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災害潛勢規模及應用方向
3.2 應用方向
淹水災害防護規模資料應用之方向,最主要是做為地方政府地區防災 計畫研擬之依據以落實於災害週期之減災、整備、應變及復原等階段,茲 將各階段應用原則分述如下:
1、減災階段:
(1)保全計畫之研擬:
地方政府應根據淹水災害防護規模資料研訂淹水保全對象,並針對 保全對象研定其保全計畫。
(2)監測、預報及預警系統之建立:
I. 淹水監測系統:地方政府水災主管單位應根據淹水災害防護規模 資料,針對具有較高危險性(人口聚集且災害經濟損失較高)之地 區,設置淹水預警系統以保護鄰近地區民眾之安危。當河川外水 位或降雨量高於淹水預警系統所設計警戒值時,此時警戒人員應 緊急通告縣市級指揮應變中心,採取必要之措施。
II. 預警資訊接收站之規劃:應用淹水災害防護規模資料,針對位於 高淹水潛勢地區內之防救災單位設置預警資訊接收站。
(3)土地減災利用與管理:
I. 災害潛勢區域劃設:應用淹水災害防護規模資料,劃設行政區域 之高淹水潛勢地區,以避開高密度之土地使用,減少災害之風險 性。
II. 研擬土地利用法規:針對高淹水潛勢地區或洪泛平原區之土地,
應強制限制土地利用或禁止開發。
III. 研擬土地管理制度:針對高淹水潛勢地區或洪泛平原區之土地,
應定期加強監測,以免有不法土地利用行為。
(4)都市防災規劃:
I. 未來重要開發方案之檢討:說明如何應用水災規模設定資料,檢 討未來重要開發方案是否位於高淹水潛勢危險地區。
II. 公園綠地滯洪池之規劃:針對高淹水潛勢危險地區或洪泛平原 區,應規劃設置公園、綠地、滯洪池等設施。
III. 都市雨水流出抑制設施規劃及設置:抑制設施包含滲透設施及貯 留設施兩種。針對位於高淹水潛勢危險地區或洪泛平原區之上游 公共用地,可規劃適合應用抑制設施之位置,以減緩洪水流入高 淹水潛勢區域之量。
(5)設施及建築物之減災與補強對策:
I. 防洪工程與設施:主要分為堤防、雨水下水道系統、抽水站、閘 門、疏散門、滯洪池等,為確保上述防洪工程與設施之正常功能,
應規定於汛期前完成所有工程與設施之檢測,若檢測過程中發現 工程缺失或設施故障,即進行改善及補強措施。
II. 重要建物設施:均係各地區之樞紐,同時有大量人口的進出及使 用,平時即應加強各區重要建物的安全檢查及維修,並做好事前 減災措施規劃,災時才能迅速地進入應變階段。
III. 交通設施:交通設施的設置,平時進行定期檢修及維護工作,加 強設施及號誌系統之防水及耐災性,並裝置感應及自動監測系 統,隨時監控交通設施正常運作。
IV. 維生管線:各類維生管線的設置,經過詳細的規劃及設計,除應 依縣/市各地區之特性加強各類管線之防水及耐災強度,並採分段 加裝感應及自動監測裝置,隨時監控管線之安全性。
(6)廢棄物處置與回收:
利用淹水災害防護規模資料,研選廢棄物、垃圾臨時轉運站及集中 設置場所之選定。
(7)防災教育:
I. 防災教育教材之製作:教材包含講義、宣導影片、文宣及網頁製 作等。
II. 防災教育場地之規劃:可從各高淹水潛勢區域內,規劃水災教育 訓練場地。
2、整備階段:
(1)災害應變計畫及標準作業程序之研訂:
水災應變計畫之擬定應根據淹水災害防護規模資料,針對各主要淹 水區域進行應變措施之擬定,以作為未來實際發生時之緊急應變指 導方針。
(2)災害應變資源整備:
應根據淹水災害防護規模資料進行災害應變資源分配,針對各高淹 水潛勢區域,其應分配較多之應變資源。
(3)災害防救人員之整備編組:
應根據淹水災害防護規模資料進行災害防救人員整備編組,針對各 高淹水潛勢區域,其應整備較多之災害防救人力。
(4)社區與企業災害防救能力之整合與強化:
I. 地方政府應針對位於淹水潛勢區域內之社區與企業,進行災害防 救能力之整合與強化,其主要工作項目有:
II. 協助各社區及企業災害防救組織之成立,應訂定運作及管理機 制,並列冊管理。
III. 協助積極參與地區所舉辦之訓練及演習。
