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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四節 小結

本章著重於臺灣與德國在永續發展的相關政策、評估系統與執行 策略作一簡單介紹,並針對臺灣目前社區類之綠建築評估系統實施現 況作說明,並依新北市為例,將目前都市計畫與都市設計層面對於永 續發展或生態社區規劃之相關條文列出,進而探討下列各點:

一、 臺灣與德國在政策執行面之差異;

二、臺灣 EEWH-EC 與德國 DGNB-New Urban Districts 綠建築評估系 統之細項與實際案例之執行差異分析;

三、以新北市現行之都市計畫相關規定為例,探討新北市往生態社區 甚至永續城市之發展潛力,並進一步將相關概念整合至都市規劃 領域;

四、本所即將進行之「永續智慧城市-智慧綠建築與社區推動方案」, 探討將智慧化納入綠建築生態環境發展整合規劃之可行性,朝向 永續智慧城市邁進。

第三章 臺灣地區綠建築執行情形

以遮光罩防止

土地保水量,基地

等四大營建汙染

生態社區的評估方式,在營建及都市計畫相關主管權責下,建立我國

EEWH-EC

各軸向大指標 新北市都市計畫相關規定

(三) 水循環:

(三) 綠色交通:

自行提出實績證明。

(三) 公害汙染:

型、犯罪角落、入侵住 家之攀爬物、街道維安 特徵、鄰地維安狀態。

(二) 防範設備與守望相助:

分項指標包括公設監視 器(含警方、區公所之設 置)、社區管理與社區巡 守隊、社區四周娛樂場 所。

第三節 新北市都市發展規劃與綠建築評估內容之關聯性分 析

本節針對前二節所提出之綠建築評估系統基本型與社區類二者

內容與新北市建築基地開發對於永續發展現有的相關規定內容找出 其關聯並分析異同處:

一、 綠建築評估系統基本型 (一) 生物多樣性指標:

綠建築評估手冊與新北市都市設計相關法規皆針對綠地 面積有規模上的限制,但後者在執行時僅注重面積是否檢討 的過,並未考量綠地、綠軸的連結,影響了基地本身或基地 與基地之間的生物棲地的連貫性及生態發展。

(二) 綠化量指標:

本指標主要以二氧化碳固定量作為評估之依據,故基地 綠化面積、立體綠化皆可納入二氧化碳固定效果之評估;而 新北市相關規定則是以綠化面積來評估,對於樹齡、樹種及 葉片大小對二氧化碳固定量的影響並未深入考量。

(三) 基地保水指標:

本指標主要著重於維持基地自然之涵養水分及滲透雨水

等能力,能力愈好,代表土壤滋養生物之品質愈佳,對於都 市微氣候之調節亦有益處;在都市設計審議時,以綠地覆土 深度及是否使用透水性鋪面來作為審議的標準,但從實際之 施作工法來看,卻不一定真的能達到所預期的保水、透水的 效益,故盡量維持自然土層與自然水道,也許才是真正有效 的方式。

(四) 日常節能指標:

日常節能指標中,綠建築評估手冊-基本型主要係針對空 調、建築物外殼、照明等耗能部分評估,在都市設計層面也 許可建議從鼓勵或規定再生能源的使用(如:太陽能及風力發 電、太陽能熱水器、光纖照明…等),來取代部分能源之消耗,

以主動產電的形式朝零耗能之目標邁進。

(五) CO2減量指標:

涉及的範圍屬於建築物結構,在都市計畫與都市設計層 面難實際去管控與執行。

(六) 室內環境指標:

主要涉及建築物內部環境、材料與設備之使用,對於都 市計畫與都市設計層面是針對建築物外部環境進行管制的部 分較難實際去管控與執行。

(七) 廢棄物減量指標:

目前營建廢棄物除了拆除原有建築所產生的廢棄物外,以 基地開挖產生之土方數量最為龐大,故針對本部分檢討,在廢 棄物減量上可有顯著的成效;但以新北市各案例檢討結果來與 綠建築評估手冊-基本型中有關廢棄物減量(工程不平衡土方比 例 PIe)相比,PIe 很難達到所規定的 0.5~1.5 之間(綠建築評 估手冊-基本型 2015),實際案例試算如下:

工程不平衡土方比例(PIe)=(M-Mr)/(AF×Mc) 且 0.5≦PIe≦1.5

M:工程不平衡土方量(m3),指原基地經地下室開挖或地形改造 後之多餘或不足土方,其計算應以原地形地貌逐步累算。

Mr:有利於他案土方平衡之土方量(m3),指申請案之不平衡土 方,可證明與他案工程土方量取得平衡,可自其不平衡土 方量 M 扣除計算。

AF:總樓地板面積(m2)。

Mc:單位樓地板面積容許開挖土方量基準(m2/m3),統一設定為 0.65。

(一) 新北市林口區:基地面積 22792 m,建蔽率 60%,容積率 300%(有2 額外申請容積獎勵),總樓地板面積 69301.83 m2,開挖面積 15646.37 m2,開挖深度 10.266m。(開挖率約 68.6%<70%) M=15646.37×10.266=160625.63 m3

PIe=(160625.63-0)/(69301.83×0.65)=3.57

不符合 0.5≦PIe≦1.5 (二) 新北市新莊區:基地面積 1468.25 m2,建蔽率 50%,容積率

200%,(有額外申請容積獎勵),總樓地板面積 8012.44 m2, 開挖面積 879.11 m2,開挖深度 12.2m。(開挖率約 59.9%<60%) M=923.12×12.2=10725.14 m3

