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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定義性暴力迷思

符號學學者 R. Barthe 認為,迷思是我們的文化思考與概念化事物的方式

(Barthes, 1972)。迷思存在於特定文化歷史長期形成的風俗、習慣、價值觀之 中。例如社會文化賦予生男生女的符號意義分別為「弄璋」與「弄瓦」;女性應 該要負責家務,男性應當出外工作等,即是我們文化中的性別迷思(張錦華、柯 永輝、周月英、顧玉珍,1995:14-19)。

《傳播符號學理論》(Fiske, 1982/ 張錦華譯,1995)一書指出,符號有三層含 義,第一層為明示義、第二層則為隱含義與迷思,第三層則是背後的意識形態。

「迷思」扮演連結明示義與隱含義的橋樑,Barthe 在《神話學》解釋,迷思是社 會上統治階層的修辭和論述,通常有利於維繫統治階級的合法性,迷思協助創造 某種意識形態,因為迷思在創造意識形態的同時,並非在掩藏事實,而是「偏離 真實」(deviate from the reality),「消除了人類行為的複雜性,給予簡單化的解 釋」(Barthes, 1972: 143)。

迷思可以作為中介,把原本毫不相干的符號明示義與隱含義連接在一起,而

「迷思」的原意是神話故事(mythology),每個文化透過自己的神話故事來解釋

社會,這些神話的本質,其實是源自某個已經在特定的歷史時期中,取得主宰地 位的社會階層,透過迷思將有利於其統治秩序的社會現象自然化,使其被視為天 經地義、理所當然,因而看不出背後歷史與社會的痕跡。

本研究關心的是父權主義社會中,與性別暴力相關的迷思,根據學者(Burt, 1980)的定義,是「維持性暴力文化的顯著意義系統」(Burt, 1980: 225),是對於 加害者、受害者與性別暴力行為本身的錯誤想法、偏見或刻板印象,性暴力迷思 的效果是將性暴力的責任歸屬轉移到個別受害者身上,或是忽略性別暴力背後的 社會脈絡。父權社會中各種針對性別的迷思,建構在以男權為中心的權力結構之 上,以男性的權益為保護的核心,以男性的利益為價值判斷標準,這個整體的價 值結構就是意識形態(張錦華、柯永輝、周月英、顧玉珍,1995)。

父系霸權的意識形態中,女性的利益被置於男性之後,透過對性別角色與性 狀態的規範,鼓勵女性被動服從的性別角色、清純與無欲無求的性狀態,控制女 性的身體與生育,性別暴力文化與性暴力迷思合理化父權意識形態下,用暴力控 制女性身體的論述,以達到社會控制的效果,社會上瀰漫著性別暴力迷思的威 脅,所造成的心理恐懼,與實際上的暴力所造成的後果幾乎相同(羅燦煐,

1995),恐懼使得女性將這些潛在的暴力威脅「內化」,開始畫地自限,比方說減 少夜間外出,拒絕夜間工作機會等,限制了女性的公共空間使用權,最終達到父 權意識形態的社會控制效果。

根據世界衛生組織(Krug, Mercy Ja Fau - Dahlberg, Dahlberg Ll Fau - Zwi, &

Zwi, 2020)的定義,將用廣義的性/別暴力概念,涵括性別暴力與性騷擾等其他 性行為不端行為,其定義為:任何因對方性別而產生、違反對方意願,透過強迫

(Coercion)方式進行有性行為,或是試圖進行任何性意味行動的行為,例如性 意涵的評論、佔便宜等,無論雙方關係與地點(即使是伴侶也可能發生性別暴 力)。強迫有程度之分,除了物理上直接的強迫,也有心理上的威逼等威脅行 為。而性別暴力迷思與性騷擾行為、性別歧視、仇視女性態度,也呈現正相關

(Lonsway, Cortina, & Magley, 2008)。故本研究認為檢視媒體報導中的性別暴力 迷思,不僅限於強暴/性侵害事件,廣義的性別暴力議題都是應關注的範圍。

(二) 性暴力迷思的運作機制與效果

父權意識形態在建構性犯罪事件時,將案件去政治化,讓性別暴力事件根本 不成立。即使性別暴力事件成立,論述還是可以「淡化性別暴力後果,如強調性 別暴力並非如此嚴重之事」,或是將性犯罪塞到私領域、私德的範疇(林芳玫,

1996:25-35; 陳裕文,1997),被塞到私領域的事件,公權力不須介入,也同樣 被去政治化了。

羅燦煐(1995)指出,性暴力迷思首先將性侵、性暴力行為建構成為滿足性 慾的事件,但是研究早已顯示,性暴力更多是權力慾的滿足而非性慾(Palmer, 1988)。性別暴力迷思也將性暴力事件建構為一時衝動、發生在陌生人之間的事 件(所以約會性別暴力、熟人強暴或權勢性侵事件根本不成立)。性別暴力迷思 建構不願受暴的女性一定要奮力抵抗,所以性別暴力事件的成立,須有武力或是 暴力的證據。最後性別暴力迷思也會淡化性別暴力的後果,認為性別暴力不是這 麼嚴重的事情。

Benedict(1992)的 Virgin or Vamp 則解釋性犯罪案件有「貞女」或「蕩婦」

的二分法敘事。其中「蕩婦」是放蕩女性,使得男人受性慾望驅使,進而犯罪;