IV. 協助社區災害防救組織與企業災害防救體制的整合。
V. 社區、企業物資、金源、人力援助之整合及處置。
(5)演習訓練與宣導:
I. 演習訓練之狀況想定條件,應依據淹水災害防護規模資料進行研 擬,並針對所研擬之狀況想定條件,進行防救災資源整備及因應 措施之擬定。
II. 演習訓練之種類分有年度整合演習、區域應變演習、業務單位演 習、專業技能訓練演習及一般訓練等。
(6)設施之檢修:
為維護災害發生時民眾生命財產之安全,應由全體民眾共同負起災 害防救之責任及工作,災害防救各業務單位於防汛期前,應依據淹 水災害防護規模資料分階段辦理及完成所屬業務範圍內有關災害防 救設施、設備之檢查及相關修復工程,如無法於防汛期前完成之工 作,應呈報縣市主管單位知悉,並依相關緊急處理機制預作準備,
以利災時搶救工作順利進行。
(7)災害應變中心之設置規劃:
縣市層級與鄉鎮市層級之災害應變中心設置規劃,應依據淹水災害 防護規模資料進行選址規劃,並應有第二災害應變中心之規劃,可
相互支援因應,分散災害風險。
(8)避難場所與設施之設置管理:
I. 避難場所應依據淹水災害防護規模資料進行選址,選取適當位置 及規模,以避免災民二次避災。
II. 避難場所之選取原則,應考慮安全、便利、活動空間及資源充裕 等因素;避難場所之地點,可以學校、廟宇或區民活動中心作為 優先考慮地點。
(9)避難救災路徑之規劃及設定:
I. 避難救災路徑之規劃及設定應依據淹水災害防護規模及避難場 所等資料進行路徑規劃,並有替代路徑之規劃。
II. 研擬避難救災路徑規劃及設定之原則,主要應考慮安全、便捷等 因素。
(10)緊急醫療整備:
I. 緊急醫療應依據淹水災害防護規模資料進行資源整備。
II. 緊急醫療規劃及設定之原則,主要應考慮機動、便捷等因素。
3、應變階段:
(1)依據不同淹水災害規模成立不同層級之災害應變中心(由村里社區
→鄉鎮市區→縣市),且各層級災害應變中心彼此間應有充分之協調 機制。
(2)應依據淹水災害防護規模資料,擬定最大緊急動員規模,並依據可 能受災情況分配佈置相對應之人力、搶救機具及物資等。
(3)應依據淹水災害防護規模資料,研擬各項維生設施系統之替代方 案,以因應維生設施系統損毀時之搶救作業措施及短期替代方案。
(4)考量實際發生淹水災害規模,可能超過本縣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所 設定之最大淹水災害規模,故應進一步研擬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鄰近縣市政府或軍方請求緊急支援之機制。
4、復原階段:
(1)縣市政府應依據災情勘查結果檢討淹水災害防護資料,並視水災規 模成立重建委員會或復建推動專案小組等。
(2)縣市政府應初步估算各淹水地區不同土地使用類別之淹水災害損失 金額及總損失金額,以估計災後復建所需之金額,並檢討淹水災害 防護規模資料。縣市政府應依據災後復建所需之金額研擬各項金融 措施,以作為災後復建經費之來源。
上述各階段之防護措施應是按漸進方式開始動員應變,如圖 3-2 為淹水 災害防護規模分級概念圖。當降雨量低於 5 年重現期防洪設計標準時,此 時之防洪應變以工程保護為主要措施,並結合社區防救災應變計畫;進一 步降雨量超過 5 年重現期防洪設計標準,但低於 25 年重現期時,此時防洪 應變除工程保護及社區防災外,尚須提升鄉鎮市防災應變措施;降雨量超 過 25 年重現期防洪設計標準,但低於 100 年或 200 年重現期時,此時防洪 應變除工程保護、社區防災及鄉鎮市應變措施外,須提升至縣市層級防災 應變措施;最後,降雨量超過地方政府淹水災害防護規模 100 年或 200 年 重現期時,應立即通報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尋求其他縣市或中央單位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