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二節 我國教育服務役實施概況
教育服務役雖然同樣以替代役實施條例為共同的法源依據,但是為因應工作 性質的差異,教育服務役本身也有許多相關的規定,為了更加瞭制度運作情形,
以下將說明教育役的實施概況。
一、教育服務役規劃服勤內容
依據教育部94年『教育部替代役教育服務役服勤管理要點』當中指出,教育 役規劃服勤內容有二:
(一)、直接勤務:
1、協助維護校園安全。
2、輔助教學。
3、協助中輟生復學輔導。
4、協助特殊職能教育。
5、協助教育行政。
(二)、其他勤務:
1、環境清潔與維護。
2、校園綠化與美化。
3、臨時交辦事項。
二、教育服務役業務分工
在教育服務役業務的分工方面,依據替代役實施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需用機關,係指替代役役男服勤單位之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所稱服 勤單位,係指替代役役男擔任輔助勤務處所之管理單位』,教育服務役之業務執掌 及分工情形:
(一)、內政部為主管機關,負責政策指導等事項。
(二) 、教育部為需用機關,負責役男甄選、專業訓練、管理幹部訓練、
役男分配及規劃督考等事項,其相關業務由教育部學生軍訓處 辦理。
(三) 、直轄市教育局、縣(市)政府及直轄市、縣(市)學生校外生 活輔導委員會及教育部中部辦公室、軍訓處、僑民教育委員會 為服勤單位,負責各屬役男員額申請、薪給作業、役籍管理、
在職訓練及督考等工作。
(四)、役男服勤處所負責役男之生活管理及勤務分配與督(輔)導等事 宜。
三、教育服務役役男勤務派遣原則如下:
依據:教育部教育服務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第十三條規定。
(一) 、役男勤務之指派須注意輔助性原則,即非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 力,無獨任或決定之權限,並受該管公務員之指揮、監督、管 理、從事助手之勤務工作。
(二) 、嚴禁指示役男從事與公務無關之工作,違反者,服勤單位應主 動調整役男服勤處所。
(三) 、服勤處所應結合役男專長與原需求申請項目,依規劃服勤內容 第一款條所列之直接勤務,編排勤務分配表,其指派他類直接 勤務或同點第二款所列之其他勤務者,每週不得超過十小時。
變更役男原需求申請項目時,須經教育部核定。
四、教育服務役申請資格與分發程序
依據:內政部95年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對象條件及相關作業規定。
替代役規劃的對象區分為志願役與義務役兩種,義務役由替代役體位及已逾 常備兵年齡及高年次役男服之,屬強制性質,不需經申請程序,志願役由適服常 備兵役之超額役男依志願申請轉服之,係採申請制。也就是說替代役體位的役男 一定是服替代役,而常備役的役男而服替代役則需經過申請。
(一)、申請資格
1、基本條件
:基本條件:凡民國76年次(含)以前出生尚未接獲徵集令之 役男,且未具限制條件所列情形者,得以「一般資格」提出申請;但56 年次(含)以前出生役男限以專長條件並以第一入營時段之役別、機關提 出申請。2、特定條件
:役男符合前揭基本條件,並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依其條件 分別申請:(1) 、宗教因素
:因信仰宗教達 2 年以上,且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 者,得以「宗教因素」提出申請。(2) 、家庭因素
:役男家屬均屬 65 歲以上、15 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役男已婚並育有 15 歲以下子女,除役男及配偶外,無其 他家屬可照顧;或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 之家屬 1 人外,無其他家屬可照顧者,得以「家庭因素」提出申請;
但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 1 人者,每增加 1 人,得增列有照顧能 力之家屬 1 人。
(3) 、專長資格
:具下列條件之一者,得以「專長資格」提出申請服替代 役,且限以單一條件申請單一役別及單一需用機關,並依順序甄試:A、取得國家考試及格合於類別專長證照者。
B、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類別專長證照者。
C、具備經主管機關會商需用機關指定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在 學證明或學生證應詳細註明修習學位及系所)。
(4) 、志工資格
:自志願服務法公布施行日(90 年 1 月 20 日)起,從事 志願服務相關項目工作滿 1 年且服務時數達 150 小時以上,具有志願 服務績效證明書及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役男,得申請服該相關類(役)別替代役。
3、限制條件
:(1)、申請役男須無緩徵、申請改判體位或延期徵集等事故(緩徵事故原 因能於 96 年 1 月 31 日前消滅者,得提出申請服替代役)。
(2)、大專程度以上役男具預備軍、士官資格者,須於申請時切結俟經徵 服替代役後即放棄預備軍、士官資格。
(3)、役男須無各類(役)別需用機關所定因犯罪經判決有罪確定不予許 可申請服替代役或限制服替代役類(役)別條件(但少年犯罪、過
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二)、分發程序
替代役教育役役男分發作業規定(教育部,2005),教育役男的分發需經下列 2個階段:
1、需求申請
服勤處所經評估確有役男需求者,應即依需求人數、專長、服勤地點、住 宿規劃、管理措施、經費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研擬四年需求計畫 表陳送各服勤單位審核。
