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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兒童汽車安全座椅政策規範之分析

第四章 我國兒童汽車安全座椅政策規範之起源與分析

第二節 我國兒童汽車安全座椅政策規範之分析

根據美、日等國交通安全機構調查及統計,正確使用汽車安全座椅可以有效地 降低兒童潛在車禍傷亡率達七成以上,未使用兒童汽車安全座椅車禍死亡率為使用 者之八倍以上(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2005)。國內的統計資料也顯示,民國 九十二年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間乘坐汽車安全座椅的兒童死亡件數為 0 件、受傷件 數 5 件,但未使用兒童汽車安全座椅的兒童車禍死亡件數高達 15 件、受傷件數也 上升至 26 件(警政署,2006)。交通部於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小客 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相較於歐美日等先進國家早已行之有年,兒 童汽車安全座椅在有孩童的家庭車上更是項必備品。因此,本研究以最早為維護幼 童乘車安全而制定法規的美國做為比較的對象,將我國兒童汽車安全座椅政策規範 與美國對照分析,藉以提供我國未來立法修正改進的參考。

壹、我國與美國各州兒童汽車安全座椅使用對象年齡之比較 一、 我國兒童汽車安全座椅使用對象年齡與美國相同之各州

在與美國各州兒童汽車安全座椅法規比較後,本研究發現阿拉斯加州(Alaska)、

佛羅里達州(Florida)、密西根州(Michigan)、明尼蘇達州(Minnesota)、密西西比州

(Mississippi)、密蘇里州(Missouri)及俄亥俄州(Ohio)等七個州規定未滿 4 歲的 兒童必須乘坐汽車安全座椅,與我國的規定相同。詳如表 4-2-1 所示:

表 4-2-1 我國兒童汽車安全座椅使用對象年齡與美國各州比較相同一覽表

Alaska 阿拉斯加州

3 歲及以下 4-15 歲

Florida 佛羅里達州

3 歲及以下 4-5 歲

Michigan 密西根州

3 歲及以下 無規定

Minnesota 明尼蘇達州

3 歲及以下 無規定

Mississippi 密西西比州

3 歲及以下 無規定

Missouri 密蘇里州

資料來源:http://www.iihs.org/laws/state_laws/restrain2.html, 2006

二、 我國兒童汽車安全座椅使用對象年齡與美國相近之各州

本研究也同時發現,亞利桑那州(Arizona)、麻塞諸塞州(Massachusetts)、

南達科達州(South Dakota)、德克薩斯州(Texas)及猶他州(Utah)等五個州

規定未滿 5 歲的兒童必須乘坐汽車安全座椅,相較於我國的規定算是非常相近

Arizona 亞利桑那州

4 歲及以下 無規定

Massachusetts 麻塞諸塞州

4 歲及以下或體重未達 40 磅(約 18 公斤)

5-11 歲

South Dakota 南達科達州

資料來源:http://www.iihs.org/laws/state_laws/restrain2.html, 2006

若以學齡兒童 6 足歲為分界點,本研究發現美國五十州當中有高達十四州規 定,兒童年滿 6 歲即可不須乘坐汽車安全座椅。同時,這些州還規定(蒙大拿州

(Montana)和內華達州(Nevada)例外),年滿 6 歲的兒童搭乘汽車必須使用

(Arkansas,美國前總統柯林頓的故鄉)、阿拉巴馬州(Alabama)、加利福尼亞 州(California,我國移民美國總人數最多的州)、科羅拉多州(Colorado)、愛 荷華州(Iowa)、路易斯安那州(Louisiana)、馬里蘭州(Maryland)及維吉尼 亞州(Virginia)等等。詳細內容請參考表 4-2-3。

