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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子女的奉養態度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成年子女的奉養態度

農業社會的預期壽命較短,多數人也在日常生活自理能力尚未完全喪失前死 亡,臥病在床的時日,受限於醫療技術而不長;嚴格來說,養老照護問題並不會 被突顯。然而,我國死亡率逐年降低,由民國八十四年的每十萬人口 647.7 人降 至九十七年的484.3 人,使國人零歲平均餘命從民國八十四年的 74.53 歲增加至 九十七年的78.57 歲,十三年來增加了 4.04 歲,民國九十七年我國 65 歲以上人 口佔總人口比率為10.43%,至民國九十八年的八月提升至 10.45%(內政部戶政 司,2009),國人平均壽命的逐年增高,老人的安養、就醫、獨居、照護等狀態 受到重視,也使得奉養的議題備受關注,子女對奉養的態度更牽動著老年父母的 生活滿意,以及整體社會福利政策制定的方向!以下就奉養態度的定義、內涵與 奉養態度的相關因素加以說明。

壹、 奉養態度的定義

自古以來,老人家本身的行為是極少被討論,傳統觀念裡,子代對親代是絕 對的尊重,也因為孝道責任與文化規範,界定人與人之間彼此互動與對待的方 式,因此照顧老年父母,使其安養天年被視為天經地義的事情。每個家庭成員在

家庭中的責任歸屬,依據各體角色規範盡應盡的責任,表現適當、「良好」的態 度與行為(林如萍、鄭淑子、高淑貴,1999; 卓 馨 怡 、 利 翠 珊 , 2008)。

現在社會中,工商社會的變化與經濟型態的轉變,影響成年子女與父母的互 動以及子女對父母的態度,若僅討論「情感與精神上」的態度,將使得調查結果 偏向對孝道的認知,表現的是「子女應該要為父母做些什麼」,或「子女應該對 父母有極高的奉養意願」,如此理想化的回答,並未能確實反應真實社會的狀況,

也無法有效地解釋社會現象;再者,對父母所展現得孝道責任常常是由子女本身 特質及社會化學習歷程獲得,而孝道責任所突顯的是,「父母希望子女怎麼做」

的一般期待(Cicirelli, 1988),而非子女本身對於父母在居住、生活照顧、經濟支 持等各面向的態度;最後,放眼整個社會變遷所帶來的價值觀、生活方式的改變,

子女不論是奉養的態度或實質行為均有多元的選擇。其實子女對孝道責任的解 讀,是來自親代對子女的期待,而非子女本身對於奉養父母的態度。基於上述三 點,本研究聚焦於以子女為出發點,關注子女在奉養父母上,預期個體行為的態 度展現,並非一般社會規範應該如何對待父母的態度。

談到子女預期個體在奉養父母的態度,可分為「奉養」與「態度」兩個部分 來看:「奉養」為侍奉父母、飲食起居的一種表現與意願,而「態度」顯現的是 對某件人、事、物的心裡主張(柯綉雪,1992);柯瓊芳(2002)認為父母老年 最大的兩個需求為經濟支持與生活照顧,前者可透過個人積蓄、退休金或是子女 支付,但後者則需要親友或正式療養機構提供協助,由於家庭成員間的權力結構 受到文化規範的影響,台灣父母的照護責任多由同住的親人照料,因此在柯瓊芳

(2002)研究中所提及的「奉養態度」是一般民眾對於同居共住以照顧失能父母 的態度。

章英華(1994)認為奉養態度是展現家庭價值的部分指標,可藉以討論以父 子軸為主的家庭,在現代社會中呈現的面貌。1960 年代後,成年親子居住狀況改

變,顯示親子聯繫模式的轉變,因此運用1991 年台灣社會變遷基本調查家庭問 卷兩組奉養態度的問題進行分析,在此的奉養態度包含居住安排以及經濟支持兩 部分;此外,伊慶春及陳玉華(1998)的研究也提及傳統奉養老年父母是家庭重 要的功能之一,老年父母與已婚成年子女同住,並且提供父母生活所需及經濟支 持,但家庭結構及社會變遷,兩方對居住狀況均有其他更彈性的做法與安排傾 向,因此以經濟支持及同住與否的意願,作為子女「奉養態度」的標準。

由於本研究聚焦於以子女為出發點,關注子女預期自己在奉養父母上的行為 意願,並非一般社會規範應該如何對待父母的態度,因此透過子女在生活各面向 或需求等可被看見的行為傾向之探討,來作為「奉養態度」的指標。

綜合以上所言,本研究的「奉養態度」即為子女對於侍奉父母的行為傾向。

貳、 奉養態度的內涵

奉養年老父母在華人傳統中屬子女天職,其內涵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謂之 物質供給,則為孟子所說的「養口體」;另一類則為情緒支持,為「養志」(朱岑 樓,1969;黃堅厚,1977;楊國樞,1985),意指父母生前,子女願意照顧父母 的身體,並且關懷父母內心的感受。

以物質供給的觀點來探討奉養態度,可能是經濟上的支援(Cleary &Alimaricar, 2000;Chattopadhyay & March, 1999;朱岑樓,1969;伊慶春、陳玉華,1998;

柯瓊芳,2002;章英華,1994;陳燕禎,2008;葉光輝,2003),也可能是居住 的狀況(Chattopadhyay & March, 1999;林如萍、鄭淑子、高淑貴,1999);而 以情緒支持的角度來看,則是生活上的協助(Cleary & Alimaricar, 2000;朱岑樓,

