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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兒童汽車安全座椅政策規範之起源

第四章 我國兒童汽車安全座椅政策規範之起源與分析

第一節 我國兒童汽車安全座椅政策規範之起源

第一節 我國兒童汽車安全座椅政策規範之 起源

世界許多先進國家都非常重視兒童在搭乘汽車時必須乘坐汽車安全座椅,因此我國 也制定了相關的規範。依據我國「道路交通處罰條例部分修正案」的規定,四歲以下的 幼童在乘車時必須使用汽車安全座椅,若未依規定乘坐汽車安全座椅者,將處駕駛人新 台幣五百元罰鍰。此項法規原本訂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一日正式實施,但由於社會大眾 抱怨對於兒童汽車安全座椅的認知不足,所以有關單位決定延後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 日才開始正式實施。後於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國九十五年七月 一日起開始執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修正規定,小客車附載幼童 如果沒有乘坐汽車安全座椅,罰鍰將由當時原定的五百元提高到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 元以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2006)。

壹、 「小客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之立法經過

為確保幼童乘車安全,立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日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以下簡稱本條例)部分條文,將小客車附載幼童使用兒童汽車安全座椅之規定增訂 於第三十一條第三項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發布、

行政院核定自民國九十年六月ㄧ日起施行。

交通部在參考國外兒童汽車安全座椅的實施狀況後,於民國九十年開始研擬「小客

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規範要求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八公斤以下的幼 童必須使用兒童汽車安全座椅,未依規定者將處駕駛人新台幣五百元罰鍰。在本辦法正 式實施前,立法院張秀珍委員於民國九十年四月提出質詢,認為初次實施兒童乘坐汽車 安全座椅的新制會造成民眾的不便和反彈,建議先改採以勸導方式取代罰鍰。交通部對 此提出說明表示,依據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七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九 七五 號 令修正通過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項之授權,交通部邀集衛生署 婦幼衛生研究所及內政部兒童局等專業機構開會討論「小客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辦 法」草案內容,會中經參考美國國家公路交通安全局(NHTSA)之規範標準(係考量 人體工學及車輛結構特性,並經行車安全試驗後所建立之標準),並參酌我國幼童之年 齡或體重之成長曲線等人因工程,立法規範小客車附載年齡在四歲以下且體重在十八公 斤以下之幼童時,應將之安置於汽車安全座椅,而年齡超過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超 過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應乘坐於車輛後座並妥適使用安全帶,以維護行 車安全(立法院公報,2001)。

民國九十年五月間立法院黃顯洲、楊秋興、蔡明憲、何嘉榮、陳明文等委員關心本 項條文之後續發展而相繼提出質詢表示,交通部路政司所研擬的措施是規定四歲以下兒 童應乘坐汽車安全座椅,四歲至十二歲兒童必須乘坐於後座且繫上安全帶。但媒體所報 導的卻是十二歲以下兒童均須使用汽車安全座椅,錯誤的報導已造成民眾誤會,不滿之 聲四起。因此,諸位委員均提醒,行政機關在透過媒體發布政策時,務必謹慎小心;若 有錯誤,必須在最短時間內主動積極澄清,避免誤解。同時,行政機關並應配合公布兒 童汽車安全座椅的標準、公告合法的製造廠商、確保兒童汽車安全座椅的供給量,定期 抽檢兒童汽車安全座椅的品質等等,才能令家長信服,增加施政的推動力。交通部表示,

有關兒童汽車安全座椅的標準和合法的製造廠商之認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已訂定國家 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檢驗規定」,並將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一日 起實施,所有進口及國內製造的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必須符合該標準並經標準檢驗局檢

此外,馮定國委員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日提出質詢表示,兒童汽車安全座椅檢測 包括前撞、後撞、側撞及翻轉等四大部份,澳洲規定上市的兒童汽車安全座椅要通過這 四項檢測最為周全;而美國規劃在 2002 年 9 月 1 日起也將進行這四項檢測;歐洲則規 定要做前撞及後撞檢驗;只有日本把關最鬆,只做前撞測試。根據交通部委託財團法人 車輛研究測試中心所提出的草案顯示,我國擬採用最寬鬆的日本規格,僅做前撞測試而 省略其他三項檢測。既然其他國家有更完備的法規,交通部為台灣兒童安全應嚴格把 關,不應讓不安全的兒童汽車安全座椅矇混過關,喪失立法之美意。交通部回覆表示,

經查兒童汽車安全座椅已如國家標準訂定,而相關檢驗實施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主管。

