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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各國學說理論的議論概況

第三節 德國學說⾒解

第三節 德國學說⾒解

⼀、概念轉換前的法律說

透過本⽂第⼆章的說明可知,費爾巴哈雖早在西元1813年「巴伐利亞刑法典」內,

即將關於第57條未遂犯及第58條中⽌犯等規定採取與「拿破崙刑法典」截然不同的看 法,但事實上費爾巴哈的想法並未⽴即受到德國各領邦的接受,⽽是必須等到西元 1871年德國統⼀刑法典以後,才確⽴採⽤費爾巴哈對於中⽌犯概念的思考模式。正因 為如此,約莫在西元1839年前後,德國也有學者開始對於中⽌犯根據論提出不同的說

⼭中敬⼀,中⽌未遂の研究,⾴23,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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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雖統稱為「前期法律說」,然⽽形式上可以被區分為四種說法,即廢棄說、不確 定說、無效說及推定說 ,以下分別解釋之。 183

(⼀)廢棄說與不確定說

「廢棄說(Annullationstheorie)」是由德國學者Heinrich Albert Zachariä於西元 1839年⾸先提出,其認為未遂犯的可罰條件包含兩個要件,即違反法律的外部⾏動以 及對法律的侵害的惡意;對於違反法律的⾏為是無法在事後被廢棄掉的,但對於侵害 的惡意,在⾏為⼈因為⼰意的中⽌後,已變得無意義,因此不應該對該⾏為⼈再科與 刑罰 。 184

⽽「不確定說(Infirmitätstheorie)」其實亦是德國學者Heinrich Albert Zachariä

⾃⾝對於廢棄說的補充說明,兩說的基本想法相同,都是認為對於法律的侵害的惡意 可以在事後被廢棄,但不確定說進⼀步的認為,應該是以⾏為⼈的犯罪意思已經確實 持續的不存在,也就是說,⾏為⼈若僅是⼀時的放棄,將不被認為符合中⽌犯的成

⽴ 。其後學者,如Friedrich Oskar Schwarze也⽀持該說 。⽇本學者⽅⾯,⽊村亀185 186

⼆博⼠從犯罪主觀的⾓度出發,將該說稱之為「薄弱說」 。 187

城下裕⼆,「中⽌未遂における必要的減免について-『根拠』と『体系的位置づけ』-」,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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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論集,36巻4号,⾴1419以下,1986年;野澤充,⽇本の中⽌犯論の問題点とあるべき議論 形式について-「刑事政策説」および「法律説」の内容.意義.法的効果に関連して,神奈川法 学,第38巻第2.3号,⾴123以下,2006年。

城下裕⼆,「中⽌未遂における必要的減免について-『根拠』と『体系的位置づけ』-」,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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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論集,36巻4号,⾴1419,1986年。

城下裕⼆,同前註,⾴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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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澤充,⽇本の中⽌犯論の問題点とあるべき議論形式について-「刑事政策説」および「法律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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の内容.意義.法的効果に関連して,神奈川法学,第38巻第2.3号,⾴124註17,2006年。

⽊村⿔⼆,刑法の基本概念,⾴274,1948年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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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說與推定說

「無效說(Nullitätstheorie)」則是德國學者Heinrich Luden約莫於西元1842年提 出之說法,其認為⾏為⼈在既遂前透過中⽌⾏為來否定犯罪意思的存在,使得犯罪⾏

為的存在意義也⼀併被否定 ;⾄於「推定說(Präsumptionstheorie)」是學者188 Herzog所提出,其認為未遂的可罰性是被建⽴在⼀種對於⾏為達成既遂的可能性

(Potenz)的推定上,因此中⽌犯在犯罪達於既遂前,將既遂發⽣的可能性予以否定 掉,如此⼀來,未遂犯⾃然也就喪失處罰的基礎 。 189

從上述關於「無效說(Nullitätstheorie)」與「推定說(Präsumptionstheorie)」

的論理來觀察,我們可以發現,「無效說(Nullitätstheorie)」與「推定說

(Präsumptionstheorie)」著重在中⽌「⾏為」對於未遂犯的意義上,故學說上有被 認 為 此 派 ⾒ 解 是 偏 重 客 觀 層 ⾯ 論 述 , 學 說 並 進 ⼀ 步 主 張 , 「 無 效 說

(Nullitätstheorie)」與「推定說(Präsumptionstheorie)」屬於違法消滅說的原型;