PIe=(10725.14-0)/(8012.44×0.65)=2.06

不符合 0.5≦PIe≦1.5 (三) 新北市新莊區:基地面積 1108.64 m2,建蔽率 50%,容積率

200%,總樓地板面積 6569.27 m2,開挖面積 606.65 m2,開挖 深度 14.7m。(開挖率約 54.7%<60%)

M=606.65×14.7=8917.76 m3

PIe=(8917.76-0)/(6569.27×0.65)=2.09

不符合 0.5≦PIe≦1.5 以上三個位於新北市、不同開發規模的新建建築物案例,

經依新北市有關開挖率之相關檢討,均不超過法定建蔽率加 10%,但對於廢棄物減量中工程不平衡土方量部分卻都無法達 到綠建築評估手冊所規定之標準。依內政部營建署「營建剩餘 土石方處理方案」中指出,營建剩餘土石方為可利用之土石方 資源,但不包括不適用於回填的材料,如:廢棄物或需要進行 加工後才能回填的物質皆不屬之。而台北盆地屬沖積平原,沈 積物主要是礫、砂、泥層的地質情形來看,土方量中淤泥成分 高而導致回填與再利用的價值有限【C9】。故從式中來看,欲 達到 0.5~1.5 之間的標準,整體建築物設計就必須從下列方式 改善:1.減少開挖面積或降低開挖深度,或是 2.增加興建總 樓地板面積。

(八) 水資源指標:

水資源指標可歸納為建築節水、空調節水與汙水等部分,

建築節水部分係以裝設省水相關設備及雨中水設施為主;空 調節水部分則是以是否使用節水型冷卻水塔、除垢方式是否 化學處理改為物理處理方式、是否設有空調冷凝水回收系統 等來決定得分;污水部分主要著重於建築污水管路設計對於 生活雜排水是否有確實排入汙水處理設備,而該部分是屬於 污水垃圾改善指標之內容。前述三種指標內容屬於建築物本 體設施之設計規劃,都市計畫或都市設計層面亦很難針對建 築物內部設備來管制或要求。

(九) 污水垃圾改善指標:

接續水資源指標之敘述,本指標在綠建築評估系統中係

針對基地內垃圾的處理之相關設施、存放空間與位置、清運 動線以及外觀綠美化等部分進行審查;都市設計管制方面除 了設施的部分無法控管外,其他部分皆有相關規定,可經由 審查要求設置。

二、 綠建築評估系統社區類 (一) 生態(E):

都市設計審議階段幾乎可滿足綠建築評估系統之生態目 標,其中為了延續全街廓開放空間之延續性與整體性,在都 市設計審議原則中有開放空間綠帶須延續鄰地設計不應中斷 的規定,建議可加強生物移動障礙的預防,以有效達到生物 棲地連貫及生態發展之目地。另綠化量之部分建議可以參照 新加坡強化基地綠覆率之相關認定方式,以確實維持開發後 基地的綠覆面積。

(二) 節能減廢(EW) :

都市設計審議階段主要針對建築物外部之整體空間環境 品質進行審查,並無直接明文規定建築物本身應達到何種程 度的節能減廢標準,建築物本身之節能減廢部分也比較無法 透過都市設計審議來要求或控管,僅能透過規定一定規模以 上之開發基地申請開發,其建築物須取得銀級候選綠建築證 書及標章來增加綠建築的數量以達到節能減廢的實際效益。

(三) 健康舒適(H) :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對於本指標中公害污染的部分 目前並無相關的審查內容,惟該指標評分項目如:噪音源、

交通震動、飲水汙染、空氣汙染等部分對住宅、醫院、文教 機構等建築物之使用影響頗大,如能在都市設計審議程序中 藉由審查避免或加強相關防治措施,增加對整體都市環境健

康舒適之助益。

(四) 社區機能(S):

以新北市來說,各行政分區之都市計畫細部圖說已針對

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學校用地、道路用地、公園用地、

捷運用地、溝渠用地等不同之用途與機能劃分各種分區與用 地,但建築開發案件在申請都市設計審議時,一般係以單一 基地或街廓進行申請,在社區機能中所要求的文化教育、運 動休閒及生活便利之等相關設施,較無法集中在同一個社區 內或一定服務距離裡兼備;因此,可以藉由都市設計審議檢 討各機能設施之服務距離並加強社區機能之規劃。

(五) 治安維護(C):

治安維護主要著重於社區之維安與防備設備之管理,在 都市設計審議階段雖可藉由審議過程中盡量避免治安死角之 設計,或強制規定加裝維安相關監視設備,但從都市設計階 段要求建築物後續使用與維安管理之必要性仍須進一步考量,

而後續相關設備之維護管理與巡守保安機制亦應整體考量。

第四章 臺德綠建築評估指標比較與案例分析

第一節 臺德綠建築評估比較

本節將針對德國 DGNB 新城區(New Urban Districts)評估系統與 我國 EEWH 社區類(EC)評估系統之細項內容進行分析,包括評估主軸、

適用限制、評估等級、評估細項等,進而比較二系統間的異同。

一、 評估主軸

(一)DGNB-New Urban Districts 評估系統分為 5 大項:環境、經濟、

社會文化與功能、技術、程序。

(二)EEWH-EC 評估系統分為 5 大項:生態、節能減廢、健康舒適、社 區機能、治安維護。

(三)差異:

1. 德國 DGNB 特別重視經濟的部分,並將生命週期成本、對城市的 財經影響及價值等部分納入考量。

2. 臺灣 EEWH 系統並無將民眾參與、整合規劃、管理、市場行銷等 等程序的項目納在評估內容中。

二、 適用限制

(一)DGNB-New Urban Districts 評估系統之適用限制如下:

(一)DGNB-New Urban Districts 評估系統之適用限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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