表 4-2-3 美國兒童年滿 6 歲不須使用汽車安全座椅 之各州法規一覽表

法規內容 我國/州別 兒童汽車安全座椅之使用

對象(如年齡或體型) 兒童須使用汽車安全帶的年齡

台灣

1 歲以下或體重未達 10 公 斤,須乘坐後向兒童汽車 安全座椅;1-4 歲或體重 介於 10-18 公斤,須乘坐 前向兒童汽車安全座椅

4-12 歲或體重介於 18-36 公斤,須乘 坐於車輛後座並妥適使用安全帶。

Alabama 阿拉巴馬州

1 歲以下或體重未達 20 磅

(約 9 公斤),須乘坐後向 兒童汽車安全座椅;1-4 歲或體重介於 20-40 磅(

約 9-18 公斤),須乘坐前 向兒童汽車安全座椅;5 歲到未滿 6 歲,須乘坐坐 墊型兒童汽車安全座椅

6-14 歲(2006.7.1 生效)

Arkansas 阿肯色州

5 歲及以下且體重未達 60 磅(約 27 公斤)者

6-14 歲或體重超過 60 磅(約 27 公 斤)

表 4-2-3 美國兒童年滿 6 歲不須使用汽車安全座椅 之各州法規一覽表(續)

法規內容 我國/州別 兒童汽車安全座椅之使用

對象(如年齡或體型) 兒童須使用汽車安全帶的年齡

California 加利福尼亞州

1 歲以下或體重未達 20 磅

(約 9 公斤)須乘坐後向 兒童汽車安全座椅;5 歲 及以下或體重未達 60 磅

(約 27 公斤),須乘坐前 向兒童汽車安全座椅

6-15 歲或體重超過 60 磅(約 27 公 斤)

Colorado 科羅拉多州

1 歲以下或體重未達 20 磅

(約 9 公斤),須乘坐後向 兒童汽車安全座椅;1-3 歲及體重介於 20-40 磅

(約 9-18 公斤),須乘坐 前向兒童汽車安全座椅;

4-5 歲且身高未滿 55 吋

(約 140 公分),須乘坐坐 墊型兒童汽車安全座椅

6-15 歲且身高至少 55 吋(約 140 公 分)

Iowa 愛荷華州

1 歲以下且體重未達 20 磅

(約 9 公斤),須乘坐後向 兒童汽車安全座椅;1-5 歲須乘坐前向兒童汽車安 全座椅

6-10 歲

表 4-2-3 美國兒童年滿 6 歲不須使用汽車安全座椅 之各州法規一覽表(續)

法規內容 我國/州別 兒童汽車安全座椅之使用

對象(如年齡或體型) 兒童須使用汽車安全帶的年齡

Louisiana 路易斯安那州

Maryland 馬里蘭州

5 歲及以下或體重未達 40 磅(約 18 公斤)

6 歲且體重超過 40 磅(約 18 公斤)

到 15 歲 Montana

蒙大拿州

5 歲及以下且體重未達 60 磅(約 27 公斤)者

無規定

Nebraska 內布拉斯加州

5 歲及以下 6-17 歲

Nevada 內華達州

5 歲及以下且體重未超過 60 磅(約 27 公斤)者

無規定

New Hampshire 新罕布夏州

5 歲及以下且身高未滿 55 吋(約 140 公分)

6-17 歲或 6 歲以下但身高至少 55 吋

(約 140 公分)

Oklahoma 奧克拉荷馬州

5 歲及以下 6-12 歲

表 4-2-3 美國兒童年滿 6 歲不須使用汽車安全座椅 之各州法規一覽表(續)

法規內容 我國/州別 兒童汽車安全座椅之使用

對象(如年齡或體型) 兒童須使用汽車安全帶的年齡

Oregon 奧勒岡州

3 歲及以下且體重未達 40 磅(約 18 公斤),須乘坐 兒童汽車安全座椅;4-5 歲或體重介於 40-60 磅

(約 18-27 公斤)之間,

須乘坐坐墊型兒童汽車安 全座椅

6-15 歲;體重 60 磅(約 27 公斤)

