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四節 我國產學合作之實習發展
一、發展起源
我國的「產業攜手合作計畫」起源於民國95 年,教育部為解決產 業 缺 工 與 高 職 與 技 專 校 院 學 生 以 升 學 為 導 向 之 問 題,遂 結 合 高 職
( 或 五 專 ) 與 技 專 校 院 縱 向 之 進 修 管 道 並 與 產 業 界 攜 手 合 作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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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培 育 符 應 產 業 需 求 之 技 術 人 才 , 型 塑 兼 顧 學 生 「 就 學 」 與
「 就 業 」為 基 礎 之 教 育 模 式( 教 育 部 技 術 及 職 業 教 育 司,2016)。
「 產 學 攜 手 合 作 計 畫 」即 為 一 鼓 勵 產 學 攜 手 打 造 教 學 實 習 合 作 之 平 台,結 合 證 照 制 度,培 育 技 術 人 才 能 符 應 產 業 需 求 之 人 力 的 質 與 量。國內間相關合作的方式很多,有獎學金式、委訓式、在職進修、
推廣教育、建教合作、代工服務、參觀訪問、寒暑假實習、專案研究、
專題研究、師資交流、設備交換、委託開發及代辦技能檢定與競賽等。
圖2-1 教育部產學合作計畫說明 資料來源:出自教育部技術及職業教育司(2016)。
二、我國產學合作實施情形
教育部於101 年委託「中華民國比較教育學會」針對各大學實習制 度作調查分析報告,內容以因應全球經濟的發展趨勢和危機,說明青年 又擁有高學歷的知識份子,在視為高度重點的產業研發例半導體、製造 等專業領域人才有就業的危機存在,政府單位如何因應或擬訂相關策略,
以維持市場的就業能力,提升國家優秀人才發展。於是 2010 年教育部 公佈實施「大學畢業生至教育基金會職場實習方案」以及「96 學年度至 98 學年度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實施要點」,目標在於(1)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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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大專校院與產業連結,縮短產學落差,(2)提供近期畢業之大專畢業生 就業輔導及職場經驗,以利就業,(3)協助大專畢業生順利銜接就業(教 育部高等教育司,2012)。雖實施後曾造成各界負面聲音不斷,原由是 為實習期間補助實習機構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元,每人至多補助六個月,
能提供實習機構僱用三萬實習人員的執行要點,卻造成國家極大財政負 擔,被認為該制度是治標不治本。
而國內企業與技專院校的產學合作,從早期的建教合作方式到現今 的多項產學合作模式,已經累積不少的成果,許多企業透過此方式,提 昇本身在技術上的研發能量,也帶動產業界的升級,降低企業人才成本 負擔,並促進研發成果或專利共享(黃炳欽、張國保,2007)。觀諸世 界主要國家,多數的政府皆有規劃國家層級的實習計畫與方案,即重視 產業界在其中扮演的角色,希望以實習制度為基礎,發展大學生的就業 力,進而厚植國家經濟競爭力。在修正的「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 辦法」,也已明定專科以上學校辦理學生校外實習相關保障規範,應設 立校級「校外實習委員會」,負責檢核實習契約、成效評估、申訴處理 等,也要求實習合作機構必須將學生安全防護、保險、爭議處理等事項,
納入產學合作契約(教育部技職司,2003)。大學學生權利調查評鑑小 組(2012)公布科技大學學生權利調查評鑑報告,曾針對七十七所相關 技職體系院校作調查,結果顯示八成以上的學校當時尚未有確切的規範 載明保障學生完整的實習條件與規劃(如薪資給付、法規所要求的勞健 保、加班費和聘僱間應適用的合約條文等);也發現實習生沒有收到對 等的勞務工資,部份還趁此收取學雜費或學分費外的實習費。據調查顯 示,負責審查實習機構是否安全的校外實習委員會中,幾乎所有學校都 未納入學生代表,甚至有些學校未設立校外實習委員會,教育部僅要求 替學生投保「意外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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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姵君(2006)針對大學院校在產學合作相關措施上也提出建議,
其為(1)鼓勵教師參與產學服務,在研究中應發揮研發能量,走入社會進 行實用性的研發作業;(2)修訂校務基金的管理及使用辦法,在與產業界 合作協助提供研發資金,而當企業有獲利情形時,校方亦可獲得回饋;
(3)協助校內組織合作團隊,針對產學合作相關研究專案,可組織跨領域 的團隊或中心,以達成研究目標;(4)各校進行策略聯盟,在資源有限情 況下,各校可藉由各別的專長進行策略聯盟,結合多元資源,更能激發 出創新能量和成果。
三、企業與學術單位發展策略
(一)Bloedon and Stokes(1994)則認為:產學夥伴關係成為知識經 濟中當關鍵的部分,並且顯示這種夥伴關係是創造經濟價值最重要的資 源。另外,「知識是導致學術界與產業界由以往「資助關係」轉移到「夥 伴關係」的關鍵所在,並形成此種新的研究制度。