⾄於上述的「廢棄說(Annullationstheorie)」與「不確定說(Infirmitätstheorie)」

則被認為是傾向從主觀層⾯論述,同時亦被認為是責任消滅說的原型 。 190

(三)古董價值的前期法律說

由於德國在西元1871年後⼤幅調整未遂犯與中⽌犯的概念,導致上開四種有關法 律說的主張被認為不合時宜,主因中⽌犯已屬於未遂犯成⽴後的事情,⾏為⼈主觀上 基於犯罪意思,⼀旦著⼿後可罰性無法在事後被廢棄,法律說的四種說法都是意圖在 事後變更未遂犯的可罰性,但這是不可能可以被允許的;德國學者 Max Ernst Mayer

城下裕⼆,同註184,⾴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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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下裕⼆,「中⽌未遂における必要的減免について-『根拠』と『体系的位置づけ』-」,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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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論集,36巻4号,⾴1420,1986年。

城下裕⼆,同前註,⾴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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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指出,上開四種學說在現今德國對於中⽌犯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說僅剩下「古董的 價值」 。 191

此外,近來更有學說認為上開四種學說,只不過是說明未遂犯與中⽌犯的關係構 造的學說⽽已,也就是說,對中⽌犯何以不被處罰是以「條⽂解釋」作為理解⽅式,

⾄於「為何」對於中⽌犯要給予優惠待遇的根本理由,於上開四種學說內並沒有說明,

也導致當時對於中⽌犯根據論的探討最終仍必須回到刑事政策說,才能適度理解中⽌

犯規定的本質原因(即中⽌犯根據論) 。 192

⼆、概念轉換後的影響

(⼀)事實不變、評價改變

為了回應對「前期法律說」的批評,這個時期對於法律說的主張也已經承認既存 事實是無法被改變的(以下統稱為後期法律說),同時將中⽌犯觀察的重⼼朝向未來 的⾓度,亦即,中⽌⾏為是使得危險性不發⽣,⽽所謂的危險性,⼜可區分為「⾏為 的危險性」與「⾏為⼈的危險性」 。 193

前者由學者 Frank 提出,其認為中⽌犯不處罰的根據可以先從未遂犯處罰的根據 加 以 探 討 , 因 為 未 遂 犯 處 罰 的 根 據 在 於 對 法 的 和 平 的 擾 亂 ( S t ö r u n g d e s Rechtsfriedens),依據中⽌⾏為可知,⾏為⼈已經放棄對於法的和平的擾亂,故「⾏

為」的危險性已經消失了;⾄於「⾏為⼈」的危險性消滅⼀事,則是由學者 Josef

城下裕⼆,同前註,⾴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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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澤充,⽇本の中⽌犯論の問題点とあるべき議論形式について-「刑事政策説」および「法律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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の内容.意義.法的効果に関連して,神奈川法学,第38巻第2.3号,⾴124,2006年。

城下裕⼆,「中⽌未遂における必要的減免について-『根拠』と『体系的位置づけ』-」,北

193

⼤法学論集,36巻4号,⾴1421,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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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hler 提出,其認為中⽌⾏為顯現了⾏為⼈的犯罪意思強度的消滅,因⽽⾏為⼈的 危險性消滅,故⽋缺處罰必要性 。 194

此外,因為對中⽌犯根據論的觀察重⼼移往「未來」,加上後期法律說的論者也 同意過去的事實無法被否定,因⽽後期法律說開始主張要從「法律評價」的判斷著⼿,

也就是說,即使事實不變,但事實對應到的違法及責任等「評價」規範,應該是可以 產⽣變化的;因此,違法及責任做為犯罪成⽴的要件,考慮到中⽌⾏為對於違法及責 任的影響,可以透過「評價」,將已經被認定為具備違法與責任的事實,在事後予以 消滅或阻卻 。 195

(⼆)後期法律說漸失⽀持者

隨著刑法理論的深化,⼤約在西元1902年左右,開始有從違法層⾯論述中⽌犯根 據論的⾒解,包含學者 Karl Binding 及 August Hegler 等⼈;前者偏向從客觀層⾯論 述,其認為犯罪是對於規範的違反,相對應的,中⽌⾏為乃是⾏為⼈合乎規範的要求 的⾏為,此種對於法義務的充⾜將導致犯罪不成⽴,因⽽中⽌犯的法律效果為不處罰,

同時將中⽌犯視為「犯罪的解除條件(Resolutivbedingung des Delikts)」,⾄於後者 則是受到主觀主義的影響,認為違法要素內包含著主觀,故主張中⽌犯是由於其主觀 上反社會性格的消失,因⽽論以不處罰 。 196

