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回顧
第三節 臺灣永續社區發展現況
(三) 持續深化建築產業創新技術,健全我國建築工程技術發展,整 合建築專業實驗研究設施,進行創新營建材料、技術與研發等 研發,以強化建築物耐久性與健康性,達到建築永續發展與利 用目標。
(四) 擴大低碳綠建築節能科技、生態與綠能評估及創新智慧綠建築 技術研發成果之法制化與應用,導入建築管理強化提升建築環 境品質。
第三節 臺灣永續社區發展現況
臺灣地區的綠建築評估系統自 1995 年開始發展成形,以「生態、
節能、減廢、健康」為主軸,並於 1999 年公布「綠建築評估手冊」,
同時配合綠建築推動方案,2001 年起強制五千萬元以上公有建築物 進行綠建築設計認證,對於綠建築標章制度不斷研發改進,奠定良好 基礎。然而,過去的 EEWH 綠建築評估系統僅針對單一建築物做相關 評估,無法呈現各種使用類型之建築物在綠建築設計上的差別,亦無 法將整體外部環境條件考量進來,為了環境整體的永續發展,過去本 所曾分別於 2007 年起開始進行生態城市綠建築推動方案,推動綠建 築擴大至都市永續發展之研究及生態城市行政策略管理、都市規劃技 術、都市設計準則應用等相關研究, 並於 2009 年開發完成綠建築評 估手冊-社區類(EEWH-EC),2012 年公佈綠建築評估手冊-基本型 (EEWH-BC)、綠建築評估手冊-廠房類(EEWH-GF)、綠建築評估手冊-舊建築改善類(EEWH-RN)、綠建築評估手冊-住宿類(EEWH-RS),共型 成五種專用綠建築評估手冊,建構完成我國初步的綠建築家族體系。
一、 臺灣綠建築標章‐社區類申請現況【C5】
綠建築評估手冊-社區類(EEWH-EC)係參考國內既有綠建築EEWH 評估系統與既有生態都市之研究成果,結合LEED-ND系統與日本 CASBEE-UD關於生態社區之評估方式所建立而成,主要目的係兼顧社 區的生態品質與社區機能,即尊重環境自然兼顧生態平衡;經濟產業 活動應力求低排放、低耗能;應兼顧生活最基本的便利性與生活機能,
培育多元文化共生共榮之環境。生態社區評估系統者將結構分為兩種 層面,為「物理環境」與「社區環境」,「物理環境」包括生態、節 能減廢、健康舒適,而「社區環境」包含社區機能與治安維護,其架 構如圖:
圖 2-5 生態社區評估體系主要結構
綠建築評估手冊-社區類(EEWH-EC)自 2009 年開發完成以來,綠 建築標章申請情形如下:
表 2-3 臺灣綠建築標章-社區類目前申請案件數
項次 案名 候選
證書 標章 等級 申請年 (民國)
1 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生態社區 V 鑽石級 102
2 宏遠興業生態社區 V 銀級 102
3 高雄市杉林區慈濟大愛園區 V 銅級 102
4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高
雄園區生態社區 V 鑽石級 103
5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生態社區 V 鑽石級 104
6 聯勤台南廠營區新建工程 V 銅級 101
7 新北市板橋浮洲合宜住宅店鋪、集合
住宅新建工程 V 鑽石級 102
8 林口國宅暨 2017 世界大學運動會選
手村新建統包工程第 3 標 V 銀級 104
(資料來源:內政部建築研究所統計資料)
目前臺灣綠建築標章社區類之申請案件數(含標章及候選證書) 物理環境
社區環境
生態
節能減碳 健康舒適 社區機能 治安維護
類僅 2 件(皆為候選證書),該結果顯示,目前臺灣綠建築的發展除了 單一建築物的申請,尚無法有效的串連發展成生態社區甚至永續城市,
表示仍然需要持續的推動,或是配合更廣泛的執行策略協助,進一步 的擴展延伸,以朝永續目標邁進。接著,便從都市計畫執行層面來看 永續城市的發展。
二、 從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層面來看永續社區發展‐以新北市為例 面臨全球能源危機及溫室氣體效應等議題,都市應朝向生態、永 續、節能等方向規劃,除了大方向的將生態都市之整體理念落實於相 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而各地方政府為因應永續低碳發展相關政策,
亦有相關自治條例輔助執行,以新北市為例,範圍由大至小為都市計 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新北市各行政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都市 設計審議原則等,皆能看到為了實踐生態城市的一些作為與相關規定,
簡述如下:
(一) 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
2011 年,內政部營建署同時也採納本所研究成果與建議,將 推動生態城市之相關建議納入『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 辦法』第七、八條,在自然資源維護、歷史古蹟保存、交通 運輸規劃與水資源利用等永續議題有大方向之規定,內容如 下:
第七條 辦理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需要擬定下列 各款生態都市發展策略:
1. 自然及景觀資源之管理維護策略或計畫。
2. 公共施設用地及其他開放空間之水與綠網絡發展策略或