2、役男分配
(1)、山地、離島、偏遠地區新增需求之國中小(已建立住宿規劃及管理 措施),或特殊教育學校、特教資源中心優先分配。
(2)、原申請之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國中小,優先補足 需求人數。
(3)、非前述單位、處所(學校),視實際需求、服勤管理狀況酌予分配。
(4)、每一服勤處所(不含特教學校、特教資源中心)進用役男員額,以 三人為限。
(5)、未招生之學校不得分配役男。
(6)、分配校外會與校外分會學校(以國立高中職校為限)之役男人數,
合計不得超過各該縣(市)役男總數之百分之八,且以一分會一人、校 外會至多三人為原則。
(7)、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每科(室)分配役男,以一人為原則。
(8)、本部及本部轄屬之單位、館所等,依簽奉核定之員額予以分配。
本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與校外會(含分會學校)不得分配專 長役男(含各類教師證者及海外留學生)。
五、服役役期
依據:行政院94年12月6日院壹防字第0940055475號函規定。
替代役役男的役期經過多次修正,目前的役期長度為:
(一)、以替代役體位申請者之役期為一年六個月,與常備役相同。
(二)、常備役體位申請服替代役者則為一年八個月。
(三)、宗教因素申請者原本為二年九個月,但現已修正為一年十個月。也就是 常備役體位服替代役之役期較常備兵役長二個月,宗教因素服替代役之 役期較常備兵役長四個月。
此番修正業經行政院核定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一日生效施行,並核定替代役役
根據教育部(2005)對於教育服務役人力所做的統計資料顯示,教育役自八十 九年七月一日起正式施行,截至九十四年十月止共計徵集三十七梯次役男服勤,
目前人力運用情形如下:
(一)、役男徵集總人數:12425名,目前在役人數:4021名。
(二)、分發情形:共計分發25個服勤單位,300處服勤處所。
利運作。
之研究-以 4776名替代 役男為實證
2003 者的工作滿 1992.03
役政月刊 我國現階段實施警察社會役之 可行性探討
2 期 1~3
蘇顯興 1995.3.1
役政特刊 從社會問題觀點探討逃避兵役
1996.07
國防管理
1998.05
役政月刊 探討歐洲社會役成效以檢討現
1999.3.1
兵役年報 有關實施兵役替代役資訊規劃
陳慧文 2002.03
內政部役 2002.05
內政部役 僅有在替代役制度實施之前,中研院研究員陳新民在1993年受青輔會委託發表研究 報告「兵役替代役-社會役之研究一冊」。直至2000年鑑於我國將實施社會役制度,
基於能提供決策當局和社會大眾對替代役制度資訊的認識發表「社會役制度」(The Civilian Substitute Service:A Serviee of Hope for Taiwan)乙冊,是目前國內僅有的一 本替代役專書(陳新民 2000 台北:揚智),是介紹歐洲各國的社會役制度及我國 規劃制定替代役政策的說帖,同時陳教授也實際參與我國替代役政策制定的整體 規劃,對整個規劃過程在該書中有詳實敘述。學術論文方面,則有沙一誠(1988)、
黃武彰(1998)、黃仁志(2000)、張水泉(2001)、郭倩茜(2001)、胡齊望(2003)
之碩士論文。
胡齊望(2003)之論文主要強調教育替代役的設置以強化校園安全,平衡城鄉 教育差距,輔助特殊職能教育,協助中輟生的輔導及增加教育行政單位之人力運 用為目的。因此教育替代役者能否投入工作,發揮應有的效能,即成為教育替代 役制度成敗的關鍵。研究以教育替代役者的工作滿意度與工作表現,以都市化程 度差距較大的台北縣和台東縣為研究對象,希望呈現教育替代役者在教育單位服 務的工作滿意度,及其工作表現概貌。
對於有關外國社會(替代)役的相關文獻探討均引用自該書(陳新民 2000 台 北:揚智),本研究資料來源受限於客觀的事實亦是如此;因為各國替代役法令 的規章及制度在國內目前尚未發現有其他書籍或譯成英、德等外文書冊,各國主 管機構也都以業務機密為由,並不願很熱心提供資料,因此在蒐集資料及撰寫的 過程上,難免遭受許多挫折和語言的障礙,迄今如此重要之議題,國內有關的研 究尚屬屈指可數。
上述學術雜誌、期刊其研究的內容,大都是在替代役制度制定前或執行中,
就役政政策作說帖或預測的探討,鮮少有將替代役執行與人力效益之運用作相結 合而加以研究評估,事實上替代役是個剛剛實施的新制度,在時空因素所限之下,
也是不可能的。
而有關兵役制度的學術領域鮮少為學者所探討,論述不多分析其因有:兵役 制度的內容事涉國防安全,常受到有關單位以機密為由加以管制,資料取得不易 較難深入研析,縱有學者對其深入研究,其作品亦無法廣泛流傳銷售市面,因此 投入兵役行政領域研究人員不多。
兵役行政長期以來已深獲民眾信賴,肯定其公正、公平性,業務介於內政部 與國防部兩單位共管之間,兩部會因積極爭權或消極推權,較易受學者所忽略。
早期除了中央警官學校設有役政系(1981~1988現已停辦),有較完整的師資教學 設備外,目前其餘的各大專院校或研究單位尚無專設類似的課程,以致相關期刊 論著之探討為數並不多,實在是難以提昇研究風氣(沙一誠1988)。
許修豪(1996)在其「兵役代替制度可能之初探」一文中,論及德國實施替代役 以社會服務為主,並以德國實施兵役替代役制度之成功經驗,觸及女子加入服役 行列的議題,認為當兵役、替代役等類型若統合為一個廣泛的人民勞動義務概念,
不再以兵役為唯一主角,女子納入服役行列更成為必然的建制結果(許修豪,1996)。
內政部役政署自九十一年三月一日起所編制發刊的「替代役通訊」是目前國 內有關替代役唯一官方定期性的刊物,其內容是以報導替代役制度、績效、心得、
闡釋法令等事項,對有關替代役資訊頗具可讀性可供學術參考,但由於是官方發 行刊物大都以正面報導居多,負面批判性則較少見。
闡釋法令等事項,對有關替代役資訊頗具可讀性可供學術參考,但由於是官方發 行刊物大都以正面報導居多,負面批判性則較少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