不過上開刑法理論在德國的壽命並不⾧,學者指出,德國在此之後幾乎很難再找 到同樣從違法層⾯論述中⽌犯根據論的學說了,違法消滅說可以說完全成為過去的學

城下裕⼆,同前註,⾴1421。

194

城下裕⼆,同前註,⾴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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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下裕⼆,「中⽌未遂における必要的減免について-『根拠』と『体系的位置づけ』-」,北

196

⼤法学論集,36巻4号,⾴1423-1424,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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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於原因為何,依據學者分析,問題可能出在違法性與共犯間的連動關係。也197 就是說,採違法係消滅說的前提下,當僅有正犯為中⽌⾏為時,狹義共犯也會受到正 犯中⽌⾏為的影響,縱使狹義共犯完全沒有中⽌⾏為,上開看法將使得其也可以享有 刑罰上的優惠;但這樣的解釋⽅式,被認為與中⽌犯⽴法意旨不符,因此普遍的不被 接受。

另⼀⽅⾯,從責任層次探討中⽌犯根據論的看法則有較為不⼀樣的發展,發展上 較為多樣化,基本上德國現今通說的刑罰⽬的說,其實也是從責任層次出發加以討論 的學說 。只不過學者間對於中⽌犯於責任層次的⽤語有較多的變化。例如較早期的198 學者,如 Ernst Dahlmann 及 Georg Kullmann 等⼈均認為,中⽌⾏為使得⾏為⼈的責 任不存在,稱之為「責任阻卻事由(Schuldausschließungsgrund)」;不過後來的學 者,如Wilhelm Sauer則認為,責任不存在的場合應該要加以區分,如果是基於最初事 實 判 斷 ⽽ 確 ⽴ 責 任 不 存 在 的 情 況 , 才 能 稱 之 為 「 責 任 阻 卻 事 由

(Schuldausschließungsgrund)」,如果是基於事後的事情使得責任不存在的話,應 該要稱之為「責任消滅事由(Schuldaufhebungsgrund)」 。 199

城下裕⼆,同前註,⾴1424;野澤充,⽇本の中⽌犯論の問題点とあるべき議論形式について-「刑

197

事政策説」および「法律説」の内容.意義.法的効果に関連して,神奈川法学,第38巻第2.3 号,⾴126,2006年。

城下裕⼆,同前註,⾴1428。

198

城下裕⼆,同前註,⾴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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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單從責任層次討論中⽌犯根據論的學說仍舊屬於少數,德國學說後來 的發展多半是與「刑事政策說」相結合 ,因⽽刑事政策說可以說佔據了中⽌犯根據200 論的主導的地位 。 201

三、德國聯邦最⾼法院的判決

(⼀)法院⾒解的推移

在德國聯邦最⾼法院於西元1956年2⽉28⽇的判決前,普遍來說,基於刑事政策 的理念(結果發⽣的迴避獎勵),中⽌犯的成⽴空間較為廣泛,例如德國聯邦最⾼法 院於西元1955年4⽉14⽇的判決,被害⼈的⾏動處於受限制的情況下,⾏為⼈因為被 害⼈的妨礙⽽中⽌了強制性交⾏為,依據法院⾒解可知,德國刑法第46條關於中⽌犯 的任意性並不限定在特定內容,因此⾏為⼈可以成⽴中⽌犯 。 202

不過到了西元1956年2⽉28⽇的德國聯邦最⾼法院判決,法院⾒解產⽣轉變。該 案例事實⼤致為,⾏為⼈正當著⼿強制性交之際,並不知道被害⼈為認識的⼈,忽然

城下裕⼆,「中⽌未遂における必要的減免について-『根拠』と『体系的位置づけ』-」,北

200

⼤法学論集,36巻4号,⾴1428,1986年。

當時另⼀個問題意識是,第46條的⽂字似乎僅限定「正犯者 ( Täter)」,因此疑問在於,當中⽌

201

⾏為是由狹義共犯發動時,狹義共犯是否可以適⽤中⽌犯的規定?由於違法或責任層次對於中⽌

犯根據論的討論,被認為不能合理解釋上開問題,因此普遍認為必須從刑事政策⾓度;也就是說 以「結果發⽣的迴避獎勵」作為思維模式下,狹義共犯當然可以準⽤,從⽽「刑事政策說」的看

犯根據論的討論,被認為不能合理解釋上開問題,因此普遍認為必須從刑事政策⾓度;也就是說 以「結果發⽣的迴避獎勵」作為思維模式下,狹義共犯當然可以準⽤,從⽽「刑事政策說」的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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