計畫。
3. 都市發展歷史之空間紋理、名勝、古蹟及具有紀念性或藝 術價值應予保存建築之風貌發展策略或計畫。
4. 大眾運輸導向、人本交通環境及綠色運輸之都市發展模式 土地使用配置策略或計畫。
5. 都市水資源及其他各種資源之再利用土地使用發展策略 或計畫。
第八條 辦理細部計畫通盤檢討時,應視實際需要擬定下列 各款生態都市規劃原則:
1. 水與綠網絡系統串聯規劃設計原則。
2. 雨水下滲、貯留之規劃設計原則。
3. 計畫區內既有重要水資源及綠色資源管理維護原則。
4. 地區風貌發展及管制原則。
5. 地區人行步道及自行車道之建置原則。
(二)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
第四十三條
各該都市計畫區已訂定建築基地綠覆標準者,從其規定;未 規定者,屬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公共設施用地,
應留設用地總面積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屬其他建築 基地內實設空地,應於扣除依規定無法綠化之面積後,留設 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
前項公共設施用地或實設空地,因設置無遮簷人行道、裝卸 位、現有道路及車道,致未達應種植花草樹木面積者,得於
剩餘空地內種植花草樹木,並依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 之立體綠化規定,於屋頂、陽臺等水平人工地盤予以綠化。
建築基地情況特殊,並經都設會審議通過者,不受前項規定 之限制。
第四十四條
建築基地屬應經都設會審議通過後,始得申請建造執照者,
或經本府公告之綠能屋頂示範地區之建築物者,屋頂應設置 二分之一面積以上之綠能設施或設備。但情況特殊並經都設 會審議通過者,不在此限。
前項綠能設施或設備如下:
1. 屋頂綠化:於屋頂結構鋪設額外生長介質以種植植物,創 造綠空間者。
2. 太陽光電設備:指依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 準之規定,設置於建築物屋頂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第四十六條
申請基地面積大於六千平方公尺且總樓地板面積大於三萬平 方公尺者,應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評估銀 級以上。
第四十八條
取得黃金級者給予獎勵額度上限不得高於基準容積百分之三;
取得鑽石級者給予獎勵額度上限不得高於基準容積百分之 六。
依法定開挖率與建築基地實際開挖率之差值申請獎勵者,停 止適用。
第五十條
公共設施用地之法定開挖率,都市計畫書或都市計畫相關法 令已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未規定者,不得超過建蔽率加基 地面積百分之十。
第五十六條
考量都市永續發展,建築開發行為應保留法定空地百分之八 十透水面積,並應設置充足之雨水貯留滯洪及涵養水分再利 用相關設施;其實施範圍、送審書件及設置基準,於都市計 畫書訂之,且其設置貯留體積不得低於一百年以上暴雨頻率 之防洪規劃設計標準。
前項設施所需樓地板面積,得不計入容積。
(三) 新北市各轄區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第四至六點
控制建蔽率、容積率、前後側院深度,確保開發規模與空地 比例。
第十三點
針對申請綠建築設計取得綠建築候選證書及通過綠建築分級 評估銀級以上者,給予基準容積 6%之獎勵,取得黃金級以上 者,給予基準容積 8%之獎勵,取得鑽石級以上者,給予基準 容積 10%之獎勵,鼓勵綠建築設計。(104.04.29 都市計畫法 新北市施行細則第 48 條規定略以:「…,取得黃金級者給予 獎勵額度上限不得高於基準容積百分之三;取得鑽石級者給 予獎勵額度上限不得高於基準容積百分之六,原獎勵規定應 停止適用。」;故黃金級、鑽石級獎勵降低,銀級獎勵取消。)
第十六點
為提升都市保水機能,建築基地之實際開挖率符合規定者,
得給予一定比例之獎勵容積,最高達基準容積之 15%。
(104.04.29 都市計畫法新北市施行細則第 48 條規定:依法 定開挖率與建築基地實際開挖率之差值申請獎勵者,停止適 用。)
第二十點
針對開發基地規定 1/2 以上面積應留設綠化面積種植花草樹 木,確保基地之綠化量。
第二十一點
限制各種用地之建築基地地下開挖面積,以保有自然土層,
使基地在開發後仍可維持一定程度之透水能力。
第二十二點
規定建築基定應配合永續發展與循環經濟,增加雨水貯留及 涵養水份,避免開發行為造成地表逕流擴大,建築開發行為 應設置充足之雨水貯留池及涵養水份再利用相關設施。
第二十三點
規定需辦理都市設計審議或經新北市政府公告之綠能屋頂示 範地區之建築物,屋頂應設置 1/3 面積以上之綠能設施或設 備(包含屋頂綠化及太陽能板等綠能設施)。
(四) 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
第二點 人行空間或步道系統動線配置事項:
1. 面臨 10 公尺以上道路且寬度 3 公尺以上之人行空間,除 供必要性之人行穿越進出外,道路與人行空間介面需以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