以上

Virginia 維吉尼亞州

5 歲及以下 6-15 歲

資料來源:http://www.iihs.org/laws/state_laws/restrain2.html, 2006

三、我國兒童汽車安全座椅使用對象年齡與美國差異較大之各州

我國兒童汽車安全座椅使用對象年齡與美國差異較大的各州中,有八個州規 定,未滿 8 歲的兒童必須乘坐汽車安全座椅。這八個州分別是哥倫比亞特區

(District of Columbia)、伊利諾州(Illinois)、印第安那州(Indiana)、緬因州

(Maine)、紐澤西州(New Jersey)、北卡羅萊那州(North Carolina)、賓夕法 尼 亞 州 ( Pennsylvania ) 及 佛 蒙 特 州 ( Vermont ) 。 此 外 , 包 括 康 乃 迪 克 州

(Connecticut)、德拉瓦州(Delaware)、愛達荷州(Idaho)、新墨西哥州(New Mexico)及紐約州(New York)等五個州規定,未滿 7 歲的兒童必須乘坐汽車安 全座椅。田納西州(Tennessee)和懷俄明州(Wyoming)甚至還規定,兒童必須 乘坐汽車安全座椅一直到滿 9 歲為止,這是全美國五十州當中對於兒童汽車安全 座椅使用對象年齡規定最嚴格的。以上各州的相關法規內容詳見表 4-2-4。

表 4-2-4 我國兒童汽車安全座椅使用對象年齡與美國各州比較

Connecticut 康乃迪克州

Delaware 德拉瓦州

New Mexico 新墨西哥州

表 4-2-4 我國兒童汽車安全座椅使用對象年齡與美國各州比較

District of Columbia 哥倫比亞特區

7 歲及以下 8-15 歲

Illinois 伊利諾州

7 歲及以下 8-15 歲

Indiana 印第安那州

New Jersey 紐澤西州

7 歲及以下且體重未達 80 磅

(約 36 公斤)

無規定

North Carolina 北卡羅萊那州

7 歲及以下且體重未達 80 磅

(約 36 公斤)

8-15 歲

Pennsylvania 賓夕法尼亞州

7 歲及以下 無規定

表 4-2-4 我國兒童汽車安全座椅使用對象年齡與美國各州比較 相異一覽表(續

法規內容 我國/州別 兒童汽車安全座椅之使用

對象(如年齡或體型) 兒童須使用汽車安全帶的年齡 Vermont

佛蒙特州

1 歲及以下或體重未達 20 磅

(約 9 公斤),須乘坐後向 兒童汽車安全座椅;2-7 歲 且體重超過 20 磅(約 9 公 斤),須乘坐前向兒童汽車 安全座椅

8-15 歲且體重超過 20 磅(約 9 公 斤)

Tennessee 田納西州

1 歲以下或體重未達 20 磅

(約 9 公斤),須乘坐後向 兒童汽車安全座椅;1-3 歲 且體重超過 20 磅(約 9 公 斤),須乘坐前向兒童汽車 安全座椅;4-8 歲且身高未 滿 57 吋(約 145 公分),須 乘坐坐墊型兒童汽車安全 座椅

9-15 歲或 12 歲及以下但身高至少 57 吋(約 145 公分)

Wyoming 懷俄明州

8 歲及以下 無規定

資料來源:http://www.iihs.org/laws/state_laws/restrain2.html, 2006

貳、我國與美國各州兒童汽車安全座椅使用對象體型加年齡之混 合比較

本研究發現,全美國五十州僅肯德基州(Kentucky)一個州完全以身高決定兒童是 否必須乘坐汽車安全座椅。只要身高超過 40 吋(約 102 公分)的兒童,不論年齡大小

,都可以不必再乘坐汽車安全座椅。此外,美國的喬治亞州(Georgia)、夏威夷州(Hawaii

)、堪薩斯州(Kansas)、北達科達州(North Dakota)、羅德島州(Rhode Island)、南卡 羅萊那州(South Carolina)、華盛頓州(Washington)、西維吉尼亞州(West Virginia)及 威斯康辛州(Wisconsin)等九個州,均以兒童的身高體重加年齡混合決定是否必須乘坐 汽車安全座椅。以上各州的相關法規內容詳見表 4-2-5。