另一種則是「處女」,故事中男人是墮落、變態的怪物,玷污無辜受害者。兩種 角色看似極端,其實有類似效果:讓性犯罪的受害者(通常是女性),被形塑成 是性的「客體」、性被動的;與行為被動相反,在情感上則是主動的引誘者(蕩 婦的行為主動誘惑男性,清純處女則本身就有具有誘惑性);加害者/男性則被 建構成性的主體、是行動者、性過剩、被誘惑的。

Benedict 觀察到的貞女-蕩婦二元對立,也同樣適用於蔡雁文、蘇蘅(2016)

研究中發現的「加害者迷思」,把加害者描繪為沒有人性的怪物,事實上仍在延 續女性只能是貞女或蕩婦的觀點(Benedict, 1992)。將性暴力加害人「病態化」、

「個人化」的迷思包括:強暴女人的男人是心理不正常的、男性因為生物性的性 慾無法控制才對女人施暴、只有少數男人會性侵女人。當論述把加害人建構成

「怪物」,將暴力「個人化」與「病態化」,其實是忽視男性暴力行動的性別政治 意涵、模糊對女性施暴的社會控制效果(陳裕文,1997),忽略性別與權力在社

會中運作的事實,整個社會仍處在傳統的性別暴力迷思之下,整體社會風向傾向

「檢討個人性道德」,缺乏直指兩性不平等結構的批判,忽略了性暴力反映的是 一種權力不對等,而不是「性道德」議題(陳昭如,2013)。

林芳玫針對師大強暴案報導研究,新聞文本中,與加害者和受害者角色呈現 有關的意識形態運作機制有「名詞化」、「被動化」、「反轉」、與「主體化」。其中

「名詞化」是忽視角色有意識的行動,只留下行動造成的最終結果;而「被動 化」則是讓行動者缺席,只剩下行動結果或行動的受詞;「反轉」則是弱勢者變 成強勢者的狀況,也就是性暴力相關案件中,男性擔心自己成為誣告的「受害 者」,女性反而成為誣告的「加害者」(林芳玫,1995:47)。

黃長玲(2018)指出,性暴力事件中,無論加害者或受害者的性別及性傾向 為何,無論他們是發生在哪一個領域,都有一個共通性,那就是濫權,是以「性 的形式對權力的濫用」。性騷擾及性侵害的發生,即使在理論上人們了解跟權力 有關,但是在現實上,還是常遭到私人化。

針對個別事件與個人的性犯罪論述,聚焦在建構被害者和加害者的形象;或 是突發化暴力事件,達到眾人獵巫、檢討個人的性道德的效果;而性/別暴力的 根源--「社會系統」與「父權結構」則被轉移掉了(Nettleton, 2011; Stanko, 1985.

轉引自 Pollino, 2020)。所以,父權的意識形態透過性犯罪論述,塑造帶有性暴力 迷思、偏差的價值判斷,維繫既得利益者的主控地位。其中,傳播媒體更扮演讓 宰制的意識形態可以存續、複製、擴大的機制,將在下一小節說明。

(三) 媒體中的性暴力迷思

傳播是意義創造、維護、修繕與轉化的過程,透過將真實世界轉化為一系列 語言的連結,文本中的符號得以構連出意義(Fiske,1995)。霍爾(Hall)從社會 建構論的觀點解釋,媒介主動選擇訊息、賦予意義,編織出一套意象世界,建構 日常生活,讓多數人可以了解社會各部門之間的關係。媒介還能形成規範、反映 價值、塑造共識與合法性(張錦華,2010:155-156)。

由於受到現有意識形態與論述範疇限制,大眾媒體提供新聞理解的社會常識

傾向複製霸權,也就是從傳統的父權體制建構女性的形象(羅燦煐,1997:

178)。

媒體報導可以形塑個人對社會的認知(戴育賢,1994:177)因此是一個值得 批判與研究的領域。以男性為主體的新聞價值觀,一再將新聞中的女性邊緣化、

瑣碎化,甚至消滅(陳裕文,1997)。媒體再現性別暴力事件時,往往有性暴力 迷思,報導透過再現針對女性的暴力(violence against women) 以及所形成的心 理恐懼,造成對女性的壓迫,協助維持父權的社會權力結構,忽略性別與權力在 社會中運作的事實,迴避針對性別不平等的批判。媒體報導的內容也會影響閱聽 者對性騷擾等性暴力議題的態度,如研究發現較常收看有「物化女性」內涵媒體 內容的男性,較輕項接受強迫性行為、性騷擾等性暴力行為(Galdi, Maass, &

Cadinu, 2013)。

台灣較近期與性暴力有關的研究是 2016 年(蔡雁雯、蘇蘅,2016),以量化 的內容分析台灣報紙性別暴力迷思轉變,發現近年來台灣報導的性侵新聞,傾向 將加害者形象建構成怪獸、描述案件過程「令人興奮」的「市場導向」性暴力迷 思。不過在個別案件的研究中,可以更細緻了解媒體論述如何再建構性暴力迷 思。

台灣媒體報導除了一直存有性暴力迷思之外,因各個案件的背景不同,報導 會產生不同的偏向與呈現形式,並呈現過往媒體中、針對個人或事件的性別暴力 迷思觀點。性別暴力迷思影響媒介報導性犯罪事件本身、受害者和加害者再現的 方式。(羅燦煐,1995;蔡雁雯、蘇蘅,2016)。

台灣媒體報導除了一直存有性暴力迷思之外,因各個案件的背景不同,報導 會產生不同的偏向與呈現形式,並呈現過往媒體中、針對個人或事件的性別暴力 迷思觀點。性別暴力迷思影響媒介報導性犯罪事件本身、受害者和加害者再現的 方式。(羅燦煐,1995;蔡雁雯、蘇蘅,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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