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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檢閱與探討

第三節 志願服務之意涵及參與理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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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志願服務之意涵及參與理論分析

壹、志願服務之定義

學者陳定銘(2005:2)指出「志願服務的意涵可以界定為個人或團體,依其自由 意願與興趣和本著協助他人改善社會的意旨,而不求私人財力與報酬的一種社會理念 與行動(社會使命的實踐)。」換句話說,志願服務不單指個人或團體,只要是出於 自身的意志從事自己感興趣、覺得可以回報社會的一種意志,同時不求任何的回報,

只要認為是有意義的即可。

「政府的力量有限,民間的力量無窮」,因此,世界各國也紛紛注意到志願服務 對人類福址的重要性,爰此,「聯合國於 1985 年正式宣布每年的 12 月 5 日為國際志 工日,並於 1997 年正式宣布定 2001 年為國際志工年」,亦將志願服務推向高鋒,同 時臺灣在 1998 年時的 921 大地震時也獲得世界各國志義工的幫助,因此更於 2001 年 通過「志願服務法」,希望藉由政府立法,可以完善的建立志願服務組織制度,同時 期盼鼓勵民眾多多參與志願服務,共同為社會付出心力(博物館簡訊,2012)。

志願服務法第 3 條即指出志願服務的定義:

(一)志願服務: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 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 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 務。

(二)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

(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 案團體。

除此之外,參與志願服務者即被定義為所謂的志工,而志工的意義又依學者張英 陣(2011:503)指稱為一群「不計名利、利他及社會參與的精神人,另外也有許多人 認為志願服務是一個人利用閒餘的時間從事助人的工作。」也就是志工懷抱著志願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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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的精神,不計有形的報酬而實際付出無形時間、勞力和知能等來協助他人,可以是 為了社會責任而無酬的提供利他行動。此外,志願服務也隱含一種「社區參與」的意 義存在,參與的方式可以是透過「正式的組織」,包括政府機構組成的組織、企業形 成的組織或是註冊在案的志願服務組織;也可以是參加「非正式的組織」,意指不經 由任何的志願服務機構、不收取薪酬的為他人提供服務、彼此相互的幫忙(張英陣,

2011)。

綜上,依據明興里當地社區的特性,所謂的志工、所提供的志願服務將可定義為 依其興趣,不收取報酬,且不論是檯面上的正式形式或是檯面下的非正式提供,個人 憑自由的意志提供自己的勞力、智力…等任何形式的付出,只為了讓社區發展更加幸 福、使社區生活獲得改善。

貳、參與志願服務之動機

國外學者 Handy 等人早於 2000 年和 Merrill 於 2006 年時均曾表示志願服務在不 同的文化、不同的環境下會呈現不同的定義,文化環境提供了每個志願參與者不同的 參與規範原因及價值觀(轉引自 Grönlund et al., 2011),因此,相信即使在不同的社 區環境內,也會因為不同的社區氛圍而有不同的參與因素並發展出特有的志願服務組 織團體,同時在明興里這集合式住宅和大廈參半的社區內究竟是如何營造出向心力極 強的社區志願團體。

Putnam 認為志願服務是社會中重要的社會資本(轉引自 Aydinli et al., 2016),同時 也具有極大的經濟價值,因此參與志願服務是臺灣近年來一直提倡的活動,舉凡政府 機關、民間團體及各式非正式組織的運作都需要「志工」的加入與支持,再加上中高 齡退休者的人數增多,如何再利用這些人力資源也一直備受關注,同時國外學者 Aydinli (2016)等人亦根據中國,德國,土耳其和美國等不同背景、文化的志工從事參 與志願服務動機的調查也顯示,如果志工們可以持續性且長久的參與志願服務即可表 現出非常「明顯的親社會動機」(explicit prosocial motivation)亦即所從事的志願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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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對個人可以提供積極生活態度、是有益於生活滿足的,也同時為社會所接納 (Aydinli et al.,2016) 。

因此為了可以更了解明興里志願服務組織及志工的參與故事,以及所帶來的生活 滿意感,將就參與志願服務的動機、志願服務組織的結構及志工的角色來予以分析,

並從參與志願服務的相關原因來進行文獻探討。

一、休閒的觀點

一般普羅大眾的印象來說,中高齡退休者參與志願服務都是來自於退休後空閒時 間太多,沒事找些事做,或是用來填補生活之空虛與清除心理上之寂寞(張英陣,2011)。

誠如劉怡苓(2006)對高雄縣高楠社區、南新社區之老人、林秀美(2012)針對非營 利組織之國際扶輪社志工、黃悅紋(2010)針對雲嘉南地區高齡之慈濟志工研究及曾 淑珍(2013)就嘉義縣環保志工等研究結果均支持這些退休者在參與志願服務後能帶 給生活上的樂趣並結交許多好友以豐富生活。

