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非營利組織
一、 非營利組織之定義
非營利組織 (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 這一詞彙源自於美國內地稅法 (Internal Revenue Code,IRC),該法將非營利組織定義為:「非營利組織係為組織 之一種,該組織限制將盈餘分配給組織的人員,如組織的成員、董事或是理事 等」,且依該法第 501 條第 C 項第三款規定:「為公共利益服務而給予免稅鼓勵的 團體,包括教育、宗教、科學、公共安全等」。係指除企業與政府部門以外的正 式組織團體,在不同國家社會或不同領域中,可能混用以「非政府組織」、「第三 部門」、「公益團體/組織」、「志願團體/組織」、「免稅團體/組織」、「慈善部門/
團體」…等名稱來稱呼此類組質;不以營利為目的組織或團體,具有合法的組成 結構和過程,確保其服務公眾利益宗旨受到監督;有些組織收取合理費用以維持 組織生存,盈餘必將回饋給其他有利於組織宗旨達成的運作或擴充,而不分配給 組織成員。由於非營利組織通常服務無利可圖的市場,提供了產品與服務,卻沒 有相對的收益產生,因此為了使組織能繼續生存,需向外募集資金 (Berman &
Evans, 1979),而非營利組織的基本募款原理,學者們常以社會交換理論 (Social Exchange Theory) 的觀點解釋,群眾支出經濟成本(捐款、捐物品、購買物品或 服務)、時間及體力(捐血、擔任義工)來取得經濟的、社會的、心理的回報,當 目標捐款人認為捐款的利益大於成本與犧牲,即可達成交易,此種交換方式,即 是非營利組織要促成交易最有用的想法 (Kotler, 1991)。非營利組織的目標通常 是支持或處理公眾關注的議題或事件,因此其所涉及的領域非常的廣,從文化教 育、社會福利、經濟研究、醫療衛生、環境保護、宗教信仰…等(陳淞慶,2000), 分別擔任起彌補社會需求與政府供給之間的落差,成為兩者間相互溝通的橋樑。
因此,現今日社會中,非營利組織亦稱為第三部門 (The third sector),與政 府部門(第一部門)和企業界的私部門(第二部門),形成第三種影響社會的主 要力量,是整個社會安全軌制裡不可或缺的堅持要素,甚至可以說它是社會福利 推展的主要動力,然而國內外學者對非營利組織的定義仍眾說紛紜,列舉如下:
Wolf (1990) 所歸納之非營利組織描述性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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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具有服務大眾宗旨。
(2) 必須在政府立案,並接受法令規章的管轄。
(3) 不以營利為目標的組織結構。
(4) 有一個不以個人利己營私的經營管理制度。
(5) 享有免除政府稅收的優待。
(6) 具有可提供贊助者、捐助人減(免)稅的合法地位。
Salaman (1992)提出構成非營利組織需包含下列六項特性::
(1) 正式化組織 (Formal organization):它必須具有某種程度的制度化,而 非臨時或非正式民眾的集合體,也就是需要得到政府制定的法律之合法 承認,具有法人團體的資格,能以組織之名義訂定契約和保管財務。
(2) 民間組織 (Private):它必須與政府機構有所區隔,不屬於政府的部門也 不應由政府官員充當董事會成員 ;但此並不意味著非營利組織就不能 接受政府的財源或是政府官員絕對不能擔任董事;簡言之,一個重要的 關鍵就是組織基本的架構必須是民間私人性質的組織。
(3) 盈餘不能分配 (Non-profit-distributing):組織本身可以產生利潤,但必 須將組織的利潤運用在機構宗旨限定的任務;再者,組織內部的人員不 能分配盈餘。
(4) 能自我管理 (Self-governing):非營利組織要能夠自行管控自己的活 動,組織本身要有內部的自主管理制度。
(5) 志願性團體 (Voluntary):非營利組織應有某種程度的志願者參與組織活 動,具有領導與組織內的事務管理。
(六)公益性團體 (Philanthropic):非營利組織所提供的服務應具有公共利益 的性質,並提供公共財。
江明修 (1997)對非營利組織提出的定義,以及重要特徵描述:
(一) 非營利組織定義:一些普遍存在於我們生活周遭的組織,如:各種類型 之公益團體、學術研究組織、醫院、各種類型的基金會等不以營利為目 的之組織,皆稱之為「非營利組織」或「第三部門」者皆是。
(二) 非營利組織特徵:非營利組織除了「非營利」之特徵外,還有許多與一 般民間企業組織及政府官僚組織不同之處:
(1) 正式組織
正式組織必須有某種程度的制度化,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得到國家 法律的合法承認;這種法人團體才能為了團體的託付訂定契約和保管財 務。簡言之,非營利組織必須向有關官署辦理登記並取得成立許可證書 者,亦即具有法人資格者。
(2) 民間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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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營利組織必須與政府區隔開,即不是政府組織一部份,也不由政 府官員充任的董事會所管理。亦即非營利組織在基本結構上必須是民間 組織。
(3) 非利益的分配