表 4-2-5 我國與美國各州兒童汽車安全座椅使用對象體型加年齡 比較一覽表

法規內容 我國/州別 兒童汽車安全座椅之使

用對象(如年齡或體型) 兒童須使用汽車安全帶的年齡

台灣

1 歲以下或體重未達 10 公 斤,須乘坐後向兒童汽車 安全座椅;1-4 歲或體重 介於 10-18 公斤,須乘坐 前向兒童汽車安全座椅

4-12 歲或體重介於 18-36 公斤,須乘 坐於車輛後座並妥適使用安全帶。

Kentucky 肯德基州

身高未超過 40 吋(約 102 公分)

無規定

Georgia 喬治亞州

5 歲及以下且身高未超過 57 吋(約 145 公分)者

身高超過 57 吋(約 145 公分)

Hawaii 夏威夷州

3 歲及以下須乘坐兒童汽 車安全座椅;4-7 歲且身 高未滿 57 吋(約 145 公 分),須乘坐座墊型兒童 汽車安全座椅(2007.1.1 生效)

4 歲到 7 歲且身高超過 57 吋(約 145 公分)(2007.1.1 生效)

表 4-2-5 我國與美國各州兒童汽車安全座椅使用對象體型加年齡 比較一覽表(續)

法規內容 我國/州別 兒童汽車安全座椅之使用

對象(如年齡或體型) 兒童須使用汽車安全帶的年齡 Kansas

堪薩斯州

7 歲及以下且體重未達 80 磅(約 36 公斤),以及身 高未滿 57 吋(約 145 公 分),須乘坐適當的兒童汽 車安全座椅(2006.7.1 生 效)

8-13 歲;體重超過 80 磅(約 36 公斤);身高超過 57 吋(約 145 公分)(2006.7.1 生效)

North Dakota 北達科達州

Rhode Island 羅德島州

South Carolina 南卡羅萊那州

Washington 華盛頓州

8 歲以下且身高未滿 57 吋

(約 145 公分)

8-15 歲;8 歲以下但身高至少 57 吋(約 145 公分)

表 4-2-5 我國與美國各州兒童汽車安全座椅使用對象體型加年齡 比較一覽表(續)

法規內容 我國/州別 兒童汽車安全座椅之使用

對象(如年齡或體型) 兒童須使用汽車安全帶的年齡 West Virginia

西維吉尼亞州

7 歲及以下且身高未滿 57 吋(約 145 公分)

7 歲及以下但身高至少 57 吋(約 145 公分)

Wisconsin 威斯康辛州

1 歲以下或體重未達 20 磅

(約 9 公斤),須乘坐後向 兒童汽車安全座椅;1-3 歲 且 體 重 介 於 20-40 磅

(約 9-18 公斤),須乘坐 前向兒童汽車安全座椅;

4-7 歲且體重介於 40-80 磅(約 18-36 公斤)且身 高未滿 57 吋(約 145 公 分),須乘坐坐墊型兒童汽 車安全座椅(2006.6.1 生 效)

8 歲及以下但體重超過 80 磅(約 36 公斤)且身高至少 57 吋(約 145 公分)(2006.6.1 生效)

資料來源:http://www.iihs.org/laws/state_laws/restrain2.html, 2006

參、我國與美國各州兒童汽車安全座椅法規違規罰鍰之比較 一、我國兒童汽車安全座椅法規違規罰鍰與美國相近之各州

我國兒童未依規定乘坐汽車安全座椅將處罰鍰台幣 1,500 至 3,000 元。美國各 州相互比較後發現,猶他州(Utah)兒童未依規定乘坐汽車安全座椅罰鍰美金 45 元(折合台幣約 1,500 元),與我國違規罰款金額之下限相同。而違規罰鍰美金 50 元(折合台幣約 1,600 元),與我國違規罰款金額之下限接近的有美國的阿拉

斯加州(Alaska)、亞利桑那州(Arizona)、科羅拉多州(Colorado)、喬治亞州

(Georgia)、伊利諾州(Illinois)、肯德基州(Kentucky)、路易斯安那州(Louisiana

(Georgia)、伊利諾州(Illinois)、肯德基州(Kentucky)、路易斯安那州(Louisia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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