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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淹水災害防護規模設定作業流程

4.4 淹水災害防護規模設定之審議

上述災害損失風險分析階段已推求各重現期降雨之淹水災害總損失,

進一步將此損失分析結果利用各項指標進行比較[1, 2, 3, 4, 5 ,6],比較之項 目分述如下:

(1) 各重現期之淹水面積:利用此淹水面積結果與過去歷史淹水事件 之調查結果進行比較。

(2) 可能影響之民眾人數:推估各重現期淹水災情可能衝擊影響之民 眾人數,藉此可與目前地方政府所規劃整備之避難場所收容人數 進行比較,以瞭解未來所設定之淹水災害防護規模,需要增設多 少之避難場所及救災物資。

(3) 損失佔年經濟產值之百分比:將各重現期所推估之災害損失值與 地方政府年經濟產值進行比較,估計災害損失佔年經濟產值之百 分比,藉此地方政府可瞭解未來將面臨多大之淹水災害時之經濟 損失及其可容忍之經濟損失程度。

(4) 與過去重大淹水災害事件損失經費進行比較:地方政府將可知道 各重現期災害損失與過去淹水事件損失之差異,藉此災害損失比 較以得知未來應保護比過去曾發生之災害規模更高之程度。

(5) 對交通運輸之衝擊影響:應評估將可能衝擊影響哪些重要交通設 施、影響時間及影響人數等資料。

(6) 對防洪設施之衝擊影響:應評估各重現期之淹水災情,將對防洪 系統設施之衝擊影響如何?可能哪些防洪系統(如抽水站、閘門等) 將因淹水而喪失功能或破壞。

(7) 對重要公共設施或文化古蹟之影響:應評估各重現期之淹水災 情,將對行政區域內重要公共設施或文化古蹟之衝擊影響如何?

(8) 特別土地使用類別:例如高科技科學園區之淹水保護程度,應具 有較高之保護規模。

(9) 高度開發與人口密集之都會地區:例如台北、台中及高雄等都會 區,若發生嚴重淹水災情,則其直接與間接災害損失影響民眾生 計甚大,因此亦應適度提高此地區之淹水災害防護規模設定程度。

(10) 鄰近河川防洪設施保護程度:對於中央管河川或縣管河川,皆有 其堤防防洪設施保護規設定,因此當其河川防洪設施保護規模高 於一般性地區之最小淹水保護規模時,則應提高其淹水災害保護 規模與河川防洪設施保護規模相同,以求一致性。

(11) 防救災效益分析:分析淹水對地方造成之損失及地方相對其淹水 災害程度需投入之保護成本,選擇以最少成本可達到最大保護效 益之防護規模做為淹水災害防護規模設定之依據。

利用防救災效益分析所求得之淹水災害防護規模為應用學理方法求得 之參考結果。由於學理方法偏重於經濟分析,不易納入人文社會及無法量 化之影響因子,因此仍需利用上述各項指標進行分析及討論。本研究考慮 洪流溢堤後所造成之災害非排水系統不良所造成之災害可比擬,因此初步 可以水利署所訂定之河川堤防標準為防護規模方案之參考:50 年重現期(縣 管河川之堤防保護標準)、100 年重現期(中央管河川之堤防保護標準)及 200 年重現期(中央管河川之堤防特別防護標準)。地方政府專業技術人員應可初 步遴選兩個可能之淹水災害防護規模方案,以提送審議評估程序會議進行 方案之最後確認。

2、綜合評估審議程序:

(1)初審評估程序:

初審評估會議之委員應由學者、專家及地方政府相關局處室之防救 災承辦科人員共同組成,針對上述技術團隊所初步研訂之淹水災害 防護規模進行協商討論,確認各地方政府未來應防護之淹水災害規 模目標,而此一防護目標是地方政府各相關局處室未來在防救災資 源整備上皆可達到之災害規模,透過此初審評估程序,技術團隊應 根據各委員意見進行修訂,以得到該縣市初步最合適之淹水災害防

護規模,並將此方案資料提送複審會議進行審議。

(2)複審審議程序:

再將上述初審會議修訂後初步最合適之淹水災害防護規模提送地方 政府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進行複審程序,地方政府災害防救專 家諮詢委員會之委員應由學者專家及各局處室首長所組成,針對初 審評估會議所提送之該縣市初步最合適之淹水災害防護規模,進行 修訂意見提供。透過此複審審議程序,技術團隊再根據各委員意見 進行修訂,以得到該縣市最合適之淹水災害防護規模,並將此修訂 後方案資料提送地方政府災害防救會報進行最後認可及公佈。

(3)防災會報審議程序:

將上述複審審議程序所修訂後之該縣市最合適之淹水災害防護規 模,提報縣市政府之災害防救會報,進行最後之審核認可程序及公 布,最後再將該縣市最合適之淹水災害防護規模資料,函送地方政 府各局處室,做為進行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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