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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志願服務

志願服務也因為具備上述特性,使對志願服務招募成為非營利組織的一項重 要的挑戰(邱宏正,2007)。

第二節 志願服務

本節共分成三部分介紹,首先第一為志願服務之定義,第二為志願服務之分 類、第三為志願服務之相關研究。

一、 志願服務之定義

2001 年一月十八日在荷蘭阿姆斯特丹舉行的第十六屆世界志工大會上,經 國際志工聯盟 (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Volunteer Effort, IAVE) 董事會通過

「全球志工宣言」。聯合國將此年訂定為「國際志工年」(International Year of Volunteers, IYV),聯合國提出的四項方案通過了全球志工宣言,以及全球行動方 案,使得志願服務成為一項國際間所關注的議題,落實民主化及公民社會提供更 穩固的基礎,應當增進政府、民間社團、學校及媒體對志工服務的運用。臺灣並 於同一年一月二十日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志願服務法」,不僅與聯合國志工宣言 接軌,也因此提昇臺灣志願服務的廣度與深度。

志願服務的本質是個人自發性的參與及奉獻之行為,不以獲得私人金錢報酬 利益為目的,其貢獻之心力與各項可用資源,以做為專職專任人力的輔助支援,

是內心意願與行動之表現及實現組織服務社會之具體實踐。聯合國志工年宣言:

「志願服務一直是每一個文化與社會當中的一環,其被界定為非營利、不支薪、

和非專職的行動,個人針對他的鄰居、社區、或社會所從事的行為或活動,而其 有許多表現的方式,從傳統的互助到社區問題的處理,甚至於是解除痛苦、解決 社會衝突或消除貧窮。」

王葉星(2014) 認為志願服務活動本身就是一種社會公益行為,不受外界強 迫,完全依據行為主體的意願,選擇以團體或者個人的形式,無償奉獻自身的精 力和時間,幫助社會和他人,體現著非功主義的精神價值。臺灣志願服務法第三 條第一款將志願服務定義為:「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

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 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志願服務 法所定義之志願服務者,簡稱為志工,是指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從國、內外 探討志願服務的文獻中,不同學者對「志願服務」(Volunteer Service)的用詞皆有 所差異,如:志願服務、義務服務、義務工作、志願(服務)工作、志願服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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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志願工作者、志工、義工、Volunteerism、Volunteering、Volunteer、Voluntary Service Department、Volunteer Section、Volunteer Program⋯⋯等(劉翠芬,2005)。 關於「志願服務」的定義,受到研究學者本身的理念、時代背景以及研究方 Encyclopedia of Social Work

1977

McCurley

Lynch 2000 志願服務是非強迫性,目的在於幫助他人,不求立即 或大筆金錢的回報,志願服務是一種工作而非玩樂。

聯合國服務人 員組織 United Nations

Volunteers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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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1 志願服務相關定義(續)

學者/機構 年份 定 義

王葉星 2014

志願服務活動本身就是一種社會公益行為,不受外界 強迫,完全依據行為主體的意願,選擇以團體或者個 人的形式,無償奉獻自身的精力和時間,幫助社會和 他人,體現著非功主義的精神價值。

秦天麗 2015

自願參加相關團體組織,在自身條件許可的情況下,

在不謀求任何物質、金錢及相關利益回報的前提下,

合理運用社會現有的資源,志願奉獻個人可以奉獻的 東西,為有一定需要的人士,給予能力所及的、切合 實際的,具一定專業性、技能性、長期性服務活動的 人。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綜合上述志工與志願服務相關研究所得,本研究將其定義為:志願服務是出 自內心的自由意願,奉獻一己之力,不追求個人利益報酬,以非專職的角色從事 利他、利己等互助互惠的社會服務工作,為促進社會進步和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而 提供服務的志願者。

二、 志願服務之分類

大量運用志願服務者提供服務是隨著社會經濟大環境的發展而轉變,且範疇 不斷地擴大,許多志願團體組織並非侷限在單一功能,不易劃分類別,因此,以 下列幾個面向來概分志願服務運用的範圍 (林昭文,1996;陳金貴,1983):

(一) 依職責功能性劃分:

