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我國國民教育制度演進歷程之分析
本節探討我國從民國 38 年來國民教育制度演進的歷程;並以國民教育的意 義檢視當前我國十二年國教政策的實施。
一、 民國 38 年至 57 年九年國教的實施
我國自清朝末年,甲午戰敗之後,嚴復等人力主建立「強國先強民」、「強 民先智民」之國民教育制度。國民教育制度仍隨著中華民國的建立而延續存在。
民國 34 年,日本戰敗、中華民國政府接管臺灣,採用「六三三」學制。並 依民國 36 年 1 月 1 日公布實施之〈中華民國憲法〉第 21 條、第 159 及 160 條實 施六年國民教育,又稱國民學校。其中第 160 條「6 至 12 歲學童一律接受基本 教育、免納學費,貧苦者政府提供書籍;逾齡未就學者一律接受補習教育、免納 學費,其書籍亦由政府提供。」
民國 36 年,臺灣行政長官公署公布〈臺灣省學齡兒童強迫入學辦法〉,自該 學年度起,實施義務教育,並提供全省各國民學校兒童書籍;因應此辦法,並於 民國 45 年規定各縣市暨鄉鎮區組成「強迫教育推行委員會」,對於未照規定入學 的學齡兒童,採取勸告、警告、罰鍰等措施(陳盛賢,2007)。完成六年國教強迫 入學之實質措施。
民國 38 年政府遷臺,由於人口數的增加及戰後嬰兒潮的湧現,使得初中學 校數量呈現不足、繼續就學機會短缺,由於初中教育為選擇性教育,入學資格仰 賴測驗篩選。因此,國校畢業生欲想繼續升學者備感壓力,紛紛參加惡性補習擠 進初中這道窄門;再者,日據時期,由於臺灣籍學生忍受許多日人對於臺灣籍初 中入學限制,以及傳統唯有讀書高之觀念,更加促成人民苦讀進入初中讀書之意 願 (黃春木,2008) 。
教育部有鑑於初中學校量的不足,於民國 44 年頒訂「發展初級中學教育方 案」提出「省辦高中、縣市辦初中」廣設初中達到一鄉鎮一初中之目標,提供就 學機會,消彌升學壓力 (林全義,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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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45 年,由新竹縣展開試辦;民國 50 年,臺北市、臺南市加入試辦;民 國 51 年,苗栗縣、高雄市也陸續加入試辦(林全義,2001)。另外,政府也獎勵 私人興學,於民 43 年 9 月修訂〈私立學校規程〉,繼之頒布〈發展中等學校實施 方案〉 (黃春木,2008),鼓勵私立學校的設置,以增加就學機會。
以民國 52 年度為例,中教司長王亞權當時在立法院的報告:「目前各級學校 升學以國校升入初中最為困難,升學率僅 53.49%,亟需解決(黃春木,2008)」。
學童因升學競爭而所承受的壓力可見一般。
民國 56 年 6 月 27 日蔣中正總統明確指示應立即籌畫延長國教年限,並根據 憲法〈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四條:「動員戡亂時期,本憲政體制授權總統 得設置動員戡亂機構,決定動員戡亂有關大方針,並處理戰地政務。」因此明令 自 57 學年度,在臺灣及金門實施九年國民教育(葉歡,2013)。當時校舍嚴重不 足,據葉歡(2013)統計:國民中學新建學校由 57 學年度的 487 所增至 69 學年度 的 648 所;當時師範院校生為數不多,師資嚴重缺乏,教育行政當局已放寬聘任 條件,辦理儲備登記及職前訓練應急。57 學年度所需的師資除師範院校生外,
經儲備登記及職前訓練的國中教師計有 2061 人。顯現當時實施延長國教之政策,
可說是急就章、準備不及。
民國 57 年元月,政府以〈九年國民教育實施綱要〉(民國 56 年制定)及〈九 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為基礎,宣布於 57 學年度正式實施九年國教。實施條例 中,第一條規定:「為提高國民知識水準,適應國家建設需要,國民教育年限延 長為九年。」其他條文尚規定「國民學校畢業生,一律免試分發入學」;「私立初 級中學,得視需要,指定為代用國民中學」;「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其他費用 照收」等(李奉儒,2007)。
綜合上述,在延長國民教育實施條例中,政府已初步規劃將免學費、劃分學 區、免試入學、國家的義務性、允許私中辦理招生等特色,納入辦理國民教育政 策的範疇,唯獨尚缺乏正式的法令依據及強制入學的法律效力。因此,政府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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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學校法〉、〈九年國民教育實施綱要〉、〈九年國民教育實施條例〉,並於民 國 68 年制訂〈國民教育法〉,共計 22 條。以完備我國實施九年國教之法令。
另外針對現有的〈臺灣省學齡兒童強迫入學辦法〉,僅保障國小六年的受教 權,並不符合九年國教之設計。於是,政府於民國 71 年制定之〈強迫入學條例〉
為補強〈臺灣省學齡兒童強迫入學辦法〉之不足。補足〈國民教育法〉及〈強迫 入學條例〉法律的訂定,使我國國民教育真正成為免學費、免試入學、學區畫分,
並且具有強迫人民受教的義務性、以公辦為主。
歸納我國國民教育之概念。國民教育為發展健全國民之「普通」教育非「職 業」教育(李奉儒,2007)。如國民教育法第一條:「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 158 條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就 基本養成人格目標,非以技術群科為主的教育。
國民教育為強迫入學之義務教育,一方面國家具有教育之義務,必須廣設 學校,提供就學機會;另一方面制定法律,強迫家長及學生參與及接受教育。如 憲法第 21 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全國法規資料庫,2015a)。」
國民教育法:「凡六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應 受國民補習教育。」「凡六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訂定之(全國法規 資料庫,2015b)。」一則保障國民接受國民教育權利;一則人民有督促其子女接 受國民教育之義務。