非營利組織並非專為組織本身生產利潤,非營利組織在特定時間內 聚集利潤,但是要將其使用在機構的基本任務上,而不是分配給組織內 的財源提供者,這是非營利組織與其他私人企業最大不同之處。
(4) 自己治理
非營利組織能監控他們自己的活動,他們有內部管理的程序及章 程,除受政府相關法令的約束外,不受外在團體的控制。
(5) 志願性團體
非營利組織包括某些程度的志願參與機構活動的導引或事務的管 理,特別是志願人員組成負責領導的董事會。
(6) 公共利益屬性
非營利組織為公共目的服務,並提供公共財,因此,組織的目標在 關心成員本身的非經濟性興趣。
(7) 組織收入依賴募款能力,而非組織績效
非營利組織的資金來源較少依賴顧客,主要的資金來源是捐贈,而 組織收入係根據組織募款之能力,並非其服務績效。
(8) 服務取向、行動取向非營利組織多直接提供服務予服務對象。
(9) 扁平式組織、層級節制少
非營利組織本身為一正式組織的架構,但其相較於其他正式組織
(政府組織或私人企業組織)而言,其組織層級通常較少或甚至全無層 級節制體系。因此,非營利組織多具有高度的彈性的特性,能迅速做出 決策,並能因應環境而做適當改變。
(10) 低度理性手段與高度團結一致
非營利組織在組織原理上,存在著低度理性手段與形式化及高程度 的團結一致,與直接交易形式。
總而言之,雖然世界各國非營利組織的規模小大不一、概念內涵複雜,
但是,非營利組織及其背後結社動員力量所形塑成為的一項整體性的社會事 實 (Holistic social fact)),這早已是全球各國普遍存在的經驗現象;非營利 組織是一種點化人類的媒介,它們的共通性在於提供社會變遷,造就脫胎換 骨的人類 (Drucker, 2012)。非營利組織提供各式服務或從事各種活動的原動 力,可以追溯到一種基本的意識型態,意即「促成社會上每一個人生活品質 達到最高水準」(Weiner, 1982)。綜合上述,本研究擬以 Wolf 的觀點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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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非營利組織定義為:具有公共服務使命,積極促進社會福祉,不以營利為 目的之公益法人組織。
二、 非營利組織的主要社會角色
社會起源論指出,由於歷史,體制和文化等因素的獨特性,每一個國家均顯 示出國家與公民社會之間不同的關係,因此非營利組織在政治上和社會職能也有 所不同 (Esping-Andersen 1990)。政策推動被廣泛認為是非營利組織的核心功能 之一,然而,非營利組織的社會角色共同定義在現有文獻中仍然缺乏。不管他們 之間定義的分歧,大多數者定義為共同分享,最終目的是要影響政府的政策。國 內外有許多學者提出非營利組織的社會角色功能 (Kramer, 1981):(1)開拓創新 的角色功能;(2)改革倡導的角色功能;(3)價值模範的角色功能;(4)提供服務 的角色功能。蕭新煌 (1991)曾將非營利組織的社會角色分成(1)積極的:提醒、
諮詢、監督角色;(2)消極的:制衡、挑戰、批判角色。Milofsky (1979)將非營利 組織社會角色界定為(1)界定社區界限,發覺社區問題;(2)創造鄰里關係,促進 居民的互動機會;(3)避免社會結構孤立,提供社會流動機會;(4)緩衝社會衝突 的功能;(5)異質性高的 NPO 可因應個別需求;同質性高的 NPO 可凝聚共識。
Reid (1999)提出非營利組織的社會角色,是由組織試圖透過直接和間接的手段,
其中包括:
(1) 動員資源
非營利組織為了能夠生存和發展,必須動員各種社會資源,包括慈善捐 贈和志願服務。隨著這種社會功能日益發展和成熟,動員資源在少數非營利 組織身上會逐漸專業化,出現一些以動員資源為核心功能的非營利組織,包 括一些專業籌款的基金會和社會團體;一些專業開展資助活動的基金會和社 會團體;一些專業招募、培訓和派遣志願者的社會團體和民營非企業單位。
(2) 公益服務
非營利組織提供的公益服務遍及社會的各個方面,包括公益慈善、救災 救濟、扶貧濟困、環境保護、公共衛生、文化教育、科學研究、科技推廣、
農村和城市的社會發展及社區建設等許多領域。它們與各級政府和相關各個 領域的政府公共服務相輔相成,在很大程度上成為政府公共服務的有益補 充。
(3) 社會協調
在社會轉型期,各種形式的非營利組織越來越成為公民表達意願、維護 權益、協調關係、化解矛盾、實現價值最為廣泛和直接的形式,這是中國非 營利組織近年來在數量上急劇膨脹的重要原因之一。隨著這種社會功能的發 展,推動社會協調、參與社會治理成為一部分非營利組織的主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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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政策倡導
非營利組織不僅積極參與各級相關立法和公共政策的制定過程,以各種 努力倡導和影響政策結果的公益性與普惠性,而且往往作為特定群體特別是 弱勢群體的代言人,表達其利益訴求和政策主張,通過積極的倡導活動影響 政策過程。
綜合上述,可將非營利組織的社會角色歸納成三類:
(1)目的角色:濟世功業、公眾教育、服務提供、開拓與創新、改革與倡導、
價值維護、整合與激力。
(2)手段角色:積極手段、消極角色、服務提供。
(2)手段角色:積極手段、消極角色、服務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