1. 政策制定功能之志願服務,如委員會委員、董事會董事;行政管理 志願服者,如督導、執行長、財務與公共關係等。

2. 直接服務類志願服務,如義務「張老師」接案會談、團體輔導、學 校導護義工團等。

3. 庶務類志願服務,如個案助理、文書助理、行政助理、餐點準備、

接聽電話等。

(二) 依時間性質劃分:

1. 定期性志願服務:可提供固定服務時間。

2. 臨時性志願服務:可分為參與單一方案的志願服務者,或是不定期 參與志願服務者,可以視需求和個人時間允許下,臨時接受任務。

如環保義工、消防義工、警政志工、戶政志工、地政志工、衛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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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志工、社區服務志工。

(三) 依服務領域性質劃分:

1. 綜合類:愛心服務隊、政令宣導服務、社區發展協會等。

2. 康樂類:救國團、青年會、大學康樂性服務社團等。

3. 醫療衛生類:醫療諮詢、急救訓練、紅十字會等。

4. 福利類:就業諮詢、老人照顧、婦女服務、婦幼保護等。

5. 教育類:寄養家庭、親職資訊專線等。

6. 環保類:道路環保、街道或公園認養、綠化服務、生態保育服務等。

7. 輔導類:張老師、生命線、觀音線等。

8. 交通類:義交、公車路線諮詢、旅遊服務等。

9. 權益類:消費者保護服務 、勞工權益陣線、婦女權益促進會等。

10. 救援類:義消、山難救援...。

11. 司法類:法律諮詢顧問、榮譽觀護人等。

12. 警政類:義警等。

13. 文化類:文化導覽員、鄉土解說員等。

14. 其他另有宗教、戶政、財稅、營造、政治、社區行動等。

三、 志願服務機構

志願服務機構依據其服務對象、宗旨與功能,分為以下幾種類型(陳玥,

2001):

(一) 會員機構:

會員直接或透過其他機構推行某項計畫,例:紅十字會。

志願服務工作只是此機構的目標,例;天主教婦女協會。

(二) 勞工組織:公會常推行多種志願服務工作,例:已退休的工會會員協助 即將退休的會員適應新生活。

(三) 志願服務法人團體:某些團體法人機構以機構名義資助各項社會服務計 畫,資助員工推行計劃。

(四) 自助會社:當會員面臨共同困難時,互相幫忙找出不同的方法、管道解 決個人困難,例:酗酒自助組織。

(五) 改革小組:部分學生運動組織反種族、反毒品的改革策略,使主政者能 面對不滿社會的興革,例:消費者委員會。

(六) 社會福利服務:志願服務工作者是推行福利工作的主要人員,通常是由 志願服務聯絡者統籌所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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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志願服務之特質

志願服務有許多特質,然而這些特質多少也能反映出志願服務的內涵,包括

(曾華源、曾騰光,2003):

(一) 志願服務並非是謀求個人經濟利益之行為。

(二) 志願服務並非是外力強迫性的利他行為。

(三) 志願服務含有濃厚的社會公益色彩。

(四) 志願服務具有社會責任感,並為實踐社會理想或改善社會問題而表現出 來的一種積極的社會行動。

(五) 志願服務並非是個人的義務性行為,而是個人行有餘力與餘時的情況下 的參與行動。

(六) 志願服務是以組織型態提供服務。

(七) 志願服務可以滿足個人的心理需求。

五、 志願服務之功能

從事志願服務有堅強意念是一回事,願不願意身體力行又是另外一回事,能 有多少成效更是繫於在政策、項目、人員上有沒有統籌的規劃,這些先決的準備 工作做得愈多愈好,它的成效就愈大,概括言之,志願服務具備有下列的多重功 能:

(一) 具有補救政府業務所未及的補助性。

(二) 可以藉溫情來充實項目的補充性。

(三) 透過實際反映來提供服務的實用性。

(四) 經由科技的結合而顯示出學術性。

(五)結合了政府與民眾而使社會福利具有整體性。

因此,志願服務工作不僅提供多樣的服務項目,其功能的豐富性,更是在社 會上佔有一席重要的地位。能依照個人興趣專長在這領域裡做妥善的安排,有助 於發揮個人所長,建立自信,不管在團體裡是默默耕耘者,又或是領導幹部,都 是用來彌補政府與民間團體重要的非正職人力,均能發揮強大的服務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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