國民教育為免學費教育,依據憲法第 160 條:「六至十二歲之學齡兒童,一 律受基本教育,免納學費,其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全國法規資料庫,2015a)。」
〈國民教育法〉第五條規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 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全國法規資料庫,2015b)。」
國民教育按照學區分發、免試入學。〈國民教育法〉第六條:「六歲之學齡兒 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按學區分發,並由鄉、鎮(市)、
或縣(市)區公所通知其入國民小學。」「國民小學當年度畢業生,由直轄市或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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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按學區分發入國民中學(全國法規資料庫,2015b)。」
綜觀我國實施九年國民義務教育的過程,從推行「省辦高中、縣市辦初中」
政策,到推行以學區制、就近入學為主的九年國民教育,唯校舍不足、師資不足、
法令的缺乏,整個政策缺乏完整性的急就章,如前述,直到實施後 14 年,才補 上〈強迫入學條例〉,真正實現以國家的責任為起點、成就人民受教的義務及權 利的延長國教。
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基於「四一 O 遊行」後,已經實施一連串的教改措施及擴充就學機會後,
仍無法紓解學生升學的競爭壓力。因此,馬英九總統於民國 100 年《元旦祝詞》
重大教育政策宣示:「今年正式啟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分階段逐步實施,先 從高職做起。預定民國 103 年高中職學生全面免學費、大部分免試入學。」(教 育部,2013)
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法律,乃依據我國教育基本法第十一條:「國民 基本教育應視社會發展需要延長其年限;其實施另以法律定之。」(教育部,2013),
以及民國 102 年 7 月 10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一條:「高級 中等教育,應接續九年國民教育,以陶冶青年身心,發展學生潛能,培養五育均 衡發展之優質公民為宗旨。」以及第二條:「九年國民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合 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十二年國教為我國自民國 57 年實施延長九年國民義務教育之後,因為教育 機會充足而延長國民休業年限。賦予高度期待將以「免試升學方案」及「特色招 生」兩個方案,消除國中生的升學壓力,促使國中教學正常化、學生五育健全發 展、適性入學。
(一)十二年國教內涵及實施理念
十二年國教的主要內涵為「普及、免學費、自願非強迫性、免試為主、公私 立並行、學校類型多元、普通與職業教育兼顧」提供均等的教育機會。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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涵義整理如下(教育部,2013):
1.主要內涵
(1)普及:強調國民受教育的機會均等,為國民教育之基礎,符合憲法第 21 條 對於人民教育權之保障。
(2)大部分免學費:由於公私立高中職學費相差四倍,而就讀私立高職者多半是 中下階層之家庭(陳怡靖,2001),為國民教育普及化,減輕受教者之經濟負 擔,採取免學費政策。「免學費」政策成為教育自由市場化下,實現教育社 會公平正義扶弱之政策,符合機會均等之精神;凡屆齡 15 歲以上之國民就 學一律免納學費,但仍須繳納雜費、代收代付費及代辦費。「免學費」方案 後因政府稅收不足,規定「家庭年收入在 140 萬以下始得免費」富條款,渴 望將省下經費改善偏鄉教育。
(3)自願非強迫:後期中等學校受教權為權利非義務、普及但不強迫;提供高中 職及五專不同類型多元就學機會,尊重學生與家長的教育選擇權及參與權,
但不強迫入學。
(4)大部分免試為主:為減緩過往的升學壓力,103 學年度將有國中畢業生七成 五以上透過免入學測驗方式進入高中職或五專就讀;其餘名額由教育主管機 關核定學校採取測驗方式招生,經考試分發入學(採學科測驗)或甄選入學
(採術科測驗),稱為特色招生。
(5)公私立並行:無論公立學校(無論是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或私立學校皆 須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對於獲學費補助私立學校,與公立學校之辦學 需同受嚴格監督與評鑑,以確保教學品質。
(6)學校類型多元:後期中學為普通教育與技職教育分流。實施機構包括高中(含 實驗中學、完全中學、綜合高中)、高職、五專前三年、特殊學校及進修學校,
另允許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有別於九年一貫普通教育單一性。
(7)普通與職業教育兼顧:依其性向、能力和興趣,尊重學生就學意願,做為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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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高中、職業學校或五專之分流選擇,並分別施予適性的課程和教學,鼓勵
通高中、職業學校或五專之分流選擇,並分別施予適性的課程和教學,鼓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