交通部業以民國九十年九月四日交路字第 九五四六號函,函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儘速 將兒童汽車安全座椅列為實施檢驗品目,並獲該局以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標檢(九 十)字第 一三二九三號函告知,已依商品檢驗法積極辦理該項商品檢驗實施相關程序

(立法院公報,2001)。

經過兩年多的沉寂,在民國九十三年一月間陳志彬、盧秀燕、黃敏惠、黃健庭等委 員開始再度針對兒童汽車安全座椅政策展開質詢,相繼表示交通部日前曾說「家中有三 個四歲以下幼童者,若小客車裝不下,可以買休旅車」引發民眾反彈,認為交通部輕視 育有三名及以上子女的家庭,並要求交通部補助購買休旅車的經費。「小客車附載幼童 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的施行,也將嚴重影響家中無車者搭乘他人便車的權利,永 遠必須使用大眾交通工具或搭計程車,不然就得隨身攜帶兒童汽車安全座椅以備不時之 需。上述委員們建請行政院應指示交通部即刻評估是否有如期施行「小客車附載幼童安 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的必要,並邀集相關單位檢討日後實施與執法方式,以免造成 擾民。交通部答覆表示,(1)於汽車承載人數合於規定之原則下,如附載三個幼童,

而後座空間無法容納安置三個兒童汽車安全座椅,則第三個幼童可免安置於汽車安全座 椅,惟應優先將較幼小之幼童安置乘坐於汽車安全座椅;未安置於汽車安全座椅之幼 童,應有成年人在旁照顧。(2)考量國人目前仍普遍存在隨側照料幼童方能安心之觀

全保障,於實施初期二年內,後座空間不足以安置三個兒童汽車安全座椅之汽車,若該 汽車後座已安置兩個安全座椅供兩名幼童乘坐,另由兒童以外之其他乘員抱持第三名幼 童乘坐於後座照料時,得不列為員警執法之重點,此一處理原則已協調內政部警政署納 入執法要領中(立法院公報,2004)。

「小客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小客車附載幼童應依 本辦法規定乘坐兒童汽車安全座椅,未依規定者,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起實施處 罰。然而,為順利推動實施及確保兒童汽車安全座椅正確使用以發揮其預防及保護之功 用,交通部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七日修正「小客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 法」第二條及第四條規定(交通部全球資訊網,2006)。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基於「小客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立法之目的係為小客車附載幼 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爰為符合本條名詞定義之意旨,修正第二條第三款「安 全椅」,指國家標準(CNS)11497 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中所稱之嬰兒用臥床及 幼童用座椅。

二、配合年齡在一歲以下或體重未達十公斤之幼童其汽車安全座椅乘坐使用之種類,

修正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增列可使用後向幼童用汽車安全座椅;另為利安全椅發 揮其預防及保護功用,將原第二項「每一安全椅以乘坐一位幼童為限」之規定,

改併增列為第一項第三款,並規定應依安全椅產品檢附之說明書所示方式,確實 將安全椅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

「小客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第二條修正的立法理由主要有兩點,

分別詳述如下:

(一)鑑於國家標準 CNS 11497 之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民 國九十一年一月間即已公告,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一日起列入驗證登錄檢驗 之商品,故自是日起,該等商品製造或輸入應符合國家標準且應經檢驗合格,

未符合檢驗規定者,不得運出廠場或輸入,且依該法第六章及第八章亦明文

市場之罰鍰規定,故有關市場流通銷售安全椅之安全性與品質,已有商品檢 驗法規定之機制予以規範與處罰,無需於本辦法再行規範。

(二)另現行自國外自行攜回使用之兒童汽車安全座椅,依商品檢驗法屬個人少量 輸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係將其列為免驗之商品,且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一 日納入應施檢驗商品前,國人即有購買使用兒童汽車安全座椅之情形;另基 於本辦法意旨係在宣導小客車附載幼童應使用安全椅而為之規定;故為利更 臻符合本條名詞定義規定之目的及意旨,爰修正第三款「安全椅」為指國家 標準(CNS)11497 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中所稱之嬰兒用臥床及幼童專用座椅。

(二)另現行自國外自行攜回使用之兒童汽車安全座椅,依商品檢驗法屬個人少量 輸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係將其列為免驗之商品,且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一 日納入應施檢驗商品前,國人即有購買使用兒童汽車安全座椅之情形;另基 於本辦法意旨係在宣導小客車附載幼童應使用安全椅而為之規定;故為利更 臻符合本條名詞定義規定之目的及意旨,爰修正第三款「安全椅」為指國家 標準(CNS)11497 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中所稱之嬰兒用臥床及幼童專用座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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