1969;陳淑瓊,1986;陳燕禎,2008;葉光輝,2003;黃堅厚,1977;楊國樞,

1985)或是情感的關懷(葉光輝,2003)。

儘管傳統孝道根植民心,多元文化交互影響下的亞洲社會,仍使子女與父母

之間的關係產生影響、生活模式發生改變。以亞洲地區的伊斯蘭國家為例,子女 並不需要對父母提供經濟或社會支援(Cleary &Alimaricar, 2000);台灣自 1960 年代以來,家戶結構的核心化,子女因為工作距離等因素,離開父母獨立形成小 家庭,對父母傾向經濟給予(伊慶春、陳玉華,1998;章英華,1994),明顯展 現西方個人主義與華人傳統文化衝擊下,權衡彈性的做法與安排。

早期農家社會輪伙頭的奉養態度是隨父母高興住多久、住哪裡,屬較貼近個 人情感,例如:「平均按月、按季,或定期給予」、「不定期給予(父母口頭、個 人自覺父母需要)」、「固定住在某子家吃住,其他子按月以現金或其他協助」、「某 子自動單獨負擔全部固定奉養費用,其他手足自動供給零用金」、「各人各自負責 奉養其中一位(通常住很近的手足,且僅有兩位手足,多採用此方法,缺點是父 母會分開,同父異母的兄弟通常採用此種)」、「父母在地老化,不依賴子女」(朱 岑樓,1969)。若是與「父母較親近」、「自覺對父母責任較重」或「受到父母喜 愛」的子女,其奉養態度則傾向生活與經濟方面的供給(吳嘉瑜、趙淑珠,2004)。

如今一般而言,經濟資源與日常生活照護是老年生活需求的大宗來源(陳燕 禎,2008)。父母的經濟資源可能來自子女負擔(子女分攤、兒子分攤、固定一 子女分攤)、父母本身負擔、政府負擔或其他,其中以子女負擔為大宗,其次為 父母負擔(伊慶春、陳玉華,1998)。

葉光輝(2003)提及所謂的「奉養態度」,包含子女在情感、精神上表達出 對父母的敬愛與關心,或是在物質與經濟上給予父母照料與支持的意願程度,且

「受到父母倚重」,或是「與父母關係親近」的重點子女,相較於其他手足,在 奉養態度上是有所差異的(吳嘉瑜、趙淑珠,2004);以全體高雄成年子女為抽 樣對象的調查也顯示,子女對於「幫助父母」、「不疏遠父母」、「照顧父母」均有 高度的奉養意願(陳淑瓊,1986),但老年父母除了本身基本國民年金、職業退 休金、或個人積蓄可滿足個體經濟生活,若子女在經濟能力許可或無經濟壓力的

情況之下,相較於日常生活照護,還是傾向提供經濟資源(陳燕禎,2008)。

亞洲家庭裡,老年父母與成年子女同住,是提供家庭支持及代間聯繫的重要 管道(Thang, 2010),雖然因為子女就學就業的地理距離等因素影響,同住比率 和過去相比是下降的,但仍呈現高同住率(Thang, 2010)。在東亞社會中,通常 會與長子同住,南亞則是傾向與兒子同住,馬來西亞則是傾向與女兒同住。(Chan, 2005; Vanzo &Chan, 1994; Ofstedal, Kondel, & Chayovan, 1999)。

章英華(1994)、伊慶春及陳玉華(1998)以經濟支持及同住與否的意願,作 為調查子女的「奉養態度」,研究發現提供老年父母經濟支持的意願大於同居共 住;同樣的,柯瓊芳(2002)發現個人主義興盛的歐盟各國,也偏向以經濟支持 取替同住照顧失能的父母;以上對於經濟資源供給的偏好,可能是因提供日常生 活照顧的壓力較大所致(柯瓊芳,2002;章英華,1994),但也有研究分析臺北 市1963 年至 1991 年 18 歲到 64 歲男性對父母的奉養態度與同居意願,則發現兒 子「和父母同住」、與「負擔父母經濟」的意願均下降(Chattopadhyay & March, 1999)。但不論如何,同住與否及經濟支持和父母的生活確實息息相關(林如萍、

鄭淑子、高淑貴,1999)。

一般而言,子女與父母同住情形可分為以下六種:和自己同住、與已婚兄弟 同住、與已婚姐妹同住、與未婚兄弟姐妹同住、與已婚兄弟姐妹同住、父母自己 住(章英華,1994)。以奉養父母的觀點來看,居住是最直接具體的奉養方式,

代表相當程度的承諾每日奉養所需,以及親子之間的互動(伊慶春、陳玉華,

1998),而大部分子女的奉養態度是傾向同住與分攤父母生活費用,並與其行為 相對呼應(章英華,1994),因此居住安排也是奉養態度的核心指標。

從文獻探討(表2-2-1)可知,生活需求、經濟支持以及居住安排等,是探 討奉養態度的重要指標,因此將物質供給、生活協助(朱岑樓,1969、吳嘉瑜、

趙淑珠,2004)或提供父母情緒支持(朱岑樓,1969、黃堅厚,1977、楊國樞,

1985、葉光輝,2003)等生理或心理的直接性幫助,歸納為「生活需求」;依照 個人能力(朱岑樓,1969)、或父母需要時(Cleary & Alimaricar, 2000、Chattopadhyay

& March,1999),給予父母除了自身積蓄外的經濟支援,諸如:生活費、房屋修 繕、交通費、醫療開支等(伊慶春、陳玉華,1998、柯瓊芳,2002、章英華,1994、

陳燕楨,2008、葉光輝,2003、吳嘉瑜、趙淑珠,2004),將之歸納為「經濟支

陳燕楨,2008、葉光輝,2003、吳嘉瑜、趙淑珠,2004),將之歸納為「經濟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