(二)Vedovello 指出產業與大學之間關係的類型有三種,包括「非 正式連結(informal links)」、「人力資源連結(human resource links)」、
「正式連結(formal links)」(Vedovello, 1997)。
(三)司徒達賢認為產學合作,應該要從過去「學校送學生去企業 實習」方式,變成「企業將員工送去學校在職進修」,藉以達成養才、
留才的企業與員工雙贏(司徒達賢,2013)。
產業用人瓶頸之根據國內人力銀行調查顯示第一為有 77%企業感 受到人才荒。其次為 56%的企業不太願意雇用新鮮人主要的原因其覺得 專業能力不足(龔尚智,2013)。再則為企業持續反映「台灣學生很多,
但能用的很少」,不論專業人才或技術人才,都有嚴重學用落差問題。
要推動彼此間合作的最大阻礙點,是企業的合作意願。除外合作的障礙 也 包 括 行 業 的 限 制 、 研 究 撥 款 、 溝 通 問 題 和 企 業 間 文 化 差 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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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kabayashi & Takai, 2016)。由於企業普遍性認為這些學徒們在實習 結束後,自身留任崗位的意願比例不高,且企業忙於專案或工作上的處 理對於學生有時無法充分的指導,培養後這些年輕人極可能離開為其他 同類別的競爭對手服務。
四、科技產業園區推動企業實習的辦法
我國人才發展上目前面臨學用差距、產業專業人力嚴重缺乏、政府 在人才提升相關方案上企業參與率不高等(江義平,2001),為了全面性 在人才培育上正確對應,因此教育部、勞動部、經濟部、科技部分別投 入推動並提供相關資源(陳品璇,2014)。依據大專校院產學合作實施辦 法第二條,大學及專科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應以促進知識之累積與擴 散作為目標,發揮教育、訓練、研究、服務之功能,並裨益國家教育與 經濟發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產學合作,指學校為促進各類產業發展,
與政府機關、事業機關、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以下簡稱合作機 構)合作辦理下列事項之一者:
(一)各類研究發展及其應用事項:包括專題研究、物質交換、檢 測檢驗、 技術服務、諮詢顧問、專利申請、技術移轉、創新育成等。
(二)各類教育、培訓、研習、研討、實習或訓練等相關合作事項。
(三)其他有關學校智慧財產權益之運用事項。
五、目前企業產學合作執行方式
政府針對產學合作(經濟部工業局,2018)的執行包括企業實習、
合作教育專班、第一哩、基礎支援四項類別,以下分別敘述之:
(一)企業實習
企業單位提供實習機會,與校方共同合作,以暑期、一學期、全學 年在企業單位內進行實習,藉由實務訓練讓學生提早見識職場生態並運 用所學,為組織單位增添一股新活力,而企業也能藉此挖掘適合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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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用優秀人員成為公司新戰力,學生也可對於職涯作出正確選擇。
(二)合作教育專班
當企業單位有大量人力佈局計畫、創新、跨領域人才需求和技術上 的支援時,可透過開設專班的方式,從學校延伸至企業職場,培育相關 領域的人才,不但學生未來可順利接軌就業,企業也可直接聘用優秀人 員,長期的合作對於人力資源是有其效益。
(三)第一哩(產訓合作)
從學校畢業至就業這段期間,勞動部提供多項的相關輔導方案,可 協助新鮮人去取得相關所需證照而順利就業,企業也可配合勞動部多項 措施,從培訓完成的人員中挑選適合的人才。
(四)基礎支援
此指前面三項產學合作相關培育計畫的基礎支援措施,例如職能基 準、能力鑑定與師生實務增能計畫等。
依據培育的對象及政策重點的不同,相關產學合作的方案及措施,
分別由勞動部、經濟部、科技部和教育部分別提出與處理。而除企業實 習項目外,其他三項與本研究要探討的範圍並無相關性,因此將不針對 合作教育專班、第一哩(產訓合作)和基礎支援方案多作說明與討論。
依據前三節英國、美國與日本的實習制度,整理目前各國的推動方 案如表2-3。
表 2-3
英國、美國及日本等國企業實習推動方案
國家 企業實習推動方案
英國
實習生權利依據不同的聘用方式進行實習並給薪:
1.若聘用為公司雇員,享有員工一切權利並給予應得薪資。
2.如果學生的學習被要求必需涵蓋少於一年實習,則屬於學生實習生,
則不受國家最低薪規範。
3.實習生只是觀摩雇主,雇主不需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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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士尼、Nike、Amazon 等知名企業單位(EduChoices.org, 2009)。
日本
根據經濟部統計處(經濟部統計處,2018a)2018 年第一季製造業 在電腦電子及光學製品業上生產價值,目前營業收入1 兆 9,019 億元,