從上述的研究中可顯示,志工們都覺得參與志願服務沒有很多偉大的理由,因此 從「休閒的觀點」來解釋參與志工的行列是可以很「輕鬆的」(張英陣,2011:501),

可以為了自己的喜好去規劃、參加某志願服務,也可以是利用多餘的時間去娛樂他人,

也藉此獲得不同的經驗。

二、慈善的觀點

傳統上的志願服務均以「慈善」、「幫助別人」及「希望世界和平」為出發點,

同時,在各項老人志願服務的研究中,也是最普遍得到支持的。而國內政府機關的「志 願服務卡」的登記也均朝向此一觀點,其本意是一種「利他動機」,因此這群退休者 在經歷工作上的壓力後,願意再加入志願服務基本上都是「以服務、助人為目的,想 從事有意義之工作」或是「對社會、社區責任有認同感,以行動表達對社區、人之同 情心」,主要是為了幫助社會上有需要幫助的人,如陳忠光(2012)就花蓮縣義勇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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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隊員的參與動機、盧慧蓉(2012)就高雄縣佛光會志工、林萬億、林振春(1993)

研究國內各公務機關義工及林秀眉(2002)就各基隆市公部門的文獻分析及研究結果 均顯示出參與特定志願服務組織之志工們,大部分都持有「服務他人」且「幫助別人 可以得到快樂與滿足」的動機。

然而,從慈善的觀點來看,學者張英陣(2012:501-502)認為此論點強調「共同 生產模式」,也就是民眾除了有「助人」的心意外,還必須「結合市民力量致力於公 共事務」,也就是必須透過鄰里組織、社區組織或是第三部門提供管道,並且在不增 加預算及公務支出的情況下,使得志工們得以提供更多的服務、保護弱勢,再者透過 這些「提供參與公共事務的管道」也可以以落實公民參與,因此目前許多專業慈善機 構、社會福利機關等多聘任專業管理者提供志工教育訓練,藉以招募更多想幫助別人 的志義工加入,以提供基層社會更多元的志願服務,也是目前志願服務的主流。

誠如,目前明興里社區積極推廣的「關懷聚點」及「安全社區」,除了基於善意 而為獨居長者提供服務外,也是一種公共事務的管道並用以協助政府「關懷弱勢、長 照保護」等相關公共政策,並透過政府機關、社區大學及社區發展組織三方面的資金 與人力的挹助以提供更多的志願服務目標。

三、變遷的觀點

變遷的觀點又可稱為「公民社會觀點」,意指「每一個人都有能力一起滿足共同 的需求或共同解決社會問題」(張英陣,2012:502)。此類型的志願服務強調可以積 極參與討論各種公共事務,而不是單純、被動的提供服務,諸如社區發展協會、基金 會或宗教組織雖然都是個人組成,但其成員都具有共同治理的意識,可以提供意見、

彼此互相學習、互相尊重及扶持,以凝聚組織的宗旨及發展目標。

國內研究劉怡苓(2006)就高雄縣高雄高楠社區及南新社區之老人志工參與動機 提到這些社區組織針對社區型態、社區意識型態、維護社區人際關係及「對社區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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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使命感」等因素,招募社區老人志工,共同推展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讓每個參與的 志工可以在熟悉的地方從事志願服務工作,也可以互相服務以共同分享社區的溫暖,

同時也「因為社區是這些高齡者生於斯、長於斯的地方,對身於社區一份子的這些高 齡志工,也更願意持續參與」(劉怡苓,2006:291)。

明興里社區也順應變遷的觀點,強調社區居民共同參與,不只是於里民活動場所 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讓志工與長者們共同研究,並讓社區長者提供自己的專 長與其他長者分享,共同研議課程落實公民參與;除此之外,明興里內一處未開發的 生態區,里內志工為了共同保護這裡的原始生態及珍貴的蛙類、螢火蟲及特殊植物,

志工們主動尋求林務局的協助,學習生態保護的方式,並打造一處生態館,共同記錄 里內的一草一木,為下一代保留珍貴的影像。

四、領導者的激勵與鼓勵

雖然大數人都認為志願服務可以創造一個更美好的社會,除了有利於他人更可以 提昇社會效益,但是對於加入志願服務組織時的引領者也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許多 志工雖然有心從事志願服務,但加入那個組織卻是深感煩惱的事情,因此「有關係就 沒關係」,個人的參與的動機和團隊領導者的行為影響志願結果也是有極大的關係。

由於志願者可以隨意從組織中撤回他們的服務,因此領導者和志願者之間的關係 維護也可能在促進志願者致力於發揮更大的作用,學者 Catano 等人於 2001 年時曾就 美國獅子會志願者參與的原因和領導者行為間進行考察,強調了「領導者」在參與志

由於志願者可以隨意從組織中撤回他們的服務,因此領導者和志願者之間的關係 維護也可能在促進志願者致力於發揮更大的作用,學者 Catano 等人於 2001 年時曾就 美國獅子會志願者參與的原因和領導者行為間進行考察,強調了「領導者」在參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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