接介入雙方的交易。YAHOO!奇摩拍賣並非直接以拍賣人自居,乃以出 賣人預先設立的拍賣結束時間為拍定的方式。買方多採用最高出價的制度,由買 受人委託電子代理人為出價的行為,藉由網站所提供之自動出價系統規定一次定 額的增額額度,代為出價。而於拍賣結束時間截止時之最高出價者為買受人。

161  林麗真,電子商務契約民事法律問題之研究,台北大學法學系博士論文,2005 年 7 月,頁 164。 

162 最高法院 44 年台上第 1424 號判例:「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係為保護善意第三人而設,故本人 有使第三人信以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之行為而與之交易,即應使本人負其責任。又此本人責任係 指履行責任而言,並非損害賠償責任,故本人有無過失在所不問。」同院 55 年台上第 1054 號判 例:「表見代理云者,即代理人雖無代理權而因有可信其有代理權之正當理由,遂由法律課以授 權人責任之謂,而代理僅限於意思表示範圍以內,不得為意思表示以外之行為,故不法行為及事 實行為不僅不得成立代理,且亦不得成立表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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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言之,傳統拍賣,可由買方親自到拍賣會場競價,如買方無法親自出席拍 賣會場,則可以委請第三人在最高出價價額的限制下,代其出價,此為委託出價,

拍賣人再將物品拍定給出價最高者。

而在 YAHOO!奇摩拍賣機制中,因其乃一虛擬之交易平台,無法出席拍賣現 場。且買受人可先於拍賣網站所提供的服務中設定出價之最高上限限額,再委由 網站所提供之自動出價系統,代為出價,在拍賣結束時間截止時,其所出之最高 價額,成為得標價格。

第三項 結標程序

於傳統的拍賣會,得標者通常必須當場繳清得標的金額,或部分價金,始能 完成程序。但在網路拍賣,當事人之意思表示合致後,契約成立後,買受人仍能 夠選擇各種付費方式,如於線上繳費如 paypal、信用卡繳費、匯款、轉帳等方 式等;甚至還有出賣人提供貨到付款的方式,由應買人收到商品後,始須付費,

惟選擇此種付費方式多價金較為昂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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