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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研究動機

近年來由於氣候異常與邊際土地不當超限利用,導致洪水與土石流災 害規模加劇,而淹水及土石流崩塌等天然災害之威脅,對台灣地區而言是 無法避免的,而這些天然災害影響所及,不僅是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進 一步亦影響國家對外競爭力,所以政府每年投入相當多人力及物力,致力 於減災預防工作上,以減輕各種災害損失,保障人民生命及財產安全,提 昇生活環境品質及國家競爭力為政府施政之主要目標。

由於工程防洪排水措施有其保護程度之限度,對於超過其保護程度產 生之洪水災害,必須輔以如淹水預警、洪水平原管理及洪災保險等非工程 防護措施,才能使災害事件所導致可能之損失降至最低。而具體有效非工 程防洪措施之建置,係由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從整體性防洪觀點規劃研擬與 實行,因此為健全縣市層級災害防救體制,強化災害防救功能,推動災害 防救工作及業務,於民國 89 年 7 月 19 日總統頒布之「災害防救法」,明定 由各級政府與相關公共事業應擬訂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 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在研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過程中,應首先設定其所能保護之淹水災害 規模,有此淹水災害規模之後,則進一步可依此所設定之淹水災害規模,

規劃研擬地區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及業務計畫,例如重大工程或土地開發案 之位址選取、淹水預警系統規劃建置、洪水預報系統規劃建置、強化排水 系統功能之優先順序、高淹水潛勢區域之劃設及土地利用監測管理、避難 場所選取及路徑規劃及水災防救災資源分配等減災整備工作;或是於颱洪 期間進行可能淹水災情研判及緊急應變措施之研擬等。由此可見淹水災害 規模設定對於研擬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重要性。

然綜觀審視過去各地方政府所擬定之地區災害防救計畫,可發現共通 性問題是尚未確實利用淹水災害規模設定資料,以掌握地區淹水災害特

性,研訂更有效率之淹水災害防治對策。鑑於此,92 年 5 月 26 日第六次中 央災害防救會報決定:「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是地方政府執行災害防救工作之 重要依據,中央有責任提供地方政府技術經驗與部分資源,協助擬定完整、

周全之計畫。請本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委由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擬定三年 中程計畫,以達成健全計畫制度、提升人力素質及精進防救災技術之目 標。」。行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即依據上述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決議,委由國 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研提「協助地方政府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中程計 畫」,規劃未來三年(93~95 年度)協助地方政府推動擬訂地區災害防救計 畫。但如前所述,設定地區淹水災害防護規模是研擬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時 最首要完成之工作,而目前各地方政府在淹水災害規模設定方面缺乏技術 及經驗,因此如何協助各地方政府訂定淹水災害規模,是強化各縣市政府 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首先需急欲解決之問題。

1.2 研究目的

本研究預計以一年時間完成淹水災害規模設定作業程序之擬訂,並選 取台北縣市及台南縣市兩個研究示範區域做為案例分析,以檢驗所研擬災 害規模設定作業程序之適用性。期望透過此災害規模設定作業程序,做為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各協力機構未來協助各地方政府進行淹水災害規模 設定之標準作業準則,使各地方政府設定之淹水災害規模能在方法上、解 析度、應用方向具有一致性及可靠度,並能達到預期之減災效果。

1.3 研究示範區

為檢核本研究所研擬淹水災害規模設定作業程序準則之適用性,因此 將選取台北縣市與台南縣市作為本子計畫研究之示範區。台北縣市係屬於 高度開發與人口密集之都會地區;而台南縣市係屬於低度開發之農業區,

但其轄屬地區卻設有高科技科學園區,因此兩個研究示範區均具有代表 性,以利於將來推廣至其他縣市政府作為淹水災害規模設定之用。

1.4 工作項目

淹水災害規模設定作業程序之研訂是本計畫主要工僱,因此針對本研 究所選取之研究示範區,擬訂本研究計畫之主要工作項目,其工作重點分 述如下:

1. 整合既有水災災害防救科技研發成果與過去歷史重大淹水災害事件 資料蒐集。

2. 西北颱及西南氣流之淹水災害氣象致災成因分析。

3. 降雨量統計頻率分析及可能最大降雨量之推估。

4. 淹水災害損失風險分析。

5. 淹水災害防護規模設定作業程序準則之研擬。

6. 示範區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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